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时期长芦缉私营人事管理制度述论

发布时间:2019-08-16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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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长芦缉私营成立于光绪年间,在北洋政府时期得到扩编,建制逐渐完备。其人事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兵员征募制、官弁考核、升迁制度、革退、替补制等。其中,兵员征募制模仿清末新军标准,但并未按规定执行,以致缉私营兵弁成分复杂,军纪散漫。考核、升迁制虽有规章,但因为可行性差等原因,一直未真正实行。造成缉私兵缉务懈怠,缉私营“人治”色彩浓厚。革退、替补几无定章,更显随意。使得兵员流动频繁。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其缉私效果。
  关键词:北洋政府;长芦缉私营;人事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K25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2)03—0034—08
  长芦缉私营,是北洋政府为了保护长芦盐区官盐产销安全及查禁私盐而扩编的武装组织,是北洋当局诸多盐务缉私措施中资金投入最多、最为倚重的一种。该组织的前身是“长芦盐巡营”,成立于1904年(光绪三十年)。1910年(宣统二年),其奉命整编了津武口岸的商汛和永平七属① 的缉私局后,改编为“长芦缉私营”。从建立至1930年被国民政府改编为“税警”②,长芦缉私营共存续了26年。北洋政府时期,长芦缉私营的规模逐步扩大,各项制度逐步建立。但始终没有超越警察初建阶段的特征及时代局限性,没有摆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大背景的烙印,带有过渡性特征。
  一、长芦缉私营兵员征募
  长芦缉私营在兵役制上,实行募兵制度。在募兵标准上,仿照清末新军《新军制方案》中有关募兵的标准:年龄限于20岁至25岁;力气限平举100斤以外;身高限当时官裁尺4尺8寸以上;步限每一时行20里以外。另外,规定会吸食洋烟者不收,素不安分犯有事案者不收,五官不全、体质软弱及有目疾、暗疾者不收,且必须是土著乡民、有家属者方准入伍,溃勇游民一律不收。为防止游惰之人蒙混入伍,报名时还要报明三代家口、住址、箕斗数目,此类清册要移县里存案备查。这样尚不算完结,兵丁入伍后先行训练、试用3个月后,查明堪胜操练者才准留用③。为解除兵员入伍后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服役,1913年盐务署颁布了《长芦缉私营募备补兵章程》。该章程规定要定期给兵丁家属汇发兵丁提扣饷银、保护兵丁家属、优待家属、入伍兵丁每名准免差徭30亩及请假、斥革、升迁、伤病等事项等问题①。
  档案资料显示,长芦缉私营官佐兵员籍贯多为河南、山东及直隶人。偶见有浙江、安徽人。兵员年龄在18岁至42岁之间,多为20—36岁之间男性。并常见有病死在营中者②。可见,其并未完全按照章程规定来招募兵员③。这应缘于当时军阀割据,连年混战,为了扩充兵力,各派军阀经常到处抓兵拉夫。再加之各种自然灾害,百姓流散逃亡,各地壮丁数量连年下降。要征募到合格兵源,并非易事。比如第二次直奉战争期间,直隶广大农村“车马无一留,车辆无一存。牛马以惫而半死于途,车辆以损而半委于路。……拉用人夫,只求其数多。借拉夫之名,行勒赎之实”④,所以,当时许多军队,包括缉私营,在征募兵夫时但求数量,不顾质量,也属无奈之举。
  实际上,长芦缉私营兵弁复杂程度远不止此。组建初期,该营收编了津武口岸的商汛、永平七属16个缉私分局的缉私队,并从直隶省、河南省各地招募兵士而组建成营。而津武口岸的商汛是因为营私舞弊、敲诈勒索等腐败行为频发,激起民愤而被撤编;永平七属缉私队也是因为组织紊乱、弊窦百出而被改编。正如1915年7月盐务署在颁布《改定盐务产地销地缉私办法大纲》时所称:“所有各处缉私厂卡,向属巡丁性质,习气最深,卡员多系冗[ ]之流,视私盐为奇货。若非切实裁汰,另定办法,断不足以起衰靡而图振作。”⑤ 当时缉私营的整体规模是2000人,这部分被改编入伍的“老兵油子”就有1500人之多⑥,占缉私营总人数的75%。可以说,长芦缉私营初建时期的兵士多系旧有营兵,冗员甚多,恶习极深,成分复杂,风气恶劣。这对其缉私行动及军风军纪势必造成难以控制的影响。正如时人所称:“国家岁耗数百万之金钱,人民虚纳数百万之膏血,养此数十万之游民,岂专为鱼肉乡愚,代引商作走狗哉?信如是也。”⑦ “查长芦缉务,未归稽核所管辖以前,实为藏垢纳污之地,贾缺放私,吃空蚀饷。对于私贩枭匪,则因缘牟利,无殊猫鼠同眠;对于盐商食户,则敲诈苛求。直是豺狼当道,甚至栽赃索贿,择肥而噬。如遇温饱之家,则所科罚金,较诸法令所定,辄超越十倍二十倍以上,倾家破产者,指不胜屈,而于防止私硝,则丝毫无补也。至于纪律败坏、训练毫无、服装不齐、枪械寙朽,均其余事。以致名誉日毁,路人侧目。一言及缉私队,莫不痛心疾首,引为虐政之尤。”⑧
  此状在昭示后人,要想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和工作效率,一定要纯洁工作人员队伍,严格工作人员的选拔录用。现在,人员素质仍然与一个部门的工作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为了避免再度出现当年缉私营那样玩忽职守、尸位素餐的工作人员,就应该特别注重人员的选拔与录用,切实完善选人、用人机制。
  二、长芦缉私营考核、升迁制度
  (一)缉私营缉私成效的考核
  1916年前,盐务署等机关对长芦缉私营的缉私成绩并没有明确、严格的考核规定。一般仅是以各个引岸每年销盐引数比较上一年引数的大致差额为限,来比较缉私营的工作绩效。并且,这种比较并非常态化进行,而是在遇有纷争和有人要求升迁时偶尔提及,许多时候还是缉私营在自我标榜与比较。这样,缉私究竟有无效果,效果卓著还是低下,并没有客观事实和数据可以说明。
  1916年,盐务署制订了《缉私各营队官长考核成绩章程》,颁发各个盐区运署及缉私营,以对各盐区缉私营缉私成绩进行考核。该办法规定,各营缉私成绩考核的执行者为缉私统领,“各营官长缉私成绩由该管统领考核,牒报长芦盐运使查核前项考核成绩优劣,以驻防区域内官盐销数之多寡为断”①。考核标准以各营驻防区域内官盐销数为准,而官盐销数则由长芦运使依照各县销盐比较额数为基准。各营专防一县者,以一县的销数为比较;防守数县者,以各县销数年额并计总数为比较数额,其它情况各有定章。考核时间为每季考核一次,年终汇核一次。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每季考核时各营队官长所辖区域内官销盐数有短至年额二成以上者,即认为缉私不力,立予撤退。其余溢销短销之数,得注册存记,统俟年底汇核”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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