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会叙利亚中国投什么票 安理会这一票,如何投?

发布时间:2020-03-13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伊拉克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联合国安理会可被称为围绕这一问题的多边外交舞台。2月24日,美国和英国向安理会提交了一份决议草案,认定伊拉克未抓住联合国第1441号决议给予的最后机会,违反了安理会决议,因此,两国要求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强制性行动。3月7日,提案国又对决议草案做了修改,将伊拉克履行裁军义务的最后时限定为3月17日。3月12日,英国又提交了一份文件,对核查增加了六项要求,并表示愿意再修改案文,将最后时限适当推后。而在3月16日,美国国务卿鲍威尔表示,鉴于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之间在伊拉克问题上存在根本分歧,美方认为继续就伊拉克问题进行辩论已没有意义。
  
  表决,当场举手
  
  安理会有其独特的表决方式。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的决议草案需要15个理事国中九票赞成,并且无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方可视为通过。在安理会的实践中,常任理事国投弃权票不算行使否决权。
  与当今社会到处都在使用“数码技术”和“数码设备”相比,安理会的表决办法仍是十分原始落后的,即需要各个理事国的大使在现场举手。从这个意义上说,到了表决的时候,谁都不能含糊。布什于今年3月初就曾发表过谈话,表示美国无论如何都将把决议草案付诸表决,目的是逼各方摊牌,看看大家如何站队。
  安理会主席通常是这样宣布表决程序的:“现在我们对摆放在面前的某某决议草案进行表决。赞成的请举手,反对的请举手,弃权的请举手。”安理会的理事国可根据各自政府的立场对决议草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也可以缺席,不参加表决。理事国可在决议草案表决前或表决后对其投票立场做解释性发言。而通过后的决议便不能再做修正。
  安理会的理事国投票即便有误也不能再做更正,但可发表声明予以澄清,并要求将其更正立场正式记录在案。由于各国派出的大使都是出色的外交官,因此,迄今尚未发生过举错手的事件。
  对于其他一些问题,安理会则采取鼓掌或由安理会主席宣布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决议。如对于安理会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以及联合国秘书长卸任之际安理会对其功绩的一番赞扬,等等。
  但在涉及选举秘书长和国际法院法官,以及选举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两个刑庭法官等人事问题上,则必须以秘密投票方式决定。这时,最终投了什么票,只有“天知、地知、我知”了。
  
  磋商,五花八门
  
  安理会曾迟迟未能就伊拉克问题的新决议草案进行表决,主要原因是磋商这道程序当时还未完成。安理会在通过决议之前通常都需要经过“非正式磋商”这一程序。一般情况下,安理会主席需将磋商的时间安排和议程提前通知各个理事国,并由联合国秘书处将通知提前刊登在每日出版的《联合国日刊》上。如遇紧急情况,则由主席办公室或秘书处工作人员径直打电话,召集全体理事国进行磋商。
  “非正式磋商”在联合国大楼二层专设的安理会磋商室内进行,须全体理事国参加,非理事国不能与会,也不能旁听。秘书长或其代表可以与会,并向全体理事国通报情况,同时根据理事国的一致要求采取相应的后续报告行动。
  但也有例外。经全体理事国同意,与安理会审议议题相关的联合国有关机构负责人也可以与会,并在会上通报情况。安理会的这类“非正式磋商”没有发言记录,因此,哪位大使现场情绪激动,说了一些什么过头话,事后是无法查清的。
  安理会的磋商常常化整为零,将“大集体”分成数个“小集体”,进行各种事前的内部磋商。这些磋商集体可谓五花八门,可粗略地分为五个常任理事国磋商、不结盟小组磋商,其他哪都靠不上的理事国干脆自封为“啥都不属的理事国集团磋商”。此外,还按不同的问题派生出其他“小团体”磋商,如“联络小组驻纽约工作组”磋商、“秘书长关于某个热点问题之友”磋商、“不结盟小组加某某国家”磋商、“对某个战乱国家有影响力的数个邻邦”磋商、“‘咖啡俱乐部’成员(临时凑在一起的国家)”磋商,等等。
  如自去年9月以来,安理会磋商的重头戏便是伊拉克问题。当时,美国提出的决议草案包括了一些苛刻的内容,如在伊拉克上空设立禁飞区、在地上设立隔离区、由武装人员监督核查、授权对伊拉克采取一切措施等。大家围绕着伊拉克问题的决议草案展开了“拉锯战”。见面时,彼此第一句问候语大都是:“对案文有新修改吗?”
  各个理事国的大使虽然属于不同“山头”的人,但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使磋商最终有一个结果。真是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漫长的磋商,美国等不得不做出让步,安理会终于在去年11月8日通过了第1441号决议,从而让联合国恢复了对伊拉克的武器核查工作。
  
  五常,有一间“急诊室”
  
