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16 来源: 对照材料 点击:

 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规、规程和铁道部《关于推进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珠三角城际轨道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循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第一管理者全面管安全,分管领导具体抓安全,安全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推行目标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现建设质量、施工进度和经济效益的目标。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杜绝较大及以上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火灾爆炸事故;杜绝因建设引起

 的较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遏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公司鼓励各参建单位推广应用先进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新技术。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辖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各参建单位。各参建单位在从事工程施工以及相关的危爆物品管理、压力容器使用等工作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公司成立由公司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部。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别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专业工程师是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负责检查、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安全措施,抓好重点工地、重点作业环节的安全控制工作;安全质量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公司行使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考核职能,并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七条

 各指挥部成立以指挥长为组长、副指挥长为副组长,由指挥部相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小组。该小组是公司安全

 生产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施指挥部管内的安全质量管理职能。

 第八条

 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单位,应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GB28001 标准和合同要求,开展安全管理活动,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领导层中应明确一人主抓安全工作。

 第九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由主要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并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各参建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行政副职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常设机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项目部设专职安全总监和安全工程师,架子队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管理法规、GB24001、GB28001 标准和合同要求,开展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接受铁道部的统一领导和监督,对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负总责。

 (一)贯彻国家、铁道部和地方政府的安全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二)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目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监督控制和考核评估安全生产状况。

 (三)建立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保障体系,明确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指挥部和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检查和考核。

 (四)制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和指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考核评比。

 (六)组织和监督落实“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或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一条

 指挥部职责。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对本管段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一)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办法和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标准,结合本管段的实际,细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和安全文明检查标准。

 (二)协调各参建单位间和各参建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三)监督指导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

 (四)组织或监督安全生产检查与考核。

 (五)按照权限审核审批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方案。

 (六)针对安全生产重点和难点,组织开展科技和管理攻关活动。

 (七)组织各参建单位间的相互学习交流活动。

 (八)监督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九)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在建设单位的统一协调和帮助指导下,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安全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及建设单位的有关要求,对勘察设计安全负责。

 (一)在各管段设置现场配合机构,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施工实际做好配合工作,及时解决现场出现的有关安全技术问题。

 (二)设计单位应考虑施工作业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对防范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三)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四)参与重要安全技术方案的论证、审核、审定、检验和验收;负责向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安全设计方案的交底。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中涉及铁路、公路等营运线路情况,提出营运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营运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隧道的工程地质条件,研究提出

 隧道工程的风险等级和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的措施和方法,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配置,合理确定衬砌类型和工艺,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以及事故逃逸措施; (七)参加公司的安全管理活动。

 (八)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相关事宜的处置。

 第十三条

 咨询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应当协助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当好参谋,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承担咨询责任。

 (二)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

 (三)应认真审核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方案,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沟通并妥善处理,从源头上堵住安全生产的漏洞。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作为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的延伸,在本监理管段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对建设单位负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安全监理措施、安全监理细则和安全监理考核办法,明确安全监理原则、监理内容、监理方法等内容,按照监理程序和相关要求实施安全监理。

 (二)按照程序审核审批有关安全技术方案,并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方案的交底及实施情况。

 (三)负责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线施工

 等有关证件和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安全专职人员、特殊工种等证书及全员安全培训的检查。

 (四)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安全生产考核评比,召集并主持季度安全生产例会。

 (五)负责对施工单位内业资料的检查和自身内业资料的管理,确保内业资料管理有序,全面完整,有较强的可追溯性。

 (六)巡视、定期检查时,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同时报告公司。

 (七)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八)完成建设单位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上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的第一管理者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主抓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具有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对违反安全规程的施工、危害安全生产的险情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有制止纠正、经济处罚、越级报告和建议处分的权利。

 (一)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承包资质、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承担安全生

 产事故的主体责任; (二)施工单位进场前,必须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求,按规定办理好《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四)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施工单位对列入投标项目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六)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

 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项目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八)同一工地有几个单位同时施工或不同专业交叉作业时,由公司指定牵头单位,拟定现场交叉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并做好各单位或不同专业共同执行的协调工作。各施工单位各负其责,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协调牵头单位和其他施工单位的责任划分; (九)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证书由监理单位负责日常核验检查,公司安全质量部不定期抽查;

