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能化解食品安全危机吗】 2018食品安全事件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17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实际上是在准立法层面启动了食品安全犯罪领域的“严打”。关系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一浪高过一浪,民意以及政府都认为关键因素就在于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成本太低,因此对刑罚手段尤其是死刑寄托了太大的希望,过分夸大了死刑的一般预防功能。
  
  2010年10月8日,四川省泸定县境内海螺沟风景区的明珠花园酒店发生了一起游客和工作人员食物中毒事件,多人在早餐后陆续出现胃部不适、头痛、乏力、恶心、呕吐等症状,共有43人发病,其中一名广东女游客经抢救无效死亡。四川省卫生厅随后通报了检验结果:事件为食物亚硝酸盐中毒,但具体成因还需等待警方的调查。
  在2008年发生三鹿奶粉事件后,中国在次年出台了首部《食品安全法》,但全方位营造或构建食品安全的希望并没有因此实现,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仍处高发态势。2010年9月15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又联合发布了一份《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其中引人关注地提出:“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公安部治安局负责人在谈及影响全国的三聚氰胺奶粉案件时曾直言,“我们办案中查获的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3年有期徒刑,而且缓刑3年。这样的打击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也不足以制止这种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但突然出现这样斩钉截铁“以死刑对抗食品安全犯罪”的情况确实令人诧异。显然,这一司法解释如果实施,必然会导致适用死刑的罪犯数量增加。
  西南民族大学的刑法学者秦德良表示,该《通知》实际上是在准立法层面启动了食品安全犯罪领域的“严打”。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逐渐市场化以来,食品安全出现了许多问题。”他说,“关系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一浪高过一浪,民意以及政府都认为关键因素就在于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成本太低,因此对刑罚手段尤其是死刑寄托了太大的希望,过分夸大了死刑的一般预防功能。‘三鹿’奶粉案处死了两人,但不到一年时间,‘三鹿’又重现全国多地就是明证,在市场经济乱象中,暴利时时引诱‘民不畏死’,‘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繁杂的事件成因
  
  令人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让社会学者发出悲呼:中国商人已经到了最缺德的历史时期之一。
  三聚氰胺超标奶粉事件在2010年7月“卷土重来”:在青海省一家乳制品厂,检测出三聚氰胺超标达500余倍,而原料仍然来自河北等地。今年1月份以来,海南豇豆在武汉、广州连续被检测出含有禁用农药水胺硫磷;从4月1日开始,青岛一些医院陆续接到9名食用韭菜后中毒的患者,他们都出现了头疼、恶心、腹泻等症状,为韭菜上的残余农药严重超标导致中毒。
  有学者认为,尽管食品安全涉及面广、层次深,尽管有些毒素是在加工过程中掺人的,但是化学农业的普及是不少有毒食品的开端,从原材料进入的毒素更是无法清除的。除了在种植业中滥用化肥和农药,食品安全问题还包括在养殖业中滥用激素和抗生素。
  另外,滥用食品添加剂,向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工原料或在食品加工中使用化工产品也是一个突出问题。目前,米线、麻辣烫、火锅、高汤等许多饮食品种无一不添加以化工原料制成的“一滴香”,但“一滴香”长期食用可致癌和损伤肝脏。
  同时,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性的影响也不容忽视。一个国际环保组织最近发表了题为《“毒”隐于江:长江鱼体内有毒有害物质调查》的报告,表示在取自长江上、中、下游不同城市的鲤鱼和鲶鱼体内,均测出了被称为“环境激素”的壬基酚和辛基酚,这两种物质可导致雌性性早熟等性发育和生殖系统问题。
  追根溯源,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在古今中外都可以被发现,但在21世纪的中国似乎越来越普遍,常有肇事致人死伤、残疾,影响非常恶劣。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由于现在政府对舆论的放宽,使以前不能报道的食品安全问题现在都得以报道了,加上老百姓对食品安全也有了更高的要求,自然得出食品安全问题不如以前的结论。从20多年来卫生部每年进行的大规模全国市场抽检结果看,中国的食品合格率已经从过去的50%左右提高到了90%,生产技术的提高,检测技术的改进、追踪溯源制度的施行等都监督着食品安全生产和流通。
  
