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采编管理(例文)

发布时间:2020-11-21 来源: 对照材料 点击:

 门户网站信息采编、审核及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自治区国资委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机制,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国资委信息服务和交互窗口,其功能定位如下:

 (一)

 政务公开——实现国资委政务公开; (二)

 信息获取——获取国资监管业务参考信息; (三)

 信息交互——实现国资委人员与监管企业、市国资委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在线信息交互和业务处理; (四)

 企业宣传——宣传监管企业的经营管理动态; (五)

 辅助功能——辅助实现站内信息快速定位。

 第三条 门户网站主要服务于国资监管机构人员、国有企业人员、投资商和其他对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工作感兴趣的人员 。

 第四条 门户网站托管在第三方机房,网站信息由国资委办公室负责监管,同时设立信息主管、系统维护员、信息员、采编人员、汇编人员、审核人员、发布人员等岗位,各岗位职能如下:

 (一)

 信息主管:负责网站信息从采集、汇总、编排、审核到发布的全过程的管理,负责对各项工作的监督和评价。

 (二)

 系统维护员:负责网站硬软件环境的日常维护,以及数据备份工作(鉴于网站托管在第三方服务商机房,系统维护员由第三方服务商指派)。

 (三)

 信息员:由委各处室、各监管企业、各市国资委、广西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信息联络人员,负责收集和报送本单位信息。

 (四)

 采编员:从事关联网站信息的采编。

 (五)

 汇编员:从事各处室、各企业、各市国资委信息的催报和监督工作,并接收、汇总、修正和分类信息,然后交由信息审核人员审核。

 (六)

 审核员:从事汇总人员和采集人员所采编的信息的审核把关,过滤掉敏感信息和涉密信息。

 (七)

 发布员:从事信息发布工作,要求掌握网站页面设计和动画制作技术以及网站后台管理系统操作技能,负责将审核人员审核完成的稿件发布到网站上。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门户网站所发布的信息主要有三类:自治区国资委对外政务公开的信息、从外部获取的国资研究和经验参考信息、宣传国有企业的信息。

 第六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来源于自治区国资委各部门、各市国资委、各监管企业、各相关网站(联盟网站)。

 第七条 门户网站重点栏目信息的采集实行信息员和采编员负责制,责任分工见附件 2,各单位应根据分工,指定专人担当信息员职责。

 第八条 各单位要保证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一旦有新的信息,及时成文并报送到汇编员处,努力保证各动态栏目每日都有新的信息发布。相对静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提交;动态信息应在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告信息及时提交。

 第九条 各单位在报送信息时要先进行信息的内部审核,确信无误后才能报送给汇编员。

 第十条 所有报送信息以电子文档方式(可带图表)提供,“推荐企业”和“推荐产品”栏目要提供数码图片和宣传材料(或链接)。

 第十一条 采编员采编信息时要保证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只能从联盟网站采编信息,并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二条 汇编员对信息员和采编员报送和采集的信息进行汇总,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确认后报送审核员,公告信息及时报送审核员 。

 第十三条 汇编员负责对信息员和采编员的工作进行督促和统计评价,按季度通报各信息员和采编员的工作绩效(综合信息报送条数、文字量、信息采纳条数等指标)。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实行信息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门户网站对外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五条 由自治区国资委党群工作处指定专人担当审核员,负责审核从汇编员报送的各类稿件。

 第十六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

 有无涉密信息;

 (二)

 有无敏感信息; (三)

 发布时机是否适宜; (四)

 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五)

 采编信息的合法性及是否注明出处; (六)

 安全保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上网的信息。

 第十七条 审核时限为 2 个工作日(公告信息及时审核),经审核后可以发布的稿件,交由发布员发布。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 指派专人担当发布员,及时将审核后的稿件发布到相应栏目,发布时限为两个工作日内,公告信息及时发布。

 第十九条 发布员须据实发布信息,不得私自更改审核后的稿件内容,不得私自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

 第二十条 需要托管单位协助发布的信息,由发布员负责与托管单位联系,信息传递方式必须安全,托管单位必须据实发布,不得私自更改稿件内容,不得私自发布非我委委托发布的信息。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系统维护员要做好网站数据备份工作,每日有软盘备份,每周有硬盘备份,每月有光盘备份,光盘备份交由信息主管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系统维护人员要及时清理网站过时数据,各栏目数据条目超过 200 条时,即进行清理,清理时按照对特定时间点前的数据进行备份后清除的原则进行,清理后形成的数据库文件,要交由信息主管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门户网站新增栏目和改版建议,由各单位或个人向信息主管反馈,信息主管整理后上报,经委领导批准后集中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按要求为门户网站提供信息和进行信息更新维护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对于信息采集和审核把关不严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造成泄密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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