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发布时间:2020-09-30 来源: 对照材料 点击:

 第十一届 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关于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兽医法》的议案

  提案人:陈瑞爱代表

 广东代表团

 一、案由

 我国是畜牧业生产大国,全国的养猪量已经占到世界的一半,家禽饲养量占世界的 30%。鸡蛋,禽蛋的产量也在世界上占 40%的份额。畜牧业是我国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年均增长率超过 30%以上,是我国农业诸产业中增长速度快,经济效益高,现代化水平高的产业。极大地丰富了人民的物质生活,对提高国民的身体素质,发展经济,增加群众收入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目前我国人均日可占有猪、牛、羊、奶、蛋量仍然较少,分别为0.2 斤、0.02 斤、0.016 斤、0.0157 斤和 0.115 斤。随着市场需求的增加,和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畜牧业未来将会有更大的发展。作为服务畜牧业的兽医行业,具有很强行政特点和较高技术要求,在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性、强制性、社会性、公益性、技术性和国际性,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面临的疾病防控形势也越来越严峻。国内外动物疫病日益增多、危害加剧,高致病性传染病频发,人畜共患病也比过去增加了。近十年来,全世界 70%人的疾病是从动物传过来的,动物疫病已经成为阻碍畜牧业发展和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全球性高度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兽医队伍发展迅速,全国的兽医队伍已经近百万人,但兽医队伍的发展和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与当前迅速发展的畜牧业服务需要和日益严峻的动物防疫形势不相适应。

 近年来我国兽药生产发展迅速,生产、销售、科研和实验活动也极需法律来规范。

 但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兽医法,不能适应我国畜牧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建议尽快制订兽医法,把兽医队伍的管理法制化,更好地服务我国的畜牧业生产。

 二、案据

 (一)我国兽医管理体制仍存在不足 我国兽医管理体制在短短几年内取得了非常大的进展,随着2009 年 10 月 28 日中国兽医协会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在国家层面上,初步建立起来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相结合的兽医管理体制。2010年,中央和省级,以及 95.8%的地市、88.7%的县区和 81.6%的乡镇,已完成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设置乡镇畜牧兽医站 3.4 万个,建立起64.5 万人的村级防疫员队伍,中央财政先后两年分别安排 6.5 亿元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同时,在全国全面推开执业兽医资格

 考试,兽医管理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逐步接轨。依法防疫机制逐步健全,初步建立起以《动物防疫法》为核心、适应兽医工作发展需要的兽医法律法规规章体系框架。但我国的兽医工作特别是兽医监管体制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主要表现在中央管理机构分设,从动物产品产业链的养殖、 加工、 流通到国际贸易存在部门分割,农业部的兽医行政管理主要是在动物饲养阶段的疫病防疫和兽医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管理;食品的卫生安全问题由卫生部管理;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由检验检疫部门管理。这种分段管理的方式,既不符合 WTO 等同对待的原则,又造成职能交叉,不利于国内动物疫病控制,缺乏对动物产品生产的全过程监督,影响了动物疫病控制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障整个链条的运行。这样的多头管理给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假检疫证、章泛滥,无从管理,给内源性传染提供了条件;而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兽医管理模式,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也不利于重大动物疫病的扑灭和控制。

 按照《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的原则,动物饲养和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进出口贸易等活动都要在官方兽医体系监控之下,并对其实施兽医工作的统一管理。但从我国目前的兽医管理体制和工作体系来看,无论是监控范围还是监控力度都尚未形成这样的格局。首先,在法律层面,没有独立的兽医法,其他法规中涉及兽医的规定也不健全;其次,从我国现在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来看,兽医局建在农业部,就决定了它统筹协调能力有限,它没有权力和

