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几个重点知识

发布时间:2020-08-15 来源: 读后感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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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几个重点知识

 一、深化农村改革重点是“三块地” 下个阶段深化农村改革要坚持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条主线。从这方面来讲,重点是“三块地”:

 第一块地,就是承包地。这方面的改革主要是实行“三权分置”和搞好 30 年的延包,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更好地激活土地权能,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现在全国耕地有 5.4 亿亩在各种主体间进行流转,有 7200 万户的农户参与了流转土地。有的是流转出去,有的是流转进来。土地承包到期之后再延长 30 年,这是党的十九大给广大农民的一颗“定心丸”,也写进了这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从第一轮土地承包算起,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将稳定 75 年,让各方面都有稳定的预期。目前,我们已经基本完成了农村承包地的确权登记,这为下一步的 30 年延包打下了基础。从明年开始,我们将选择一部分县市进行延包试点,总结经验,在试点基础上形成全国的配套政策和延包的办法,确保这项大政策能够很好地衔接、平稳地过渡。

 第二块地,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次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并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入市,这是一个重大的改革创新。大家知道,过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不能直接入市的,需要经过征地环节。据测算,全国

  2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 4200 多万亩,可以说这是一笔很大的财富,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集体经济的重要支柱,所以一定要管好用好。

 第三块地,就是农村宅基地。这是农民的重要财产。这一轮机构改革明确,农业农村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这方面,2015 年全国已经有 33 个县开展了改革试点。宅基地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农村的稳定。所以,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稳慎推进的原则,再选择一批县和市,深化改革试点。重点是以宅基地的“三权分置”为抓手,探索落实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保证宅基地农户的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的使用权,既保障农民权益,又为乡村振兴增添活力。

 这“三块地”的改革将会为整个农村改革和制度建设奠定更加巩固和完善的基础。

 二、农村宅基地改革

 1、农村宅基地改革的启动与内容 我国农村宅基地改革从 2015 年开始启动,已经来到了第五个年头。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关乎千万农民,全国范围内的宅基地改革是涉及千万人的大事,在推进是要万分谨慎和小心。

 农村宅基地改革就是在加强管理、保障农民住房权益、让农民住有所居的基础上,探索盘活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2019 年这项改革主要结合发展乡村旅游、下乡返乡创新创业等,探索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办法。开展闲置宅基地复垦试点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

  3 和农房调查,摸清全国宅基地基本情况,力争 2020 年基本完成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工作。

 2、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 一是让农民“ 居有其屋” ; 二是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 三是腾退多余宅基地。

 3、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 健全宅 基地权益保障方式 。科学确定“一户一宅”的分配原则,改革农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健全农民住房保障机制。试点实践中,试点地区因地制宜探索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传统农区实行“一户一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通过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农民公寓和新型住宅小区保障农民“一户一房”。因此,建议: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允许县级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障其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

 二是 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 。根据《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级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政府审批。试点实践中,试点地区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并将相关环节全部纳入便民服务体系。浙江义乌等地还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申请更便利,审批更智能。但考虑到农民建住宅主要以盘活存量为主,且为确保耕地保护红线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尚不具备下放条件。因此,建议:下放使

  4 用存量宅基地审批权,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三是 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的,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等占有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探索有偿使用。允许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试点实践中,试点地区对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做了多种尝试。如湖北宜城依据宅基地使用对象的身份及宅基地利用现状,对超占部分按照时段、面积、区域等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云南大理对利用宅基地上住房从事客栈餐饮等经营活动的由集体按使用面积收取土地收益金;江西余江、安徽金寨对退出宅基地或放弃建房进城购房的农户实行购房补贴;宁夏平罗探索建立农村老年人“以地养老”模式,允许农村老人自愿将宅基地、房屋、承包经营权退回集体,置换养老服务。因此,建议:原则规定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此外,2018 年中央 1 号文件作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改革部署后,山东禹城、浙江义乌和德清、四川泸县等试点地区结合实际,探索了一些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但是,目前试点范围比较窄,试点时间比较短,尚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且各有关方面对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权利性质和边界认识还不一致,有待深入研究。因此,建议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待形成比

  5 较成熟的制度经验后再进行立法规范。

 4、目前农村宅基地试点地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试点地区集中在以下33 个县市:华北地区, 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定州市、山 西泽州县、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南地区, 河南长垣县、湖北宜城市、湖南浏阳市、广西北流市、广东佛山市南海区、海南文昌市;华东地区, 山东禹城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常州市武进区、浙江义乌市、浙江德清县、安徽金寨县、江西余江县、福建晋江市;西南地区, 重庆市大足区、四川泸县、四川郫县、贵州湄潭县、云南大理市、西藏曲水县;西北地区, 陕西西安市高陵区、甘肃陇西县、青海湟源县、宁夏平罗县、新疆伊宁市;东北地区, 黑龙江安达市、吉林长春市九台区、辽宁海城市。

 5、着重处理好的三个方面 一是保障宅基地回购资金。基层干部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修改前,能否考虑结合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情况,选择部分省、市试点修订省级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方式,将宅基地超标部分有偿使用纳入宅基地管理范畴,同时明确宅基地有偿使用内容、收费标准、收益用途、约束机制,为全国性推开探索积累经验。另外,针对村集体回购资金的缺口,建议选择部分地区,适度提高土地指标收益,为村集体宅基地回购提供资金保障。

 二是扩大宅基地转让范围。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很多农村地区存在连片闲置宅基地的空心村现象,以及一户多宅的情况,

  6 须采取土地整治加强存量宅基地的再利用。基层干部建议,应逐渐允许将宅基地转让范围扩大到乡镇、县(区)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允许宅基地上的房屋向本村集体以外居民出租。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等是实现宅基地用益物权、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具体来说,可适当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腾退的宅基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回购,主要用于满足本集体内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利用。

 三是坚持审慎推进。宅基地改革不仅会对农民带来的财产性收益等好处,也暗藏社会风险和金融风险,当前这项改革仍以试点、调研为主,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谨慎推进。试点推开的同时,相关的法律、政策修改也在紧锣密鼓调研中。根据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我国将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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