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检查员交接班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14 来源: 读后感 点击: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规定 第 1 条

 瓦斯检查员在下井前必须参加科(组)召开的班前会,服从科(组)长在班前会上的安排,及时到规定地点交接班,到达检查地点后进行瓦斯检查。

 第 2 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提前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交接班。

 第 3 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做到“手拉手”、“口对口”交接班,严防空班、漏检。

 第 4 条

 填写“交接记录”要字迹清晰,交接时间、地点、交接人、现场存在问题等要填写清楚。

 第 5 条

 巡回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各工作面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在工作面悬挂瓦斯牌板处交接班。

 第 6 条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时,必须交清当班所负责区域通风系统、瓦斯检查、监控系统及“一通三防”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相互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

 第 7 条

 交接班时,双方用同一部电话向通风调度汇报交接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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