 能力彻底根治我国兽医管理上分段管理、多头管理的弊病;第三,兽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概念模糊,虽是执法主体,但在实际运作中,多数地方是防疫服务与监督检查混在一起,是官方办事业机构,靠搞经营创收养活自身,兽医工作的政府行为与兽医服务的市场行为混为一谈,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加快制定兽医法的迫切性 已故的全国政协委员、兽医学会原理事长程绍迥老前辈在历次重要会议上呼吁制定《兽医法》。原甘肃省副省长、政协副主席, 第六、七届全国人大代表朱宣人教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高洪,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滨州畜牧兽医研究院院长沈志强等也分别在多届多次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过制定《兽医法》的议案或建议。制定《兽医法》是我国兽医界新老几代人多年的期盼。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兽医法》,从根本上保障兽医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法律地位,并且为相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制定管理办法提供法律依据。而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兽医法》,兽医管理无法可依,严重影响动物疫病的防治和产品的质量安全。是影响到兽医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因素,制约了我国动物性食品安全和出口创汇,影响了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尤其是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法律不完善、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加之目前国际上特别

 是我国周边国家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局部蔓延,对我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形成较大压力。因此,健全兽医法律法规,改革兽医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三)加快制定兽医法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养殖业大国,家畜、家禽、水产品的养殖量均居世界第一。近年来重大动物疫病对畜牧业影响很大,如禽流感、猪链球菌、猪蓝耳病等等,重大疫病已经从过去的 7 种增加至目前的 30多种,而且其中的 12 种是从国外引进的。受国外技术的封锁,控防治工作难度很大。

 健全兽医的法律、法规和执行制度,它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兽医水平及动物健康与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虽然 2002 年农业部颁布了《食品动物禁用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和《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兽药生产 GMP、兽药经营 GSP,2004 年国务院公布了《兽药管理条例》,但是这些都是政府行政规定,未能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缺乏强制力和威慑力。官方兽医是国家的公职人员、执法者,具有国家赋予的强制权力,对外代表国家。兽医官员应由既懂兽医学又懂法学的人担任。兽医检验防疫、商品检验、卫生和质量标准以及处理方式与仲裁等必须与国际接轨。

 近年来兽医队伍的发展也很快,现全国兽医已达百万人。但是,当前我国兽医队伍建设和管理整体上滞后,兽医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待遇较差,特别是广大基层兽医人员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人才流失严重,队伍不稳的隐患很大。综观世界发达国家,

 在兽医管理上,无一例外都有健全的法规体系,为规范兽医行为提供了明晰的法律依据。从根本上讲,没有兽医法,兽医的个人和行业地位就没有法律保障,没有兽医法,官方兽医的管理和执法行为就没有法律依据。官方兽医的国际地位就得不到国际认可,官方兽医的权力只有来自法律的规定,执法才具有权威性。

 三、

 加快 制定《兽医 法 》 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兽医法》草案制定工作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畜牧业生产、贸易发展情况,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兽医法》,并配套相关实施细则、办法等,建立完善的适应新时期兽医工作的法律和技术规范体系。修改和完善有关检疫标准,修改、补充现行检疫技术规程、标准,确保各类技术规定、标准和检验出证程序不会构成国际贸易的非必要障碍,同时又能保护人类、动物的生命和健康。使兽医和兽医行业的地位受到法律的保护,使兽医的管理和兽医的行为由法律来规范。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启动兽医法的立法工作,由农村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牵头,组织农业部、中国兽医学会、中国畜牧业协会等部门草拟《兽医法》草案,在草案的制定中把国内一些地方几年来在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行业管理方面的好经验总结吸纳进来,将现行的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适用的条款引用过来,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兽医法制建设的经验,充实和完善《兽医法》草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的行为以及对兽医监管、兽医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法

 律适用对象包括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官方兽医和民间兽医,以及兽药生产经营者,从事兽医科研活动、诊疗活动和检验工作的人员。

 (二)《兽医法》的立法重点 1、理顺兽医管理体制 建议由农业部组织实施国家统一垂直管理的官方兽医体系。例如英国农业部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实现政策制定与执行职能的分离——在动物健康和福利事务方面,动物健康福利总司制定并发展政策;国家兽医服务署执行主要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运行服务总司的奶制品卫生监察处、食品农业渔业总司的鸡蛋交易监察处以及环境、渔业及水生物研究中心的鱼类健康监察处分别执行有关奶制品、禽蛋和鱼类健康的政策法规。通过建立起官方兽医垂直管理体系,杜绝多头管理带来的职责不清,互相扯皮的现象。

