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个人所得税及其改革方向

发布时间:2020-07-19 来源: 对照材料 点击:

 浅论个人所得税及其改革方向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导致我国国内的收入分配不均问题日益严重,具有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个人所得税也表现出了很多的问题,特别是在收入再分配过程中调节功能难以发挥,导致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社会不公等矛盾日益严重,个社会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个人所得税作为当前我国的最重要的税种之一,涉及面极广的敏感问题,因此,本文在分析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主要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现状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税制模式;征管机制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理论概述 ................................................................................ 3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内涵 ............................................................................. 3 (二)重要性 ................................................................................................. 3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历史 ...................................................................... 4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5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现状 ................................................................... 5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问题 ............................................................ 6 1 采用分类税制对经济变化缺乏弹性 ......................................................... 6 2 非货币性收入游离征税范围之外,税基较窄 ............................................ 7 3 费用扣除不合理,缺乏个性化调整 ......................................................... 7 4 税率结构复杂,存在明显的不公平 ......................................................... 8 5 以个人为纳税申报单位,不尽合理 ......................................................... 8 三、根据我国的国情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建议 .............................. 8 (一)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过渡性所得税税制模式 ..................................... 8 (二)扩大税基 ............................................................................................. 9 (三)调整费用扣除制度 ................................................................................ 9 1 基本生活费用的扣除 ........................................................................... 10 2 抚养、赡养扣除 .................................................................................. 10 3 必要费用的扣除 .................................................................................. 10 (四)减少税率级次,调整不合理的税率结构 ................................................ 11 (五)允许以家庭为申报单位以更符合横向公平原则 ...................................... 11 参考文献 ............................................................................................................ 12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理论概述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内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充分的体现着一个主权国家在其管辖权范围内和居民以及非居民的一种征纳关系。个人所得税以公民个人的所得为课税对象,也就是以该收入所得的纳税人个人为单位进行征缴的税。它是对个人获得的各项收入按照相应的规定所征收的一种税,也是各国开征最为普遍的税种,是国家利用这一经济杠杆来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可以保障财政收入,实现社会公平。

 (二)重要性 个人所得税在当今世界被各国普遍的征收,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各国之所以广泛开征个人所得税,主要因为该税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能促进资源高效的配置,有效地发挥税收稳定经济的功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实现。可以说,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越高,能否有效征收个人所得税就显得格外重要。

 第一,组织财政收入。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之初最大效益在于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征税入库,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第二,调节收入分配。在一定时期内,个人所得税成为政府运用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它起到资源有效配置、收入合理分配的作用,进而符合税收公平的要求,即要求按公民的赋税能力公平地分配其应承担的税负,保证全体公民在税收法律关系得到平等的对待。

 第三.稳定社会经济。个人所得税通过自发地配合经济规律的运行,又利用此条件反作用于经济的产生与发展,从而发挥稳定经济的作用。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历史 20 世纪之初,受到欧美国家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开始创建。我国最早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晚清政府起草的《所得税章程》,此后,国民政府在《所得税章程》的基础上,在 1914 年公布新制定的《所得税条例》。1936 年 7月 21 日,国民政府又颁布了《所得税暂行条例》。

 1949 年,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才算是真正的建立、发展和完善起来。但是,由于当时我国政治、经济等个方面的因素制约,个人所得税的开征始终没有得到落实。随着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的顺利召开,决定实施改革开放的伟大战略,为了促进改革开放的发展,在此背景下,个人所得税作为开始正式的开始实施。此后,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这是我国建国以后的首部个人所得税法。

 随后,为了适应统一内外税制的需要,从 1993 年到 1998 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完善和修订,1993 年 10 月 31 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不再以国籍区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对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认定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均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 年 8 月 20 日,再次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税法规定,从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撤销居民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并规定对居民储蓄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次税法的改革对鼓励民间投资、减轻银行存款储蓄的压力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符合当时我国经济发展需要。

 2005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最终决定上调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的 800 元上调至 1600 元,并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

 施。这一改革使社会各界开始关注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发挥了个人所得税对建设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

 2007 年 12 月 29 日,再次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并从 2008 年 3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从之前的 1600 元每月上调至 2000 元每月。

 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2011 年 6 月 30日再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这次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改革内容是:第一,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的 2000 元提高到 3500 元。第二,将“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由原来的 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 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第三,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第四,将纳税期限由原来的“7 日内”延长到“15 日内”。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应税所得包括 13 项,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

 纳税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费用扣除上,采用的方法是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虽然在操作上比较方便,但是,却不能考虑纳税人的家庭实际负担情况。因此,为了鼓励特定纳税人或照顾部分特殊人群,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相关的法规也规定了若干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采取超额累进税率以及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方法,比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5%一 45%的 9 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 5%一 35%的 5 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类别所得均适用 20%的比例税率。

