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何以成为“法则”

发布时间:2018-06-27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内容摘要:经验法则之于法官认定事实意义重大。然而自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正式明确经验法则的法律地位以来,十余年的司法实践并没有使它成为坚实的“法言法语”印入法官脑海,反而陷入诸多适用困境,适用数量严重偏低,适用质量十分欠佳,修辞意义大于论证作用,华而不实的现象较为突出。如此情状既有法官素质的羁绊等主观原因,也有经验法则的掣肘和司法环境的阻滞等客观原因。为使法官远离事实认定的“自动售货机”,在微观层面,需要重构三类适用模式——指引模式、论证模式、中介模式,重塑“反思平衡”的思维方法;在中观层面,需要引入民主机制增强交流,完善程序控制加强规范,推进经验法则的案例化、类型化与体系化;在宏观层面,需要大力提升法官素养,使之兼备法律人“出世”和普通人“入世”的品格,还需构建宽容的社会环境,特别是理性、负责、温和的媒体环境。
  关键词:经验法则 事实认定 适用模式 反思平衡
  事实是经验的囚徒。——陈卫星 〔1 〕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 〔2 〕
  引言:无所不在又无可取代的“经验法则”
  一对青年男女在大街上手拉手漫步,两人很可能是情侣;汽车仪表盘上红灯亮起,多半出了严重问题,需要紧急救援;电脑死机之后,往往重启一下就可以了;哭一般表示悲伤,笑一般表示快乐……我们之所以得出如此结论,依据就是一些日常生活中的物之常识、事之常理和人之常情。这些知识,或者源于个人经验,或者来自他人告知,无所不在,无可取代,是重要的认识工具、推理中介和判断依据。可以说,离开这些知识,我们的生活将寸步难行,乱如团麻。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这些知识有个专门名称——“经验法则”,即人们从生活经验和工作实践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属性状态以及事物之间常态联系的一般性法则或知识。〔3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首次正式明确了经验法则的法律地位:第9条认可了“经验法则”在事实推定中的作用;〔4 〕第64条要求法官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审查判断证据。〔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资料,此处的“日常生活经验”与“经验法则”,虽然表述上有所差别但意思上基本一致。〔6 〕如今,《证据规定》已经施行十余年了,经验法则在司法实践中究竟扮演了何种角色?起到了什么作用?陷入了哪些困境?如此种种既是需要实践直面的问题,亦应成为学术关注的话题。笔者即以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为视域,对经验法则的适用情况做一番考论探究,在实证考察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剖析,尝试机制构建,以期能达回应司法实践与增量学术知识之双重奢望。
  一、考察:经验法则适用困境的问题展现
  为全面展示经验法则的适用情况,笔者进行了动静结合的立体考察:首先,以静态的裁判文书为主要考察对象,因为裁判文书是审判活动的重要展示载体。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平台,搜集整理了100份民事裁判文书予以统计分析(图表1);其次,以动态的庭审观摩、法官访谈、案件讨论等为辅助考察方法,以补充了解裁判文书之外的情况。
  (一)法言法语意义上的“经验法则”适用率严重偏低
  根据统计,在上网的598658份民事裁判文书中,只有728份含“经验法则”,占0.12%。易言之,接近1000个民事案件中才有一件适用。作为一个“法言法语”,经验法则的适用率远低于与之类似的“常理”、“常识”、“情理”、“生活经验”等“俗言俗语”(图表2)。〔7 〕作为法官的“办案操作规范”,《证据规定》已经实行十余年了,仍然出现如此情状,不禁令人唏嘘叹息:表面上是法官对“俗言俗语”的青睐有加,实际上显示了运用“法言法语”的规则意识十分淡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令人堪忧的法官素质。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会有意无意适用一些经验法则。单纯依据裁判文书的统计结果也许并不尽然符合实际,但如此之低的适用率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人人心中有,人人笔下无”的实践窘境。
  还有一个数据也可提供佐证。在100份样本裁判文书中,绝大多数只出现了1次“经验法则”(图表3)。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即使在适用经验法则的案件中,也仅仅是有“适用”而已,“率”依然不高,给人以浅尝辄止之感。
  (二)经验法则多集中于日常生活领域,所涉案件大都情况复杂 〔8 〕
  根据经验法则所处领域,大致分为两类:一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即一般的生活常识,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往往无需特殊知识即可理解;二是专业领域经验法则,即特定职业或专业领域的常识,往往需要特殊知识方可理解。在100份样本裁判文书中,属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有84份,涉及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工作制度、财产损失等领域;属于专业领域经验法则的有16份,主要涉及医疗事故、建筑工程、车辆行驶、投资经营等领域;还有20份属于单纯的法条援引(主要援引《证据规定》第9条),没有显示具体的适用领域(图表4)。
  根据事实认定的难易程度,大致可以将案件分为三类:一是简单案件,即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具体表现为适用简易程序、证据确凿、当事人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等;二是复杂案件,即案情复杂,但能查清事实的案件,具体表现为适用普通程序、证据繁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等;三是疑难案件,即案情真伪不明,难以查清事实的案件,具体表现为只能依靠证明责任、经验法则、自由裁量等证据之外的方式认定事实。在100份样本裁判文书中,大多数案件属于第二类(图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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