单世联:“大明烛扬今无外”:明代皇权对海外贸易的桎梏

发布时间:2020-06-15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1980年代,余英时借用韦伯处理宗教观念影响经济行为的方法,研究“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其结论是:“以‘理想型’而言,韦伯所刻划的‘入世苦行’也同样可以把中国宗教包括进去。”而中国之所以没有发展出资本主义的原因“并不在中国缺乏‘入世苦行’的伦理,而是由于中国的政治和法律还没有经历过‘理性化过程’。”[1]这种减低思想方面论证力量的做法,可见之于韦伯的《经济通史》。在那本书中,韦伯列举了资本主义成立的六项前提:合理的会计制度、市场自由、理性的技术、可靠的法律、自由劳动力和经济生活的商业化,所以仅仅宗教的“入世转向”并不足以产生资本主义。

  韦伯的思路和论证内含张力。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1904—1905)中他试图论证禁欲主义新教帮助创造了一种新的经济心态,即理性资本主义。在随后的《中国的宗教》(1915)一书中,韦伯首先分析了中国的货币制度、城市、国家、行政制度与法律等“社会学基础”,认为“从纯粹的经济角度而言,一个真正市民的、工业的资本主义,是有可能从我们上面提到的小资产主义之萌芽里发展出来的。一连串的理由——大多与国家结构有关——可以让我们明了资本主义之所以没有发展出来这个事实。”[2]这似乎是以“国家结构”为阻碍中国资本主义诞生的主要因素,但他又指出:“在西方产业里找到其独特据点的、理性的经营资本主义,在中国不但因为缺乏一种在形式上受到保证的法律、一种理性的行政与司法而受到阻碍,并且也受阻于俸禄的体系;
而基本上,是缺乏一种特殊的心态。特别是根植于中国人的‘精神‘里,而为官僚阶层与官职候补者所特别抱持的那种态度,最是阻碍的因素。”[3]这又把文化视为阻碍资本主义诞生的主要因素。总体上,韦伯有关“世界诸宗教之经济伦理”的研究重在从文化上探讨西方资本主义的起源问题。但韦伯并不是一个文化论者。在《经济与社会》(1910)、《经济通史》(1919—1920)等著作中,他不仅讨论了新教伦理的影响,而且讨论了股份制公司的演化、现代国家的出现、工业革命与其他很多因素,把对资本主义建制方面的一般性认识与其“新教伦理命题”结合了起来。所以“韦伯对资本主义整体认识分为两个部分:提供日常商品的以赢利为取向的工业企业,推动企业家建立资本主义工商运行组织的资本主义精神。”[4]在回应针对《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批评时,韦伯强调,他从未说过宗教或宗教改革以某种方式“造成”资本主义的出现,“新教伦理”的论点毋宁是:在16世纪与17世纪,禁欲新教为创造新型经济心态(“[现代]资本主义精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没有改变经济组织(“经济形态”)。[5]

  但在1980年代的“文化热”中,韦伯确是以《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作者身份、以文化论者的形象进入中国大陆思想界的。一方面,“新教伦理命题”支持了中国传统文化妨碍了现代化的激进文化批判,另一方面这一命题也因海外新儒家总结“东亚四小龙”的现代化经验提出的“儒家资本主义”的概念而被修正。在杜维明等人《新加坡的挑战》中,就把韦伯的观点由一种因果解释转化为解释模式,认为“政治化的儒家就是国家权力高于社会;
政治高于经济;
官僚政治高于个人的创造性。这种形式的儒家,作为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必须加以彻底批判,才能释放一个国家的活力。另一方面是儒家个人的伦理,它注重自我约束;
超越自我中心,积极参与集体的福利、教育、个人的进步、工作伦理和共同的努力。所有这些价值,对于新加坡的成功是至关重要的。”[6]把儒学一分为二为意识形态与个人伦理,实则就是政治与文化的区分,只是在“工业东亚”的鼓舞下,论者并未对中国传统的“国家结构”及其意识形态如何妨碍中国资本主义诞生做充分论述。