 在税收征管上,我国实行源泉扣缴以及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这两种方式。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利息、股息、红利等各项所得,由支付所得方代扣代缴所得税。另外规定,年所得在 12 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等情形的纳税人,须主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在征管手续方面比较的简便、易行,也符合开征个人所得税初期我国居民纳税意识不强、征管手段落后的情况,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提高,收入来源也逐渐的多元化,分类所得税制逐渐表现出其弊端,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不能充分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问题 1 采用分类税制对经济变化缺乏弹性

 个人所得税具有自动稳定器的作用,税收负担会随着经济周期实现自动调整以平抑经济周期带来的影响。但是,我国实行的分类税制,由于其自身的设计问题,还难以通过相关的指数化来降低通货膨胀带来的影响。指数化是对税率级距、扣除额、宽免额等进行调整,以保证税负不会因为经济周期问题而产生不公平的现象。但是,分类税制难以实现这一点,因为分类税制对不同的所

 得采用不同的征税标准,即使实现指数化调整,也不能消除因为收入结构的问题而导致的税负不公。

 2 非货币性收入游离征税范围之外,税基较窄

 现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发展,个人的收入逐渐的多元化和复杂化,个人除了获取基本的工资收入以外,还存在非货币性的附加福利。因此,账面工资并不能反应个人的实际收入,也不能完全反应其纳税能力。比如,我国的很多企事业单位存在低工资、高福利的情况,附加福利包括住房、医疗、各类补贴、专车接送、会议旅游等等,而且还有部分人员通过手中的权力获得灰色收入等,这些收入带有一定的隐蔽性,很难简单的用货币进行衡量。目前,我们的个人所得税缺失对这些非货币性收入的征管,使得税基比较窄,不能完全的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

 3 费用扣除不合理,缺乏个性化调整

 目前的所得税制下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全国统一是 3500 元每个月,虽然这样的标准具有统一性,在实施的时间很减少难度,但是这样统一的标准没有充分的考虑纳税人实际状况,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家庭的各项支付也逐渐的上升,而且现在的家庭在子女的抚养教育方面、父母的养老方面、不断上升的房价等支出都在上升,而且,不同的家庭其各项支出的情况也不一样,占到纳税人总支出的比例也是不尽相同的,由此相应产生的医疗、教育等费用会实质上造成家庭税收负担的不公平。

 此外,在薪资税前扣除上面,对国内的居民统一适用 3500 元每月,而外籍人员可以在每月 3500 元扣除基础上额外扣除 1300 元每月。在制定之初,这项政策的目的是吸引和鼓励外籍人员进入我国工作,可以提升我国的对外形象,但是,这种超国民待遇已经不适合我国加入 WTO 之后的新形势,会引发国内纳税人的不满,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公平。

 4 税率结构复杂,存在明显的不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不仅有超额累进税率,还有比例税率,税率的结构比较复杂。而且,在比例税率中又设有减免征收以及加成征收,这不仅纳税人对税法的掌握和理解,也给税务机关的征管工资带来了不便。目前,我国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税率是 45%,劳务报酬所得最高边际税率是 40%,生产经营所得最高边际税率是 35%,稿酬所得减征后实际税率为 14%。这一税率结构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如果某一纳税人的收入完全是靠工资获得,那么其应纳税的最高税率是 45%,如果纳税人是私企老板,则其应纳税最高税率是 35%,如果纳税人是作家,则其最高税率是 14%。这样,就会造成同样多的收入,但是,由于来源的渠道不一样,其所要交纳的税额就不一样,这会造成不同收入纳税人的不满,引发社会矛盾。

 5 以个人为纳税申报单位,不尽合理

 目前,我国实行的分类税制,主要实行源泉扣缴,只能以个人为纳税单位。进行源泉扣缴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把控收入来源,但是选择以个人为纳税,则不能考虑到整个家庭的纳税能力。家庭作为最基本的利益共同体,很多的消费行为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比如教育、医疗、住房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目标主要是为了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化,但是,选择家庭作为基本的申报单位,有利于依据每个家庭的具体实际情况规定适当的宽免额、扣除额等。但是,要实行家庭申报也要同时在个人申报制度上做出相应的改革。

 三、根据我国的国情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建议 (一)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过渡性所得税税制模式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分类课税模式也显现出很多的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目前市场经济发