 (十)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风井、竖井和盾构井等工程; 2.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高空、水上、潜水作业; 8.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 9.地下车站施工、隧道工程(含盾构施工); 10.铺轨、架梁工程; 11.涉及铁路或公路营运线工程; 12.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十一)建设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

 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三)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十四)施工单位对因建设项目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用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十五)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设置明显标志; (十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十七)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十八)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十九)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也可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二十一)积极开展全员(包括临时工、农民工)职业劳动安全宣传教育。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或新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进行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十二)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二十三)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二十四)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提供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用途、爆破地点、

 四邻距离等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公安局申领《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由具备爆破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二十五)隧道工程应使用与施工方法匹配的施工设备和机具,需要实施盾构施工和工程地质超前预报的,必须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有瓦斯的隧道,必须按相关规定配置机电设备。不得使用与隧道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机具; (二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涉及到爆破、特种设备使用、危险化学品使用等特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铁道部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

 非参建主体单位安全责任 (一)甲供代销商必须按合同约定,对所代理物资设备供应安全、运输安全、使用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二)盾构厂方必须按合同约定,对设备进场安装、调试、运输等安全负责。

 (三)检测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对自身所有检测过程和检测成果出来后所发生的安全责任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一)参建各单位应依法接受国家、地方政府、铁道部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参建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调阅有关资料,检查施工过程,查看人员资质,检查设备设施,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处罚的违章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检查审核同意,方可恢复施工生产和使用。

 4.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三停一清”,即:对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就开工作业的,停工整改;对发生危及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作业,停工整改;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带病运行的设施设备,停封整改;对没有特殊工种操作证而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清退出场。

 (三)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出示有效的监督检查证件,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和施工生产。参建各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对员工群众的举报,各受理单位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透露举报人和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违纪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

 (二)参加现场施工的专业承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不准进场施工。

 (三)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检查,凡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进行调查核实,除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外,将无证单位清退出场。

 (四)监理单位应加强日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检查,对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但进入施工现场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同时提出限期整改指令并督促落实,对整改仍未达标的,按照程序清退出场。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各参建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第一管理者全面负责、其他岗位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监理单位应分层明确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组长、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岗位的安全责任。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分层明确现场指挥长、配合组组长及专业工程师的安全责任。

 (四)施工单位应分层明确第一管理者、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安全总监、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工(队)长、班组长及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责任。

 (五)公司应与咨询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咨询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安全目标,实施责任追究,加强责任考核。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参建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根据工程建设和培训对象的实际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推进实施。安全培训率 100%,培训合格率 100%。

 (二)监理单位应注重安全监理人员的素质培训,开展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规程和执业技能培训教育,提高安全监理人员的综合监理能力。

 (三)施工单位应加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本着“精而有用,注重实效”和“干什么知什么、会什么、精什么”的原则,开展以“应知应会”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四)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应建立培训台账和培训档案,完成

 培训计划后,将培训名单、培训内容、课程安排、考试结果等有关台账资料,存入培训档案。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一)公司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就重点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的施工方法、检测要求和施工注意事项,技术复杂结构工程采取施工安全措施,对影响施工及行车安全、干扰运营所采取的措施等。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说明。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向工区(施工队)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的主要内容为: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项目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重大危险源及控制要点等。

 (三)工区(施工队)安全负责人,要根据交底要求,对现场操作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班前作业安全交底,交底的主要内容为:本工点的危险源和安全控制重点、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现场作业环境要求、个人防护措施等。

 (四)安全技术交底应全面准确、针对性强,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安全技术交底要经交底人与接受交底人签字方能生效;交底字迹要清晰,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代签。

 (五)安全技术交底后,施工单位的安全总监、安全工程师(安全员)、工(队)长等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要对安全交底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操作人员严格按照交底要求进行施工,

 制止违章作业现象,并做好记录。

 (六)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逐级呈报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监理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监督施工单位抓好落实。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从事电工作业、金属焊接、起重作业、登高架设、地下(水)作业、铺架作业、爆破作业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施工单位对特殊作业人员应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加强动态管理,进行严格控制,监督其按照要求持证上岗。

 (三)监理单位应把特殊工种持证上岗作为履行安全监理的重点,依照规定对未持证就上岗的人员进行清退。

 (四)指挥部负责对建设管段内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新开工点和节假日等流动性较大时期的持证上岗情况,应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装拆及检测制度 (一)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由施工单位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承担装拆及检测,监理单位应对装拆及检测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指挥部进行抽查。

