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改革条约》与民族国家的选择】斯 条约 民族国家

发布时间:2020-03-19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2007年12月13日,欧盟领导人终于在里斯本峰会上签署了精简欧盟结构和决策程序的《欧盟改革条约》(里斯本条约),取代早已夭折的《欧盟宪法条约》。这样一部不再沿用《欧盟宪法条约》的名称,内容里也不会出现“宪法”字样的新条约,一旦获得27个成员国全体批准,将于2009年生效。欧盟领导人就《欧盟改革条约》的基本内容和原则达成了一致,欧盟走出了2005年以来法国和荷兰否决欧盟宪法所引发的欧盟政治僵局和信心危机。欧盟成员国开始聚集在新的起跑线上,调整步伐,正视欧盟第五次扩大的后续效应与其所面临的经济、社会问题。
  
  各方妥协的结果
  
  在二战结束后的欧洲,每当面临危机局势,都会出现对一体化的怀疑,但也创造了取得进步的机会。回顾欧盟以往三次基础条约遭会员国否决的经验:第一次是1954年法国国民议会否决《欧洲防务共同体条约》,致使当时西欧六国放弃争议性的政治议题,改以经济合作为主。这使得欧洲政治一体化进程停滞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直到20世纪70年代欧洲才开始尝试政治合作,1991年马斯特里赫特峰会才有成立政治联盟的构想。第二次是1992年丹麦否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盟的作法是针对丹麦提出的争议性条款,以附加议定书方式,将丹麦排除在某些条款之外,才使得丹麦同意通过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三次是2001年爱尔兰否决尼斯条约,但因公民投票结果正反意见相当接近,欧盟同意爱尔兰举办第二二次公投才通过尼斯条约。每个成员国都从自己的视角对欧盟发展做出不同的解读。因而欧盟的发展方式被称为建设性模糊模式,欧洲一体化50多年的历史,往往是在退一步进两步的循环中曲折前进。
  《欧盟改革条约》是各成员国经过多次谈判取得的折中,是各种观点脆弱的平衡,使扩大后的欧盟能够有效决策。就《欧盟改革条约》最终取得一致充分体现了欧盟成员国间的博弈与妥协。欧盟内部一直存在政治欧洲与贸易欧洲之争,法国等成员国希望将欧盟建成一个政治联盟,借欧洲整体之力在多极格局中占据一极,而英国等成员国则对政治欧洲兴趣不大,认为单一欧洲市场的建设就已足够,更愿意将欧盟当作一个大的自由贸易区。所以欧盟每项条约的签署以及每项重大政策的出台,实际上都是内部两种观点妥协的产物。
  英国一直反对将警察与司法合作领域的表决机制由“一致通过”制改为“多数通过”制。英国前首相布莱尔与现任首相布朗都认为要维护英国的立场为首要原则,不能通过谈判来分享欧盟利益,特别是外交政策、司法、警务系统、税务与社会安全规划的控制权;对此,新条约作了妥协性安排,英国在司法、内政、外交和安全事务上,有权不实施欧盟的决定等。欧盟强调既要允许那些愿意合作的国家先行一步,也要允许那些不愿合作的国家不采取行动。在这种制度安排下,英国可以像不加入欧元区和申根协定那样不参加欧盟在这一领域的合作。由此可见,一个新的以多重速度发展的欧洲也仍可发挥作用,27个成员国组成的欧盟可能会形成一种比较松散、多速发展的结构,这种结构可以在更多政策领域密切协调,以“核心欧洲”为中心,而其他成员国则只在自己希望的领域内开展合作。鉴于欧盟同质性减少,差异性增大,欧盟各国在经济和社会模式的选择上未能取得较大程度的认同,即使各国政治家能取得一致意见,签署条约,也可能在一个或几个国家通过民众表决而遭到否决。欧盟各国可能会就不同的议题形成不同的联盟。
  波兰反对《欧盟宪法条约》的理由是鉴于它是一个新加入的会员国,欧盟新的投票表决计票制度,对波兰并不公平,因为波兰的人口数与代表数不能真正反映出波兰的代表权,而且波兰也同英国一样,拒绝以谈判方式来分割欧盟的利益。新的“有效多数”表决制,是一项决议如能获55%的成员国支持且支持国人口达到欧盟总人口的65%便可通过。这改变了欧盟在外交和安全政策上目前的以集体同意为主的决策机制,转为少数服从多数的特定多数表决制,这一决策方式有利于提高部长理事会的决策效率并将应用到20个新的领域,以确保一个有25个成员国的联盟能有效决策。为了消弭在这一问题上的重大分歧,欧盟对波兰的承诺是继续沿用尼斯条约规定的加权计票方式,将至2014年为止。2014年至2017年期间是过渡期,可以沿用尼斯条约的旧制,新的双重投票表决机制要到2017年3月施行,但在敏感的防务、对外政策、税收和社-会保障问题上,成员国仍然拥有否决权。如何将强烈的欧洲归属感与根深蒂固的国家认同感结合起来?笔者相信,政府问主义将长期在欧盟内占据主导地位,国家以及体现成员国意志的欧洲理事会以及欧盟理事会将在欧盟未来发展中起到更大作用,而超国家机构如欧盟委员会的影响力则会因成员国利益的多元化而受到更大制约。
  其他提出异议的国家有荷兰、捷克、法国等国。荷兰拒绝基本权利宪章、欧盟国旗、国歌等,反对未来欧盟扩大的政策,提出“红牌”机制(会员国退出机制),反对欧盟干预四大自由流通政策。捷克支持波兰提倡改革欧洲议会席次的分配方法,并支持丹麦提出会员国议会增加权限或更扩大会员国政府权限,也支持英国反对欧盟外交权限的扩大。意大利不满新条约使其欧洲议会席次少于法国和英国。法国想要简化欧洲宪法条约但不反对表决机制。最终,《欧盟改革条约》的妥协是意大利获额外一席,与英国席次相当;该国也争取到欧洲法院中一个总法务官的永久性职位。新条约不再使用“宪法”字样,也删除了欧盟盟旗、盟歌和铭言等可能使欧盟成为“超国家机构”的内容,欧宪中负责共同外交政策的欧盟外交部长将改设为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采纳荷兰的建议,赋予会员国议会在欧盟决策过程中有更大的发言空间,各会员国议会可以驳回任何侵犯国家权限的欧盟委员会意见。
  
