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表2016指标解释--公务员(参公)表格

发布时间:2020-11-15 来源: 对照材料 点击:

 2016 6 年 公务员 统计表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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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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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 表 人:

 (签字)

 报出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制 2016 年 10 月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 家 公 务 员 局

  目

 录

 填报说明………………………………………………………………………………………………………………………………………………………………………(1)

 第一表

  公务员数量变化情况……………………………………………………………………………………………………………………………………………(2)

 第二表

  公务员分布情况………………………………………………………………………………………………………………………………………………(6)

 第三表

  公务员基本情况(中央一级机关)…………………………………………………………………………………………………………………………(8)

 第四表

  公务员基本情况(中央设在地方机关)………………………………………………………………………………………………………………………(12)

 第五表

  公务员基本情况(省、区、市一级机关)……………………………………………………………………………………………………………………(16)

 第六表

  公务员基本情况(省、区、市设在地方机关)………………………………………………………………………………………………………………(20)

 第七表

  公务员基本情况(副省级市一级机关)……………………………………………………………………………………………………………………(24)

 第八表

  公务员基本情况(副省级市设在地方机关)………………………………………………………………………………………………………………(28)

 第九表

  公务员基本情况(市、地、州、盟机关)……………………………………………………………………………………………………………………(32)

 第十表

  公务员基本情况(县、市、区、旗机关)……………………………………………………………………………………………………………………(36)

 第十一表

 公务员年龄情况(乡、镇机关)…………………………………………………………………………………………………………………………(40)

 第十二表

  公务员年龄情况(中央一级机关)………………………………………………………………………………………………………………………(42)

 第十三表

  公务员年龄情况(中央设在地方机关)……………………………………………………………………………………………………………………(50)

 第十四表

  公务员年龄情况(省、区、市一级机关)…………………………………………………………………………………………………………………(58)

 第十五表

  公务员年龄情况(省、区、市设在地方机关)……………………………………………………………………………………………………………(66)

 第十六表

  公务员年龄情况(副省级市一级机关)……………………………………………………………………………………………………………………(74)

 第十七表

  公务员年龄情况(副省级市设在地方机关)………………………………………………………………………………………………………………(82)

 第十八表

  公务员年龄情况(市、地、州、盟机关)…………………………………………………………………………………………………………………(90)

 第十九表

  公务员年龄情况(县、市、区、旗机关)…………………………………………………………………………………………………………………(98)

 第二十表

 公务员年龄情况(乡、镇机关)…………………………………………………………………………………………………………………………(106)

  第二十一表

 本年内录用公务员来源及年龄情况………………………………………………………………………………………………………………………(110)

 第二十二表

 本年内退休公务员基本情况……………………………………………………………………………………………………………………………(112)

 第二十三表

 公务员晋升职务情况(中央一级机关)…………………………………………………………………………………………………………………(114)

 第二十四表

 公务员晋升职务情况(中央设在地方机关)……………………………………………………………………………………………………………(116)

 第二十五表

 公务员晋升职务情况(省、区、市一级机关)…………………………………………………………………………………………………………(118)

 第二十六表

 公务员晋升职务情况(省、区、市设在地方机关)……………………………………………………………………………………………………(120)

 第二十七表

 公务员晋升职务情况(副省级市一级机关)……………………………………………………………………………………………………………(122)

 第二十八表

 公务员晋升职务情况(副省级市设在地方机关)………………………………………………………………………………………………………(124)

 第二十九表

 公务员晋升职务情况(市、地、州、盟机关)…………………………………………………………………………………………………………(126)

 第三十表

 公务员晋升职务情况(县、市、区、旗机关)……………………………………………………………………………………………………(128)

 第三十一表

 公务员晋升职务情况(乡、镇机关)……………………………………………………………………………………………………………………(130)

 第三十二表

 公务员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情况…………………………………………………………………………………………………………………(132)

 第三十三表

 公务员交流情况 …………………………………………………………………………………………………………………………………………(134)

 第三十四表

 公务员上年度考核情况……………………………………………………………………………………………………………………………………(136)

 第三十五表

 公务员免职、降职、辞去公职、辞退、辞去领导职务、受奖惩和申诉情况………………………………………………………………(138)

 第三十六表

 公务员参加培训情况……………………………………………………………………………………………………………………………………(142)

 第三十七表

 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级分布和晋升情况…………………………………………………………………………………………………………………(144)

 第三十八表 女性公务员基本情况………………………………………………………………………………………………………………………………(146)

