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评定分离招标文件范本

发布时间:2020-10-12 来源: 读后感 点击:

  政府采购 货物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0832-SFCX16SZA110 项目名称:

 深圳广播电视大学 校园网改造 项目

 深圳市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2016 6 年 年 1 11 月

 深圳市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文件

 1 目 录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4-16)

 一、说明 1.招标人及资金来源 2.招标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4.投标费用 5.踏勘现场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构成 7.招标文件的澄清 8.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的语言

  10.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11.投标文件的构成 12.投标文件电子文档

 13.投标文件的编写

 14.投标报价

 15.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6.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7.投标保证金

 18.投标有效期

 19.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投标样品

 22.投标截止期

 23.迟交的投标文件

 24.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5.投标文件的退还

  五、开标与评标

 26.开标

 27.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28.投标文件的初审

 29.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30.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的接触

 六、授予合同 31.最终审查

 32.合同授予标准

 33.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34.中标结果公示

 35.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6.中标通知书

 37.签订合同

 38.履约保证金

 39.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二章 合同条款…………………………………………………………(17-23)

 1.定义 2.技术规范 3.知识产权 4.包装要求 5.装运标记 6.交货方式 7.装运通知 8.保险 9.付款方式 10.技术资料 11.质量保证 12.检验和验收 13.索赔 14.迟延交货 15.违约赔偿 16.不可抗力 17.税费 18.合同争议的解决 19.违约解除合同 20.破产终止合同 21.转让和分包 22.合同修改 23.通知 24.计量单位 25.适用法律 26.履约保证金 27.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三章 合同格式………………………………………………………

  (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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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27-49)

 1.投标书格式 2.开标一览表格式

 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4.技术方案格式

 4-1 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4-2 实施本项目的有关人员资料表格式 5.售后服务方案格式 6.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7.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8.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8—1 资格声明格式

 8—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 8—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8—4 制造商资格声明格式

 8—5 贸易公司(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格式

 8—6 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格式

 8—7 投标保证金证明文件格式 9.经营业绩证明材料格式 10.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11.企业诚信声明函格式

 第二册

 第五章 投标邀请…………………………………………………………(50-53)

 第六章 投标资料表………………………………………………………(54-58)

 第七章 合同资料表………………………………………………………(59-60)

 第八章 用户需求书………………………………………………………(6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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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国内货物采购 招标文件第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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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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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一、说明

 1. 招标人及资金来源

 1.1. 招标人名称见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章 投标资料表 表。

 1.2. 招标人已拥有一笔资金/贷款。招标人计划将一部分资金/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项下的款项,资金来源见 投标资料表。

 2. 招标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2.1. 招标机构 2.1.1. 深圳市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首批授予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深圳市财政局核准(深财函[2006]1199 号文)专业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专门机构。下文简称招标机构,联系方式见 投标资料表 表。

 2.2. 合格的投标人 2.2.1. 除非下文另有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为人民币流通区域内的供货人均可投标。

 2.2.2.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供货人才能参加投标。

 2.2.3. 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2.4. 投标资料表要求的其他条件。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必须是全新的货物,如安装或配置了软件的,须为正版软件。

 3.2. 产品及相关的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或行业标准。

 3.3. 进口的货物必须是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部门检验。

 3.4. 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产品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抵押权在内的担保物权的起诉。

 3.5. 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产品《检验报告》。设备到货验收时,还必须提供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文件。若中标后,除非另有约定,必须按合同规定完成设备的安装,并达到验收标准。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踏勘现场

 5.1. 如有必要,招标机构将按 投标资料表所述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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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5.3. 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5.4. 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予以支持,费用自理。

 二、招标文件

 6. 招标文件的构成

 6.1. 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两册。第一册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通用条款,第二册是对具体招标项目的说明、补充、完善和对第一册的修改等,第一册与第二册内容如有差异,以第二册内容为准。

 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五章 投标邀请 第六章 投标资料表 第七章 合同资料表 第八章 用户需求书 6.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7. 招标文件的澄清

 7.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潜在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招标机构对其在 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五日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以投标人须知 8.2 所述方式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8. 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澄清或修改时间不足三日的,招标机构在征得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后,可不改变投标截至时间。

 8.2. 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修改均在三方诚信招标网(http://www.sfcx.cn)、深圳市政府采购网( http://www.cgzx.sz.gov.cn)、中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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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以网上公告形式发布,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招标期间,投标人有义务上网查看,公告一经上网发布,即视为送达。

