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的正负效应与政策应对

发布时间:2019-08-20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企业兼并(Firm Merger)是指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领导型企业(Leading Firm)将另外一个或几个同样具有法人资格的边缘型企业(Many Firms)进行兼并,领导型企业(也叫主兼企业)的法人资格被保留下来,而边缘型企业(也叫被兼企业)的法人资格消失,从而形成一个企业的经济行为。从产量、销售额、资产额和市场占有份额等方面来看,通过企业兼并扩大了主兼企业的规模,增加了其市场竞争能力,使原有企业各自为战,比较分散甚至是过渡竞争的低效率状态,向规模效益的高效率状态转变。因而,就整个社会而言,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企业兼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那就是:主兼企业随着其规模的扩大和实力的增强,极有可能产生市场势力(Market Power)——价格支配能力,从而形成产业垄断的局面。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大多数情况下的垄断是缺乏效率的,是应当被限制的,而要限制垄断,只能通过政府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发挥起作用。
  
  企业兼并的原因
  
   产生企业兼并行为的原因,可从多个角度来分析。从效率的角度分析,规模经济效应是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原因。也就是说,目前的任何一个企业,当其所有的生产要素都饱和地发挥作用时,也不可能达到最低经济规模(Minimum Efficient Scale简称MES)所要求的产量,即平均成本(AC)等于边际成本(MC)时所决定的产量。此时,企业的生产就是缺乏效益的。如图1所示。因为在Q这一产量水平上,企业仍然处于规模不经济阶段。在达到最低经济规模产量Q2以前,增加产量显然是有利的,因为增加一个单位的产量的边际成本是小于平均成本的。而增加产量,就意味着扩大生产规模和追加投资。而扩大生产能力或进行投资最有效的途径就是通过企业兼并。通过企业兼并,使主兼企业的生产规模扩大,从而达到MES的要求。此后,它将在较长时间里处于规模收益不变阶段,即图中的Q2——Q3。也就是说在Q2以后,继续增加产量至Q3,对企业来说,产出增加的比例与投入的增加的比例是相等的,企业的规模收益是不变的。但是对整个社会来说,却是不一样的。因为继续增加产量而进行的生产(或投资活动)在增加国民收入、刺激经济增长的同时,还可以缓解社会的就业压力。所以,这种企业兼并对企业本身获取规模经济收益和提高社会福利(包括就业状态)是有明显好处的。
  
  企业兼并的效应
  
   通过企业兼并,可产生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如上所述,主兼企业通过对被兼企业的兼并,能够使自己获取规模收益,同时也能改善社会的就业状态,这是企业兼并所带来的正面效应。但是,必须看到,企业兼并在产生正面效应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负面效应,那就是容易产生市场支配能力。因为,当领导型企业通过兼并的形式独家占有市场时,也就是说独家企业具有价格支配能力时,该家企业便成为完全垄断的企业。而完全垄断的企业,无论从社会资源的配置上,还时从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收入的分配上,都是缺乏效率的。
   首先,由于兼并而形成的垄断会造成资源的配置失当效应。如图2所示。
  
   某行业(由一个垄断企业构成)单位产品的社会成本或机会成本为MC(MC=Pc),但由于垄断而使产量减少为Qm,使消费者对该行业的消费额就会由Pc×Qc减少为Pc(Qc-Qm),减少的消费额就势必转移到其他行业。这样,该行业产品需求量减少,其他行业产品需求量就会增加,与此相应的便是资源由该行业转移到别的行业。垄断企业通过“减产提价”向消费者提供了错误的市场信号。从社会的角度看,垄断人为地造成不应有的该行业产量偏少,其他行业产量偏高的现象。这种资源配置失当是由于企业兼并所造成的第一个负面效应。
   其次,由于企业兼并而形成的垄断会造成社会福利的净损失效应。如图2所示:在竞争条件下,消费者剩余为PcAE。在垄断条件下,消费者剩余为PmAB。消费者剩余的损失额为Pc PmBE。这个损失额又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是Pc PmBG的面积,即(Pm-Pc)×Qm,它属于从消费者向垄断企业(生产者)的收入转移,从社会角度看不是真正的损失;二是GBE的面积,即(Pm-Pc)×(Qc-Qm)/2,这是一种真正的损失。它意味着消费者消费额的减少和消费满足程度的降低。这种消费者剩余损失是由垄断所产生的社会福利净损失,威廉姆森(O.Williamson)称其为垄断的社会成本(Cocial Cost of Monopolization)。这种垄断的社会成本是由于企业兼并所造成的第二个负面效应。
   再次,由于企业兼并而形成的垄断会造成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效应。如上述分析,当竞争被垄断取代后,企业由无经济利润变为获得矩形Pc PmGB面积的经济利润,但这是由消费者剩余转化而来的,属于转移利润。当然,这部分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并不一定代表社会福利的损失,它是垄断所造成的收入的再分配效应,即利益从消费者向生产者的转移。这表明一个阶层的利益损失正好是另一个阶层的利益所得,不过这种转移却有可能造成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平的现象。这种社会收入由消费者向生产者转移而造成的社会财富不均的现象,是由于企业兼并而形成的垄断所造成的第三个负面效应。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通过企业兼并,如果可能造成领导厂商的市场势力,那么对这个社会而言是不利的,这种兼并行为就是不可取的,也是任何一个政府所不允许的经济行为。
  