 (二)监理单位应对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进行监督,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制止,保证安装、拆卸作业的安全。

 (三)对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在规定的期限进行检验检测,对检验检测情况,安全监理工程师要监督检查,对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施,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安全检查考核制度 (一)各参建单位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法,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和考核,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全线安全生产检查;指挥部和监理单位每月组织一次管段内的检查,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不失时机地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施工单位每周进行周检和日常安全巡检。

 (二)公司、指挥部、监理单位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以发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停工整顿。

 (三)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考核结果,纳入公司颁发的激励约束与考核办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二十五条

 操作规程、防护用具和书面告知制度 (一)各种机电设备操作和各种危险作业,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在现场设置安全操作规程牌进行明示,其内容主要包括操作要领、安全事项、工前检查、工后保养、日常维护

 等。

 (二)对高度危险的作业和操作危险较大的施工设备,应把危险因素、危险处所、危险程度、避险方法等,以书面的形式形象直观、通俗易懂的告知作业者。

 (三)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种的规定要求,向作业人员提供质量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服装,安全监理应对其进行经常检查。

 第二十六条

 现场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施工单位成立危险源辨识小组,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因素进行辨识。

 (二)对施工现场辨识出的危险源应分别根据危险源的根源和状态、部位、可能造成的事故,分别按照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对各类危险源进行评价,并采取科学先进的方法确定危险程度,为有效的控制危险源提供科学依据。

 (三)在辨识和评价的基础上,应加强危险源的管理,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消除或减少危险性的安全技术方案和措施,并进行严格的监控、检查和验收。

 (四)应对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对涉及范围较广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专项安全方案编制审批与施工制度

 (一)对既有线、隧道、现浇梁、提运架梁、钢梁架设及水上作业等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方案,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监控、应急措施等内容。没有专项施工安全方案不准开工。

 (二)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的安全专业人员编制,由安全总监审核签字后提交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对重大危险工程的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三)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应按专项施工安全方案,严格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施工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同时设置专人严格施工中的监督控制,并做好监控记录和填写监控台账。

 第二十八条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监理单位必须审查施工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安全报告制度 (一)安全事故报告。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并及时开展调查与处理工作,按规定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处理程序等按公司制定的《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细则》执行。

 (二)重要问题及时报告。指挥部对监督站提出的问题或整改指令,负责督促责任单位按期整改和落实,属于重要问题的应及时报公司。对监督站提出的问题或整改指令完成后,将整改情况汇总后按时报公司。

 第五 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 条

 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在项目管理机构中配备主管安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工程师;监理单位应在项目监理机构中安全监理工程师;其人数应满足安全管理需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职安全工程师应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 条

  各单位应及时对参建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针对具体岗位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个人安全防护知识、紧急避险措施等,并履行必要的签字手续。

 第三十二 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51 号)等相关规定,积极推行架子队管理模式;架子队队长、技术负责人,以及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领工员、工班长等主要组成人员,均为通过岗前安全培训合格的本企业正式职工;并明确各岗位职责,落实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 条

 施工单位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办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均应正确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场。杜绝酒后上岗和疲劳作业。

 第三十四 条

  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对危险性或有毒有害作业环境场所、设施、设备、施工工序等开展危险源辨识工作,依据危险存在的位置、属性、状态、可能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等因素,对危险源进行危险性评价,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技术预防措施,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并分类管理。

 施工单位应建立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监控设备,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经常性对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运行正常,安全有效。

 对重大危险源应履行申报手续,报建设、监理单位备案。对影响范围较大的,应同时报地方安监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 条

 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公司《工程建设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安全标准工地文明施工标准》等规定,在施工场地、生产设施、变配电室、材料储存场地、危险品库等靠近危险源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文明标志。

 安全文明标志的材质、式样、内容应满足统一标准规定。

 第三十六 条

 施工现场悬崖、陡坎、沟、槽、坑、井等临边危险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七 条

 在临街、交通干道附近和居民密集地段施工时,施工范围必须设置安全围挡和警示牌,实行封闭管理。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八 条

 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文明标志,施工单位应实行区化管理,指派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和维护,并奖惩挂钩,实行长效化管理。避免出现建设一片破坏一片的情况发生。

 第三十九 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按标准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施工单位应参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履行内部审核、批准程序。