 8.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 投标的语言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 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 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10. 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10.1. 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中“用户需求书”中所述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也可以只对其中一包或几包货物进行投标,但不得将一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10.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3.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标文件中所称“日”均指日历日,投标文件中需以日历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评审时,对投标中出现的“工作日”按五个工作日折合七个日历日计算,且评标委员会可能会就有关日期作出对该投标人不利的折算或量化,投标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1. 投标文件的构成

 11.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制作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第一章 投标书(见投标文件格式 1)

 第二章 投标分项报价表(见投标文件格式 3)

 第三章 技术方案(见投标文件格式 4)

 第四章 售后服务方案(见投标文件格式 5)

 第五章 技术规格偏离表(见投标文件格式 6)

 第六章 商务条款偏离表(见投标文件格式 7)

 第七章 其他响应文件(见投标文件格式 9-11)

 上述文件须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投标文件目录。

 11.2. 除上述文件资料外投标人还须按投标人须知第 19.2 条的要求制作“开标文件”。

 “开标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但须单独密封。

 11.3. 投标人还须按投标人须知第 19.2 条的要求制作“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见投标文件格式 8)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须单独装订成册并按投标人须知第 20 条与投标文件共同密封。

 12.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

 12.1. 投标人在提交书面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提交该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

 12.2. 电子文档的格式要求: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应统一使用 OFFICE2000 及以上版本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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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件制作,单独的图片文件应采用 JPG 格式,图纸文件应采用 DWG 格式或 JPG 格式。

 12.3. 投标人提交的书面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应与提交的电子文档的实质内容完全一致。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两者的实质内容不一致,将按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予以处置。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投标人承担。

 13. 投标文件的编写

 13.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附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完整地填写和提供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

 14. 投标报价

 14.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

 14.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附件 3)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14.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完整的包含所有采购内容,且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4.4. 投标分项报价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

 14.4.1. 投标货物包括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投标货物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和培训等费用; 14.4.2. 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并安装调试完毕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用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14.4.3. 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

 14.5. 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 14.2 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4.6.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依据本须知第 29.6 条规定,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5.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5.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单独装订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 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始得组建联合体。联合体投标时,应提交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并注明主办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联合体投标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5.3.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15.3.1. 证明投标人销售资格的证明文件:制造商参加投标时,需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其制造商身份;代理商参加投标时则须提交相应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包括制造商或上级代理商授权(上级代理商授权文件应可追溯至制造商授权文件,并有完整的证明资料);招标文件第二册对授权文件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15.3.2. 证明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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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5.3.3. 证明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业绩要求的文件; 15.3.4. 投标资料表要求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16.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6.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 上述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6.2.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6.2.2. 货物从招标人验收后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6.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16.3. 投标人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

 17. 投标保证金

 17.1. 投标人应按 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额及时间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凭证应与资格证明文件共同装订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7.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 17.7 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7.3. 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即人民币,采用非现金形式交纳,从基本账户转出。款项必须在 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招标机构指定的帐号); 17.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 17.1 和 17.3 条的规定提交有效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本须知第 29.6 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7.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结果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

 17.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签订了合同,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后并交纳了招标代理服务费后予以无息退还。

 17.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7.7.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17.7.2. 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17.7.3.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 38 条规定签订合同; 17.7.4.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 39.1 条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 17.7.5.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项须知第 40.1 条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7.7.6. 投标人提供虚假情况质疑投诉; 17.7.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18. 投标有效期

 18.1. 投标应自 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 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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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8.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该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且本须知有关投标保证金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9.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9.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 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及一份资格审查文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资格证明文件”。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9.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 8-3),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文件中。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9.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或由投标单位加盖公章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 投标文件的密封 和标记

 20.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及资格审查文件和所有的副本封装在一个信封中。

 20.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授权委托书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文件”字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须开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按上述要求与开标一览表一并密封提交。“开标文件”份数及签章等要求与投标文件正本相同。

 20.3. 所有的信封均应:

 1) 清楚标明递交至 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2) 清楚标明 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包号(如果分包的话)、招标编号和“在( 开标日期、时间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填入 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3) 清楚标明投标单位名称并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20.4. 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将迟交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

 20.5. 如果投标人未按本须知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20.6. 投标人同时参加几个包投标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按包号分别制作投标文件,分别密封递交。

