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奇案 南阳奇案:20万元买断养育恩

发布时间:2020-02-29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1977年,家住河南省南阳市的一对夫妇收养了一个女弃婴,他们当作亲女儿百般呵护,并供她读了大学,直到参加工作。2001年,因为养父母对养女交男朋友一事有意见,导致双方关系逐渐破裂。2008年,养父母将养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养女交付抚养费……
  
  父母对养女视同己出
  
  张亮原是河南省南阳油田的一位职工,58岁的他几年前买断了工龄,和妻子承包了一个小食堂。他们的养女张萍今年32岁,是南阳油田某炼油厂的车间管理人员。
  1977年农历三月的一天早晨,张亮和妻子杨霞在南阳市卧龙岗旁,发现了一个生病的女弃婴,夫妇俩当即把孩子抱到附近的医院求治。经过医生及时诊治,女婴的病情好转了,但她的亲生父母在哪里,却始终没有一点儿消息。
  当时,26岁的张亮在南阳一家宾馆工作,他和杨霞新婚不久还没有孩子。夫妇俩决定收养这个弃婴,取名叫张萍。
  在张萍2岁的时候,张亮和妻子带着女儿,从南阳市举家搬迁到南阳油田。他们希望女儿能够像正常人家的孩子一样快乐地成长,夫妇俩约定,今后不管出现什么情况,都不能把女儿的真实身世说出来。
  1980年,杨霞生下了他们的大儿子。1981年,他们的小儿子出生了。杨霞来自农村,全家只靠张亮的工资维持生计。因为无力养育3个孩子,夫妻俩把出生3个月的小儿子,送到农村一户素不相识的人家寄养。母子连心,孩子送走后,杨霞几天没有吃饭。
  在夫妇俩的精心呵护下,张萍健康快乐地成长。她高中毕业后上了技校,技校毕业后被分配到南阳油田的一家宾馆上班。
  按说,女儿有了工作,做父母的也该省心了。但是,张亮夫妇为了女儿前途着想,又借钱把她送到华中师范大学深造。而此时,他们的两个亲生儿子却待业在家。弟兄俩一直不明白:为什么父母把好的东西都给了姐姐,而自己什么也没得到。
  1999年,张萍完成了大学学业,成为南阳油田某炼油厂的车间管理人员,月工资1000多元。
  由于心思全花在女儿身上,张亮夫妇对两个儿子缺少了教育和关爱。小儿子因为从小送人寄养,直到7岁才领回家,长大后与父母有隔阂,几年前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在什么地方漂泊。大儿子长大后靠跑运输挣钱,每个月只能挣四五百元。
  
  让双方都伤透了心的20万元欠条
  
  2001年,张萍24岁,已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
  这一年,张萍谈了一个老家是外省的男朋友。张亮夫妇对女儿的男朋友不是很满意,认为无论是学历还是相貌,他都比不上张萍。可是,女儿不但听不进父母的意见,还和男朋友未婚先孕。张亮和杨霞都难以接受这一现实,强烈要求女儿与男友断绝关系。
  张萍对父母的态度,抵触情绪很大。渐渐地,她与父母的感情裂痕也越来越大。多年后,张亮说:“当时的想法是希望女儿今后不再受伤害,但是女儿不理解我们做父母的心情。也可能是我们的爱,把女儿推到了另一个极端。”
  2001年7月初,张萍从家里搬了出去。更让张亮夫妇难以容忍的是,女儿竟和男朋友登记结婚,此后再也不回家了。
  看着自己含辛茹苦抚养了20多年的女儿,转眼间见了父母却形同陌路,杨霞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
  2001年7月29日,在父母的强烈要求下,流产不久的张萍给父母写下了一张欠条:“欠父母张亮、杨霞抚养费20万元整,分期付完。抚养费为从出生之日抚养到参加工作,应该付20万元。抚养费付清以后,双方互不干涉。”
  张萍当时觉得父母不可思议,反正自己也没钱,写下欠条他们就不会来打扰自己了,可以过段清净日子。而张亮夫妇说,怕女儿以后跟他们解除亲情关系,所以才让女儿打了这个使他们伤心绝望的欠条。
  过后,张萍对父母要她写欠条的举动产生了疑惑。她悄悄打听周围的亲戚,终于得知自己原来是父母抱养的。想到父母这样对待自己,张萍的心彻底凉了。
  打下欠条后,张萍曾花了8000多元给父亲交养老保险,此后就再也没有给过父母钱。
  
  养父母和养女对簿公堂
  
  由于女儿的出走,张亮夫妇不想再住在原来的房子里。后来,张亮承包了一家银行的小食堂,杨霞在附近的一所小学看门。为了省钱,夫妇俩平时吃住都在食堂里。
  再说张萍,年复一年,不但没给父母钱,而且再也没有上门看望父母。张亮夫妇心里感到凉冰冰的,认为女儿忘恩负义。于是,他们决定诉诸法律。
  2008年1月初,张亮夫妇把女儿告上法庭。他们在起诉状里写道:原告为抚养被告,倾其青春和心血,换来的却是被告的恩断义绝,其痛苦绝望,难以言状。为了维护善心能得到公平回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承诺,立即向原告支付19万多元的抚养费。
  2008年1月28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罕见的亲情协议案。
  张亮的妻子杨霞由于伤心过度,没有出庭。在法庭上,张萍除对20万元欠条的部分字句有异议外,没再发表任何意见。
  张萍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当初张亮夫妇收养张萍时,没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而且双方的关系没有完全解除,20万元的抚养费因种种原因无法兑付。
  主办此案的法官在庭审中努力进行调解,但当庭没有调解成功。
  2008年11月8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20多年的养育之恩,不能用金钱的多少来衡量。但原被告已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约定,同时该约定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予以认可。原告依据协议约定取得的权利法院予以保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欠条余款19万余元。
  对法院的判决,张亮夫妇说,这不是他们希望看到的结果。只要养女真心悔改,他们一分钱不要,可以当庭撤诉。
  判决下达后,张萍则提出上诉。
  对此,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的李华阳律师说,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在本案中,因为收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之前,双方虽然没有办理有关收养手续,但是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收养关系解除后,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付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李华阳说,在本案中,实际上双方通过诉讼途径解除了收养关系,如果判决生效,这就意味着双方今后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文中养父母及养女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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