 第三十九表 女性公务员年龄情况 ………………………………………………………………………………………………………………………………(150)

 第四十表 少数民族公务员基本情况…………………………………………………………………………………………………………………………………(158)

 第四十一表 少数民族公务员年龄情况…………………………………………………………………………………………………………………………………(162)

 第四十二表 非中共党员的公务员基本情况……………………………………………………………………………………………………………………………(170)

 第四十三表 非中共党员的公务员年龄情况……………………………………………………………………………………………………………………………(174)

  第四十四表

 公务员基本情况(总表)…………………………………………………………………………………………………………………………………(182)

 第四十五表

 公务员年龄情况(总表)…………………………………………………………………………………………………………………………………(186)

 第四十六表

 公务员晋升职务情况(总表)……………………………………………………………………………………………………………………………(194)

  填报说明

 一、统计范围与对象 本报表统计范围为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的公务员,以及暂缓登记的试用期人员。

 二、统计分工 1. 政府班子正职以及在上述统计范围内的机关没有兼职的政府班子副职,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统计。

 2.乡镇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专职党委委员,以及人大主席、副主席,由组织部门分别按照党的机关公务员和人大机关公务员统计;乡镇机关其他公务员由人事部门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统计。

 3.公务员原则上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4.公务员担任两个及以上不同层次职务的,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较高职务统计。

 5.援疆、援藏、援青、对口支援、扶贫、挂职锻炼干部,由派出单位负责统计。

 6.政协派驻乡(镇)的联络站、法院派驻乡(镇)的法庭等派驻单位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负责统计。

 三、报告期 表中公务员基本情况的数字统计截止时间为本年的 12 月 31 日。公务员数量变化情况的数字统计起止时间为本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四、填报要求 1.认真核对公务员原始登记材料,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准确。

 2.上报的统计报表要经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名,加盖公章。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于规定的上报日期之前,按照工作隶属关系通过机要或派专人向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报送《公务员统计表》A4 纸型打印件 1 份以及对统计数字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异常变化等问题的文字说明 1 份,同时报送全部资料的电子文档 1 份。

 五、本报表指标解释仅限公务员统计工作使用。

  第一表 公务员数量变化情况

 一、指标解释 1.本表统计公务员数量的变化情况。

 2.录用:指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3.军转干部安置:指军队、武警部队中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出现役后安置的公务员。

 4.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指根据《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从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5.国有企事业单位整建制转入:指因国有企事业单位整建制或部分内设机构整建制转为(并入)机关而进入机关的公务员。

 6.选举登记: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的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在任期内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予以登记的公务员。

 7.参照管理机关(单位)调入:指从参照管理机关(单位)交流到本机关工作的公务员。

 8.公开遴选:指根据《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公开遴选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或参照管理单位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

 9.参照管理机关(单位)整建制转入:指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撤并、重组或管理体制变化等原因,由参照管理机关(单位)整建制或部分内设机构整建制划入本机关的公务员。

 10.实施公务员法机关调入:指从其他实施公务员法机关转任到本机关工作的公务员。

 11.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整建制转入:指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撤并、重组或管理体制变化等原因,由其他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整建制或部分内设机构整建制划入本机关的公务员。

 12.退休:指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公务员。

 13.辞去公职:指根据《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申请中止与任免机关任用关系并经任免机关审批同意辞去公职的公务员。

 14.辞退:指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被任免机关解除任用关系的公务员。

 15.开除:指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被机关给予开除处分的公务员。

 16.非正常死亡: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与之相对的正常死亡,则指由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例如病死或老死。

 17.调到国有企事业单位:指从本机关调到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公务员。

 18.整建制转到国有企事业单位:指因机关整建制或部分内设机构整建制转为(并入)国有企事业单位而离开机关的公务员。

 19.因选举退出登记: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的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因卸任不继续在机关任公务员职务的公务员。

 20.调到参照管理机关(单位):指从本机关交流到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的公务员。

 21.被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录用:指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参照管理人员的公务员。

 22.整建制转到参照管理机关(单位):指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撤并、重组或管理体制变化等原因,整建制或部分内设机构整建制划转到参照管理机关(单位)的公务员。

 23.调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指从本机关转任到其他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工作的公务员。

 24.被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录用:指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其他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公务员。

 25.整建制转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指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撤并、重组或管理体制变化等原因,整建制或部分内设机构整建制划转到其他实施公务员法机关的公务员。

