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误读的创新百度网盘 被误读的土地流转

发布时间:2020-03-22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长久”到底有多久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指出,当前最重要的事情,乃是落实党对土地承办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承诺。这是我国土地制度上的重大突破,本应是此次全会讨论的农村土地问题中最值得关注的一点,然而某些专家、媒体热炒所谓“土地流转”的概念,使得“长久”一词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这或许与尚未提出具体的延长承包期有关。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政策,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1993年,中共中央11号文件决定在原有耕地承包期15年到期之后,将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今年9月30日,胡锦涛考察安徽小岗村时表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而过去的提法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从“长期”到“长久”,一字之差,怎么理解?进一步说,“长久”到底是多久?中国农民是现实的。
  有媒体解读说,保障农民享有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权,意味着关于农地承包期的讨论正式结束,农地承包权更接近于“永佃权”。“永佃权”在宋代就已出现,佃农在按租佃契约交纳地租的条件下,可以无限期耕种所租土地,并世代相承。 对于“长久不变”,陈锡文这样理解:首先从哲学上讲,“长久”作为一种制度或政策是不存在的,因为经济、社会在发展变化,“长久”相对来说就过于绝对,但此次“长久”是针对现行的“30年”来讲的。也就是说,“长久”就是要超越30年,甚至长于50年、70年,具体的年限还要通过立法机关来表述,但他认为,“长久”已是一种最终极的表达。
  这无疑给中国8亿农民吃了一颗长效定心丸。土地是农民之本,土地与农民的关系也是农村最基本的制度关系。把这个关系稳定了,农民才能更踏实、更有信心地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与媒体、专家不同,广大农民等的就是“长久”这个承诺。
  
  谁在侵蚀农民的利益
  
  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先要有时间长度上的保证,现在这个保证有了,剩下的就是落实的问题了。事实上,农村土地内部调整和城市工业用地的扩张一直严重威胁着农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
  虽然中央在1995年就确立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方针,但在农村,“均田冲动”引起的土地调整非常普遍,记者了解到,在河南等地农村,土地四五年就变动一次,一些干部趁机牟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而“集体”这个模糊的概念在实际中往往缺位。
  另一方面,土地财政也是很多地方政府创收的重要来源。1986年《土地管理法》赋予了土地合法的资产特征,土地价值开始被发现并利用,土地价值在“农民――集体―一政府――市场”的链条中逐级提高,但市场对土地的高额定价并没有顺着链条回馈农民,绝大部分土地价值被政府与市场主体占有农民所得到的经济收益微乎其微。
  农地非农化是目前政府与市场主体对农村土地价值进行占有的主要手段地是农民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由于我国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所以农地非农化就是集体地权转为国有产权并最终进入市场产生土地收益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主体通过征收土地以及价格协商等方式占有大量土地收益,农民的利益被大量侵蚀。从1952年到2002年50年间,农民向社会无偿贡献的土地收益高达51535亿元。
  中国农业大学李小云教授告诉记者,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征地范围过宽,土地征用权用于公共利益的原始概念已经扩大到所有的经济建设领域,同时公平的土地市场价值还没有在各主体间形成,征地补偿制度也仅仅是脱离土地市场的单一行政行为,实际补偿费用严重偏低。以2002年为例,一些西部地区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1.8万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以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
  1998至2002年的“房地产热”就是这一过程中重要的幕后推手。据国土资源部数据显示,截至2002年,全国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的面积占有偿用地面积的比例仅为2%到5%,这意味着95%以上有偿使用的土地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各开发商的,这种出让方式与正常招标、拍卖存在巨大的利益差价。
  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在4000万左右,每年新增200多万人。为此,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对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非公益性建设项目,农民可以多种形式参与开发经营”,“经营性”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进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并与国有土地享有同等权益。中国土地学会秘书长黄晓虎认为,政府逐步退出非公益项目的征地,商业项目的征地工作将由企业、政府与土地上的农村居民协商完成,这就意味着,农民将分享农地转为非农建设后的增值收益,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
  
  “流转”并非新鲜事物
  
  《三联生活周刊》主笔谢九撰文称,任何资产的价格总是与其流动性成正比,农村土地的价值亦如此。十七届三中全会前后,“土地流转”一直是舆论关键词,还出现了“土地私有化”的声音。为此,在十七届三中全会闭幕后的第十天,国务院新闻办特地举办了一次新闻背景吹风会,邀请陈锡文对此次推进农村改革的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其实,允许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中就已经明确,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四种形式做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转包、出租、置换和转让,其前提是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
  陈锡文强调,不应超越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和社会现实去推动土地的集中。以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大多数农民家庭只有半公顷左右的土地,所以流转的规模还不大,据农业部门统计,全国大概有5%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国务院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徐小青也说,“外力把农民从土地上赶出去,这叫土地兼并,不是规模经营”。
  关于土地流转,目前社会上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派以温铁军、贺雪峰、李昌平等学者为代表,主张保持集体对土地的一定控制权,谨慎土地私有化使农民失去土地,认为在目前社会条件下,如果土地大规模流转,可能造成大量失地流民。他们担心,推进土地“永包制”、加大土地流转、发展“公司+农户”的农业模式会使中国重蹈菲律宾的覆辙。菲律宾政府当年在知识精英的主导下,推行本国资本与西方农业跨国公司结合控制农业,大量自耕农和佃农失去土地沦为农业工人。用他们的话说就是“不信任政府而相信资本,是更不靠谱的”。
  另一派则以秦晖、党国英等学者为代表,更广泛地包括以吴敬琏、厉以宁等为代表的主流经济学家,他们主张弱化集体权利,将土地权利逐步乃至最终完全交到农民手中。他们看到目前一些基层政权对农民权利的侵犯,提倡以资本的力量进行的自愿交易是公正合理目理性的。
  激烈的争论使人们更加期待这次全会中来自政策的信号,然而12日发布的全会公报对“流转”只字未提,19日公布的《决定》只是特别明确了土地流转必须遵循的三个基本要求:不能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不能改变农业土地的用途,不能损害承包农户的权益。土地流转虽然在地方早以多种形式实践,在学者口中也已争论过一轮又一轮,但到目前为止,对于土地流转的具体方式并不明朗,“这个问题很敏感,涉及使用权或产权还是所有权的问题。”党国英承认说。
  9月3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安徽小岗村考察时说:“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其实已经点明了中央关于土地流转的方向。
  各界的争论仍在继续,但一场土地制度改革的大幕已经徐徐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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