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营改增”的效应初显

发布时间:2019-08-21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摘要:电信业自2014年6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改增”,已有一年多时间,“营改增”的效应已经初显。本文以中国移动为例,就“营改增”之后电信业所发生的相关变化进行分析,进而分析“营改增”对电信业产生的效应。本研究对其他行业实行“营改增”的效应预测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电信业 营改增 效应 中国移动
  2014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为进一步完善税制,释放改革红利,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根据通知,在我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自6月1日起按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在电信业产生的效应已经初显。本文选取中国电信业三大运营商之一——中国移动公司,通过深入分析近一年多来“营改增”对该公司所产生的多方效应,可以窥探“营改增”对整个电信业的影响,对其他行业实行“营改增”之后的效应预测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收入及净利润的下滑
  “营改增”实施以来,电信业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减缓,甚至出现了下滑的趋势,净利润也受到了同样的影响。本文比较了“营改增”前、后一年的时间,中国移动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数据及变动情况,选取中国移动的半年报数据,如表1所示。根据中国移动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的财报数据显示,“营改增”后第一个半年度(即2014年下半年)营业收入出现了小幅度下滑,但是利润的下滑幅度较大,同比以及与2013年下半年相比下滑比例均超过10%;2015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出现了回转,收入绝对值同比有所增加,净利润同比仍然处于下滑趋势,但是与2014年下半年相比有所上升。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移动2015年第二季度净利润约334亿元,同比增长,结束了净利润连续七季度业绩下滑的局面,这可能是中国移动净利润将要开始增长的信号。
  结合电信业所处的阶段及环境分析,电信业的收入及净利润的下滑主要是由于“营改增”及营销模式的改变造成的。增值税属于价税分离的价外税,“营改增”后,营运收入相应减少,并且目前电信企业的成本和资本开支中能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较少,如折旧摊销、人工成本等项目不能抵扣,营运支出和资本开支将略有下降,因此,短期利润受到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二、收入结构的改变
  根据下页表2及图1数据显示,中国移动基础电信服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率以2%的速率逐渐下降,增值电信服务收入和销售产品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率分别以2%的速率逐渐增加。其中,在基础电信业务中,语音服务收入占比下降最为严重,根据有关部门披露的数据,电信业语音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2014年同比下降3.2%;在增值电信服务收入中,上升最明显的收入是互联网移动数据业务收入,其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2014年同比增长达到6.5%。这是因为电信业实施“营改增”后,基础电信服务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增值电信服务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为了提高净收益、享受低税率,电信业三大运营商都在逐步提高增值业务收入的占比,争取实现收入结构的优化。
  三、行业税负的短期增加
  电信业实施“营改增”前,三大运营商的税率仅为3%,因此“营改增”后电信业短期内的税负将有所增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信息,2014年电信业6—12月实现改征增值税294亿元,与缴纳营业税相比,增税64亿元,这说明2014年上半年电信业的流转税负增加。由表3及图2可以看出,中国移动改征增值税前后四个半年期间的税负水平在逐渐加大,增幅最明显的就是“营改增”之后第一个半年度即2014年下半年,同比增加了31亿元的税负。这是因为中国移动试点前已经购入的电信设备无法抵扣,而当期购进业务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有限。
  四、电信业试点纳税人固定资产更新意愿加强
  “营改增”后,电信业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资成本降低,可以有效引导电信企业追加投资扩大再生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字:2014年6月—2015年6月,电信业纳税人共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占全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25%左右,这表明消除了重复征税后,纳税人固定资产更新的意愿明显加强。
  根据电信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及同比增长速率数字显示:电信业2014年超过75%的固定资产购进集中在6—12月份,而电信业“营改增”是从2014年6月1日开始的,这体现了电信企业为了实现进项税额抵扣所做的合理安排;另外,从2014年6月份起,电信企业的固定资产购进呈现增加的趋势,尽管增幅越来越小。
  五、营销模式的改变且产业链受到波及
  (一)营销模式的改变
  2014年下半年以来运营商充话费送手机的业务减少,逐渐演变为全款购机补贴话费的形式。如在客户购买终端时,移动通信赠送业务费用,此时应将赠送的业务费用与客户所办理的套餐紧密结合起来,并将所赠送的业务作为一项优惠给予客户,同时将这项优惠视为销售折扣,并在通信发票上详细标注。
  营销模式的改变主要是由于“营改增”之前,根据《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规定: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移动通信公司自产或构建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隶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此时应缴纳相应的增值税。而且,移动通信公司兼营应税劳务或不同税率的货物时,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对于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的部分而言,从高适用税率。因此,电信业在购买业务送终端时,必须科学合理地划分通信业务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若低价销售终端,移动通信业与终端货物销售将适用不同的税率,应将无偿赠送终端行为确认为销售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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