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哪些 [媒体在危机传播中的社会责任]

发布时间:2020-02-24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摘要】笔者分析了新闻媒体在危机传播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和现状,提出了媒体在危机传播中应负的责任,并对现阶段我国媒体危机传播行为进行了反思和总结。   【关键词】新闻媒体 危机传播 社会责任
  
  社会学家于光远曾经说:“灾害是永远不会退出历史舞台的自然――社会现象,人类的文明史实际上也就是征服自然,兴利除害的斗争史”。约瑟夫?普利策曾经说:“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在大海上航行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报。”而这些浅滩暗礁就是社会进步中的危机性事件。新闻媒体在这一斗争史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回顾最近半个世纪,我国媒体一直在探索中发展。
  一、危机传播现状回顾
  (一)媒体开放程度提高。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化,社会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人们对公共事务知情权的要求更加强烈;二是信息环境发生变化。信息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政府不能够完全控制信息传播媒介,主流媒体没有传播的信息,可以通过非主流媒体传播出去,如移动电话、互联网等等。
  在便捷迅速的信息沟通渠道形成后,改变先封闭信息再引导舆论的方式是大势所趋。政府应该保护、支持、鼓励媒体,真正承担起社会?望者的责任。只有做到信息公开,保证民众知情权渠道畅通,政府才能取信于民,在舆论上才能获得真正的主动。
  有人担心:媒体开放程度加大会带来很多负面的东西。但是信息的封锁和垄断所带来的后果会更加严重。1994年3月,浙江千岛湖发生32名台湾游客被抢劫杀害特大案件,就由于地方政府要求新闻媒体“待原因查明后再做报道”而延误了报道时机,造成台湾民众的不满,政府形象受损的严重后果。2003年春,那场突如其来的传染性疫情,相信人们仍然记忆犹新。“非典”报道初期,媒介“失语”,造成流言满天飞,人心惶惶,出现白醋、板兰根、大米等医药和日常生活物资的抢购风。同时,疫情也在媒体的“保守”做法和民众的无知中蔓延,造成全国大范围的灾难。
  事实证明,在通讯技术日趋发达的今天,向老百姓掩盖真相,封锁信息,带来更多的是负面效果,如小道消息,流言,恐慌,社会不安定等等,同时也不利于危机的解决。
  近年来国内外出现了一系列重大突发性事件,像2008年南方雪灾、汶川地震,以及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等,引起了党和政府进一步转变处理突发性事件的政策。2002年5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起草并于2004年6月起草完成;另外鉴于SARS教训,国务院在2003年5月中旬制定和颁布了《突发公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性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应当向民众及时、准确、全面发布信息。
  (二)媒体对危机传播的职业认知有了很大进步。危机传播是在危机事件中,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和公众的内部,以及彼此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的一种过程。自1977年《解放日报》报道了上海市26路公交车撞入民宅事件,率先在全国报纸中突破“禁区”以来,我国媒体对报道重大突发性事件的职业认知有了很大进步,报道越来越透明化,报喜不报忧,文过饰非的倾向得以逆转。
  2008年汶川地震中媒体的表现更是得到普遍认同。5月12日14点28分汶川发生里氏8.0级的大地震,在14点37分,也就是在地震发生后的9分钟左右,网上发布了第一条灾情消息,网络媒介在此次危机报道中发挥了它的优越性:迅速,及时,传播范围广。14点47分,新华社领先所有外电向全球首发英文快讯,14点56分播发震后第一张图片。随后各家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纷纷跟进报道,派出精兵强将奔赴灾区,全方位,多角度地向全世界报道灾区信息。这不仅是危机传播中职业认知的一大进步,更是中国媒体从业人员思想大解放的一次凸显。
  二、媒体在危机传播中应负的责任
  (一)及时传播信息,尊重民众知情权。危机事件往往具有突发性、严肃性、破坏性以及高度关注性等特点,它关乎国计民生,有很高的新闻价值。危机发生时,人们处于信息不确定阶段,需要很多信息来消除这种不确定性。如果主流媒体缄口不言,那么各种流言将通过一些非正式的传播渠道散布出去,可能会引起人们恐慌,甚至社会动荡。因此,危机发生时,媒体及时满足受众知情权,不仅是遵循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是媒体对受众的尊重。同时媒体第一时间发布危机信息,掌握主动权,先发制人,引导舆论,也有利于危机的解决。