  主权让渡和身份认同
  
  与之前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尼斯条约》等性质相似,《欧盟改革条约》是修正《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共同体条约》的另一部修正性条约,其中所包含的《欧洲联盟条约》将维持原来的名称,而《欧洲共同体条约》更名为《促进联盟功能条约》,欧盟将拥有单一的法人资格。
  虽然《欧盟改革条约》在内容上删除了“宪法”字样和原来宪法条约中其他一些具有明显“超国家”象征的非实质性条款,但是对《欧盟宪法条约》有关欧盟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还予以保留和继承,并明确了欧盟与成员国的权能划分。欧盟的权能来源于民族国家的让渡,是建立在成员国同意基础上的。欧盟体制中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决策、立法与行政。其中只有行政机构是超国家性质的。而决策与立法权力,《欧盟改革条约》中规定部长理事会让渡给欧洲议会部分立法权。而部长理事会仍然在绝大多数问题上享有一票否决和全体一致,即使是部长理事会决策中有效多数的规定,也并不是削弱民族国家主权,可以说《欧盟改革条约》并没有改变政府问决策的模式,只是明确了成员国政府问和欧盟超国家机构之间的权能分配,界定了欧盟与成员国的权限划分,清晰地界定哪些权力是成员国的授出权、哪些是保留权。保证了欧盟内部民族国家的利益。这是在欧盟内部的民族国家与欧盟之间,是在欧盟现实的权力运行中,在授权原则和权力的弹性机制间寻求妥协。
  迄今为之,欧盟是否奉行共同的外交政策对成员国而言仍是一个主权问题,一方面各成员国已经向欧盟委员会转移了贸易和发展援助等领域的权力,欧盟各国在贸易问题上确实奉行一致的而且是强制性的共同立场,也确实会采取一些共同的外交行动。另一方面,在外交、安全和军事政策等领域,各国政府仍然保留着主权,各国仍然自己处理外交事务,只有在意见刚好一致的情况下才采取集体行动。条约规定,各成员国仍然能够不履行根据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所做出的决定。
  《欧盟改革条约》是努力在欧洲的民族国家和欧洲一体化的趋势之间,对各方利益进行脆弱与微妙的平衡,是欧盟各国面对超越直接控制的全球性压力做出的适应性反应。面对这些充满挑战的环境,他们需要与处于相似境地的国家合作,而不是仅仅相互竞争,以合作在新的国际秩序下确保和追求利益最大化。但是欧洲各国领导人的共识是:这些地区一体化的新形式是为了保障民族国家生存而不是对其造成障碍。与此同时,欧盟成员国政府已经接受了在许多领域内与欧盟层次的机构共同决策和协调政策的事实。但对于进一步的一体化,尤其涉及到政治安全领域的主权,民族国家会十分谨慎,以至于讨价还价的博弈过程既复杂又冗长。欧洲一体化已经进行了半个世纪,民族国家仍然存在,这种残留的国家认同仍然是达成持久的欧洲认同的主要障碍,更是学者们长久以来争论不休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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