 26.本年末实有数:指统计截止时间的实有公务员人数。

 27.本年末机构数:指统计截止时间的实有机关(具有独立组织机构代码)数。

 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5+行 8+行 11+···+行13 2.行 2=行 3+行 4 3.行 5=行 6+行 7 4.行 8=行 9+行 10 5.列2=列3+···+列12+列14+列15+列17+列18 6.列 12≥列 13 7.列 15≥列 16 8.列19=列20+列22+···+列25+列27+···+列32+列34+···+列36+列38+···+列40 9.列 20≥列 21 10.列 25≥列 26 11.列 32≥列 33 12.列 36≥列 37 13.列 41=列 1+列 2-列 19 14.列 43=列 42-列 41 15.列 44=列 42-列 1

 第二表

 公务员分布情况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公务员在各类机关的数量分布情况。

 乡(镇)机关公务员按如下办法填写:

 1.乡(镇)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和专职党委委员填写在“中国共产党机关”栏; 2.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填写在“人大机关”栏。

 3.乡镇机关其他公务员填写在“行政机关”栏。

 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5+行 8+行 11+···+行 13 2.行 2=行 3+行 4 3.行 5=行 6+行 7 4.行 8=行 9+行 10 5.列 1=列 2+···+列 8 表间关系:

 1.[第二表,行 h,列 1]=[第一表,行 h,列 42],h=1,···,13

 第三表

 公务员基本情况(中央一级机关)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中央一级机关的公务员基本情况。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已进入员额,确定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法官、检察官按照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填报。

 1.中共党员:指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民主党派成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共青团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2.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指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人员。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位的,按获得的最高学位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位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位栏。

 3.兼任下级领导职务:指公务员在担任较高层次职务的同时,兼任下级领导职务。

 4.基层工作经历: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历的,按最高学历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

 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尚未获得新的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获得高中、中等技工学历的,统计在“中专及以下”栏。

 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而未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1970 年至 1976 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

 6.任现职务层次年限: 指担任现任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任现职前在其他部门或其他岗位担任同一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任领导职务前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21 2.行 2=行 3+···+行 20 3.行 21=行 22+···+行 33 4.列 1 分别≥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列 9 5.列 1≥列 5+列 6+列 7 6.列 1=列 10+···+列 13=列 14+···+列 23 表间关系:

 1.[第三表,行 1,列 1]=[第一表,行 3,列 42]

 第四表

 公务员基本情况(中央设在地方机关)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中央设在地方的机关公务员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按照套改后的职务序列填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已进入员额,确定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法官、检察官按照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填报。

 1.中共党员:指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民主党派成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共青团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2.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指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人员。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位的,按获得的最高学位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位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位栏。

 3.兼任下级领导职务:指公务员在担任较高层次职务的同时,兼任下级领导职务。

 4.基层工作经历: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历的,按最高学历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

 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尚未获得新的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获得高中、中等技工学历的,统计在“中专及以下”栏。

 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而未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1970 年至 1976 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

 6.任现职务层次年限: 指担任现任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任现职前在其他部门或其他岗位担任同一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任领导职务前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7.层次:统计中央设各级地方的公务员分职务层次数量情况。在统计中央设在各级地方时,以机构职能权限为依据,业务管辖权在数省(区、市)或一省(区、市)的机构其本级内设机构全体公务员统计在“中央设在省(区、市)”列,设在市、县、乡三级依此类推。

 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21+行 31 2.行 2=行 3+···+行 20 3.行 21=行 22+···+行 30 4.行 31=行 32+···+行 43 5.列 1 分别≥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列 9 6.列 1≥列 5+列 6+列 7 7.列 1=列 10+···+列 13=列 14+···+列 23=列 24+···+列 27 表间关系:

 1.[第四表,行 1,列 1]=[第一表,行 4,列 42]

 第五表

 公务员基本情况(省、区、市一级机关)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省、区、市一级机关的公务员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按照套改后的职务序列填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已进入员额,确定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法官、检察官按照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填报。

 1.中共党员:指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民主党派成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共青团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2.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指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人员。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位的,按获得的最高学位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位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位栏。

 3.兼任下级领导职务:指公务员在担任较高层次职务的同时,兼任下级领导职务。

 4.基层工作经历: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历的,按最高学历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

 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尚未获得新的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获得高中、中等技工学历的,统计在“中专及以下”栏。

 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而未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1970 年至 1976 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

