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预防的法经济学分析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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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虚假诉讼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社会利益的恶意诉讼案件。因此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制非常重要。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标志着虚假诉讼正式入刑。本文在虚假诉讼入刑的背景下,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运用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对虚假诉讼规制进行研究,探讨规制方法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为虚假诉讼案件的解决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虚假诉讼成本收益分析
  一、虚假诉讼事前预防的法经济学分析框架
  相较于传统法学,法经济学着重解决的两个问题是信息与激励问题。这两个名词似乎看起来与传统法解释学的分析内容相去甚远,但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虚假诉讼问题的产生也是源于在司法系统中的信息与激励问题,或者说,也存在司法系统中的“市场失灵”问题。
  首先是信息问题。虚假诉讼是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1]。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主观意愿系恶意,证据系捏造。但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由于与案件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无法准确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所以导致了虚假诉讼案件的产生。这也表明,要想解决虚假诉讼问题,就必须要解决法院审判过程中所面临的信息问题,对案件当事人、证据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即司法系统中客观的证据识别、认定程序,以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虚假诉讼问题发生的概率。
  其次是激励问题。在经济学中,有着理性人的假设前提[2]。在法学中,也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这两种对人的定义,都是在说正常情况下,人们会依据理性对各种行为进行分析判断。法律本身,通过责任的配置和实施,诱导个人选择最优的社会行为,因此在法经济学中,法律也被看为是一种激励机制。而在本文的分析框架中,存在两个激励问题。一个是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如果虚假诉讼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则对当事人有进行虚假诉讼正向的激励。同样,对于法院来说,如果虚假诉讼带来的成本大于收益,则其对于虚假诉讼的审查与规制则有负向的激励。所以本文将,通过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对虚假诉讼进行激励分析。同时激励分析也是一种事前分析方法,判断法律在事前对人的约束作用,也契合本文的主题。
  二、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的成本收益分析
  经济学上的理性人假设告诉我们,人们在做决策前会进行理性的成本收益分析,选择利益最大化的策略[3]。对于虚假案件当事人而言,当虚假诉讼的收益大于成本时,就会选择进行虚假诉讼。因此通过法律,使得当事人的成本高于收益,就能约束当事人的行为。
  (一)当事人的成本
  1.诉讼成本
  诉讼成本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裁判成本,包括案件受理费、证人费用、送达费以及申请费等[4]。这部分成本由当事人预交,判决后由败诉者承担。但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系串通以侵害第三人利益为目的,可以看为一个整体,因此案件败诉与否成本都由当事人承担。另一个成本是当事人费用,即当事人委托律师、制作诉状、以及专家、证人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当事人费用无论诉讼结果如何均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负担。同样在虚假诉讼案件中,我们可以视为都由当事人整体承担。在本文中,我们用C1来代表当事人承担的诉讼成本。
  2.违法成本
  2015年,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诉讼诈骗犯罪罪名和条款。《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使得虚假诉讼当事人相较过去缺少处罚的情况,必须面对虚假诉讼被发现后受到的处罚。我们假设这部分成本为违法成本C2,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被发现的概率为P0。
  (二)当事人的收益
  虚假诉讼案件多为涉及财产的经济类案件或涉及竞争优势、荣誉称号、物质奖励的知识产权类案件。这些案件得逞之后的经济收益很大,我们假设当事人成功后获得的收益为B。
  (三)成本收益比较
  假设案件当事人最终的总收益为A。则A=B-C1-P0*C2C2=f(B)。考虑到刑法中的罪刑罚相适应原则,虚假诉讼罪的量刑取决于其犯罪情节[5],也就是其违法收益B ,并且考虑刑法的威慑性目的,C2>B。那么要想使的当事人不选择虚假诉讼,则需要满足A≤0,P0×C2≥B-C1①
  对于虚假诉讼当事人而言,在既有的法律规定已经确定的情况下,C1、C2都是确定的值,因此在现行法律规则下,决定当事人是否进行虚假诉讼的是被发现的概率P0,当的情况下,当事人才不会进行虚假诉讼,此时才能达到事前预防的效果。
  首先,從P0的决定因素来分析。P0的大小主要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能力,二是法院排查虚假诉讼案件的侦察能力。在本文中,不将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能力纳入考量。原因是,伪造证据的能力与投入的伪造成本相关,纳入考量会使分析更加复杂。更重要的是,要使规制有意义的前提是虚假诉讼在加强审查的情况下是可被发现的。因此本文暗含了一个假设,就是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能力是确定的,虚假诉讼被发现的概率主要取决于法院的排查能力,即法院投入虚假诉讼案件排查的投入,法院甄别排查的投入越大,侦察能力也越强,虚假诉讼案件被发现的可能性也越大。
  其次,从预防有效的P0取值范围来看,如果越小,则对P0的要求也越小,即法院的侦察能力要求也越低。在这个公式中,C1是确定的,那么主要决定的就是B与C2,这两个的比值,代表的其实是法律对于虚假诉讼的性质判断和量刑标准。在目前,虚假诉讼罪的量刑最高是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罚金的数额标准尚未确定。相较于诈骗罪这种与虚假诉讼在法理上有相似之处的经济型犯罪,虚假诉讼的定罪明显要轻很多。这就使得的值相较于别的犯罪更大,想要预防的难度要求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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