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三个“为什么”】 企业国有资产法

发布时间:2020-02-18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8日高票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随着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人民群众强烈不满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将会越来越少――      “这部法律的起草背景有哪些?在起草过程中有哪些主要经历?”
  “这部法律出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我们想知道,近两年来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怎么样?”
  “法律草案一审时叫‘国有资产法’,后来审议就变成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为什么做这样一个改动?”
  “为什么不能制定一个适用于所有国有资产的国资法?立法机关对于行政事业性的国有资产立法有没有什么考虑?”
  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50票赞成、4票弃权,高票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们把一个接一个的热点问题提给参与立法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为什么要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
  
  “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改革方向,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的迫切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物权法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全程参与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工作,他对这部法律的立法背景和目的了然于心。
  “计划经济时期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通过下达指令性计划的办法来管理、运用国有资产的做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安建指出,“这就要求我们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将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功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措施和办法制度化、法律化,依照法律的规定把国有资产管理好、运用好、保护好,把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好、维护好。”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在国民经济中继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是另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严重。
  在新闻发布会上,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于吉表示:“国资委成立以前,由于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不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再加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原因,确实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也比较严重。比如,转让国有产权不公开、不透明、不竞价,少数不法分子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侵吞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改制过程中,有的企业没有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低估贱卖国有资产;有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规投资、违规贷款,擅自用企业国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等。”
  这些都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近年来,每年都有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建议,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以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的呼声更高。“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抓紧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建说。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这部法律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物权法坚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原则,并对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安建透露:“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要求同时抓紧制定国有资产法,以落实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国有资产权益;在物权法出台后,这一要求更加迫切。”他强调指出:“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公布施行,对于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什么不制定一个适用所有国有资产的国资法
  
   “在草案起草初期,确实曾考虑过制定一部全面的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在其草案一审时名为“国有资产法”,后来审议时就更名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于法律名称的这一变动,安建有一番解释。
  事实上,国有资产范围很广。有一种划分方法将国有资产大体分为三类:一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即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二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即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三是资源性国有资产,即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自然资源类的资产。
  “这三类国有资产在功能和监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不同,都纳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立法难度会大大增加。”安建表示这是从立法可行性上的考虑。
  而从立法迫切性看,目前对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有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属及其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除物权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
  安建表示:“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的关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因此,立法机关决定,先制定一部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
  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既然已将本法适用范围明确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为使本法名称与其适用范围相吻合,建议对草案规定的本法名称也作相应修改。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等部门研究,考虑到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已广泛使用,建议将本法名称定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这个意见,将本法名称最终确定为“企业国有资产法”。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管理者等股东权利,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和动产。”安建说,“另外,现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的出台了有关行政事业性资产的行政法规,有的有规章,将来可以研究对行政性资产进行立法。”
  
  为什么金融资产适用国资法却在“附则”另有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明确,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同时在“附则”中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记者对此表示疑惑,问及:“金融企业资产适用国资法,为什么又在‘附则’另有规定?”
  “本法所调整的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就是指国有资产管的是权益,说得通俗点就是指管的是资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回答道,“对于资本来说,无论是金融资本还是产业资本,它的运作和管理应该说原则是相同的。对于企业的治理结构来说,无论是实业企业还是金融企业,它的治理结构也应该是一样的。因而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它在资产管理方面都要遵守企业国有资产法。”
  吴晓灵进一步指出:“由于金融业经营的是资金,具有比较强的外部性。出于这样的原因,国家会对金融企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因而就在‘附则’中提出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同时,人大常委会还表决通过了决定:接受朱志刚辞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请求,免去其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职务。这成为媒体关注的一个热点。
  对此热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阚珂的回应是:“朱志刚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有关具体情况待调查结果出来后大家就会清楚了。” 这给记者们留下一个期待。
  而留给记者们更深的期待是于吉的一个坚定表示:“企业国有资产法是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法律措施。随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贯彻实施,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将会越来越少。”
  (摘自10月29日《光明日报》,作者为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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