 2、完整的兽医法律应包括兽医组织法、兽医行为法和兽医工具法三个组成部分。

 兽医组织法是指调整兽医及兽医机构身份、地位、职能的法律,是兽医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兽医行为法又称兽医业务法,是指对兽医业务活动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主要包括动物疫病防治、补偿和动物利益保障。兽医工具法是指兽药及兽医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以及各种兽医票证的印刷、流通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这是兽医立法的三个基本架构。

 3、对兽药和兽医全方位管理。养殖用药的源头管理,即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明确兽医地位,严格规范兽医执业

 行为;明确兽医执业管理内容,管理的机构、执业人员考证、资质和教育培训;规范兽医的行政行为、收费标准等。

 4、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1)提高兽药违法处罚力度。现行的《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生产违法处罚较轻,对违反条例的经济处罚在 10 万元以内,而当前兽药平均毛利在 30%左右,扣罚 10 万元才相当于少销售约 40 万元左右的兽药,而我国 2010 年兽药销售额为 304.38 亿元,兽药企业 1600家,平均每家兽药销售额约 1900 万元,10 万元只占年销售收入的1.75%,处罚力度太轻,违法成本太低,起不到惩戒作用。建议将处罚金额提高到 100 万元为底线,并增加按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扣罚,例如没收违法所得,并扣罚企业年销售收入的 30%,可具有一定威慑力。

 (2)增加兽医行政处罚内容。建立兽医行政一系列程序,包括兽医卫生的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一系列行政程序。

 (3)对政府行政不作为明确处罚标准,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经济处罚等等。

 (三)与其他畜牧、兽医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衔接 当前我国颁布的与畜牧兽医和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十几部,如《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草原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国

 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国务院及各部委相继出台的规章、两高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虽然数量较多,但因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较窄。在制定《兽医法》时,应与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衔接,避免出现矛盾、相互抵触,或法律漏洞,使兽医法具有可操作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医法》文本

 联系方式:1390237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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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医法》立 法框架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1.立法的目的 2.本法的调整范围 3.本法与《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畜牧法》的衔接。

 4.术语或定义:兽医、兽医辅助人员、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兽医、兽医管理机构、兽医协会、动物诊疗机构、兽医认证学院、动物疫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病控制的基本措施、兽药、兽医器械、兽医注册、动物福利、兽医教育等; 5.本法需要确立的原则。

 第二章

 执业兽医 1.执业兽医的资格考试 规定准入教育学历条件、执业兽医考试制度、申请考试资格、考试内容、考试形式、考试机构、证书授予、考试管理等; 2.执业兽医的注册和备案管理 规定执业兽医注册和备案制度、注册和备案材料、流程、主管机关、不予注册和备案的情形、注册和备案变更等; 3.执业兽医执业活动的行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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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执业道德、执业机构、执业范围、执业文书规范、执业活动强制性规范、执业活动禁止性规范、执业报告等; 4.企业和科研院所执业兽医执业活动的行为管理。规定执业范围、执业活动强制性规范、执业活动禁止性规范、执业报告等。

 5.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章

 官方兽医

 1.官方兽医准入 规定官方兽医准入资格、准入方式、准入管理,指定兽医专业人员授权条件、方式、授权管理; 2.官方兽医职能与责任 兽医主管机关官方兽医的职能与责任,以及对兽医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兽医卫生技术支持单位、兽医协会等机构的管理和指导措施;兽医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官方兽医的职能与责任,以及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活动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措施,监管各个环节的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执业兽医、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兽医、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兽医、兽医辅助人员;兽医卫生技术支持单位官方兽医的职能与责任,签发文书; 3.规定官方兽医的职位等级管理制度、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和退休、奖惩; 4.规定官方兽医的职业道德。

 第四章

 乡村兽医与兽医辅助人员

 1.乡村兽医管理 规定乡村兽医的准入条件、从业范围、乡村兽医登记制度、乡村兽医从业行为规范; 2.兽医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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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兽医辅助人员的分类、从业范围、兽医辅助人员从业行为规范。