  (二)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突发性事件发生后,特别是像洪水、疫情、地震这样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政府应高度重视,同时,社会全体成员都应该高度重视。灾难的解决不能仅靠政府,政府的力量太薄弱,真正需要的是全民族的力量。媒体通过信息传播,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把亿万人民的目光引向灾区,使他们关注灾情,激起他们主人翁的责任感,采取行动,众志成城,共同抗击危机。
  (三)整合信息,缓和公众情绪。危机发生,无论信息透明度多高,都会出现一定的心理恐慌。伴随着危机进入持续阶段,媒体报道的重点如果依然是危机如何严重,蔓延如何迅速,会加剧公众的恐慌心理,对政府失去信心乃至对生命绝望。因此,大众媒介应整合采集到的信息,高扬时代主旋律,给人们信心和希望。这是取得抗击危机胜利的策略,是媒体作为“把关人”的职责,也是媒体的社会责任。
  三、危机传播中媒体责任反思
  我国传媒在危机传播中所取得的进步是不言而喻的。以四川汶川地震报道为例,一份由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在2008年6月13日发表的有关汶川地震报道满意度的调研报告中,93%的受访者对媒体抗震救灾的报道表示满意。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仍然有7%的受访者不满意,事情本难以做到至善至美,但我们可以在下一次危机中力求完美,所以我们在每次危机后都需要反思:
  (一)出现信息失衡现象。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有一种0/1效果,又称知觉模式,它指大众传媒报道或不报道某个议题,会影响到公众对少数议题的感知。例如在汶川地震报道中,因为震中在汶川,地震被命名为“汶川大地震”。随后媒体大量报道汶川、绵阳、都江堰等地的灾情,而同样灾情严重的地方因为缺乏媒体报道“几乎被遗忘”。
  在甘肃陇南市武都区,有记者看到当地房子基本都坍塌了,村民没地方住,帐篷不够,食品也不够,灾民们看到拿相机的人就不停地说:“这里没有记者,拍拍我们,报道一下我们吧。”
  当今社会,信息海量,媒体成为人们了解大千世界的重要窗口,媒体作为“把关人”责任重大。在危机传播中,媒体在选择信息的时候要注意均衡,以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时刻体现以人为本的职业精神。新闻传媒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更应该把以人为本作为一种职业精神,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们群众。在大灾大难面前,我们更应该重视人文关怀,而不是满足新闻从业人员的某种职业需求,更不是把“千载难逢”的突发性事件当作自己一举成名的阶梯。
  早在20世纪30年代,我国学者任白涛就认为,新闻从业人员“不可为新闻价值而蹂躏道德的要求”,因为他们“是受着新闻业者方面的道德的要求和一般社会之道德的要求的二重束缚的。新闻业者无论怎样地想遵从新闻价值的要求去超越道德,也不能压抑住那作为一个社会人在彼此心中所发生的道德。”
  然而在汶川地震报道中,却出现了让人不忍和愤怒的事情。在地震中失去数位亲人的女警察蒋敏,在采访时被追问“在这种情况下,你怎么能够坚持着战斗在第一线呢?”更有甚者,在央视的赈灾晚会上,主持人还在不停地问她:“最后一次给女儿打电话是什么时候?她给你说的是什么?”“回过家吗?亲人遗体找到了吗?”
  在这种时候,这样赤裸裸地触及人们内心的伤痛,传播效果固然很好,也能表示关心,可是过于残忍,不符合社会道德对一个社会人的要求,也与以人为本的理念相违背。在与突发性事件有关的报道中,如被采访对象正处于哀痛和震惊状态,必须以一种同情和谨慎的态度接触采访对象,报道时要格外敏感小心。
  (三)处理好媒体与政府的关系
  传媒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应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一方面,政府要及时调整政策,改变陈旧的新闻管理体制和观念,为媒体提供政策支持,定期通报情况,彼此互相配合,协同作战。一方面,媒体要坚持党性原则,解放思想,事实求是,正确引导舆论,做到“下情上传”,维持政治压力与公众需求之间的平衡,维护社会稳定。
  (四)媒体“双重属性”的侧重点
  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们重新认定了媒介的双重属性,就是“事业性质,企业管理”。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的自由空间变大,传媒业日趋多元化,媒体间竞争加剧,媒体内,发行量(收视率、收听率)高低成为能否存活的重要杠杆。这促使媒体不断改革以满足受众需求,然而也促使媒体从业人员趋“利”避“害”,媒体的商业属性被渲染的无以复加,媒体似乎仅是一个赢利的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在危机报道中,媒介上层建筑的性质应突出表现出来,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必须坚持党性原则,要顾大局。现如今,政府崇尚信息公开,鼓励新闻改革的时候,新闻媒体自身也同样需要反思,加强自律,把握媒体的社会定位和改革方向,承担起推动社会进步的重任。■
  (作者单位:巢湖电视台)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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