 第四十 条

 施工现场严格执行“三相五线制”及“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规定,全部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并按规定要求架空。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第四十一 条

 现场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执行《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路基、桥涵、隧道、轨道,以及四电施工作业安全分别执行《铁路路基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2-2009)、《铁路桥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3-2009)、《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4-2009)、《铁路轨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5-2009)、《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电力牵引供电安全技术规程》(TB10306-2009)规定。建设、监理单位应按照规

 程经常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技术规程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违章作业行为,确保生产安全。

 第四十二 条

 涉及铁路营业线施工方案应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 号)和广铁集团有关规定,经广铁集团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三 条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与广铁集团有关部门签订相关安全协议。涉既有线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员、安全员、工班长、领工员等应经过广铁集团相关单位组织的既有线施工安全知识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四十四 条

  施工单位应对上道作业人员开展既有线施工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明确岗位职责,现场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对天窗施工情况每天进行总结,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五 条

 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广铁集团批准的安全防护方案现场施做到位,并设专人经常检查维护。上跨既有营业线现浇梁施工或铺架作业,必须做好各种机械、材料安全防护和加固工作,严禁超限或滑落;下穿既有营业线隧道或涵洞作业,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和加固工作,防止坍塌。施工垃圾或废物不得丢弃桥下或轨道上,避免引发安全事故。

 第四十六 条

 对上道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调度命令,在天窗时间内施工,并应在截止时间前10~15分钟结束作业,达到放行条件。

 第四十七 条

 现场施工应注意保护铁路线路、通信、电力等既有设施,维持轨道线路清洁,严禁出现施工损坏铁路设施或危及行车安全情况发生。

 第四十八 条

 指挥部、监理单位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涉既有线安全施工情况,协助解决现场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九 条

 当发生既有线行车安全事故时,应按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局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 五 十 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信息即时采集、实时监控、远程管理,施工单位应在极高风险工点建立安全生产实时远程监控系统及远程对话系统。

 (一)评估为Ⅰ级(极高)风险隧道的正洞口、斜井口应设置作业人员电脑自动登录系统,开挖作业面应设置远程监视系统,严重不良地质地段二衬前应设置围岩变形远程实时监控系统。

 (二)上跨既有线连续梁施工场所,施工单位应设置远程视频监视系统。

 (三)深水、高墩桥梁工点,施工过程中现场设置远程视频监视系统。

 第五十一 条

  为有效地发挥安全生产远程监视系统和对话系统的作用,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监视指挥中心并满足接入

 公司监控系统的要求,设专人实时监控,发现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当监控数据发生异常时,监控人员应及时提醒现场管理人员加强现场管控,并通知技术人员采取应对措施,谨防出现安全事故。

 第五十二 条

 远程监控系统和实时对话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记录功能,便于特殊情况下具有可追溯性。

 第五十三 条

  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及时组织事故救援,施工单位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或环节进行监控,分类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应急演练一次。应急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救护人员、设备物资准备、应急管理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及事后恢复等内容。

 第五十四 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现场救援,并于1小时内向公司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 条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关人民政府及地方安监部门是救援工作的组织者。待相关人民政府或安监等机关赶到现场后,各参建单位负责人应主动汇报已采取救援及措施情况,并接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助和配合相关救援工作。

 第五十六 条

  安全事故救援除执行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外,同时执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第六 章

 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 条

  施工现场安全公示牌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安监部门、公司报告或举报。责任单位不得打击或报复举报人。

 第五十八 条

 跨越公路、航道、河涌的施工须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车辆、舟船和行人安全通过。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中的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须遵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

 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及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须遵照国务院 373 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管理须遵照国务院 344 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第六十二条

  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制定和落实消防工作逐级负责制及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和演练,确保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

 第六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监控机制,项目负责人应经常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第六十四条

 对生产安全或铁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公司将报请铁道部建设司、安监司,将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建〔2009〕273 号)规定,给予其取消一定期限内的铁路投标资格。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安全质量责任的人员,公司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上报铁道部,在其铁路网站上公示。

 第七 章

 生产安全考核

 第六十五 条

 施工单位安全考核。

 (一)施工单位安全考核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施工安全措施到位,考核期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铁路交通事故,且无不良行为的; 乙级:施工安全措施基本到位,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铁路交通事故,且无重大不良行为的; 丙级:考核期内发生人员死亡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铁路交通事故,或有重大不良行为的。

