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小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发布时间:2020-10-14 来源: 对照材料 点击:

 新疆小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2002)

  为巩固和扩大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全区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小煤矿的管理水平、装备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实现煤炭行业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01版)》(以下简称《规程》),结合新疆小煤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新疆小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2002)》。

 第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1、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必须至少有一名懂得煤炭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2、必须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出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3、必须针对矿井实际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组织实施,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4、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没有建立矿山救护队或辅助救护队的煤矿,必须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否则严禁生产。

 5、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矿井地质地形图、

 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岩层中的采区巷道,确定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第二条 安全培训 1、煤矿矿井长,法人代表及其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人数应满足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

 2、煤矿必须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配备必要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设备、设施。培训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执行。

 第三条 开 采 1、每一个开拓、掘进工作面开工前,每一采煤工作面回采前,都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必须严格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学习、考核、钳子、修改、再审批、再贯彻、再考核、再签字的十个环节。

 2、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30m。安全出口必须符合《规程》第十九条之规等。现有生产矿井出口间距离小于 30m 的,必须编制改造设计,按管理权限经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报煤矿安全监擦机构批准后,限期进行改造。出口间距离小于 15m 的,必须停产改造;小于 30m 大于 15m(含)的,在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安全

 监擦机构批准后可边生产边改造。井下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于 2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于同大堤面的安全出口连接。

 3、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规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除采区内的溜煤眼和开采急倾斜煤层时的小眼、毛巷外,其余巷道的净高不得小于 1.6 米,净宽不得小于 1.2 米。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4、井下所有巷道都应进行可靠的支护。布置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的采区巷道,确定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5、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分别通到进风、回风巷道。特殊情况下不能保持 2 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6、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明确采空区顶板控制方法。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所有受到威胁的区域必须停止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

 7、禁止在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

 8、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有栅栏。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物料时打开。倾角在 25°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

 止人员坠落的设施。

 第四条 通风 1、所有在用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规程》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行人巷道的最大风速应是减去人员所占断面后的风速。

 2、主要进风井口必须装设供热风设备,保证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在 2℃以上。

 3、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企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重新编制通风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4、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一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或安设 2 道联锁的正反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

 5、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测风并做好记录。所有用风地点必须有足够的风量,否则必须停止井下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再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应符合《规程》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7、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禁止采掘工作面进、回风通过采空区或冒落区。采用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 1 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

 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 1 条专用回风巷。严禁将一条巷道分为两段,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8、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装备 2 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

 其中 1 套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并保持经常运转。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停产时,严禁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必须安装防爆门。主要通风机应按要求进行性能测定。

 9、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反风试验。

 10、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等仪表。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

 11、井下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第五条 瓦斯、粉尘防治

 1、生产矿井必须每年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2、符合《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必需建立抽放瓦斯系统。抽放瓦斯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绘制抽放瓦斯管路系统图。

 3、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

 4、高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建控系统。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低瓦斯矿井,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己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无瓦

 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必须绘制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5、矿井必须按要求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和煤尘爆炸性试验。必须建立防尘供水系统,并绘制防尘管路系统图。

 第六条 防灭火 1、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 20m 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暖风道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

 2、矿井必须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鉴定结果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和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

 在自然发火期内能采完、并能及时予以封闭的工作面和采区,可不采取上述措施。

 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5、煤矿企业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6、井下永久性防火墙和所有密闭都应编号管理,并符合《规程》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7、必须在井下或地面建设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中必须储备足够的木材、红砖、水泥、砂等消防火材料和工具。

 8、自救器数量应保证下井人员每人一台,另有 5%的备用量;自救器应集中统一管理;每台自救器必须编号。

 第七条 电 气 1、矿井应有两回路可靠的电源线路。矿井采用单网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人员等的要求。

 井下变电(配)所、主要通风机、主要排水泵、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2、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3、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 1 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 1 次跳闸试验。

 4、不应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敷设电缆;禁止在不通风或风速低于《规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最小风速的巷道中敷设电缆。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

 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错施。溜放煤、矸、材料的溜到中严禁敷设电缆。

 5、井下电缆的选用必须符合《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6、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 10%。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7、电压在 36V 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需有保护接地。保护接地装置必须符合《规程》第四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运输提升 1、井下采用机车运输时,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2、采用人力推车时,巷道坡度不得大于 7‰。

 3、采用机械升降(运送)人员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当断绳时,防坠器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绞车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

 (2)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

 坠器。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连锁;1 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水平时, 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所区别,并符合《规程》第三百九十四条之规定。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

 (3)使用和保管提升钢丝绳必须遵守《规程》第三百九十八、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4)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必须符合《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

 5、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楔形连接装置。斜井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必须符合《规程》第四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6、提升绞午必须装设深度指示器、开始减速时能自动示警的警铃与不离开座位即能操纵的常用闸和保险闸,保险闸必须能自动发生制动作用。专为升降(运送)物料的提升绞车必须有防止过卷、限速、松绳保护装置。升降(运送)人员的提升绞车还必须有防止过速、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升降(运送)人员的主要提升装置必须配有正副司机。升降人员时,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

 第九条 防治水

 1、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口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2、井口的标高必须高出当地的历年最高洪水位。对现有低于最高洪

 水位的生产矿井井口,必须修筑堤坝或挡水墙、疏水沟或采取其它有效防排水措施。必须有防止河流、洪水等地表水体从塌陷区溃入井下的措施。

 3、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受地表水、断层水、老空水等水体威胁时,必须留防水煤柱。防水隔离煤(岩)柱的留设必须在矿井设计中规定。现有生产矿井没有矿井设计或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编制专门设计,按管理权限经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4、每个矿井应有排水管路系统图。应在井底附近建立水仓和排水设施。水仓总容积不得小于 4 小时的矿井正常涌水量。井下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 20 小时内排除矿井 24 小时的正常涌水量。井下工作泵和备用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小时内排除矿井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井下安装的水泵必须保持台台完好。

 5、受水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探水钻机。

 第十条 井下爆破

 1、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并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并符合《规程》第三百零四条之规定。井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 25m,其中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 400kg。出口处必须设有 1 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的活门。硐室内必须备有消防器材、砂箱。

 2、井下爆破必须使用水炮泥。采用放炮方法处理溜煤眼、放煤口堵塞时,必须使用刚性被筒炸药。

 3、必须配备并使用铜芯双股导线为爆破母线,随用随挂。

 第十一条 通信与照明

 1、矿井应有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手段。

 2、矿井内部必须建立调度通信系统,并有通信系统图。每一个采掘工作面和井下主要排水泵房、中央变(配)所、井底信号室、地面中央变(配)电所、绞车房、主要通风机房等主要硐室、机房必须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调度室必须有人 24 小时值班。调度记录必须齐全、完整。

 3、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井下主要硐室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地面通风机房、绞车房、变电所,矿调度室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十二条 辅助设施 1、煤矿企业必须建有职工宿舍.职工宿舍必须为砖混或砖木结构的平房或楼房。平房的高度不得低于 3m,楼房每—层的净高不得低于2.4m。单身职工的住房人均实际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4m2 带家属的职工的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6m2。禁止煤矿职工住地窝子和土房。

 2、煤矿企业必须建有职工浴室。浴室必须设有淋浴设施。浴室面积和设施应能满足职工每次升井后洗浴的需要。

 3、煤矿企业必须建有职工食堂或为煤矿职工提供炊事场所和设施. 4、煤矿企业必须建有召开班前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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