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扶持政策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9-08-10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摘 要: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迅速,对于推动高等教育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政府在推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通过分析民办高等教育面临的发展困境及现有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扶持政策的对策建议,为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关键词:政府;民办高等教育;扶持政策
  我国的民办教育历史悠久,民办高等教育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发展科学技术、输送高端人才、提升综合国力的主力军。但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之路却布满荆棘。政府是公共事业的指导者和维护者,在为民办高校的发展之路扫除障碍方面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有义务、有条件在政策上给予民办高校更多的扶持。
  一、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困境
  (一)身份上的困境
  近年来,歧视民办学校的政策仍在延续,甚至新的歧视性政策还在出台,在观念上矮化民办学校的身份与地位。整个社会对民办学校“另眼相看”、“心存疑虑”,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的名分存在不同。公办学校是事业单位,而民办学校是民间非企业组织,或叫“民间组织”、“社会组织”。
  (二)资金上的困境
  1.民办高等教育资金短缺
  办学经费渠道单一且不稳定。相对公办院校来说,民办院校的办学经费主要依靠学生的学费,由于生源的不稳定使办学经费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加上民办高校融资渠道单一,一方面,缺乏社会捐赠机制上的激励,导致社会及个人捐赠稀少,另一方面,又使民办高校资金短缺的问题雪上加霜。
  2.税收优惠政策无法保障
  第一,法人属性模糊,不能享受事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第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难度大,不能享受和公办教育的同等待遇,造成民办院校与公办院校事实上的不平等境遇。第三,如何适用国家有关学校税收优惠政策,界限不清晰。这种做法表面上把民办学校当作非营利组织,事实上又把民办学校视为盈利机构。有些地区还出现对民办学校补征企业所得税的现象。第四,视同企业缴税,有违公益属性。完全将营利性学校等同一般企业对待,民办学校则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10多种税。
  (三)人才上的困境
  一方面,生源质量较差。由于民办高校在社会上的认可度低、学费相对高昂、学生的待遇得不到保障等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导致民办高校很难吸引品学兼优的学生,而大部分录取者是落榜考生,生源质量无从保障。
  另一方面,教师队伍不稳定。虽然众多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由于对民办学校教师的不公平待遇,在民办学校工作的公办教师总有后顾之忧,认为回到公办学校工作才是最好的归宿,导致大部分公办教师回流归队。
  二、现有的扶持政策及存在问题
  (一)现有的扶持政策可操作性差
  政府出臺的许多扶持政策大多只停留在政策层面,无法落到实处。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但缺乏更为具体的激励政策,出于贷款风险及自身利益考虑,民办高校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依然困难重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法律地位平等,民办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但在实施过程中,这成了一纸空文。政府“官尊民卑”观念严重,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认识存在很多误区,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政治认同和价值判断出现了严重偏差,导致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无法保障。
  (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大学的社会参与度不断扩大,有关民办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出现不衔接、不配套和自相矛盾的条款,形成隐性壁垒,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
  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后,民办教育事业被定义为公益事业,规定民办院校具有法人条件,但没有明确法人属性,也没有出台具体办法。“民办非企业法人”并非“事业”法人,行政部门把民办院校作为“企业”法人对待,税收按企业规定办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认定的条件之一是“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此规定导致大多数民办学校无法获得免税资格,从而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三)政府对民办高校管理上存在偏差
  在对民办高校的管理模式上,政府习惯沿用对公办高校的管理方法,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受到了政府的强制干预,导致民办学校在招生计划、专业设置、学历授予、质量评估方面均受到诸多限制,无法发挥民办学校办学自主且机动灵活的优势。
  三、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扶持政策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在制度上的扶持政策
  1.思想上正视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
  要转变思想,不分投入体制,树立公办民办都是党办都是国办的观念,树立“公办、民办教育一体化”的教育体系观,把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纳入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教育业绩评估上来。政府和其职能部门要改变“国家主义”的观念,正视民办学校在我国经济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确立“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理念,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公平竞争与合作。
  2.法律法规保障
  构建完备的民办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在学校法人属性平等、学校税费平等、教师保障平等等方面,清理政策和法律上的障碍,改变目前事实上存在的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歧视现象。加强对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研究,使民办教育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取得应有的理论地位。另一方面,制定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有关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银行贷款、建设用地、教师权益保障等各项法律条例,形成完善的民办教育法律政策体系,切实改变现有法律过于原则化、操作性差的状况,保障民办教育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同时,加强《民办教育促进法》与部门法律法规的协调与清理,解决法律法规之间的内在冲突,实现民办教育的同等法律地位。此外,政府要抓好民办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有关部门的执法职责与分工,完善执法程序,提高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认识,把重视加强民办教育法制工作、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作为衡量职能转变的重要标志和考核领导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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