 6.任现职务层次年限: 指担任现任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任现职前在其他部门或其他岗位担任同一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任领导职务前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21+行 31 2.行 2=行 3+···+行 20 3.行 21=行 22+···+行 30 4.行 31=行 32+···+行 43 5.列 1 分别≥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列 9 6.列 1≥列 5+列 6+列 7 7.列 1=列 10+···+列 13=列 14+···+列 23 表间关系:

 1.[第五表,行 1,列 1]=[第一表,行 6,列 42]

 第六表

 公务员基本情况(省、区、市设在地方机关)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省、区、市设在地方的机关公务员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按照套改后的职务序列填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已进入员额,确定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法官、检察官按照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填报。

 1.中共党员:指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民主党派成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共青团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2.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指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人员。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位的,按获得的最高学位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位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位栏。

 3.兼任下级领导职务:指公务员在担任较高层次职务的同时,兼任下级领导职务。

 4.基层工作经历: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历的,按最高学历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

 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尚未获得新的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获得高中、中等技工学历的,统计在“中专及以下”栏。

 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而未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1970 年至 1976 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

 6.任现职务层次年限: 指担任现任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任现职前在其他部门或其他岗位担任同一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任领导职务前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7.层次:统计省、区、市设在省内各级地方的公务员分职务层次数量情况。在统计省、区、市设在省内各级地方时,以机构职能权限为依据,业务管辖权在数市(地、州、盟)或一市(地、州、盟)的机构其本级内设机构全体公务员统计在“省区市设在市(地、州、盟)”列,设在县、乡两级依此类推。

 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21+行 31 2.行 2=行 3+···+行 20 3.行 21=行 22+···+行 30 4.行 31=行 32+···+行 43 5.列 1 分别≥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列 9 6.列 1≥列 5+列 6+列 7 7.列 1=列 10+···+列 13=列 14+···+列 23=列 24+···+列 26 表间关系:

 1.[第六表,行 1,列 1]=[第一表,行 7,列 42]

 第七表

 公务员基本情况(副省级市一级机关)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副省级市一级机关的公务员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按照套改后的职务序列填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已进入员额,确定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法官、检察官按照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填报。

 1.中共党员:指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民主党派成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共青团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2.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指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人员。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位的,按获得的最高学位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位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位栏。

 3.兼任下级领导职务:指公务员在担任较高层次职务的同时,兼任下级领导职务。

 4.基层工作经历: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历的,按最高学历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

 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尚未获得新的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获得高中、中等技工学历的,统计在“中专及以下”栏。

 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而未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1970 年至 1976 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

 6.任现职务层次年限: 指担任现任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任现职前在其他部门或其他岗位担任同一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任领导职务前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21+行 31+行 44 2.行 2=行 3+···+行 20 3.行 21=行 22+···+行 30 4.行 31=行 32+···+行 43 5.行 45≤行 9 6.行 46≤行 10 7.列 1 分别≥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列 9 8.列 1≥列 5+列 6+列 7 9.列 1=列 10+···+列 13=列 14+···+列 23 表间关系:

 1.[第七表,行 1,列 1]=[第一表,行 9,列 42]

 第八表

 公务员基本情况(副省级市设在地方机关)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副省级市设在地方的机关公务员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按照套改后的职务序列填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已进入员额,确定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法官、检察官按照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填报。

 1.中共党员:指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民主党派成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共青团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2.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指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人员。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位的,按获得的最高学位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位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位栏。

 3.兼任下级领导职务:指公务员在担任较高层次职务的同时,兼任下级领导职务。

 4.基层工作经历: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历的,按最高学历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

 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尚未获得新的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获得高中、中等技工学历的,统计在“中专及以下”栏。

 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而未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1970 年至 1976 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

 6.任现职务层次年限: 指担任现任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任现职前在其他部门或其他岗位担任同一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任领导职务前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7.层次:统计副省级市设在市内各级地方的公务员分职务层次数量情况。在统计副省级市设在市内各级地方时,以机构职能权限为依据,业务管辖权在数县(市、区、旗)或一县(市、区、旗)的机构其本级内设机构全体公务员统计在“副省级市设在县(市、区、旗)”列,设在乡(镇)依此类推。

 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21+行 31+行 44 2.行 2=行 3+···+行 20 3.行 21=行 22+···+行 30 4.行 31=行 32+···+行 43 5.行 45≤行 9 6.行 46≤行 10 7.列 1 分别≥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列 9 8.列 1≥列 5+列 6+列 7 9.列 1=列 10+···+列 13=列 14+···+列 23=列 24+列 25 表间关系:

 1.[第八表,行 1,列 1]=[第一表,行 10,列 42]

 第九表

 公务员基本情况(市、地、州、盟机关)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市、地、州、盟所属机关的公务员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按照套改后的职务序列填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已进入员额,确定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法官、检察官按照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填报。

 1.中共党员:指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民主党派成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共青团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2.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指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人员。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位的,按获得的最高学位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位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位栏。

 3.兼任下级领导职务:指公务员在担任较高层次职务的同时,兼任下级领导职务。

 4.基层工作经历: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历的,按最高学历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

 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尚未获得新的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获得高中、中等技工学历的,统计在“中专及以下”栏。

 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而未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1970 年至 1976 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

 6.任现职务层次年限: 指担任现任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任现职前在其他部门或其他岗位担任同一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任领导职务前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21+行 31 2.行 2=行 3+···+行 20 3.行 21=行 22+···+行 30 4.行 31=行 32+···+行 43 5.列 1 分别≥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列 9 6.列 1≥列 5+列 6+列 7 7.列 1=列 10+···+列 13=列 14+···+列 23 表间关系:

 1.[第九表,行 1,列 1]=[第一表,行 11,列 42]

 第十表

 公务员基本情况(县、市、区、旗机关)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县、市、区、旗所属机关的公务员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按照套改后的职务序列填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已进入员额,确定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法官、检察官按照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填报。

 1.中共党员:指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民主党派成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共青团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2.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指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人员。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位的,按获得的最高学位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位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位栏。

 3.兼任下级领导职务:指公务员在担任较高层次职务的同时,兼任下级领导职务。

 4.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历的,按最高学历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

 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尚未获得新的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获得高中、中等技工学历的,统计在“中专及以下”栏。

 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而未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1970 年至 1976 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

 5.任现职务层次年限: 指担任现任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任现职前在其他部门或其他岗位担任同一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任领导职务前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21+行 31+行 44 2.行 2=行 3+···+行 20 3.行 21=行 22+···+行 30 4.行 31=行 32+···+行 43 5.行 45≤行 9 6.行 46≤行 10 7.列 1 分别≥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 8.列 1≥列 5+列 6+列 7 9.列 1=列 9+···+列 12=列 13+···+列 22 表间关系:

 1.[第十表,行 1,列 1]=[第一表,行 12,列 42]

 第十一表

 公务员基本情况(乡、镇机关)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乡、镇机关的公务员基本情况。

 1.中共党员:指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民主党派成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共青团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2.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指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人员。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位的,按获得的最高学位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位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位栏。

 3.兼任下级领导职务:指公务员在担任较高层次职务的同时,兼任下级领导职务。

 4.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历的,按最高学历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

 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尚未获得新的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获得高中、中等技工学历的,统计在“中专及以下”栏。

 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而未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1970 年至 1976 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

 5.任现职务层次年限: 指担任现任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任现职前在其他部门或其他岗位担任同一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任领导职务前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二、逻辑关系 1.行 1=行 2+···+行 19 2.列 1 分别≥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 3.列 1≥列 5+列 6+列 7 4.列 1=列 9+···+列 12=列 13+···+列 22 表间关系:

 1.[第十一表,行 1,列 1]=[第一表,行 13,列 42]

 第十二表

 公务员年龄情况(中央一级机关)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中央一级机关的公务员年龄情况。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已进入员额,确定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法官、检察官按照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填报。

 1.年龄:指至统计数字截止时间的实足年龄(周岁)。

 如:1966 年 12 月出生的干部,在 2016 年 12月 31 日统计时计算为 50 周岁;而 1967 年 1 月出生的干部,则计算为 49 周岁。

  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21 2.行 2=行 3+···+行 20 3.行 21=行 22+···+行 33 4.列 1=列 2+···+列 48 5.列 50=列 49÷列 1 6. 列 49≥列 2×18+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6 7. 列 49≤列 2×20+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8 表间关系:

 1.[第十二表,行 h,列 1]=[第三表,行 h,列 1],h=1,···,33

 第十三表

 公务员年龄情况(中央设在地方机关)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中央设在地方的机关公务员年龄情况。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按照套改后的职务序列填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已进入员额,确定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法官、检察官按照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填报。