 3.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章

 兽医机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明确兽医机构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2.明确兽医机构的组成

 3.规定兽医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协作运行体系

 4.规定兽医机构效能评估制度

 第二节

 行政管理部门

 1.规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包括中央、省、地、县四级体系,以及乡镇或区域站所的派出机制; 2.规定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权; 3.规定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官方兽医的组成和职位等级。

 第三节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组织,包括中央、省、地、县四级体系,以及乡镇或区域站所的派出机制; 2.规定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机构设置和职权; 3.规定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的组成和职位等级。

 第四节

 兽医卫生技术支持机构 1.规定兽医卫生技术支持单位的范围,包括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兽药监测机构以及国家参考实验室等; 2.规定兽医卫生技术支持机构的组织,要根据统筹规划、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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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 3.规定各级各类兽医卫生技术支持机构的机构设置和职权; 4.规定兽医卫生技术支持机构中哪些人员需要具备官方兽医资格,及其职位等级。

 第五节

 兽医协会 1.规定兽医协会的性质、宗旨和职责; 2.兽医协会的结构 规定兽医协会的人员、机构组成,领导层任命原则和程序、地方兽医协会建立原则以及与中国兽医协会的关系; 3.会员管理 规定会员的范围,兽医加入兽医协会的程序,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会员的奖惩; 4.规定协会与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协作。

 第六节

 其他与兽医服务相关的机构 1.明确其他与兽医服务相关机构的范围; 2.规定这些机构在动物疫病防控中的义务; 3.动物诊疗管理 规定诊疗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批流程、诊疗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等,诊疗机构自身管理、诊疗文书规范、诊疗活动禁止性规范、诊疗活动义务性规范,动物诊疗事故的认定和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第六章

 兽医教育

 1.兽医学历教育 规定兽医专业学习课程设置和年限,规定认证兽医学院制度; 2.兽医专业实习 规定专业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实习时间、实习成绩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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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兽医继续教育 规定官方兽医继续教育(岗前、晋级(职)、业务培训)、执业兽医继续教育、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兽医辅助人员继续教育、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兽医教人员育; 4.教育机构 规定可以承担上列各类教育的机构,以及在继续教育中明确教育机构的多样性,充公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第七章

 动物疫病防控

 1.动物疫病的预防 规定预防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制度,动物疫病的分类,风险评估制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规划、计划和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建设和监测计划,动物疫情预警制度,行政相对人免疫、消毒等义务,种用、乳用的健康标准和检测制度,生产经营场所的防疫条件和许可制度,运载工具以及相关物品的防疫要求和无害处理,病原微生物的采集等管理制度,人畜共患病管理制度,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制度,等等; 2.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规定动物疫情的报告义务人及接受疫情报告的机构,动物疫情的认定权限,动物疫情通报(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病、国际义务),动物疫情公布权限; 3.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规定一类、二类、三类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人畜共患病的控制、控制和扑灭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义务、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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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规定检疫申报,检疫审批,流通环节、运输环节的检疫管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跨省引进乳用和种用动物的检疫管理,野生动物的检疫管理,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措施。

 5.监督管理措施 规定监管范围,监管措施。

 第八章

 动物福利

 1.规定动物福利的基本制度 2.管理动物的人应当遵守的义务 规定不得虐待、遗弃动物,明确哪些行为是虐待动物的行为,规定管理动物的人为动物提供的保护、控制和管理措施,规定水、食物和生存环境的保障,对动物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圈养动物的生存环境,运输中的保护措施,动物受伤后采取的措施,合理使用兽药,动物演艺、比赛规则; 3. 减轻动物痛苦。规定兽医人员有减轻动物痛苦的权利,兽医人员为减轻动物痛苦而采取的措施,兽医人员采样的权利; 4.流浪动物的管理。规定流浪动物的救助、捕捉、饲养、认养; 5.与教学和科研有关的动物管理。规定使用许可制度,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 6.监管措施。