  企业兼并与政府产业组织政策
  
   通过对以上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分析,我们清楚地认识到:由于规模经济的限制,政府不可能不允许企业兼并,但也决不允许可能产生市场支配能力的企业兼并。也就是说,政府在对企业兼并的态度上并不是限制任何形式的企业兼并,而是只对那些有可能产生市场支配能力的企业兼并进行干预。为了克服上述由于企业兼并而产生的垄断所造成的市场的低效率运转的负面效应,就需要政府来制定一个标准,即企业兼并的社会标准。来规范企业的兼并行为,以达到防弊扬利的目的。所谓企业兼并的社会标准就是指政府在多大程度上允许企业兼并才能既有利于提高效率而又不致于产生垄断。这个标准的依据可以是多方面的,但最终的结果总可以将其归结为经济学家威廉姆森所说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两个方面。如图3所示。
   在图3中,假定企业兼并产生了正负两方面的效应。正面效应(规模经济等)使平均成本曲线从AC1降至AC2,同时负面效应(市场支配能力)又使价格从P1升至P2。阴影部分X的面积,表示产量为Q2、平均成本为AC2时的资源节约或成本节约。威廉姆森称其为社会收益。阴影Y的面积,表示价格从P1升至P2后的社会净损失——及垄断的社会成本,它意味着价格提高使需求从Q1降到Q2所损失的消费者剩余。企业兼并是否可取,关键就在于对社会收益X与社会成本Y的比较。如果社会成本大于社会收益,即Y>X,企业兼并就应当受到政府的阻止;反之,如果社会收益大于社会成本,即X>Y,社会由此而获得净收益,那么,这种兼并就应当受到政府的鼓励。
   企业兼并是实现资本集中的一条主要途径。市场适度集中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但过渡的集中又会产生垄断,从而限制竞争。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政府在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率之间存在着一种两难的选择,即经济学上常说的所谓的“马歇尔冲突”(Marshell Dilemma)。就企业兼并来说,适度的企业兼并有利于企业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改善产品结构、提高设备的利用率、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但是,不当的企业兼并则会减少甚至消灭竞争。其原因是:竞争对手之间的兼并,象联合控制价格的协议一样,消灭了当事人之间的竞争,而且是永久性的消灭。通过兼并,一些本来就处于领导地位的企业则能更有效地控制或操纵市场,同时也会增加其他一些企业进入市场的难度,形成较高的进入壁垒,减少潜在进入者进入市场机会;另外,企业兼并还往往与驱除对手定价或掠夺性定价行为同时出现。所有这些,对一个国家的经济的发展来说,是没有多大好处的。因此,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来限制垄断。
   我国的企业兼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和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了两次高潮。适度的企业兼并与发展我国市场经济是相适应的。它对于调整我国产业结构、促进存量资产转化、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我国企业成长与发展壮大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无论是从中央还是从地方,无论是从企业还是到社会公众,都只看到了企业兼并可以使企业规模扩大,有助于企业获得规模效益,是企业进行资本集中的一条主要途径(为此,地方政府甚至在企业兼并活动中充当“拉郎配”的家长角色),即只看到了企业兼并的正面效应,很少有人去分析企业兼并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的国家来说,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因为,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我们只看到了我国经济在“小而全”、“大而全”、“行业割据”、“条块分割”的情况下,出现的低效率、高成本的运行状态。而没有看到非适度的兼并,也会导致某些企业为了谋求垄断地位而采用种种手段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结构、降低经济运行效率的危害作用。为此,我们亟需在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反垄断方面的具体经验,尽快地制定出我国企业兼并的具体准则,把企业兼并所产生的负面效应降低到最低限度,以迎接未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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