  其实,在“韦伯命题”还未为中国学界广泛注意之时,相关问题已经是中国史学的重心之一。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力图把中国历史纳入马克思的“世界历史”图式之中,在上古寻找“奴隶制时代”,在近古发现“资本主义萌芽”,以证实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经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迈进的普遍规律。其权威表述是毛泽东说的:“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7]在据此而展开的史学研究中,春秋战国、唐、两宋时期,特别是明中叶都被一些论者认为是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期。但正如“奴隶社会”曾引起激烈论争一样,“萌芽论”也并非史学共识。多数学者还是认为,对明清时期中国经济中的资本主义萌芽不能估计过高,它仅仅是封建经济汪洋大海中的几处孤岛,其存在与发展还难以撼动传统的经济与政治制度。经济史专家梁方仲(1908-1970)在《明代的粮长制度》中已经指出:“当时的商业和商业资本……实际上乃是一种畸形的发展。”“这主要是统治阶级(包括商人资本家本人在内)从加紧剥削的过程中不断地提高了消费的胃口……”“大量货币集中到商人手里以后,他们就往往用来‘买田,造宅,置妾’而非生产性开支,因此资本的积累不免受了很大的限制,由商业资本家变为工业资本家的极为少见。”[8]参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的吴承明先生(1917—),原来不但指出明清时代已有资本主义的萌芽,而且强调这一萌芽对近代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作用,所以在考察资本主义萌芽时,应该考察它的延续性和导向性。[9]但在进行了“更深入、更周密的思改之后”, 吴承明却又指出“资本主义萌芽”论的前提是“现代化即资本主义化”的假说,而“这个模式是否适于中国,未免使人怀疑”,因此主张以“现代化即市场经济”的假说来取代之。[10] 1995年,吴明白指出:“资本主义是可以逾越的,市场经济却不能逾越,越过了,还得补课。马克思说过卡夫丁峡谷,中国实际上就没有一个资本主义时代,我们把它越过去了。因此,我想提出,在历史研究上,不要提研究资本主义萌芽了。与其说资本主义萌芽,不如叫近代化萌芽,即市场经济的萌芽历史研究上,不要提研究资本主义萌芽了。”[11]

  因此,“国家结构”对中国资本主义的制约,早就为中国学术界所认知。1970年代,思想家顾准(1914—1975)在比较研究中西历史时指出,中国古代的资本主义萌芽不可能引导中国自然地到达成熟的资本主义社会。因为资本主义不仅是一种经济制度,更是一种政治法律体系。中国古代虽然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但却很难产生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政治法律体系。渊源于希腊、罗马传统的“城邦国家,商业城邦”是“欧洲中世纪产生城市、产生市民阶级即资产阶级”的历史条件。而“中国从未产生过商业本位的政治实体,而且永远也不会产生出来这样的政治实体。”“中国从不缺少商业,……但是,中国的城市、市井、市肆,却从来是在皇朝严格控制之下,是皇朝的摇钱树,皇朝决不允许有商业本位的城市,城邦的产生。”[12]在其读书笔记中,顾准就梁方仲的有关论述此写道:“社会是接种在东方专制主义上面的法国的Ancient Regime式的浮华,当时的经济思想却还是‘重本抑末’,对豪强又无可奈何。要(1)土地改革;
(2)彻底取消徭税当差的制度;
(3)大开海禁,‘自由放任’;
(4)清教徒式的 ‘节欲’与积累,亦即要有‘贫穷经济学’,才能真正有资本主义。没有这些条件,这些都成不了资本主义萌芽,只有循环往复的农民起义。” “几千年的专制主义已经把一切东西都窒死了,多几张织机,多几万矿工,多几家标号,只会助长专制主义的声势,丝毫也看不出资本主义有什么萌芽。——要知道,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不是同义语,私营工商业和资本主义也不是同义语。”[13]所以,大一统一皇权专制,从根本上束缚着中国资本主义的生长。