 1.年龄:指至统计数字截止时间的实足年龄(周岁)。

 如:1966 年 12 月出生的干部,在 2016 年 12月 31 日统计时计算为 50 周岁;而 1967 年 1 月出生的干部,则计算为 49 周岁。

  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21+行 31 2.行 2=行 3+···+行 20 3.行 21=行 22+···+行 30 4.行 31=行 32+···+行 43 5.列 1=列 2+···+列 48 6.列 50=列 49÷列 1 7. 列 49≥列 2×18+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6 8. 列 49≤列 2×20+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8 表间关系:

 1.[第十三表,行 h,列 1]=[第四表,行 h,列 1],h=1,···,43

 第十四表

 公务员年龄情况(省、区、市一级机关)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省、区、市一级机关的公务员年龄情况。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按照套改后的职务序列填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已进入员额,确定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法官、检察官按照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填报。

 1.年龄:指至统计数字截止时间的实足年龄(周岁)。

 如:1966 年 12 月出生的干部,在 2016 年 12月 31 日统计时计算为 50 周岁;而 1967 年 1 月出生的干部,则计算为 49 周岁。

  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21+行 31 2.行 2=行 3+···+行 20 3.行 21=行 22+···+行 30 4.行 31=行 32+···+行 43 5.列 1=列 2+···+列 48 6.列 50=列 49÷列 1 7. 列 49≥列 2×18+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6 8. 列 49≤列 2×20+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8 表间关系:

 1.[第十四表,行 h,列 1]=[第五表,行 h,列 1],h=1,···,43

 第十五表

 公务员年龄情况(省、区、市设在地方机关)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省、区、市设在地方的机关公务员年龄情况。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按照套改后的职务序列填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已进入员额,确定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法官、检察官按照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填报。

 1.年龄:指至统计数字截止时间的实足年龄(周岁)。

 如:1966 年 12 月出生的干部,在 2016 年 12月 31 日统计时计算为 50 周岁;而 1967 年 1 月出生的干部,则计算为 49 周岁。

  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21+行 31 2.行 2=行 3+···+行 20 3.行 21=行 22+···+行 30 4.行 31=行 32+···+行 43 5.列 1=列 2+···+列 48 6.列 50=列 49÷列 1 7. 列 49≥列 2×18+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6 8. 列 49≤列 2×20+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8 表间关系:

 1.[第十五表,行 h,列 1]=[第六表,行 h,列 1],h=1,···,43

 第十六表

 公务员年龄情况(副省级市一级机关)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副省级市一级机关的公务员年龄情况。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按照套改后的职务序列填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已进入员额,确定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法官、检察官按照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填报。

 1.年龄:指至统计数字截止时间的实足年龄(周岁)。

 如:1966 年 12 月出生的干部,在 2016 年 12月 31 日统计时计算为 50 周岁;而 1967 年 1 月出生的干部,则计算为 49 周岁。

  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21+行 31+行 44 2.行 2=行 3+···+行 20 3.行 21=行 22+···+行 30 4.行 31=行 32+···+行 43 5.行 45≤行 9 6.行 46≤行 10 7.列 1=列 2+···+列 48 8.列 50=列 49÷列 1 9. 列 49≥列 2×18+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6 10. 列 49≤列 2×20+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8 表间关系:

 1.[第十六表,行 h,列 1]=[第七表,行 h,列 1],h=1,···,46

 第十七表

 公务员年龄情况(副省级市设在地方机关)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副省级市设在地方的机关公务员年龄情况。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按照套改后的职务序列填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已进入员额,确定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法官、检察官按照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填报。

 1.年龄:指至统计数字截止时间的实足年龄(周岁)。

 如:1966 年 12 月出生的干部,在 2016 年 12月 31 日统计时计算为 50 周岁;而 1967 年 1 月出生的干部,则计算为 49 周岁。

  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21+行 31+行 44 2.行 2=行 3+···+行 20 3.行 21=行 22+···+行 30 4.行 31=行 32+···+行 43 5.行 45≤行 9 6.行 46≤行 10 7.列 1=列 2+···+列 48 8.列 50=列 49÷列 1 9. 列 49≥列 2×18+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6 10. 列 49≤列 2×20+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8 表间关系:

 1.[第十七表,行 h,列 1]=[第八表,行 h,列 1],h=1,···,46

 第十八表

 公务员年龄情况(市、地、州、盟机关)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市、地、州、盟所属机关的公务员年龄情况。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按照套改后的职务序列填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已进入员额,确定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法官、检察官按照法官、检察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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