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灾保险“短板”凸显】凸显短板

发布时间:2020-03-14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在前不久我国南方遭遇的50年不遇的大面积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21个省区市不同程度受灾。此次雨雪冰冻灾害持续时间之长、波及范围之广、灾害造成的损失程度之大都是历史上少有的,堪称巨灾。
  据统计。截至2月底。巨灾已造成了1516.5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除了国家电网等企业财产以及企业营业中断等方面的损失之外。农业也遭遇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在灾害所波及的21个省区市中,农作物的受灾面积超过两亿亩,绝收面积超过3000万亩。在林业方面。截至2月19日,19个省区市的受灾森林面积达到2.79亿亩。林业直接经济损失达573亿元。受灾林业人口达260万。
  国家财政负担了大量的损失补偿。除了财政部、民政部等部门投入大量救灾资金与物资之外,针对巨额的农业损失。继2月20日一次性提前下拨全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资金633亿元后。财政部和农业部又下拨了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测土配方施肥等专项资金123亿元。支持各地开展春耕备耕。为减轻林农负担。国家林业局也将于今明两年。对湖南、湖北、安徽、广西等受灾严重地区的林农给予减免竹子育林基金的扶持,对受灾林农给予种苗补贴,并对林农恢复生产所需贷款进行贴息。
  在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全力抗灾救灾的同时,保险业也积极行动起来。开辟理赔绿色通道,保险赔款如同雪中送炭。为受灾者解决了燃眉之急,凸显了保险业的重要职能。但同时,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巨灾保险制度,灾害导致的巨额经济损失和比例较低的保险赔付之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爆露出保险业的覆盖面、保险的防灾防损、应急处理机制和巨灾保险制度等方面的缺陷。
  
  雨雪冰冻:爆楼出我国巨灾保险缺位
  
  自然灾害的发生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巨灾风险尤其如此。作为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肩负重任。但截至2月底,来自保险业的灾害损失赔款只有19.74亿元,只占直接经济损失的1.3%左右。大量的损失还是由政府承担。这不禁让人想起十年前,即1998年发生的特大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84亿元,而保险业共支付水灾赔款33.5亿元,占比也很小。十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在总资产、保险公司数量、保险费规模等方面都与十年前不可同日而语。而巨灾保险却像一块坚冰。迟迟没有融化。这次冰雪灾害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与巨灾风险有关的保险覆盖面较低
  
  一个险种只有在达到一定的覆盖面之后。保险公司在经营上才会相对稳定,保险的作用也才会体现出来。这次冰雪灾害的保险赔款之所以这么少,不是投保标的没有获赔。而是很多风险损失根本就没有保险。财产保险赔款中,大多数都是车险方面的赔款,企业获得的保险赔款也以财产损失为主。这次雪灾中。许多企业的生产受到影响,但受灾企业中,几乎没有投保营业中断险的,这自然也就无法获得保险赔付。再看农业保险,与巨额的农业损失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截至2月底,农业保险赔付只有6000万元左右。其中大部分来自六万多头能繁母猪获得的5100多万元的保险理赔。与自然风险密切相关的农作物赔款数额很少。
  
  与巨灾风险相关的保险防灾防损功能薄弱
  
  对于大多数自然灾害。人类还无法避免它发生,而即使有再充分的灾后经济补偿,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说也是遭受了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因此。在巨灾风险管理中,除了重视市场化的风险损失分摊机制之外。还十分强调灾前的防灾防损措施。包括最大限度地提高灾难预测准确度,以及利用各种措施增强自身对灾害的抵抗力。保险公司是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在这方面应该有很大的优势,我们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如农业保险公司为承保的家禽注射疫苗、与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合作化解雹灾等。但总体来说,我国保险公司的防灾防损功能还十分薄弱。
  
  保险应急处理机制有待加强
  
  这次冰雪灾害对我国保险公司处理公共危机的专业素养是一次考验。这种考验体现在两个层次上。一个是损失补偿,一个是损失控制。
  对于损失补偿,保险公司承诺的快速理赔只是一个基本要求。关键是理赔是否能让投保人“满意”。财产保险条款中对于“雪灾”责任的定义和公众对于“雪灾”的认识可能有差异。而我国保险消费中一直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有些消费者对保险责任认识不正确。很多情况下消费者都是按照常识来理解保险责任,但保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却是有特别规定的。如果在理赔过程中这种差异比较明显,将会使保险公司面临不利的境地。
  对于损失控制,保险公司作为损失控制的专业机构。应该积极参与救灾。这不仅会减少日后的赔付,而且对于树立其优秀的公众形象十分有益。灾害发生以来,各媒体都用大量篇幅报道灾情发展以及救灾进展。除了直接负责的部门――如电力部门抢修电力设施、民政部门发放救灾物资等之外。还有很多机构和社会各界人士发挥了自己的力量。保险公司本就具备雪中送炭的形象。但这个“炭”不仅是狭义的保险赔款。更是广义的灾害救助。这种救助所带来的社会效应是广告等其他宣传途径所不可比拟的,它能帮助公众迅速认识到保险的精髓,有助于培养消费者的保险意识以及对保险的认可。
  