  然而,众多论者以明清时代为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期”又不是偶然的。就是在这一时期,中国经济社会出现了值得注意的新的变动。某些地区的生产部门还出现了类似西方资本主义的新经济因素。“城乡商业繁荣,商品流通增加,各大商帮出现,国内农村市场、城镇市场联系更紧密,东南沿海市场开始回应世界体系的呼唤。”[14]而且,明中期以后,中国海洋贸易逐步从政治外交中游离出来,经济功能逐渐占据主导;
世界海洋贸易大潮,把中国海洋贸易连同她的海洋贸易制度,卷入新出现的全球贸易圈,并推动其革旧鼎新,使之从古老的市舶司体制向近代海关制度转变;
明代海洋贸易制度的调适,使海洋贸易成为促进东南沿海地区外向型商品经济发展的动力。如果说,史学界对明中叶以后国内经济贸易活动的研究已相当细致的话,那么,从政治制度史角度对明代海外贸易的研究却相对薄弱。李庆新的《明代海外贸易制度》利用大量中外史料,以制度史研究为轴心,广泛涉及政治史、经济史、社会史、区域史、港口史,乃至中外关系史、中西交通史等许多学科,第一次全面重建了明代的海外贸易制度。举凡明前期朝贡贸易及管理体系,包括市舶司、市舶宦官差遣、提督市舶衙门等;
明中期海外贸易转型,包括“弘治新例”的推出,澳门开埠,“广中事例”的诞生以及广州、澳门“二元中心结构”的形成等;
明后期开海贸易与制度调适,包括闽省“月港体制”(指隆庆以后福建允许漳、泉商人从漳州月港出洋贸易、征收税饷的管理制度),广州“交易会”(指广州专为外商举行的“一年两次集市”)的定期举行等,均作了全面考索和论证,提出了许多独到的看法。这是一本相当重要的史学论著,对深入讨论中国现代性问题也提供了新的资料、新的视角和新的论证。

  海外贸易也是韦伯讨论的问题之一:“东西方城市之不同,可以由其起源的差异来加以解释。西方古代的城邦,无论其依附于土地贵族的程度有多强烈,基本上是从海外贸易发展起来的,而中国主要是个内陆地区。纯就航海方面而言,中国平底帆船的续航力之大有时可以航行到相当远的地方,而航海技术(罗盘针)也高度发展。然而,与幅员广大的内陆本体相较之下,海上贸易就微不足道了。况且,中国数百年来已放弃争取海上强权,此乃对外贸易所不可或缺的基础。最后,众所周知,中国为了维护其传统,对外接触仅限制在惟一的一个港口(广州),并且只限于一小群特许的商行,也就是十三行。”[15]韦伯此论提示了东西方海外贸易的根本差异,但还是一般性观察,尚需对中国海外贸易的真实情形与历史性格作全面重建与深入研究。这就是李庆新研究的贡献。

  在李庆新的研究中,明代的海外贸易涉及两组关系。一是朝贡/商舶两种贸易方式,二是中央/地方两个主体。

  “朝贡体系”是传统国家礼制的一部分,“四夷朝贡”是“诸侯朝聘”的延续与扩展。明代的“朝贡贸易”是朝廷直接控制的垄断性贸易,其具体形式是各国商使以“进贡”之名远渡重洋,前往设置市舶市的广东、福建、浙江,官府验实“贡物”运送至京,其余私货经收购或“抽分”(征收进口税)后,即可交易。此一行为重在“四夷来王”、“万国朝宗”的政治效果和“协和万邦,恩泽广披”的外交形象,而不是经济效益。“商舶贸易”即是非官方的民间经济往来,在明前期属于严厉禁止的非法活动。与此相应的是中央和地方两个主体。“朝贡贸易”固然是朝廷直接掌管,但地方也参与其中,“商舶贸易”则更多由地方政府主导。朝贡/商舶、中央/地方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其得失消长,是李庆新重建并分析明代海外贸易的结构模式。

  明前期是“朝贡贸易”一家独大。其鼎盛期在明成祖永乐年间,当时有45个国家和地区238次由海路前来朝贡。如王彝诗云:“歌舞万年当率化,扶携百越共摅忠。大明烛扬今无外,从此皆如禹甸中”。[16]但其贸易体系与进贡体系重叠,贸易管理体制几乎完全变成朝廷礼仪和外交规则,“厚往薄来”,经济功能因之受到制约乃至剥离。“明前期统治集团把朝贡贸易纳入重建以大明帝国为中心,以海外诸国为藩属的国际外交体系之中,成为明朝‘怀柔远人’,‘固番人心,且以强中国’的政治手段,传统的官方海外贸易被赋予政治功能而发挥到极致。”[17]而且“在明成祖—郑和时代,中国还没有出现象‘地理大发现’前后的欧洲那样的有利于海外贸易发展和开拓海外市场的政治结构、经济基础、社会群体和社会文化环境。明代统治集团缺乏海洋意识,……视海洋为动乱渊薮,扼杀沿海海洋经济活动。”因而“郑和下西洋没能成为中国走向海洋,推动中国近代化进程的积极力量。”[18]而海外诸国的“朝贡”动机,(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却是寻求政治保护或经济利益。“虽云修贡,实则慕利”。[19]一些国家往往不按贡期,一岁数贡,使明廷“劳费太甚”穷于应付。正统以后,国势日衰,财政紧张。“朝贡贸易”萎缩,主管此事的市舶司和提督市舶衙门无事可做。由于“朝贡”规模狭小且受诸多限制,海外商人多不满于此,明中期以后,出现了打着“朝贡”的招牌,假“朝贡”之名而行通商之实的现象。非法的私商贸易却生气勃勃,势不可挡。朝廷也不得不注意经济效益。弘治年间,朝廷对贡物抽分、估价制度进行了较大调整,制定“给赐番夷通例”,包括“番货抽分给价例”、“内府估验定价例”和“折还物价”例,是谓“弘治新例”。从此商舶贸易逐步取代朝贡贸易,取得合法地位。