  巨大消费市场的拖累
  
  重庆市的一名司法官员认为,如此众多的食品安全事件,似乎与中国的传统文化和老百姓的消费意识有关,因为“民以食为天”和“不干不净,吃了没病”在中国既是俗语也是名言。例如被勒令下架的三鹿问题奶粉2008年10月14日在某大学城促销时,竟然引起大学生的疯狂热购。此前,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机关报《中国食品质量报》在2008年1月31日刊登了《“不干不净吃了没病”有科学道理》的文章,进一步论证“不干不净,吃了没病”在中国是8字箴言。该文称,多项研究显示,生活在农村的儿童较少患过敏症、哮喘和湿疹等疾病,可能是因为他们接触有毒物质的机会更多,或是饮用含有细菌的未消毒牛奶。
  “中国的传统文化和老百姓的消费意识与食品安全有点关系,比如喜欢便宜货,但相关性程度并不高,所以文化改造作用有限。”秦德良说,“要彻底避免食品安全问题不可能,如犯罪不可能完全被消亡,只能够说‘有可能再发作的基本治愈’,其最根本原因在于人性的恶。表面上看是政府执法不力,实质原因却很复杂。”
  “一方面政府监管乏力,另一方面食品行业存在过度竞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反映了食品价格水平等深层次矛盾。”上述重庆司法官员说,“在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发生时,中国乳制品行业的竞争非常激烈,某企业负责人甚至表示‘我们的牛奶卖得比纯净水还便宜’,即有很多厂商采用了低价、低质甚至不安全的经营策略。”
  2010年6月,“羊城论坛”就菜篮子工程进行热烈讨论,在讨论食品安全众多隐患的话题时,一位来自质监系统的有关人士认为“安全是买回来的”。他表示食品要做到安全无毒无害,就必须经过检验、加工、包装等环节,而这些都将计算到食品的价格中,因此消费者如果想要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就应该为安全付费,不能总希望食品价格越低越好。不过,有广州市民立即对此发出了反驳:有钱谁愿意选择有毒有害的食品?不能只让有钱人享受到安全放心的食品,而忽略低收入家庭。
  目前,中国民众整体支付能力较低,不能为食品支付较高价格的现状,恰恰也是政府必须对食品价格进行严格管制的理由。相反的一个情况是,由于近年中国有关部门曾先后查处了方便面、米粉、绿豆 等产品的集体涨价事件,而在涨价受限的情况下,少数厂商很可能会尝试暗中通过降低产品质量来获利。
  另外,“食品生产大跃进”也是一种诱因。上个世纪80年代末,恰逢中国国内生活水平上升,消费者开始偏好瘦肉,尤其是在东南经济发达地区,但使用常规的家畜繁育方法无法满足需求。同时瘦肉型猪从国外引进,耗资甚巨,自行培育则要几代人的投入,如能直接通过饲料转化,提高瘦肉率无疑最便捷。
  于是,“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成为中国畜牧界的热门研究课题。“当时以为是个很好的进步,猪用3~4个星期可以增加至少10%的蛋白质。这10%的蛋白质,是一个搞畜牧的育种专家一辈子都无法培育出来的。”华南农业大学兽医学院的教授如此表示。
  
  政府必须强势出手
  
  现实中,危害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地方政府往往会有两种态度:或者积极出面调查、查处,尽快解决问题;或者会想办法掩盖,甚至不允许相关企业、人员自行发布消息。
  “第一种情况显然属于事件影响不大,涉及人员身份也很普通,所以官员们可以积极行动,信息披露也非常及时。”秦德良表示,一旦食品安全事件被制度性安排制造出来,它自身的防御机制极其强大,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就是明证,即使三鹿公司想公开问题,也有其他权力阻止。
  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根据质检总局2008年9月的检测,共有22家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的69批次产品检出了三聚氰胺,许多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也牵涉其中,依法严惩可能使整个行业遭受重创,于是一些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以“维稳”的名义保护所谓“重点企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2010年金浩茶油致癌物质超标事件发生后,湖南省质监局表示,早在年初他们发现问题产品之后,就已经责令企业整改并召回相关产品,不过食品安全事关维稳,所以没有及时向公众发布。
  秦德良认为,之所以会出现后一种情况,自然是因为有许多既得利益者涉及其中,“一些人总是把自己的利益、前途看得比维护食品安全,保障民众生命安全更重要”。
  另外,在目前的中国,对于食品的监管其实正处于一种“多头进行,效果不佳”的尴尬境地。
  “政府部门查处不严、不到位的确是主观原因,但是现在唯利是图的商人、企业对食品添加的违规东西越来越多,政府有关部门防不胜防,无法事无巨细地检测也是客观存在的情况。”云南省一名基层食品监管官员透露,“理论上对食品的所有安全项目都应该检测,但是那样的代价是费用太高,每一品种都需要数千元,而且对工程设备、技术人员的要求也非常高,许多地方政府无法承担。另外,由于检测是免费的,也造成很难顺利抽样,例如一瓶茅台酒就价值上千元甚至更高,商家肯定要想方设法‘避免损失’。”
  “除了严格控制生产环节,流通环节更应该引起各地监管部门的重视,许多事例已经证明后者出现的问题同样多而严重。”他说,“尤其一些大型食品批发市场应该成为监控重点,因为大量有害食品都必须通过这样的环节才能达到广泛流通销售。批发市场集中的各种省会城市、大城市应该多承担主要责任,因为这些地区的工作条件、检测机构一般都比较优越。”他强调,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管住了各种大型食品批发市场,也就管住了全国食品的八九成安全。
  秦德良表示,目前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设置存在一定的混乱,所以最高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既宣示了中国政府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决心,也可以理解为是对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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