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诊所【农民工为何偏爱黑诊所】

发布时间:2020-02-29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近年来,随着卫生监督部门打击无证行医活动的持续开展,社会上的无证黑诊所有所收敛,但在一些农民工聚集的地区,这类黑诊所仍存在关了又开、屡禁不止的现象。   最近,笔者在北京暗访了几处建筑工地附近及城中村诊所,发现黑诊所依然存在,且问题多多。这显然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
  
  位置隐蔽的私人黑诊所
  
  2009年深秋的一天,在北京昌平区小汤山镇一家温泉工作的农民工胡树雨得了重感冒。他在附近一家私人诊所花不到3元钱买了退烧药,吃后休息了两天,病好了。像胡师傅这样的打工者,一般感冒发烧严重得实在扛不过去了,才会就近找私人诊所瞧瞧。因而,在这个打工者聚集的村庄周围,私人诊所不止一两家,口碑好的诊所价格不贵,生意也不错。
  在丰台区潘家庙村,一条胡同口的电线杆上用醒目的红油漆刷了一个“十”字,箭头指示着方向。笔者顺着箭头走了百米拐弯后再走一段,红十字又出现在眼前一排平房的墙面上,上面写着“有事请先打电话”和一个手机号。
  拨通号码,走出一位“便衣大夫”,将笔者带进一间屋子。不到10平方米的小屋内,摆放着一张单人床、两个旧沙发和一个玻璃柜台,玻璃柜里摆放着一些空药盒,沙发旁放着两个输液架,似乎就是这家私人诊所的全部家当。这里开的药都是散装,不见市面上的正规包装,很难得知其进药渠道。
  且不说大夫的看病水平如何,这样的医疗环境和设备实在令人难消隐忧。笔者在这家隐蔽的诊所停留期间,没有见到有患者来求医。询问后才了解到,只有到了晚上,这里才有病人。
  在丰台区马家楼的城乡结合部,有一些特殊的诊所,白天收起招牌、挂上帘子,到华灯初上时才开门看病。笔者了解到,这些偷偷摸摸营业的“夜诊所”,是黑诊所遭到处罚整治后的产物,实质换汤不换药。
  据介绍,“夜诊所”的顾客群相对固定,都是在周围租房子的住户,大多是外地农村的来京打工者。他们能找到“夜诊所”看病,基本是靠邻居朋友的“口口相传”,或通过同乡介绍“慕名而来”。
  “白天要打工干活,只有晚上才有空。大医院咱可看不起,小诊所既便宜又方便。”在建筑工地当小工的老刘说,他媳妇在附近的市场摆地摊卖菜,夫妻俩平时有个头疼脑热的,都在租房周围的“夜诊所”看。在他们眼里,去诊所看病怎么也比自己去药店买药来得专业、放心。这份盲目的信任助长了“夜诊所”的不规范经营,使其有了屡禁不止的市场空间。
  
  去正规医院治个小感冒要几十元看不起
  
  小李和老张分别来自河南和四川,他们在朝阳区定福庄的一处建筑工地干活有大半年了,工地为了赶进度经常连夜施工,两人忙里偷闲出来抽根烟,顺便歇歇脚。
  当笔者问他们平时去哪里看病时,不到30岁的小李说:“平时很少生病。出来干活的都是能吃苦的,一点儿小毛病扛一扛也就过去了,哪有钱老往医院跑。”
  虽说身体强壮,一年到头也免不了感冒、发烧、闹肚子这些小病,他们常常是到周围药店买点便宜药应付。不过也有上医院的时候,小李给笔者展示了他腿上的一道疤:“这就是在医院治的。在工地干活时划了个口子,大夫问是不是工伤,我说是。结果缝了一针,花了我200多元呢。”
  笔者问:“在建筑工地从事危险工作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吗?”小李说:“保险说是有的,但是没人去报,好几个部门跑下来也许还报不成。再说羊毛出在羊身上,今天给你报了,这钱迟早是要东扣西扣找回去的。”
  老张告诉笔者,从前他都是去私人小诊所看病,但现在这个工地附近没有小诊所了,他一般就去医院或卫生所。一个小感冒就花去几十元钱,总让他觉得“太贵了、不划算”。老张还说,有些私人黑诊所很害人。他大姨子当初感冒在一家黑诊所输液,还没输完人就过世了。无证大夫畏罪逃跑,至今官司还未了结。
  即便存在如此巨大的安全隐患,也阻止不了囊中羞涩的农民工去黑诊所看病的脚步。在他们看来,价格便宜、地点方便、没有诊断费、可以零散拿药等,是黑诊所吸引人之处。
  
  关键是要尽快为农民工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具备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才能对外营业,而且诊治医生需持有《医师执业许可证》、护士需持有《护士执业许可证》等。
  这些诊所之所以被称为“黑诊所”,从经营上来说,它不具备上述的各类证件;从诊疗上看,它的行医范围也没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从医疗行为来讲,它的诊治设备及医疗药品也不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和标准。所以,在黑诊所看病就诊,患者处于缺乏医疗安全的治疗环境中,这无疑与其治疾病求健康的初衷背道而驰。
  解决农民工看病难问题,其难度不言而喻,需要卫生监督、公安、工商等部门联手打击黑诊所,规范市场秩序。但单纯打击黑诊所只是治标不治本,如何尽快为农民工建立相对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才是关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针对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表示,国务院近期的实施方案已提出,在城镇能够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雇主要承担缴费责任;没有条件参加职工医疗保障的,可以参加务工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原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至于已经参加了家乡新农合又到城里来打工的农民工,他们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有关部门正共同研究制度之间的衔接和互通的政策。
  (摘自《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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