  《联合国宪章》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特殊责任赋予了五个常任理事国,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五大国的磋商是非同寻常的。
  五常任理事国在联合国大楼二层有一间八九平方米的专门磋商室,房号为“C座209”。每逢世界发生大事急事,五常各级官员的磋商便会跟着时代的脉搏,变得频繁无比。这时,磋商室犹如“急诊室”,格外引人注目。
  五常的这种磋商通常由其中一国担任协调员,按中、美、俄、英、法的次序轮流“坐庄”,每国任期三个月。由于安理会的“活儿”常常十万火急,五常经常需要及时进行“短、平、快”的碰头。只要一家有要求,五常磋商便会随时举行。大家一般都会开门见山,直奔主题。能够谈出共识,就按此贯彻落实;暂时谈不拢,也不必着急上火,下回再继续“扯淡”好了。
  安理会一些重大的决议草案或主席声明稿,通常由五常事先磋商并达成一定共识之后,才拿到全体会议上讨论。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
  考虑到五常的特殊工作需要,联合国后勤处在磋商室内免费提供四五大“扎”冰镇水。有时,一场磋商下来,所有的玻璃杯都见了底,可见讨论之激烈。
  联合国秘书长在一些问题上,都注意听取某些特定国家的意见和建议。鉴于五常在伊拉克问题上具有特别的作用,五常自然而然就成了秘书长“伊拉克问题之友”。去年以来,五常之间围绕伊拉克问题开展了频繁的“立体式”磋商,首脑之间互打热线电话,外长多次聚会纽约,大使每天见面,专家日夜工作。这些外交活动推进了联合国解决伊拉克问题的进程。
  
  文件,蓝黑有别
  
  安理会的决议草案通常需由安理会的理事国提出,其他联合国会员国则只能通过安理会的理事国提出草案。
  从决议草案的提出直至表决前,安理会理事国或联合国的会员国都可以参加共同提案。如果安理会全体理事国一致同意草案内容,该草案便可成为安理会的主席案文。如果安理会的理事国对决议草案有修正意见,可以在表决前一刻的任何时间提出。决议草案通常在表决前24小时用蓝色油墨分别印成阿拉伯、中、英、法、俄、西班牙文本,安理会的行话将之称为“蓝色文件”。有了“蓝色文件”,安理会的理事国便可以要求将其付诸表决。
  美国、英国于今年2月4日就伊拉克问题散发了一个决议草案,并曾于前一天对其做了修正。这项案文已印成了“蓝色文件”,也就是说,可以随时付诸表决。但这两个国家却未敢贸然行事,主要原因是心中无数。
  安理会还有一项特别的做法,即需要在24小时前确定表决时间。这是为了让各国都有足够的时间报告、请示。一些国家的大使常年在联合国工作,谙熟联合国这些“游戏规则”,经常在一些问题上“玩”程序。如俄罗斯大使就曾以“蓝色文件”未印出为由,要求将制裁南斯拉夫的决议草案推迟至第二天表决。当然,遇到非常紧急的情况,也可以经大家同意,当天起草决议草案,当天付诸表决。
  一项决议草案如果未能获得通过,则变成一纸空文。要是获得通过,则必须用黑色印成正式文本,并注上编号和年代。由于安理会的决议带有强制性质,因此,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都必须全面切实执行,而不能在执行中“偷工减料”。
  
  逃票,以示不满
  
  在安理会的表决过程中,理事国通常以弃权表示不满或不赞同的立场。但也有一种打破常规的做法,即以逃票方式表达不满立场。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当天下午,安理会紧急讨论朝鲜局势,结果在当时苏联有意或无意缺席的情况下通过了一项决议,宣布北朝鲜的“武装进攻”是对和平的“破坏”,要求它立即停止敌对行动,并将军队撤回到“军事分界线”。这种不参加表决的方式有很大的“好处”:即你不知道我是哪个态度,但我也表明了我的那个态度!
  说来有趣,当时将这种规矩学得最快的竟然是中国代表团。70年代至80年代,我国凡事以美苏划线,认为联合国安理会部署的维和行动是美苏争霸行径,不能支持,但也不便弃权。因此,每当安理会就维和行动进行表决时,我国代表团都会奉示不参加投票。结果,每次投票结束后,都有许多理事国的大使前来打探我国究竟持什么态度。自80年代后期起,我国调整了立场。我国代表团在安理会内的投票态度比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代表团与时俱进,根据是非曲直决定投票立场,积极发挥了一个常任理事国的作用。
  1999年底,在安理会关于伊拉克问题的一次投票中,还发生了另一件有趣的事情。当时,法国大使为了表示对美国等提案国的不满,在安理会的表决时也来了一个不参加投票。事后,法国人还对外大谈感想,认为大使“逃票”与学生“逃学”不一样,前者是一种真正的外交艺术!
  
  否决,大国特权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中、法、俄、英、美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只要其中一个行使否决权,便可阻止安理会通过任何提案。
  否决权是与联合国相生相伴的,只赋予五个常任理事国。当年确立这种做法,主要是重视大国一致原则,旨在防止安理会采取轻率行动,以维护《联合国宪章》的纯洁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一做法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冷战”时期,美国和苏联因在意识形态和战略考虑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在许多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看法相左,在安理会内相互掣肘,动辄便相互使用否决权。“冷战”结束后,世界局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五个常任理事国之间的良性互动增强,彼此已结成了“伙伴关系”,相互合作意识加强,在使用否决权时也较前谨慎了许多。但在安理会讨论一些重大问题时,有些常任理事国在权衡利弊后,也会毫不手软地再次使用否决权。据不完全统计,至2002年底,俄罗斯(含前苏联)共使用了119次否决权,美国次之,共88次,英国和法国分别为31次和18次。我国使用得最少,仅有5次。
  近年来,联合国改革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广大中、小会员国要求限制或取消否决权的呼声也随之增大。每年审议安理会年度工作报告或联大改革议题时,否决权这项议题是最热闹的“节目”。会上,会员国有谩骂搅局的,有挖苦挑剔的,有沉默反思的。但联合国的实践表明,否决权依然有其现实意义。滥用否决权是不得人心的,但取消否决权恐怕也是难以实现的。
  目前伊拉克战争已打响,纷飞的战火中人们不禁要思考联合国的发展前景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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