  “朝贡贸易”本为朝廷的政治外交行为,收入主要归内府,地方政府所得无多,却要承担来往接待、运送贡物、修理风漂贡船等,耗资甚多,这是朝廷以行政手段强行下达而不是地方主动承担的,地方不会抱太大热情;
倒是商舶贸易,官府可以通过对商舶“抽分”获得大量财源。“商舶贸易对地方政府的吸引力,远远大于朝贡贸易。因此,官方对商舶贸易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给商舶贸易的发展留下了相当的发展空间。”明中叶海防紧张,只有广东相对平静。“两广总督和广东地方政府从局部利益出发,面对现实,自作主张,逐步调整贸易政策,一方面默许葡萄牙人居留澳门,开展中葡贸易‘另一方面以主管海防的巡视海道副使主管商舶贸易,府、县官员一起参与,与代表朝廷的市舶宦官角逐市舶之利,最终罢撤宦官,市舶管理尽归地方,形成一套新的运作机制,时人称之为‘广中事例’。一切都在朝廷事先不知情、不太声张的情况下完成的,最终得到朝廷的接受和认可,上升为国家的贸易制度。这是明中期海外贸易发展的重大成果。”[20]明后期万历“三大征“后,财政状况急剧恶化,朝廷及地方均竭力从海外贸易中获取市舶之利。地方政府近水楼台,获得了经贸的主动权。如果说在朝贡贸易时期,民众受差役困扰,民生困难,看不到对外贸易对社会经济有什么积极作用的话,那么制度转型之后的海外商舶贸易则有利于闽粤地区经济发展,为沿海平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和谋生途径,刺激并带动相关经济部门的发展进程。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中国历来是皇权高度一统、集权高度强化的国家,海外贸易也牢牢掌握在朝廷、特别是以皇帝名义派出的专使或机构手中,是以传统中国的一切涉及制度变革,莫不由中央主导。但李庆新以大量史料表明明中后期贸易制度演变并不是由朝廷主动推动,而是地方政府自作主张造成的。其对“广中事例”、“澳票制”、“月港体制”等所作的详尽剖析都围绕着“地方主导”这一重要观点展开。“地方主导”同时意味着地方差异,朝廷放松后,不同地区因官员认知程度、活动空间、资源和技术等方面的不同,而形成海外贸易的不同规模和特点。“闽省只准中国商人出海贸易,而不准外国商人前来经商。‘月港体制’仅仅为中国特别是漳泉地区商民提供一个出外经商的通道,而不是中外贸易的场所。广东不仅允许外国商人前来贸易;
而且也准许中国商人外出经商。……在海外贸易制度从市舶司向海关发展的总体进程中,更具有制度典范意义,也更多为清代海关及其朝廷贸易体系所继承。”[21]

  明代海外贸易中朝贡/商舶两种贸易方式的矛盾、中央/地方两个主体之间的矛盾,集中反映了皇权政治对民间商业之间的对立。

  所以,李庆新认为,明代的海外贸易制度是在政治体制、社会结构没有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发生‘体制内’的调适,受整体政治结构制约,局部的制度转型有很大的局限性,它所产生的效能也受到限制。“大明烛扬今无外”,海外贸易也受到皇权政治的严厉桎梏。

  这里涉及到对资本主义的理解。其一,现代资本主义是经济、政治、法律与文化的一整套系统,一般意义上的商品经济活跃、海外贸易频繁并不等于资本主义。正如余英时说的:“个别因子如资本积累、各种手工业、市场,甚至雇佣劳动、商业竞争等等也可以存在于中国传统社会之中。但如果整个组成和运作的系统不同,则纵使中国的个别因子在发展过程中和西方有某种平行的现象,我们仍不能据以断定‘资本主义’已经在中国‘萌芽’。”[22]其二,资本主义有多种类型,不能把一般的商业行动、赢利活动称为资本主义。在韦伯的视界中,有三种资本主义:理性资本主义、政治资本主义和传统的商业资本主义。这是对西方资本主义的总结和分析,不完全适用于中国。相对而言,中国古代的“资本主义”属于传统的商业资本主义,也具有鲜明的政治资本主义特色。韦伯所谓的“政治资本主义”有三种模式:一是掠夺性的政治利润,二是通过强力和支配得到的市场利润,三是与政治权威进行非正常交易所得的利润。[23]

