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改会否导致城乡流民]普之城乡,惠之于民

发布时间:2020-03-06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三农问题”是30年中国改革开放的瓶颈。如果农业效率不提高,农民人数不减少,农民收入不上升,中国经济就无法真正走上扩大内需之路。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解决土地问题,只有让土地蜕变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才能解决农民原始积累永远无法完成的重大课题。这就是我国为什么要开展第二次土地改革的根本原因。
  纵观30年农村改革的进程,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取消了人民公社,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转化,被称为第一次土地改革;十七届三中全会正式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视为启动第二次土地改革。但新的举措往往伴随新问题的出现,其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土地流转势必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
  
  新土改的挤兑效应
  
  只有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才有保障。而将土地重新集中,就是其中的关键和要害所在,亦是农村产业化的前提和条件。只有让土地的承包权在农村流转起来,不想种地而想出租给大户的农民,才能在城市安心地打工谋生;而想种地的人才可能获得大块的土地发展农业的规模经营。
  然而,当前中国城市经济的发展潜力,远远吸纳不了这次农村新土改而挤兑出来的庞大就业大军。这将对本就脆弱的劳务市场产生巨大的冲击,让整个劳工阶层在工资的集体谈判中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如果因此造成城市就业的艰难和城乡经济比较收益的倒挂,这些蜂拥到城市的失地农民,也可能产生"回流",扰乱那些大户的正常经营。
  一些文化素质较低、家庭经济情况较差的农民可能会为了眼前生活的改善低价转让了土地经营权,因其在日后的城市化过程中缺乏谋生之术,最终可能沦落为赤贫。其中一部分人因无工可做,将与城市失业人群一并形成流民,从而埋下社会不安定的隐患。
  除了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农村无地人群在农村又将增添一个群体。这两大类群体,可称为城乡流民阶层。
  
  政府须为无地农民“兜底”
  
  在农村,有土地=有工作=有个人社保=有家。那么无地之后呢?农村无地无工作人口的社会保障,政府有这个决心和财力吗?正因为如此,如何妥善安置这些新土改产生的无地农民生计问题,就成为了决定这次农村土地改革成败与否的关键所在。
  为了搞好这次土地的重新集中,中国的决策层尚需从以下层面进行配套设计。
  1、坚决不搞一刀切,有条件的地方就改,无条件的地方就稳,凡事都要因地制宜,因时而动。小块土地的家庭经营目前依然是中国农民生活的最基本保障。农业的规模经营固然有效率,但稳定这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然是绝对必须的。要是动了这个根本,就可能引发整个农村社会的动荡和混乱。
  2、坚持农民自愿有偿、流转公平的原则,推动这次土地的重新集中。在那些大多数人以外出打工为主业,小块土地的经营可有可无的地方率先发动。政府要在政策上支持和保护打工农民的合理利益和要求,不能代替租赁双方的自由协商而决定土地的出让租金,也不能依靠政府的拉郎配而强行推动土地的重新集中。
  3、要赋予和保护因城市打工谋生困难的农民到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城市就业的流离和动荡,市场经济高涨与萧条的更替轮回,社会保障的低层次覆盖,实难保证打工农民一直获得较高的比较收益。一旦打工谋生困难起来,小块土地的家庭经营就是他们的避难港湾。不赋予和保护打工农民的这种自由和权利,就无法打消他们的后顾之忧,土地的重新集中就可能受到这种后顾之忧的扰乱。
  4、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要根据实际情况,把各种农民首创的形式结合起来。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入股分红、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合并成为农业经营的合作伙伴等形式,可能被不同情况的农民采用。政府要把这些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意愿摸排清楚,再灵活推动这种土地的重新集中。
  5、政府要为流转后无地农民“兜底”。对于把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去的农民给予就业或创业、购房的资金、贷款税收等政策上的优惠和扶持,提高这些农民及其子女教育、医疗、养老上的社会保障额度和覆盖面,确保他们即使失去小块土地的家庭经营,生活也能有起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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