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探讨及完善途径探究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摘 要: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不断完善有赖于规范化的制度约束,民商法就是这个关键因素,而诚实信用原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点。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在我们国家的司法领域对自身价值的更高追求,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中也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站在民商法的角度,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体现做了分析,对如何完善民商法中城市信用原则做了进一步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完善
  诚实信用原则在当前经济发展迅速的市场环境下有了新的寓意,人们对其的理解也随着时代的变迁发生了变化,并越来越对其引起了重视。市场经济背景下,经济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最基本的要求和规律,在民商法中也要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地位,不断促进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体现
  诚实守信不仅是我国的优秀传统,对于经济交易来讲,商人之间的生意关系都是建立好良好的信用之上的,是其立足于市场的重要原则。这个原则一般理解为:在经济运行中,经济往来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当地市场经济的制度,建立互惠性的经济往来关系。双方拟定的合同协议,必须是建立在彼此坦诚的基础之上的[1]。在合同签订之后,就代表了改协议已经具有了法律效益,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要严格遵守协议的上规定。在民商法中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中。
  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第一,公信、公示。公信与公示在物权法中是重要的两个原则。公信是指在所有权变更时,提供安全保障的交易环境。公示是对所有权的设立或转移时对公众群体公开,让公众知道所有权的变更,保障物权所有者的利益以及市場的交易秩序。公信与公示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为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安全有序的保障。
  第二,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规范了财产转让的行为,在当事人在进行财产转让时,第三方属于善意取得这份财产的所有权。在财产原所有人想让第三方退还财产时,则法律不予支持,只支持原所有人对转让人的诉求赔偿。现在这一项制度已经得到了普遍使用,它真实反映出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平衡了转让财产所涉及的三方利益。
  第三,相邻权。相邻权在民商法中是指不动产的使用人或所有人在面对相邻关系时所拥有的权利。在使用此权利时要以不损害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损害了相邻人的合法权益要及时制止并赔偿损失。也就是在合理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邻人都有权要求其他相邻人提供方便或者接受一定程度限制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相邻权也是所有权的延伸与限制。
  二、在债权法中的体现
  第一,情事变更原则。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变更,不会产生不公平的后果,这也是情事变更原则的意义所在。在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如果履行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与内容时,继续发生原定效力,将会出现有失公平的效果[2]。法律为了避免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承担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得到意外收益,实现公平的角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允许解除或变更合同,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扩展合同义务。传统的合同理念根据现代的市场经济发展也产生了变化,在原有的利益内容上进行了适度的延伸,同时也扩展了合同义务。在合同法中,合同义务的扩展能够达到诚实信用原则所追求的利益平衡的目标。
  第三,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要约承诺有着明确的规定,并且规定不可以随意撤销特殊要约。在签订合同之后,双方都要履行合同中所要求的责任与义务,并且双方不得私自随意改动或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如果无法事先约定或约定事由,则不能私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第四,归责原则中的适用。现在我国的立法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侵权原则和公平原则,这种三元并立原则组成了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过错侵权原则最能体现出诚实信用原则,运用法律和道德进行双重规范,这个原则不但能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还能更加公正地判断责任归属和利益损失分配。
  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完善途径
  1.明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外延
  在司法实践和法律的具体实施中,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至关重要,因此,要使诚实信用发挥作用就应当明确其内涵和外延,从根本上改变概念混乱的现状。只有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外延后,才能真正发挥法律法规应有的作用,发挥其中的制约作用和积极效果。
  2.提高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
  随着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和成熟,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一直处于探索时期,应当尽早将该原则的重要地位得以确定,并且将该项原则作为首要原则进行重视,并通过司法形式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化,让诚实信用原则以真正意义上的重要原则。
  3.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可以通过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自觉性,让他们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约束,主动依法办事,尽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社会的信用体系应当不断被完善,特别是对市场主体,要加强信用体系的建立,这是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的,需要更多的市场主体主动承担责任,维持并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市场主体应当不断提高法律的自身约束力,通过培训或宣传等形式,让市场主体意识到信用建设的重要性,在不断加强社会责任感及法律意识的同时,自己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将信用看作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可持续资本,真切地推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应用。
  4.强化政府的监督力
  政府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工作。在全社会构建信用体系中,政府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其中的职能,通过多种手段促进信用建设,首先要确立信用的主体和客体,并对两者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监督,监理相应的监督制度及引导机制,将个人及企业的信用信息公开透明化,监理完善信用体系及体制,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价值。
  三、结语
  民商法是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依据和保障,而诚实信用原则则是民商法的关键性行为准则,其地位也得到了社会的一致认可。在今后的法律法规中,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探究诚实信用原则在社会经济市场中的法治化、具体化路径,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与价值,建立健全的诚实信用法律制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参考文献:
  [1]李东.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人民论坛,2012,29:88-90.
  [2]臧楠.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探究[D].沈阳工业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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