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制造业:回旋余地略大|通信制造业

发布时间:2020-03-13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通信产业由通信制造业和通信运营业两大部门组成,后者还包括邮政通信部分。中国入世,对这两大部门产生的影响很不一样,甚至有点“阴阳两重天“的味道。      我们的承诺
  
  先就“信息技术协议”中与通信制造业有关的关税问题,以及我国合资合作法规问题作介绍。
  
  ●“信息技术协议”
  1996年12月,在新加坡举行的WTO第一届部长级会议上,部分成员签署了《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简称“信息技术协议”(ITA)。此协议有56个国家与地区参加,涉及全球IT产品贸易额的93%。ITA的主要目的是将信息技术产品的所有关税从1997年7月1日开始,分四个阶段,每年削减25%,到2001年1月1日前全部削减至零。关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均在1997年7月1日前取消。此关税削减是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实施的,某些发展中成员可延长到2005年。
  ITA涉及的产品很广泛,如计算机、电信设备、半导体器件、半导体生产设备、软件、科学仪器及其他等七大类251种IT产品。从2002年起,与通信有关的移动通信基站、移动通信交换机、传真机、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电阻电容器等122个关税税目实行零关税。
  
  ●中国与ITA
  1997年10月29日,江泽民主席在APEC第五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宣布:“中国决定加入信息技术协议,并就有关事宜开始谈判。”1999年3月朱?基总理访美期间,同意在2005年以前取消半导体、计算机、通信器材以及半导体生产设备的关税,并同意设立一个六年的削减关税时间表,到我国正式加入WTO,ITA也正式生效。
  根据我国参加ITA的承诺,大多数产品的关税税率到2003年降为零。少数产品到2005年降为零,其中技术含量高的关键产品与整机多数是在今明两年降为零,而一般产品关税延至最后降为零。此外,大部分非关税措施在2002年取消。
  
  ●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法规的修订
  我国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文件有三个,即1979年制订并于1990年修订过的“合资经营法”、1986年制订的“外资企业法”和1988年制定的“合作经营法”。近两年全国人大都作出了一些修订,主要有:
  *取消了原要求企业进口用汇与外汇收支平衡的规定。
  *取消了原要求外企应优先在中国采购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的条款,修改为“可在国内市场购买,也可在国际市场购买”。
  *取消了“必须采取先进技术设备,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的限制,改为“鼓励”。
  *取消要求企业将生产经营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规定外国合营者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未限定最高比例。
  
  建议采取的措施
  
  从总体与长远发展来讲,入世给我国通信制造业带来的机遇大于挑战;但从近期和局部看,对有些企业的冲击也是明显的。所以,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是必须做好的。
  ■电信法的起草工作前后已有20多年时间,为加快制订好电信法,建议多听听通信产业界(包括制造部门、运营部门、产品营销部门)、国务院相关部委以及部队等的意见。吴基传部长也指出,要“加快制定和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将电信业建设、发展、市场竞争和政府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保障改革措施顺利实现”。
  ■高新技术领域竞争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是争夺具有真才实学,能不断创新、出高科技成果的优秀专家。我国在高端通信产品的科研与生产上与国际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国家应在政策上大力支持企业,要十二分地重视人才的选拔、培养与使用,要留住人才,最大限度地发挥优秀专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才能,只有做到了这一点,企业才有持续发展的希望。建议有条件的企业特别要重视既懂整机线路设计又懂专用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的这类“复合式”优秀专家的培养与引进。
  ■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要抓好通信整机发展所需的关键元器件的研究开发工作,如专用超大规模低功耗集成电路、集成光学器件的设计与相关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望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
  ■国内通信业制造商和运营商应加强合作,相互支持,研究开发市场所需的新技术、新业务与新设备,多一些战略思考,少一些“炒作”与“泡沫”,有计划、分阶段、自主地将中国通信网建设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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