 21. 投标样品

 21.1. 如有必要,招标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能反映货物材质或关键部分的极少部分的尺寸、价值不大的样品,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交《样品清单》。

 21.2. 为方便评标,投标人在提供样品时,应使用透明的外包装或尽量少用外包装,但必须在所提供的样品表面显著位置标注投标人的名称、包号、样品名称、招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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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件规定的货物编号。

 21.3. 样品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除非另有说明,中标单位的样品不再退还,未中标单位须在中标公告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内,前往招标机构领取投标样品,逾期不领,招标机构将不承担样品的保管责任,由此引发的样品丢失、毁损,招标机构不予负责。

 22. 投标截止期

 22.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 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机构,递交地点应是 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22.2. 招标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 8 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3. 迟交的投标文件

 23.1. 招标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第 22 条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机构。

 24.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4.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4.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被没收。

 25. 投标文件的退还

 25.1. 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或说明,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五、开标与评标

 26. 开标

 26.1. 招标机构在 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代表均须按时参加开标会。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6.2. 开标时,招标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 23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

 26.3.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没有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本须知第 24 条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6.4.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并要求与会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27. 资格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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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7.1. 开标后,招标机构就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内容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核查,核查不合格的,认定其投标无效。核查合格的投标文件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7.1.1. 资格性核查 1) 资格瑕疵

 包括但不限于:①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②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2) 投标保证金瑕疵

 包括但不限于:①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②提交方式、提交时间不符合招标要求;③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符合招标要求的。

 28.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28.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或五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由主管部门通过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取。

 28.2. 依照有关规定,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综合评分法、定性评审法、最低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将按照 投标资料表中所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

 28.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内容,分为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综合评议。评审流程包括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澄清问题、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编写评标报告等步骤。

 28.4.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9. 投标文件的初审

 29.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等。

 29.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开标一览表中单价和总价相矛盾,以投标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相符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9.3. 投标文件中的缺漏项将按以下方法更正:以所有投标报价中该项最高报价核算其缺漏项金额,缺漏项金额大于或等于其投标总价的 1%时,视为重大投标漏项,该投标作废标处理;缺漏项金额小于其投标总价的 1%时,评标委员会将视为其投标总价已包括缺漏项内容,若其中标,有关该内容的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评标时将对该投标作不利的评标价调整或评审分数量化。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9.4.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9.5. 在详细评审之前,评标委员将会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资格要求、关键技术指标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9.6.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作废标处理。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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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评标委员会评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29.6.1. 符合性检查 1 1 )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瑕疵

 包括但不限于:①投标文件的数量、制作、密封、标记不符合要求;②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③签字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④投标文件内容有严重缺漏项的;⑤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的;⑥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 2 ) 技术响应瑕疵

 包括但不限于:①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②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③投标文件技术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④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⑤《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明或不实的;⑥将一个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的;⑦投标人对同一货物或服务投标时,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的;⑧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⑨其他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

 3 3 ) 商务响应瑕疵

 包括但不限于:①招标文件加注星号(※)的商务要求负偏离的;②招标项目完成期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③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④投标报价超出委托金额上限的。⑤《商务条款偏离表》填写不明或不实的;⑥招标代理服务费条款有偏离的;⑦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⑧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⑨其他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商务要求的。

 4 )违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①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②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③扰乱开标、评标秩序,干扰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5 )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情形。

 29.6.2. 根据项目情况,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招标文件中“可能导致废标”或“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等具体条款是否实施“废标”或“投标被拒绝”,但对同一条款的裁决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30. 评标方法和定标 方法

 30.1. 评标方法 30.1.1. 最低价法 30.1.1.1. 最低价法是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数量或者比例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除另有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按照“N+2”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其中 N 为需要的中标供应商数量。

 30.1.1.2.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30.1.1.3. 评标委员会将依据委托招标金额作为授予合同价格的上限。

 30.1.1.4. 评标委员会同时将参照本须知第 29.6 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下一步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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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30.1.2. 综合评分法 30.1.2.1.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每个投标供应商的总得分应以全体评委评分加权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确定,评标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除另有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按照“N+2”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其中 N 为需要的中标供应商数量。

 30.1.2.2. 评标委员会将依据委托招标金额作为授予合同价格的上限。

 30.1.2.3. 评标委员会同时将参照本须知第 29.6 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下一步评定。

