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嵘:当纪委成为了股东,我们还可以信赖什么?

发布时间:2020-06-17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根据有关股市公开信息,“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称“服务中心”)赫然名列闽福发A、东方银星、中原环保三家公司五大流通股股东之列,今年在股市中可能已收获颇丰。在媒体质问下,四川省纪委有关负责人及时解释道,股票系在查办案件中依法扣押的违纪违法资产,因分散于多个账户,根据省政府领导集中统一处理的意见,办案单位以机关服务中心名义开设账户并完成过户,目前正在按程序办理解缴国库手续。(四川新闻网)

  此言一出,倒似乎要感谢他们保护国家财产的良苦用心,但根据以往的经验,这种事后言论常有掩盖粉饰之嫌,现在解缴国库也可能是亡羊补牢之举。

不过,即使就把这当“真相”来看,我也仍不敢苟同。

  第一,在提供工商登记信息的名索网上发现,机关服务中心的企业类型为“国有经济”,注册资本120 万元,经营范围为“保障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劳务和技术服务”等,看来它确是一家企业无疑。我们虽然难以据此判定这算不算党政机关经商,但却可以追问,这个机关服务中心为何在股市里开户炒股,它用的是什么钱,又为何胆量壮到不怕被公开?

  第二,无论何种用心使纪委成为股东,都超越了其职责范围,是在与民争利。正确的做法是,不论股票分散在多少个账户,确实已查清是违纪违法财产、需要上缴国库的,应该及时出售变现,如果仍处于调查过程中,应该暂时查封。特意将其集中到一起,能带来什么方便,难道是为长期持有做准备,以便等待机会为国库多赚点钱?这种想法简直是多余。办好案就是尽到了责任,无需过多地考虑经济问题。股票如有获利的可能,你按规定卖掉,接手的人一样可以赚钱,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损失。党和政府应没有私利,其经费都应有合法来源,不需要每个部门这样精打细算地与民争利。

  第三,查办案件应依法进行,而不是听从哪个领导的批示。如果分散账户过多不便工作,又没有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可依照,那应该谨行、慎行,宁愿麻烦一点,而不要轻易“创新”。纪检监察工作者肩负的责任重大,更应该将依法行事作为基本理念,不能在工作中以 “省政府领导意见”为准绳,更不能将它当作任意行事的“尚方宝剑”,当成免“罪”的铁券丹书。

  第四,不能用不正当手段追求良好结果。即使本案中如此处理股票和账户确实有效,也不能利用涉嫌违规开办的企业的账户炒股。这一方面会引起公众的合理质疑,破坏党和政府形象。另一方面会诱导更多的机关来效仿,但不正当的手段更常得到的是坏结果,更不用说被人利用来谋取见不得人的私利了。黄鼠狼也能抓老鼠,但值得信赖的还是猫。

  综上所述,纪委成为“最牛”股东,是一件极需警惕的事情。真相需要进一步的批露,只有完全暴露于阳光之下,才能切实探讨用法加以规范的可能。责任需要追究到人,只有让此事成为负面典型,才能保证它真正成为“孤例”,而不是开了个坏头。

  (原题为《警惕“创新”的“纪委股东”》,刊《南方都市报》2009年5月1日于建嵘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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