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预算监督的三大难题|破解预算考核难题

发布时间:2020-03-16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任何一项行政职能的行使,都必须有相应财力保障,当预算编制科学合理,监督有效,政府的“计划外”行政行为就成为“无米之炊”。从这层意义上讲,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到位”之日,就是实现依法行政之时。
  1995年,以《预算法》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预算审批监督工作才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而当前正在进行的部门预算改革,则为人大预算监督注入了新的内容。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加强各级人大对本级预算的审查监督。
  近20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预算的审批监督工作,可谓不断进步,但总体上看,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差距仍然较大。
  
  难题之一:过去“看不懂”,现在“看不完”
  
  预算内容缺乏可审查性,曾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突出问题。一直以来,政府向人代会提供的只是一个报告、几张表格,几十大数字,常常是“内行人看不清,外行人看不懂”。
  实行部门预算以后,随着预算编制的细化,预算草案将从过去的“看不清”、“看不懂”,到现在的“看不完”。因为每个省市都有100多个一级预算单位,每个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又都是厚厚的一大本。人代会会期短、议题多,要求代表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对细化的部门预算进行充分、深入的审议,并不现实。
  根据我国目前人代会会期的限制和代表构成的实际,有关人士提出,对政府提交的预算草案,首先要强化人代会前的初步审查,初审工作应以人大财经委员会为主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时,既要对预算的总量和大的支出方向进行分析审查,也要对重点部门的预算进行详细的分析审查。
  但需要提出的是,预算的审查批准权在代表大会,初步审查阶段虽然要做大量工作,但不能代替代表大会的审查工作。所以,从根本上讲,重点是要改进大会期间的预算审查工作。
  
  难题之二:预算草案修正案谁提出、如何规范?
  
  代表审查预算,必然要提出意见和建议。那么,代表包括代表大会提出预算草案修正案有没有法律依据?目前被大多数人认同的观点是,宪法和法律既然赋予人大审查批准预算的职权,这本身就已包含了人大对预算草案拥有决定权、否决权和修正权。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人大已经进行了探索。
  河北省饶阳县人大审议1995年政府预算时,由于预算草案安排不能保证公教人员全部工资发放,预算打了赤字。大会表决时未能通过。县政府认为,如果要全部发放公教人员的工资,县财政将出现很大的缺口,感到无计可施,预算草案再次提交常委会时,仅作了少量文字修改,常委会因而否决了政府的预算草案,在当地引起很大震动。最后,县政府对预算反复测算,重新编制,采取了增收节支措施,不仅保证了公教人员工资发放,保证了农科等重点支出,而且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这次预算审批前后历时3个多月才获通过。
  另外,广东省、海南省、深圳市、湖北省的武穴等省市人大,已经在地方性的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或决定中,对提出预算草案修正案的主体和所提事项等作出具体规定。
  
  难题之三:如何利用法定手段强化人大预算监督
  
  审计制度已成为各国议会审批监督预算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各国审计机关的设置虽有多种模式,却有个相同职责,就是协助议会审查监督预算。
  有关人士指出,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对预算执行的监督,首先应该按照审计法的规定,从决算的审计监督入手,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集中力量抓一两个重点,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人大相关委员会根据决议加强监督。
  1999年8月,广东省审计厅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省环境保护部门将排污费收入的39%用于补充行政经费,13%用于建办公楼。财经委在初审报告中,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要求省政府对省市两级的排污费专项资金进行全面审计,并向常委会作一次专题报告。常委会同意了财经委建议。同年11月、12月,省政府先后两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排污费征集使用情况。随后,省政府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还有人提出,人大的预算监督要想真正实现从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必须借助多种法定监督手段。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就重大问题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质询和召开听证会;对特别重大的违法违规事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2000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发现的移民局动用移民款兴建办公大楼的问题,提出了质询案,分管副省长先后3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最后大楼被拍卖,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刑事、党纪和政纪处分。这是人大常委会借助“刚性”手段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的一次很有成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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