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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17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5月14日,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对全市政府系统新闻发布工作进行了规范,并在全国率先引入新闻发布问责制。问责制的引入,有助于提高新闻发布水平,打造阳光透明政府,切实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不积极、不及时、不规范的新闻发布将被问责
  
  按照《办法》,依法应当发布新闻而不发布或未在有效时间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无故拒绝、阻挠记者合法采访,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对于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及时发布新闻,或者故意发布虚假新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违反程序规定擅自发布新闻、拒绝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新闻发布指令或延误时机执行不力的或者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致使国家秘密泄露等,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都将被予以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概言之,政府官员不积极、不及时、不规范的新闻发布都将面临问责。
  
  问责制有助于健全新闻发布制度
  
  近年来,经过多方努力,国务院新闻办、中央各部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三个层次新闻发布制度基本建立,发言人队伍不断壮大。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实施后,依法推进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截至2008年底,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已确定新闻发言人162人,有14个中央部门和2个直辖市开展了定时定点新闻发布。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官员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在处理重大公共事件、制定重大公共政策时,不重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一些地方官员借助“新闻发布”的盾牌,以“无可奉告”垄断信息,躲避记者。一些地方虽建立了新闻发布制度,但并未认识到新闻发布工作的重要性,在是否发布、何时发布、如何发布等问题上,缺少统一的规范,新闻发布成了可有可无的政策摆设和形象工程。
  上述问题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近年来,在群体性事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中,由政府信息发布迟滞和政府官员“不作为”、“不当作为”导致舆论引导权丧失的案例屡见不鲜。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新闻发布工作,党和国家领导人也高度重视新闻发布工作的意义,将新闻发布作为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衡量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准。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求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2008年6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考察人民日报社时指出:“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机制,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提高时效性,增加透明度,牢牢掌握新闻宣传工作的主动权。”“在这次抗震救灾斗争中,我们及时公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赢得了广大干部群众高度评价,也得到了国际社会好评。其中的成功经验值得认真总结,并要形成制度长期坚持。”2008年9月24日,温家宝总理在纽约与《侨报》、美国中文电视、《世界日报》、《星岛日报》、《明报》、凤凰卫视及香港华文媒体负责人座谈时强调:“政府的工作必须透明,在阳光下进行。一个政府除了责任、服务、奉献和廉洁外,不应当有任何其他特权。我们始终坚持两条原则,一是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二是实行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要制度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深圳新闻发布问责制的建立,既是贯彻落实中央10号文件的具体措施,也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在新闻发布制度上的规范化和具体化。
  
  问责制的核心是“首长问责”,便于落实
  
  《办法》采用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分级发布、归口负责原则,即政府新闻发言第一责任人是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新闻发布工作负领导责任。新闻发言人依首长授权发布新闻,并对行政首长负责。新闻发布责任与行政管理权限相对应,既对上级政府和行政部门负责,又主动回应社会公众信息诉求。《办法》还要求,市、区两级政府逐步健全新闻发布工作绩效评估体系,由新闻主管部门,即市区政府新闻办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考核和问责的依据,情节严重的,依法进入“问责”程序,同时预留情节轻微者的“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这一行政救济渠道。
  问责制的核心是“首长问责”,这体现了新闻发布工作的制度化属性。
  新闻发言人是一种制度的代言人,代表行政首长就具体问题进行表态,问责制的最终指向是行政首长。公众可对行政首长问责,使新闻发布问责制的落实成为可能。
  
  问责制有待清晰完善
  
  社会舆论在对新闻发布问责制给予高度评价的同时,也不无忧虑地指出,问责制的设计比较模糊,缺少严格具体的规范,问责的主体、范围、条件、程序、后果均无明示,问责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边界也不尽清晰,这将有损问责制的权威,也不利于问责制的执行。此外,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主要集中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中,而由新闻发布失职导致的行政问责还是一项较为新鲜的制度安排,官员的责任意识和民众的权利意识均有待增强。
  (作者来自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责编:王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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