 30.1.2.4. 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公式对每个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投标供应商进行评审、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综合评分的各项因素主要包括技术、价格和商务等内容,根据招标项目要求的不同,本项目的评分因素和权重分值见招标文件第二册 投标资料表。

 评标总得分=(A1×J+A2×S+…An×X); J、S、……X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各因素满分均为 100 分; A1 、A2、A3、...An 分别是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3+…+An=1); 价格分计算方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 30.1.3. 定性评审法 30.1.3.1. 定性评审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报告。本项目的评分因素见招标文件第二册 投标资料表。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30.1.3.2. 评标委员会将依据委托招标金额作为授予合同价格的上限。

 30.1.3.3. 评标委员会同时将参照本须知第 29.6 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下一步评定。

 30.2. 定标方法 30.2.1. 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 30.2.2. 自定法。是指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可选取直线票决法;集体议事法;累积投票法之一的方式定标。

 30.2.3. 抽签法。是指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在评审结束的当日,组织抽签小组随机抽取中标供应商。

 30.2.4. 竞价法。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投标供应商的二次竞价的价格不能高于首轮投标报价。

 30.2.5. 本项目按照招标文件第二册投标资料表中所确定的定标方法进行。

 30.3. 其它评标方法 30.3.1. 采用上述评标方法以外的评标定标方法的,必须事先征得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采购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在招标文件第二册 投标资料表中作特别说明。

 31. 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的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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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31.1. 除本须知第 28.4 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31.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的法定时间内,按照 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32. 最终审查

 32.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本须知列出的标准审查第一中标候选人是否有能力圆满地履行合同。

 32.2. 授标决定时还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在招标期间是否有实质性变化。其基础是审查投标人按照本须知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合适的其它资料。

 32.3. 如果审查通过,评标委员会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并对下一个中标候选人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33. 合同授予标准

 33.1. 除第 36 条的规定之外,评标委员会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或综合评价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或评标总商数最高的投标人。

 34.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34.1. 评标委员会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 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幅度内对“用户需求书”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35. 中标结果公示

 35.1.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标结束后,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深圳市政府采购网( http://www.cgzx.sz.gov.cn)、三方诚信招标网(http://www.sfcx.cn)进行中标结果公示。投标人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若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或放弃异议权。

 35.2. 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应保证提出质疑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供虚假情况恶意质疑投诉,情节严重的,将可能导致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者投标保证金被罚没。

 36.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6.1.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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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37. 中标通知书

 37.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缴纳服务费。

 37.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8. 签订合同

 38.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10 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8.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8.3. 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中标人须将合同副本(合同复印件加盖中标人公章,原件核验)送招标机构存档备案,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39. 履约保证金

 39.1. 中标人在收到招标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招标文件合同资料表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9.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40. 招标代理服务费

 40.1.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 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如果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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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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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第二章 合同条款

  1. 定义

 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1.2. “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材料。

 1.1.4. “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1.5. “买方”系指在 合同资料表中指明的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采购单位。

 1.1.6. “卖方”系指在 合同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中标人。

 1.1.7. “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 合同资料表中指明。

 1.1.8. “日”指日历日。

 1.1.9.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定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 技术规范

 2.1.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知识产权

 3.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 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的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标记

 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褪色的涂料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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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记:

 收货人 :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用 kg 表示) :

 尺寸(长×宽×高用 cm 表示) :

  5.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 吨(t)或 2 吨(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记。

 6.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资料表中规定。

 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无特殊说明,本招标文件中所称“交货期”指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后交付用户验收的日期。

 6.1.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

  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 6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 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 24 小时之内,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7.2.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 保险

 8.1.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按照发票金额的 110%办理“一切险”;如果货物是按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9. 付款 方式

 9.1. 付款方式见第二册第七章“ 合同资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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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 技术资料

 10.1.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资料表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10.2. 合同生效后三天之内,卖方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或直接交付买方。

 10.3.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4.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三天内装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1. 质量保证

 11.1.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11.2. 卖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3.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七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七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 除“ 合同资料表”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 个月。

 12. 检验和验收

 12.1. 在交货前,中标人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2.2. 货物运抵现场调试完毕后,买方应在

 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暑验收意见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备案。

 12.3. 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

 12.4.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中标人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3. 索赔

 13.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 11.5 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3.2. 在根据合同第 11 条和第 12 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3.2.1. 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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