 (二)安全费用考核按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十六条

 监理单位安全考核执行公司《工程监理考核办法》。

 第八 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 九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生产月报表格式 2.生产安全检查表

 附件 1

 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安 安 全 生 产 月 报 表

  年

 月

 总第

  期

 施工标段:

  施工里程:

 施工单位(章):

 填报人:

  施工单位负责人:

  监理单位(章):

 监理单位负责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月报表(一)

 施工单位(章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本月安全生产状况、重大危险源防护监控情况:

  本月现场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措施或建议:

 下月安全生产计划:

 填表人:

  项目部负责人

 附件 2

  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检查表 施工单位:

 标段:

  监理单位:

  检查日期:

 序 号 检查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分值 扣分标准 扣分 存在问题 一 安全保证体系

  安全质量保证机构 1 有无专门管理机构框图(查机构、安全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2 不合格 1 项扣 1 分,缺陷扣 0.5 分

  2 安全机构责任是否明确(查部门)人员职责及考核办法)

 2

  3 安全管理目标(查目标分解情况)

 2

  4 安全管理人员(履约检查)

 4

  二

  安全保证制度及有关措施、预案

  5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制度 2 每缺 1 项扣该项 50%分,不完善扣 0.1~0.5分

 6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制度 2

  7 消防及危险品管理制度(含氧乙炔、火工品、油库管理制度及燃油使用制度)

 3

  8 劳保用品管理、发放制度 1

  9 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2

 10 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

  11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 4

  12 隧道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及演练 4

  13 五防(防火、防爆、防盗、防洪、防尘毒)措施及预案 5

  14 危险、复杂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2

  15 土方爆破安全措施 2

  16 桥梁高墩深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

  17 隧道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

  18 箱梁制运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

  19 桩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

  20 施工机械设备操作规程 1

  21 既有线安全保障措施(含列车运行事故应急预案)

 2

  三 内业资料检查 22 对应各项制度的检查记录、活动台账、考核情况(检查本季度的情况、要求为:有检查、整改、回复、验收、按项6 台帐不合格扣 0.5 分,

 目部和施工队两级内容检查)

 缺项扣 1 分 23 隧道量测(收敛、隧道底、隧道顶下沉数据、回归分析及预测)记录 2 缺项扣 1 分

  24 隧道超前预报 2 缺项扣 1 分

  四

 现场安全检查

 25 通风设备是否满足要求、符合规范 1 无设备扣 1分

  26 应急抢险设备是否到位 2

  27 隧道进出登记 1 每发现一处扣 0.5 分

  28 隧道瓦斯检测设备、当日检测记录(进洞前、施工中每隔2 小时检查)

 1.5

  29 当天交班安全检查记录、班组活动记录 1

  30 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手套、防护选鞋、防尘口罩 1.5

  31 防护面罩(焊工)

 1 每发现一处扣 0.5 分

  32 登高设施(无登高作业不计)

 1

  33 高空、地下作业上下设备 1

 34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 2

  35 各种警示标志 1

  36 施工与应急通道 1

  37 坑、洞、泥浆池、孔桩等深井防护栏 1

  38 安全网 1

  39 炸药库(检查门卫制度、防火制度、防盗防雷、火工品台账)

 3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 1分

  40 炸药现场作业记录(含每一循环炮眼数量、消耗雷管量、特别是火雷管数量、负责人签字)

 2

  41 油库(检查安全距离,易燃物品管理、消防设施)

 1 不合格一处扣 0.3 分

  42 氧、乙炔(检查使用距离、存放、用料储存、灭火器数量等)

 1

  43 消防设施 1

  44 有无逃生通道 1

 五 现场安全检查 45 作业平台 2 不合格 1 处扣 0.3 分

  46 三相五线制执行及电缆接头处理情况 2

  47 隧道内安全电使用情况 1

  48 小型设备重复接地情况 1

  49 配电箱安全装置、重复接地 1

  50 开关箱安全装置、重复接地 1

  51 起重机械限位、保险装置 1

  52 起重机械防护(检查防护罩)

 1

  六 其他 53 有无发生重伤及以上施工安全事故 1 不合格 1 处扣 0.3 分

  54 有无未按安全整改通知逐条对照、整改、回复 3

  55 其他 2

 检查项目合计

  100

 注:综合扣分不得超过 100 分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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