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特点

发布时间:2020-03-13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第二次世界大战使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几乎完全崩溃。直到1949年颁布新的社会保障法后,社会保障制度在德国才逐渐恢复,并随着经济迅速恢复而获得了较大发展,到70年代达到其发展高峰。经过长期曲折的发展过程,德国成为西方主要“福利国家”之一,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内容十分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架构――社会保障利益平衡体系。
  该体系由两个基本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照顾、社会救济、家庭与教育补贴、促进住房与财产补贴等;第二部分是以共决权为中心的劳资合作制度,包括共决权、劳资协商自治和雇员保护等。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也是所谓“福利国家”的最主要内容。劳资合作制度的重点在于协调劳资矛盾,建立雇主和雇员之间和谐、理智的“社会伙伴”关系。
  
  社会保险的原则
  
  
  德国社会保险的原则可具体分解为四条原则:
  第一,社会保险的核心原则:保险―救助―赡养。也就是说,社会根据各类风险发生的概率、风险发生的覆盖面及其对劳动者和家庭成员生活造成的损害度,依次提供社会保险、社会照顾和社会救济。其中,社会保险是主要的内容。
  第二,社会保险的基本组织原则: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原则。投保人根据收入状况,采取自愿保险或法定保险形式。德国主要有私人保险和公共保险两大类型的保险机构。公共保险的机构承办所有的法定保险,同时也能承办非法定的自愿保险;私人保险机构只能承办自愿保险。
  第三,“援助自助者”和“对等”原则。根据“援助自助者”的原则,有关法律规定,当雇员的月收入低于一定标准时,必须参加医疗、养老和失业的法定保险,以确保其遭遇风险时,能够在“自我负责”的基础上,从社会获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依据“对等”原则,社会保险支出应来自特别的收费(保险费),而不应来自于大众的纳税。如,养老保险是按照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的工龄年限计算领取,多缴多得,少缴少得。
  第四,社会保险的自治管理原则。在社会保险的运作管理方面,实行自治管理原则,以体现共同参与的民主管理思想。具体做法是,由投保人、雇主与保险机构共同组成保险机构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独立于政府,享有自主权。各级保险机构中都有监事会和董事会,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层层推选而形成,从而可以最充分地代表和反映保险人的利益要求。
  
  社会保险的三大支柱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险的三大支柱。对就业者来说,疾病、年老和失业是最常见的、甚至是无法避免的社会风险,因此,这三大保险项目的支出在德国社会保险费用总支出中所占比重高达80%以上。
  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中历史最长的保险项目,始发于1883年颁布实施的《疾病保险法》,二战后经过多次调整和改革。医疗保险的经费主要来自于投保者缴纳的保险费。根据1996年规定,月毛工资收入在6000马克以内的雇员(德国东部地区为5100马克)都必须依法参加义务医疗保险,按照13%的比率缴纳医疗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高收入的农业企业主、高收入的职员和养老金领取者,如已参加私人医疗保险,可以免缴义务医疗保险。1994年,法定医疗保险支出总额为2282亿马克,仅次于养老保险费用,在全国所有社会保障费用支出中占第二位。
  养老保险自1889年实行以来,保险对象已从生活困难的伤残老工人扩大到全体工作者(包括农民)。1994年,全德国领取法定养老金的人员总数达201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4.69%。1994年养老金支出3355亿马克,占社会保障总支出的30.3%,是德国社会保险支出费用最高的一个项目。雇员养老金的经费有三个来源,即投保者缴纳的保险费、雇主缴纳的保险费和联邦政府提供的补贴。随着德国人口的老化,人均寿命延长,虽然养老金的缴费比率没有太大变化,但养老金支出总额急剧扩大。根据统计资料,1994年与1970年相比,25年间养老金支出增长了五倍多。
  失业保险制度是德国根据1927年10月颁行的《职业介绍法和失业保险法》而建立的。战后,由于面临的失业问题加剧,政府不断修改失业救济制度,1969年6月颁布了《劳动促进法》取代了原有的法令,工作重心由过去的单纯以保险救济为主转变为以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为主。根据联邦劳动局的规定,除公务员、学生、个别失业者和低收入者外,几乎所有雇员和雇主不论收入高低都必须参加法定失业保险。
  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德国失业率的上升(5%以上),失业金的支出也曾呈不断上升的趋势。1994年,失业金支出以及为促进就业支出占社会保障支出的15.6%,在整个社会保障系统中,其支出比重占第三位。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征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健全。战后,立法成为历届政府社会政策运用的主要手段。每一社会保障项目都是通过立法而建立,并按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和运营。
  ?承保主体多元化,费用由个人、企业和国家共同负担。在战后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中,个人和企业负担部分的比例趋于上升,而政府负担的比例在逐步下降。
  ?对社会保险实行自治管理。社会保险机构实行自治管理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具有特色之处。所谓自治管理是指在各类承办社会保险机构中,分别设置代表大会和董事会,负责决定保险承办机构的财政预算和人事安排。代表大会由投保人和雇主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则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和董事会成员均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为6年。德国社会保险的这种管理体制充分体现了“社会自治”的原则,有助于推动各方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协调,具有很大的弹性以对社会福利的各种需要和变化做出灵活的反应。
  
  问题与改革
  
  尽管社会保障制度对战后联邦德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7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德国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主要是:
  ?社会保障支出膨胀。德国的社会保障支出共有18个项目,自60年代以后,由于保险范围进一步扩大,给付标准大幅度提高,如今,各项目支出均增长数倍以上,尤以养老金、医疗和失业保险支出为最。
  ?税收和社会负担加重。由于社会保障支出连年增长,收不抵支,政府只有提高各种税收比例,以填补收支差额。90年代以来,德国劳动者几乎将50%的工资用于支付各种税收。高税收带来两个负效应:一是冲销了人们从社会保障体系中得到的好处;二是必然增加产品成本,削弱其国际市场竞争力。
  ?德国的人口增长率较低,人口相对减少,存在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人口老龄化意味着劳动人口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者相对减少,从而使缴费人数与受益人数之比不断降低。据统计,1975年这一比例为24∶1,现在是2∶1,预计到2030年只有1∶1。另外,老年人口增加,必然加大养老保险投入,增加在业人员和政府的经济负担。
  ?过高的社会福利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惰性。此外,在医疗保险中的药品浪费现象也屡见不鲜。在社会保障的管理中,还存在着机构重叠,冗员增加,手续日趋繁琐,管理费用不断加大,官僚主义滋生,以及效率低下的现象。
  针对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自70年代中后期以来,德国就在试图对其实行改革。改革的总趋向是控制社会保障的过快膨胀,增加个人与雇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或在某些保险项目的开支中由个人负担一部分,同时,适当延长退休年限。改革的主要目的一是设法增加保险收入,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积累;二是尽可能减少保险支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这些改革措施,对于增收节支,缓解德国社会保障财政收支困难无疑将发挥较大的作用,但是,它能否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能否经受住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提出的挑战,目前仍难以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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