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中安全责任问题的探讨与建议]

发布时间:2020-02-16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本文对工程监理中监理方的安全责任问题从法律法规层面进行了分析,指出了监理方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和当前工程监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为保障工程安全建设,监理方需承担的主要责任以及建立各方协作机制等建议。
  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有关法规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工程建设合同, 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1]。工程监理人员利用自身具备的专业知识,为工程建设提供的监督管理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保障该生产建设活动能够满足相应的质量要求。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包括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而在《建筑法》第四十五条中则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所以从法理上讲监理方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施工中的安全责任。
  对于监理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7条中有如下规定: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才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该条款主要惩罚的是在安全事故中负有重大责任的直接相关人员,很少涉及到监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综上所述,监理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对安全生产负责在法律法规层面的约束程度角度低。要探讨在工程监理中安全责任问题,必然需要涉及到和业主、施工方等相关单位协作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建设过程中承担怎样的职责的问题。
  1.监理应承担的安全职责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定义为建造工程实体的人,在建造工程实体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状态[4]。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须承担的安全监理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类。即:1)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行为;2)在监理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3)在监理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法定代表人和监理责任人员要承担刑罚的后果。为避免出现上述几类问题,首先要求监理人员明确自身的职责定位,其次是对监理方所承担职责的良好履行。
  (1)严把“审查”关。监理人员需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方案和措施的符合性、可操作性,以及审查对其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审查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所在行业的强制性标准。
  (2)切实履行监理过程中需承担的基本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监理方对施工方“要求整改,直至停工”的权利。如果发现问题而隐瞒造成安全事故监理方需承担相关责任,但并非所有安全事故隐患都应当由监理方来负责发现并予以解决。因此监理方需要对自身业务非常熟悉,能够及时发现至少是自己应该发现的问题。而其他非监理方职责的安全隐患,则需监理方和相关人员进行协调共同解决。
  2.工程监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了扩大化的安全责任
  从当前建设市场形势看监理人的责任有逐渐扩大的趋势。从法律上讲,业主与监理应该是平等的法律主体,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和相互监督执行合同的关系。但实际上,很多业主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并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有推卸责任之嫌。近几年来各行各业监理公司发展较快,市场竞争激烈,加之招投标不规范等等因素,使有些监理公司为了生存,即使业主违反监理合同要求,也不愿意得罪业主导致监理人的责任扩大化。施工现场监勤度不足时一旦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最终使监理的权益受到损害。这是目前较为普遍的问题,和监理单位的利益密切相关,需有清醒的认识并发现解决之道。该类问题涉及到安全责任的界定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和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
  2.2工程监理单位缺乏行使安全管理的渠道
  由于监理方并不是主要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方,因此在发现安全隐患后,由于没有直接的监管权,往往也缺乏有效的手段在和途径参与到工程安全管理活动中。
  3.建议
  前文已述,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监理方实际上并不需要承担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但作为生产建设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就需要监理方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线的前提下,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3.1建立安全意识,积极参与
  监理人员应认识到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当。发生安全事故后,不论实际承担责任的是哪一方,该工程项目中的参与方都会受到该安全事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监理人员除了做好自身职责之外,还应当充分重视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避免出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
  3.2构建业主、施工和监理三方安全协作机制
  如第2节所述,当前监理工作的普遍问题是安全责任界定不清,监理方承担了过多的安全责任,而且在各方协作方面存在沟通不畅的问题。因此监理单位首先应当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工程建设中明确界定自身应当完全承担的安全责任和协助安全生产的责任。一项工程安全保质保量的完工需要各方的紧密协作,因此业主、施工和监理三方需要监理的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为安全生产建设负责,建立其必要的安全协作机制非常必要。让各个环节都能够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将问题上报给管理层,使得安全隐患能够尽快解决。建议采用业主、总共、总监之间的定期会晤机制,对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及时交流,共同保障工程建设安全进行。
  参考文献
  [1] 张明轩,高全臣.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研究[J].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7,12(12):99-100.
  [2] 梁伟业.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J]. 安全生产与监督,2005(6):1-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OL ].
  [4] 张文静. 关于工程监理承担安全责任问题的思考[J]. 中国科技信息,2005(16):92-93.
  
  (作者单位:惠东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广东惠州51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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