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4 来源: 读后感 点击:

 关于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机关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 145 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我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公管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范围

  我市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含工勤编)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市机关驻外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和人员变更手续。

  二、缴费基数及标准

  机关单位应以本单位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含工勤编)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含工勤编)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八大行业费率划分,执行 0.3%的一类行业费率标准,执行后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所属行业费率档次内,适时调整缴费费率。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和时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待遇和支付标准 2018 年 9 月 1 日参保后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含工勤编)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9 月 1 日前已经认定为工伤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含工勤编)的工伤待遇按照原资金渠道列支。

  五、资金渠道和管理

  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含工勤编)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市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六、其他相关事项

  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含工勤编)所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含工勤编)按期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各机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切实保障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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