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学费问题探讨高等教育学费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9-08-11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摘 要】 高等教育学费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在对高等教育收费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从高等教育成本、学生及其家庭支付能力、高等教育预期净收益和政府、社会责任角度探讨了高等教育学费标准较高的问题,文章认为建立合理学费标准需要以高等教育成本、学生及其家庭支付能力、高等教育预期净收益以及政府、社会的责任等为依据,实现社会、高校、学生三者利益的均衡。
  【关键词】 高等教育;学费;标准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3)4-000-02
  一、高等教育收费的理论分析
  (一)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理论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理解,教育成本即“社会为完成教育服务活动而耗费的资源的经济价值”,[1]划分为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两者均包含社会成本和个人成本。一般情况下只探讨高等教育的直接成本,即政府经费投入和学生学杂费等。高等教育需要通过配置先进的现代化教学设备以反映并代表社会上先进的科学文化水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高等教育是一种成本高且不断递增的产业。
  美国经济学家约翰斯顿在《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英国、联邦德国、法国、瑞典和美国的学生财政资助》一书中最先把教育成本与学费联系了起来,并对两者关系进行了考察,从而创立了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理论。[1]约翰斯顿教授认为:高等教育成本至少包括教学成本、科研支出、学生生活支出、放弃的收益四个方面;高等教育是有收益的活动,它满足了多个主体的需要。其中,受益人包括了政府、企业、家庭、雇主和个人,所以政府、企业、家庭、雇主以及个人等应该共同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约翰斯顿的理论为高等教育向谁收费的问题提供了经济学依据。高等教育的成本补偿是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确定的依据之一。[2]
  (二)高等教育收益率理论
  20世纪60年代初,因为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提出了著名的“人力资本理论”,即教育是最重要的人力资本投资。高等教育作为一种人力资本投资具有较高的收益率,无论是对直接接受教育的个人还是对社会而言。相关研究表明:人力资本存量相对较小的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高等教育投资的个人收益率通常是社会收益率的两倍。[3]“谁受益谁付费”,受教育者通过接受教育使得自身资源配置能力得以提高,预期收入和福利增加,职位晋升机会增多,流动机会也相应增加,甚至产生代际效应等,作为受益者的个人应该支付投资成本,即缴纳一定的学费。约翰斯顿教授也提出,在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过程中应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利益获得原则,即谁从中获益,谁支付经费,受益多者多负担,受益少者少负担;二是能力支付原则,能力强者多负担,能力弱者少负担。[4]
  (三)高等教育的性质
  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逊于1954年创立了公共产品理论,依据产品或服务在消费上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分为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高等教育既不是在消费上具有完全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私人产品,也不是在消费上完全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它兼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成分,属于准公共产品。政府与消费者(受教育者)应共同负担其成本。学费从性质来说就是准公共产品——高等教育的收费,受教育者直接负担的形式就是学费。
  二、学费标准现存问题
  高等教育的成本—收益规律未能很好地体现在高等教育学费标准上,在高等教育总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接受高等教育的预期净收益却没有增加,部分家庭投资于高等教育的积极性受挫,贫困地区中低收入家庭子女选择放弃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总体来说,目前高等教育学费标准较高,没有完全考虑到高等教育的成本、学生及其家庭支付能力和高等教育预期净收益等方面。
  (一)高等教育的成本
  教育成本,指培养一名学生所需的费用,高等教育成本一般体现为高等教育生均成本,即高等学校为实现教育的基本职能,并达到教学质量的基本标准,在一定的会计期间(一年)所必须发生的,平均用于每个学生的直接支出和应计费用的总和。[5]高等教育成本是影响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主要且直接的因素。高等教育成本越高,收费标准就相应越高,反之亦然。一般理工类高等教育的成本比文史类高,其收费标准也理应比文史类高。
  从理论上来说,高等教育成本是高等教育学费的最低经济界限,高等教育价格与成本之间呈正向变动的关系,即高等教育学费随高等教育成本的升降而涨跌。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观点是:高等教育价格为学校运行成本的25%-30%。我国大多学者也认为:确定学费标准是将高等教育生均经常性成本的20%-30%由受教育者分担,据此计算出的学费应是3000元左右。而目前我国高校除师范类院校外,基本学费都在5000左右,民办高校更是突破10000元,明显高于3000元的标准。
  (二)學生及其家庭支付能力
  对受教育者来讲,高等教育投资是一种教育消费,是家庭消费的一部分。这意味着传统的消费结构需要调整,居民要牺牲一部分其它消费所带来的满足。对于很多家庭来说,高等教育投资会影响其生活水平和质量。因而,收费标准的确定需要建立在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基础之上,在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范围之内。1989年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32号文件,明确规定了高校收取学费的基本原则,即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学校条件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6]文件表明:家庭年收入和经济承受能力应是影响学费标准的主要因素。
  近年,我国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尽管如此,城乡居民间收入仍然存在显著差异,且生均学杂费标准仍然占据普通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相当大的比例,就世界范围来看,学费占人均GDP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而我国学费占比标准早已超过这个数字。相对于居民的收入水平,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已经偏高,对普通城乡居民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经济压力,尤其是对占中国人口三分之二的农村居民家庭就是否接受高等教育进行抉择产生了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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