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肉搜索”中的冲突与平衡|冲突与平衡

发布时间:2020-02-24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人肉搜索”事件的不断出现,“人肉搜索”对越来越多的当事人的生活产生了影响,社会公众也开始反思“人肉搜索”行为的是非功过,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本文从“人肉搜索”的演变历程入手,总结在其演变过程中的冲突与平衡,试图探寻对其进行网络监管与法律规范的方式。
  【关键词】“人肉搜索” 网络暴力 隐私权 网民自律
  
  一、“人肉搜索”概况
  “人肉搜索”一词起源于猫扑论坛,原本是一个为了挣取MP币(猫扑虚拟货币)而进行的信息搜索过程,在类似竞争的机制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其中,这也就形成了所谓的“人肉搜索”引擎的机制。①然而,当时在猫扑,“人肉搜索”引擎只能帮助提升人气,同时给更多的人提供帮助,还没有演变成为一种符号。
  2006年,“人肉搜索”事件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虐猫事件”引发广大网友愤慨,距离在网上出现虐猫组图不过6天时间,网友便齐力挖掘出“虐猫事件”的幕后操纵者,其效率之高不禁让人惊叹。但闹得沸沸扬扬的“铜须门”事件经后来查实是一个假事件,大大伤害了热心网友们的热情,同时也让人们对“人肉搜索”发展前景产生了担忧。
  2007年,很多的“人肉搜索”案例如钱军打人事件、华南虎事件都将矛头直指道德失范甚至涉及犯罪的人,“人肉搜索”也渐渐参与到媒介审判中来。
  2008年,是“人肉搜索”事件最多影响最大的一年。2008年3月的“王菲事件”首次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推向司法领域,被“人肉”的王菲请求法院判令大旗网、天涯社区、北飞的候鸟3家网站停止侵害自己的名誉权、消除不良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自己的工资损失、精神损失共计13.5万元,自此催生出“人肉搜索”中国第一案。
  二、“人肉搜索”演变成“网络暴力”的原因
  “人肉搜索”演变成“网络暴力”,从传播学角度来看,有多方面的原因。
  1、从传播流程上来看。如果仅从传播效果的角度上来看,“人肉搜索”的事件得到了充分的关注、公众获得了需要的信息、传播的反馈进行的及时有效――这无疑是个成功的传播案例。而网络的特殊性和一呼百应的影响力,使这种集群行为变得更为复杂。
  施拉姆的大众传播过程模式指出,在信息传播中的每个接受者都扮演着译码、释码和编码的角色,个人在群体内,讯息得到再解释或加工。当受众以一种传播者的姿态在网络上进行信息反馈时,越来越多的信息会不断加入到这个传播过程中,尤其像人肉搜索这样的集合行为,网络更是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发展土壤,获得的信息越来越具体,也便造就了人肉搜索如此强大的影响力。
  2、话语权的极度放大。据2010年6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指出,中国现有上百万个论坛,2.2亿个博客用户,据抽样统计,每天人们通过论坛、新闻评论、博客等渠道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超过66%的中国网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由于网络环境的相对公平性使得网络成为了公众平等展现其话语权最好的场所。
  显然,无数网民的力量汇集在了一起,产生了巨大的舆论场,话语权被极度的放大导致当事人个人隐私曝光等的一系列“网络暴力”发生。
  3、集合行为中的无意识。在人“肉搜索”这一由网络媒体引发的集合行为中,使用“人肉搜索”的网民大多打着道德卫士的旗号充当网络侦探的角色,多数的网友出于正义感和愤慨而相对忽视了事件内容的真实性,错误地发布了“网络追杀令”,结果造成了被搜索人身心的严重伤害,脱离了维护社会道德的初衷。
  三、“人肉搜索”中的冲突与平衡
  “人肉搜索”发展到今天,很难界定它是告知信息的搜索引擎,是对道德失范的审判场,还是侵犯隐私权的滋生地。“人肉搜索”着实扮演了多重角色,如何在这众多角色之中找到平衡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媒介审判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网络媒体通过议程设置形成了一种强势的传播效应,这种传播效应引起受众高度关注和积极反馈。人肉搜索案例中,单纯的个案由于网络的传播,其影响迅速超越当事人,超越事发所在的地理区域而传遍全国,成为“影响性诉讼”,并汇集成强大的公共舆论,进而影响司法审判活动,最后形成“媒介审判”之实。②
  对于日常生活中虽未触犯法律法规,但却有悖公德的行为如:虐猫事件、辽宁女事件,“人肉搜索”对其进行了批判和谴责,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或舆论监督的不足,起到了道德审判的作用;另外,如2008年的华南虎事件,网民不断从光线、拍摄角度、现实年画等角度提出质疑,在经历了多番查证之后,“华南虎照片”于2008年6月29日被认定为假照片,“拍照人”周正龙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
  在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时,应当做好网络舆论的把关。真正有效地帮助社会形成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制,而不是造成舆论监督的错位。
  二是公民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在“人肉搜索”中,网友们自发地寻找他们共同关心的人或特定目标的所有信息,这种搜索方式具有比其它普通搜索方式更强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极大地满足了人们探求事实真相的欲求,在一定程度上揭露真相,但也导致了当事人的隐私被漫无边际地曝光,给其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甚至导致其工作和生活中的种种不便。
  舆论是显示公共意见倾向的窗口,但缺少理性和真实性的激愤的社会情绪,容易产生非理性的社会仇视心理。如果对非理性情绪型舆论引导不力或出现引导失误,可能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人肉搜索”除了涉及到公众的言论自由之外,还会以曝光当事人资料、恶意辱骂当事人、恐吓骚扰当事人等恶性行为来侵犯当事人的隐私。那么如何在二者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就需要法律对“人肉搜索”行为划定明确的界限。但是,在我国,关于隐私权,现存的法律体系没有做出一个明确的界定。
  但另一方面,历年来的“人肉搜索”事件也并不是都演变成了网络暴力事件。如汶川地震发生后,网友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帮助查找亲人和相互联系,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成为了“人肉搜索”事件的典范。所以,也不应该简单地把“人肉搜索”定义为侵犯人的隐私权行为,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四、目前在规范“人肉搜索”上所作的努力
  2009年1月,“人肉搜索”肇始之地――猫扑网,发布了《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其中约定“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对他人暴露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试图规范网民的“人肉搜索”行为。作为一部网络行为规范,这无疑是个良好的开端,但要规范网络行为,说到底还是要从网民自律做起。
  2009年至2010年,我国政府更加积极推动健全相关立法和互联网企业服务规范,不断完善公民网上个人隐私保护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也颁布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责任保护用户隐私,在提供服务时应公布相关隐私保护承诺,提供侵害隐私举报受理渠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隐私。③
  在上述法规和行为规范推出之后的2009年至今,已经很少有像前几年那样严重的网络暴力行为出现,不仅如此,大规模的“人肉搜索”行动也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这预示着在网络技术进步和网友成长的共同推动下,网络交往行为开始向着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相信在人们的共同的努力下,“人肉搜索”会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对社会有益的方面,最终脱去暴力色彩,成为一个为社会进步作出积极贡献的搜索引擎。■
  参考文献
  ①百度百科:“人肉搜索”, http://baike.省略/view/542894.htm?fr=ala0_1_1
  ②黄小勇,《当司法遭遇“媒介审判”我们该何去何从》,《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0年第4期
  ③《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人民网,2010年6月8日
  (作者:大连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广播电视新闻学系学生)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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