  巨灾保险制度亟待建立
  
  实际上,上述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因为我国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许多与巨灾风险有关的保险业务都没有开展。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保险业恢复业务之初,曾经经营过地震保险以及农业保险。近年来。地震这一惟一的巨灾条款也在经营主体的价格战中变为附加险。退出主险单囊括项目之列;另一方面。近年来肆虐东部沿海的台风,也让不少承保能力较弱的小公司因不堪赔偿主动退出承保行列。农业保险在经历了长期的亏损经营及业务萎缩后也退出了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于2004年开始政策性农险的试点。试点期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但许多农业保险的领域仍然是空白。灾害发生后。一些农民抱怨,自己本想购买农业保险,但保险公司不承保。
  我国之所以迟迟未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主要原因还在于以下几方面:第一。缺乏一个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这直接导致尚未绘制出全国范围的大尺度风险区划。没有风险区划。保险费率的厘定就没有科学的基础。第二。在保费补贴和经营费用的补贴方面还有待于更全面的财政支持。第三,缺乏再保险补贴。风险基金亟待建立。与车险在当年投保范围内的横向积累不同。巨灾的风险分摊需要历经多年的纵向积累。这就使得在业务初期的风险保障极为重要。再保险和风险基金可以有效应对这种年际之间损失的巨大波动性。第四,缺乏立法保障。
  
  政府大力支持:国外巨灾保险的经验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国外科学家们常“危言耸听”。描绘出种种灾难的图景。例如,1904年旧金山大地震后美国科学家预言,洛杉矶附近的圣安德烈亚斯断层将会给洛杉矶带来一场毁灭性的大地震,由此。洛杉矶在城市建设中绞尽脑汁。制定了严苛的建筑防震标准,甚至给市政大楼换上一个可以活动的地基。这种防患于未然的意识使得很多国家相继建立起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在灾后的经济补偿中。来自保险的赔付平均能占到直接经济损失的30%左右,美国、欧洲和日本甚至更高。2005年美国卡特里娜飓风之后,保险赔款大约占直接经济损失的50%。
  巨灾风险属于基本风险,政府必须在其中给予相当大的支持,否则任何一个商业性的保险公司都难以开展这类业务。因此,国外的巨灾保险都基于政府的财政支持以及立法保障。
  美国的洪灾占全部自然灾害的90%。1956年。美国国会便通过《联邦洪水保险法》,认定保险业应得到联邦政府的支持,否则不能提供洪水保险。1973年。联邦政府《洪水灾害防御法》中再度将洪水保险界定为强制性保险的范畴,购买洪水保险将成为洪泛区居民向银行贷款购买房屋、损后获得政府赔偿的基础依据。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作为一项政府行为。由联邦政府直接管理和运作。商业保险公司在实施洪水保险时,实际上是执行政府的计划,其保费收入上缴国家洪水保险基金,赔付也由这一基金支付。由此可见,洪水保险的风险实际上全部由联邦政府承担。保险公司的作用只是销售保单、理赔及垫付赔款,并由此获取相当于保费32.5%的手续费收入。资料显示,美国全国每年的洪水保险保费收入达16亿美元,约434万份保单,洪泛区社区投保率高达90%。
  巨灾保险贵在风险防范与损失补偿相统一。同时。为了避免逆向选择的发生,即灾害高风险区的居民倾向于购买巨灾保险,而低风险区的居民则不愿购买巨灾保险。一些国家对巨灾保险的购买进行了不同方式的强制,这使得保险的覆盖面得以扩大。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中规定,一个社区可以不参加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但它要被作为非受益地区对待,不能在该区购买洪水保险;如果没有洪水保险。即使发生了总统指定的水灾。特定洪水风险区(即百年一遇的洪水淹没范围)内的房屋永久修缮和重建也不能得到联邦的财政援助。社区中的居民也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灾难援助或灾害贷款等实惠,其中包括利息仅为2%的长期贷款和2000美元或更多的豁免优待。购买或修建特定洪水风险区中的房屋时,要想接受联邦或与联邦有关的财政援助,条件也是购买洪水保险。反过来。要想参加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就要满足相应的安全条件。这样的一种约束机制。不仅保证了一定的保险覆盖面。而且使得洪水风险损失从根本上减少了。
  挪威于1979年开始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并于次年实施。其立法规定。所有购买火灾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同时购买巨灾保险。保费收入纳入基金。
  日本政府于1966年颁布地震保险法,要求住宅必须对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自然风险投保,并逐步建立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险制度。
  在自然灾害面前,农业是一个脆弱性行业,同时,农民大多难以承受高风险下的高费率,农业保险对财政支持的要求就更为强烈。美国的农业保险就是典型的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农险模式。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80年进行修订;1994年又颁布了《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案》,规定大灾损失保险为强制险。政府的财政支持包括:一、保费补贴,但各险种的补贴比例不同;二、业务费用补贴。即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三、再保险支持;四、免税,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五、鼓励各州政府根据自身的财力状况向农作物保险提供补贴。
  日本的农业保险采取了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相扶持的模式,对大宗农产品采取强制投保或对主要农产品采取引导投保。政府给予农民保费和保险经营机构经营管理费补贴,对年度无险的农户采取费用返还或其他优惠措施。
  欧盟的农险模式除公有化主导型之外。还包括公有与私有合作型(葡萄牙)以及私有化主导型(法国)。
  从上述中我们不难发现,法律支持、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基于风险区划之上的费率厘定与产品设计等都是巨灾保险共同的特点。我国在农业保险方面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对农业保险给予财政性的保费补贴。选择了吉林、四川等六省区的五个主要农作物品种开展保费补贴试点。累计补贴达21.5亿元。2007年8月以来,国家推出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各地参保率都非常高。这也是此次农险赔付中主要为对能繁母猪的赔付的原因。2008年中央财政加大了农险的补贴力度,预算报告显示,2008年中央财政将安排60.5亿元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将对种植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提高至35%。相信在政府以及相关行业的推动下,我国的巨灾保险将会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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