 展的要求。所以,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研究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相应的改革,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个人所得税改革可以在兼顾税制公平性、效率性的基础上,将目前的课税模式改为以源泉扣缴为主,实行综合以及分类相结合的模式,这是未来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最佳选择模式。尽管这种模式没有综合模式科学,但是,可以起到很好的过渡作用,可以逐渐的过渡到综合课税模式。

 (二)扩大税基 个人所得税应该是对纳税人的全部所得进行征税,但是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难以覆盖纳税人的全部所得项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源流失。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需要拓宽纳税范围,这不仅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还可以减少征纳双方应为对某项收入是否征税而产生矛盾,可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未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可以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可以将正列举变为反列举,对未列举的项目全部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方面可以减少征纳双方辨别收入是否征税的成本,减少了双方的矛盾;另一方面反列举的方式可以较好的适应分类综合的课税模式。

 (三)调整费用扣除制度 目前,我国居民普遍关注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的高低,但是却忽略考虑应该细化费用扣除项目,对纳税人实行差别对待。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定额定率相结合的费用扣除制度,这种制度不利于调节纳税人的横向公平。所以,费用扣除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问题之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还需要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细化费用扣除。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基本生活费用的扣除 每个人都需要留足一定的基本生活费保证日常的生活需要,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要考虑扣除基本生活费用,由于我国征管制度的制约,可以只考虑己婚和未婚两种情况,己婚者由于各项家庭支付的增多,可以适当调高其基本生活费用的扣除标准。同时,在制定扣除标准额度时,应当考虑全国平均的生活标准,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设计扣除额度。针对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各地区可以以及当地的物价髙低制定合适的费用扣除标准,政府要授予地方政府权利,依照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合理的调整。

 2 抚养、赡养扣除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每个家庭都面临严重的抚养、教育、赡养负担,因此,扣除抚养赡养方面的费用,可以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具体的实施可以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审批的方法,对符合规定的儿童或者老人,规定一个固定的扣除标准,同时对高收入群体设计一个累退的扣除制度,如当收入超过多少金额时费用扣除额相应的减少一定数额。

 3 必要费用的扣除 必要费用扣除是指针对纳税人必要的费用支出,比如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按一定比例扣除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相应支出。这类费用支出对纳税人的身体状况或者是是个人素质有很大的影响,国家应鼓励纳税人进行相应的支出,并给予其一定的扣除。比如,教育费用扣除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比如纳税人的教育支出是为了进行个人素质提高,可以对其支出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若纳税人的教育支出是为了给子女完成学业,可根据不同时期给予不同的扣除比率。医疗支出应考虑纳税人的支出目的以及医疗保险是否能够报销。对于那些非治疗病痛的医疗支出不应给予扣除,治疗病痛的支出也应在非报销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

 同时在设计各项费用扣除额的时候,应该引进指数化税收机制,采取一段时间(可以是一年)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降低因物价指数上涨或下落给纳税人的实际税后带来的影响。

 (四)减少税率级次,调整不合理的税率结构 尽管 2011 年国家对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由原来的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 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并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但是月发达国家相比的话,我国的税率档次仍然过多,边际税率仍然过高。

 首先,在税率上,可以进一步扩大低收入档次的级距,适当降低税率,特别是是边际税率,比如可将边际税率设定为 35%左右。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而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45%,相差 20 个百分点,容易引起纳税人将个人所得转移为企业所得,逃避纳税。其次是我国目前实行 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大部分纳税人只是用 3%-25%的税率级次。同时,税率档次不能设计过多,可以设计为 4 档,比如 5%、15%、25%、35%。这样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降低纳税人的偷逃税动机,降低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

 此外,可以将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某些项目合并,比如可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费所得等进行合并,统一作为劳动经营所得,适用相同的累进税率。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几项都可以划入资本所得项目,采用统一税率纳税。这种调整可以在数量上减少所得类型,达到简化税制结构的目的。

 (五)允许以家庭为申报单位以更符合横向公平原则 选择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符合我国老龄化的社会情况与重视家庭的传统文化,也更能体现财产夫妻共有的性质,可解决家庭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

 让所得的归属分割问题,但更为显著的优势在于,能实现以综合能力征税,通过对家庭收入的调节实现对收入公平分配的调节。

 家庭是文明社会的最基本经济单位,从这个角度看,现阶段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最终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扩大上。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最重要之处,就是可以根据纳税人家庭经济状况和人口状况进行合理的费用扣除,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缴纳相同的税收,充分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的量能负担原则。

 另外,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还可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如对老年人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对无生活能力的儿童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对有在校学生的、贷款购房的、购买保险的、捐赠的家庭都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从而起到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分配的作用。

 另外,要实现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需要了解全社会家庭单位的翔实资料,对配套措施要求也很高,包括储蓄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个人收入申报及交叉稽核、信用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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