  毫无疑问,明代的海外贸易属于严格的政治主导型贸易。明代开海贸易的目的是疏通沿海商民对外通商的强烈诉求,缓解沿海走私局面,并且从对外贸易中获取税收以弥补左右支绌的财政;
开放的范围也局限于粤闽两省,其他地区则长期处于禁止状态;
朝廷对所有贸易行为始终采取严密监控与垄断经营的方式,“于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从而不但全国范围内自给自足小农经济仍然是汪洋大海,即使在东南沿海地区,自然经济也没有被冲破。“政府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和流通部门的垄断与控制依然如故,无论东南沿海还是全国,都缺乏欧洲近代化进程中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这种带有根本意义的差别,使中国经济失去自由发展的可能性。”[24]必须指出,明廷僵化的政治立场一直受到地方政府和民间商人的反对和抵制,各种开海呼声连续不绝,但他们回天无力,虽走到传统的边缘而毕竟没有突破传统。古今中外,经济行为都与政治有着密切的关系,真正的问题不是经济受政治制约(正如政治受经济制约一样),而在于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政治?在近代西方,从荷兰到英国,从法国到德国,经济范畴都被视为政治权力、民族强盛和国家威望的基石,国际竞争成为经济进程的构架。《鲁滨逊漂流记》的作者笛福(Daniel Defoe,1660—1731)指出:“民族实力现在已经不像过去一样体现在勇猛顽强、骁勇善战上了,致使民族伟大的是民族财富。”[25]当代学者格林菲尔德(Lian Greenfield)在研究西方资本主义史时,接受了韦伯“西方理性资本主义”的前提,但根据英格兰的经验,认为“合理化”的动力不是新教伦理而是民族主义——它提供了一套新的伦理观念和社会观念,促进了现代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社会结构类型,赋予经济增长以正面价值并将自然分散的社会能量集中于经济增长,刺激了国际竞争。在格林菲尔德看来,新的经济意识是民族主义在经济领域的表象,资本主义精神从来就是经济民族主义。[26]此论是否成立,尚可讨论,但西方资本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内在联系至少表明,近代西方的经济也没有与政治脱钩。然而,与明代海外贸易无法分开的“政治”却不是民族国家的整体利益,而更多是专制皇权和皇家利益。“作为国家行为,明朝经营海洋是国内政治的延伸,而不是谋求海上扩张和海洋霸权,一切都归依于维护明王朝的专制统治,而不像近代欧洲各国以贸易创造财富,以贸易为国策,以贸易确立强权(海上霸权)。”[27]明代海外贸易实际上朝廷与地方通过权力和支配追逐利润的行为。明前期朝廷往广东、浙江、福建派遣中使,一方面是为了强化“中央主导”朝贡贸易管理,另一方面也为内库开拓财政来源。万历年间朝廷到处派遣矿监税使,目的更为明确,就是搜刮财富,税使李凤、高寀在粤、闽两省广揽利权,市舶收入重归内库,两省因被称为“天子南库”。如上所言,明代海外贸易管理具有“地方主导”特色,地方官府对贸易的重视与主动参与,往往都着眼于财政,正统以后华南地区频繁动乱与民族冲突,耗费大量兵力与财力,造成地方财政紧张;
官府不得不作法兴利,对外通商,开征商税,开拓财源,地方主导的“广中事例”因之诞生。而澳门开埠、月港开港、广州开放“交易会”,无不以“资其利”以“充军饷”为主要目的。开放贸易的落脚点是开拓财源,一切都以维护朱明王朝的专制统治为转移。皇权或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全面介入,必然导致两个后果。

