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流效应催生台湾最大党_竞争过度催生负面效应

发布时间:2020-02-19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当前地方政府竞争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竞争过度问题,表现在多个方面,如招商引资竞争、制度竞争、产业竞争、公共物品竞争、税收竞争、人才竞争等。从实际中看,地方政府竞争过度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基础设施重复建设
  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属于多余和不必要的建设。这方面的突出表现是地方政府由于政绩竞争的激励,脱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过分超前建设基础设施,并由于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
  在长三角地区,港口建设的过度竞争十分明显。据统计,在长江从江阴至南通60公里的岸段,共建有68个万吨级泊位,平均0.9公里就有一个。如此密集地在同一河段建设万吨泊位,实属资源浪费。
  开发区重复建设也是相当的严重,不少地方的开发区建设过多过滥,一些市、县甚至出现了“县县办开发区”、“镇镇建工业园”的情况。这不但违背了开发区建设的初衷,而且造成了土地资源和相关资源的严重浪费,且建成的开发区往往不符合标准,规模小、设施差。引进的企业大多是冲着优惠政策而来,优惠不满意立即设法走人。各类开发区之间的恶性比拼和过度竞争造成了新一轮的重复建设,难以形成产业互补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从2003年7月起,国务院部署开展了对全国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经过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努力,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开发区数量往往是在一次次突击检查之后死灰复燃。
  
  地区产业趋于同构
  地区产业同构,是指各地区在主导产业的选择、产业组织规模和技术水平的确定以及产品结构安排等方面的雷同现象。
  在地方政府竞争中,尽管地方官员很清楚模仿其他地区的产业结构会导致产业同构化和过度竞争,但是在中国现行的政绩考评机制下,经济落后就意味着地方官员在政治晋升博弈中处于竞争劣势。地方政府官员为了保持经济绩效的相对优势,宁愿保持与竞争对手相类似的产业结构而造成过度竞争,也不愿承担政治晋升博弈中的相对位次下降的风险。因此,模仿其他地区投资,发展本区域加工工业成为几乎所有省区的战略重点,致使各省(市)产业专业化系数普遍下降,工业结构之间存在明显的重复和同构,从而形成了主导产业不切实际的状况。
  据调查,长三角区16个城市的支柱产业,选择汽车业的有11个,选择石化业的有8个城市,有12个城市选择通信产业。近年专家学者屡有预警:“长三角产业同构比例过高。”产业结构的趋同化必然会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很大的负面效应,使中国经济无法享受到地方协作、优势互补和规模经济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利益。
  
  地方市场分割严重
  地方市场分割的主要表现是利用种种非市场手段来保护地方产品在本地市场中的地位,同时采取各种措施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销售,抬高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的门槛或者对外地产品增加歧视性收费项目,甚至限定本地企业、单位或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的服务。
  从行业来看,利税高的行业易遭受封锁;从地区来看,欠发达地区保护更加严重。比如,黑龙江省龙江县政府就以整顿啤酒市场秩序为由,依据齐齐哈尔市人大颁布的《酒类管理条例》以及齐齐哈尔市政府签发的《关于整顿酒类市场的通知》成立了由酒类专卖局牵头的啤酒市场稽查队,多次封锁、扣押和没收外地生产的啤酒,给经营者和生产厂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地方市场分割导致经济运行机制扭曲,市场信号失真,干扰宏观经济平衡,使社会资源无法实现最优配置,严重妨碍国内统一市场体系的形成,造成国民的福利损失。
  
  招商引资竞争混乱
  招商引资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行为,即政府亲自出面游说投资方在辖区内投资。由于目前在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中招商引资规模占相当比重,因而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扩大政绩,引进外资,纷纷采取各种优惠政策,从而展开了地方政府间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恶性比拼。
  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让利“过度”,在“招商竞赛”中频频撞击税收、土地等政策“红线”。有些地方政府甚至由以前的“吐血”优惠转变为不透明招商政策,即优惠政策不透明化和制度化,采取随机应变的招数,只顾目的,不顾手段,并造就了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招商游击队”。这些“游击队员”有着古代钦差般的便宜行事之权,在地方官员的口谕之下,可以不惜一切代价与其他地方比拼优惠政策甚至互相拆台,比如有些地方对外商承诺给予“十免十减半”或“零地价”、“零检查”、“零税收”等违规优惠政策。
  此外,在土地价格上的恶性竞争也是相当的严重,比如苏州将土地价格由原来的每亩20万元降到了每亩15万元,昆山也由原来的每亩15万元降到了每亩10万元,而无锡甚至降到了每亩两三万元,这远远低于一般土地成本每亩15万元的标准和水平。地区政府一味追求以GDP为主的经济指标增长,使地方政府间招商引资竞争变成了低水平的“让利竞赛”,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经济社会发展也深受影响。
  
  亟待创建促进地方政府良性竞争的制度环境
  综上所述,地方政府过度竞争导致了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在地方政府竞争中,地方政府作为理性的行为主体,是根据制度环境给予它的行为空间以及制度激励和制度约束来选择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竞争策略和竞争行为的,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如果没有合理的制度激励和制度约束必然会走向负面。因此,地方政府过度竞争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促进地方政府良性竞争的制度环境。这就是说,规制地方政府过度竞争要从地方政府竞争的主体和制度环境两方面入手。既要求地方政府通过制度创新使地方政府竞争走出过度竞争,走向差异化竞争,又要求中央政府通过激励结构的改善以及竞争制度的约束引导,匡正地方政府竞争,使其走上良性的竞争之路。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没有合作的竞争必然导致无序和混乱,并可能使竞争走向负面。因此,从长远来看,地方政府必须摆脱种种对抗性的竞争思维,在竞争中走向合作,以竞争为手段和动力,以合作为目的和宗旨,使地方政府在竞争和合作中达到“双赢”或“多赢”。(作者为西北师范大学教授张文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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