 第九章

 兽药和兽医器械

 第一节

 兽药管理

 1.兽药管理的基本制度 规定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药储备制度; 2.新兽药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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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研制新兽药的基本要求(包括研制新兽药的基本条件、安全性评价),新兽药临床试验管理(包括一般兽药研制、生物制品研制、研制新兽药中对病原微生物的管理措施),新兽药注册申报及审批程序,新兽药注册申报资料的保护; 3.兽药生产管理 规定生产兽药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批程序,兽药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内容及期限、兽药生产许可证内容的变更、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收回、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使用),兽药生产管理法律制度(包括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药生产的法定标准和工艺、生产兽药的原料、辅料管理制度、兽药生产的质量管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制度、新兽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4. 兽药经营管理 规定经营兽药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批程序、兽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包括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内容及期限、兽药经营许可证内容的变更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收回、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使用),兽药经营管理法律制度(包括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购进兽药的核对制度、销售兽药管理制度、购销兽药的记录制度、兽药保管制度、兽用生物制品的组织与供应制度),兽药广告审批制度; 5.兽药进出口管理 规定进口兽药的审查和注册管理制度,进口兽药的审批制度、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制度(包括进口兽药销售主体、进口兽药的报验程序、进口兽药的监督检查),禁止进口的兽药,出口兽药的管理制度; 6.兽药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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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用药记录管理制度、禁用兽药管理制度、休药期管理制度、药物饲料添加剂管理制度、兽药残留监控管理制度; 7.监督管理措施 规定承担兽药检验的机构,兽药国家标准的范围,兽医监管的行政强制措施,假、劣兽药的判定标准,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二节

 兽医器械

 1.兽医器械管理的基本制度。规定兽医器械的分类管理制度; 2.兽医器械的基本管理制度 规定生产注册制度,临床试验、进口注册制度,生产兽医器械的产品标准,兽医器械的说明书和标签以及包装管理, 3.兽医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 规定生产企业的条件,生产许可申请及审批,经营企业的条件,经营许可申请及审批,使用单位的采购管理和使用管理; 4.监督管理措施 规定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章

 保障措施

 1.动物防疫规划 规定将动物卫生、兽医公共卫生、动物福利与环境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2.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3.经费保障制度 规定将动物卫生、兽医公共卫生、动物福利与环境保护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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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4.物资储备制度 规定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保障。

 5.补偿制度 (1)规定最高补偿金额,规定各种动物的最高补偿限额; (2)规定补偿机制,规定发生疫情拟扑杀动物前,启动相应的补偿程序。规定补偿范围内各种费用的认定或评估机制; (3)规定补偿原则。第一、饲养环节发生规定动物疫病国家强制扑杀的动物,实施强制免疫的,国家予以补偿,未经强制免疫的不予补偿。第二、屠宰、经营、运输、加工、贮藏环节发生规定动物疫病强制扑杀的动物和销毁的动物产品,有检疫证明的国家予以补偿,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国家不予补偿;第三、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第四、规定强制免疫用疫苗生产企业因产品不合格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4)补偿范围。规定补偿的范围(动物、动物产品本身的价值、由当事人承担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消毒费用、扑杀动物的费用、处理疫情产生的合理误工等内容); 6.兽医卫生防护措施。规定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1.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从员因违反本法而承担的行政处分和刑事法律责任;

 2.官方兽医机构的法律责任。规定官方兽医机构因违反本法而承担的行政处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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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官方兽医的法律责任。规定官方兽医因违反本法应承担的行政处分和刑事法律责任; 4.执业兽医的法律责任。规定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兽医人员以及兽医辅助人员违反本法而承担的行政处罚和刑事法律责任; 5.动物诊疗机构的法律责任。规定动物诊疗机构违法本法应承担的行政处罚和刑事法律责任; 6.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规定行政相对人违反动物疫病防控、病原微生物管理、动物福利、兽药管理、兽医器械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法律责任,以及因行政相对人违法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救济途径。

 第十二章

 附则

 1.规定本法的生效时间; 2.规定本法施行前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企业兽医和科研所院兽医的过渡。

 说明:

 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医法》立法框架 (草案)系与 国家农业部 联合起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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