  其一是相关官员的普遍性腐败。海外贸易带来部分地区的经济繁荣,但权力结构没有改变,所以明代海外贸易繁荣之时,就是朱舜水说的“奔竞门开,廉耻道丧,官以钱得,政以贿成”之时。[28]明武宗即位后,刘谨等宦官把持朝政。一些宦官等以皇帝特使身份莅临地方的市舶太监,掌管朝贡贸易,权力极大。弘治年间广东市舶太监韦眷,操控对外贸易20余年,经常违禁通番、敲诈番商、贪污受贿、强征暴敛、诬谄忠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舶秩序,而且禁锢了私人海上贸易,钳制了广东海外贸易的发展。皇权专制下的腐败固然也有“积极”意义:在朝贡贸易向商舶贸易转换的过程中,弱化朝贡贸易的力量,“一方面来自被视为非法的商舶贸易蓬勃兴起的挑战,另一方面来自统治集团本身的自挖墙脚。这些自挖墙脚者,主角就包括掌管海外贸易的韦眷等一类市舶宦官。他们为皇帝和一已私利,干起违犯制度的勾当,朝贡贸易制度很大程度上就毁在他们手上。实际上也只有他们才有那么大的难耐和直接的权力,去毁坏本来维护他们利益的制度。”[29]不过显然,专制环境中的腐败可以为民间经济行为提供一定的缝隙,却不会成为经济发展的真正动力。能够毁坏“朝贡贸易”的权钱交易,当然也会严重破坏着正常的贸易行为。

  其二是商人观念的严重滞后。本来,一个“原则上自主的”、与其他社会领域相互作用的“经济领域”是现代性的成就,明代的海外贸易没有走出传统之外,当然也就不可能为经济行为赢得独立的社会价值。在《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学》中,韦伯指出古代的那种资本主义并非以商业为中心,统治阶层是以鄙视和眼光来看待商业的。余英时在研究明清商人伦理时,以“四民异业而同道”、“良贾何负闳儒”、“贾何后于士”等观念和行为说明明清商人心理与社会结构所发生的变化;
他进而认为“16世纪以后的商人确已逐步发展了一个相对‘自足’的世界。这个世界立足于市场经济,但不断向其他领域扩张,包括社会、政治与文化;
而且在扩张的过程中也或多或少地改变了其他领域的面貌。改变得最少的是政治,最多的是社会与文化。”[30]“商人社会”似已成形,敌视商业的观念也有改变,但就商人社会对他领域的影响力而言,还不能与有着数千年传统和威临天下的皇权相比,整个社会生活中弥漫的还是传统的“官本位”。明末《士商要览》卷三《买卖机关》中有一条是“是官当敬”,其下注云:“官无大小,皆受朝廷一命,权可制人,不可因其秩卑,放肆侮慢。苟或触犯,虽不能荣人,亦足以辱人,倘受其叱挞,又将何以洗耻哉!凡见官长,须起立引避,盖尝以卑为降,实吾民之职分也。”在引了这段话后,余英时感叹地说:“试看专制的官僚系统有如天罗地网,岂是商人的力量所能突破?‘良贾’固然不负于‘闳儒’,但在官僚体制面前,却是一筹莫展了。”[31]李庆新指出,海外贸易带来的新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也是区域性的和有限制的。主张开海贸易的人,其目的也无非是增加官府的财政收入;
而“发财之后的商人一般也不安分于商人地位,总想成为地主,把资本投向土地;
或追求官爵,成为绅士‘或教育子弟、族人,通过科举获得功名。商人、地主、官僚三位一体是商人阶层比较常见的归宿。”[32]更重要的是,政府对商民在海外的活动不是支持而是武力打压,内不能成为拥有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阶级,外不能与西方商人竞争。商业既无独立价值,则商人要证实自己的社会身份就需要“炫耀性消费”。消费当然可以促进生产,但在生产和消费都没有被组织进一个良性循环的经济体系时,大量的消费只会浪费社会财富。“消费需求对经济发展也是一把双刃剑,过度的或畸形的消费不仅仅浪费资源,而且败坏社会风气,造成道德伦理的紊乱与失范,社会秩序的混乱与运行机制的失衡,腐朽僵化的上层建筑无法形成一套新的行之有效的道德规范和约束机制,社会失去上进方向,财富耗尽的国家最终走向衰落。”[33]

  韦伯认为,“理性资本主义”的关键行动者是理性的资本主义企业,这一类型的企业预设了自由劳动力、理性的劳动分工和固定资本的存在,也预设了成熟的货币和资本市场、通过股份向公司投资的可能性,以及由国家运营的理性的货币体系的存在。明代没有这些条件,所以海外贸易最终没能像近代西方那样引导社会结构变迁,促进资本主义成长。而且即使是“地方主导”,(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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