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必须集体协商 [工资能否集体协商]

发布时间:2020-03-26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工资收入,以最直观的方式体现着劳动者的社会价值。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得到同步提升,“强资本、弱劳力”成为中国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最真实的写照。
  相对于国家财政、企业利润的增长,中国劳动者工资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率从1995年的51%降到了2007年得39%,而企业盈余则从23%上升到31%。据全国总工会进行的一项职工收入调查结果显示,有23.4%的职工近5年来未增加工资。
  近年来频发的企业工人要求涨薪、提高福利等集体劳动事件使人们开始意识到――一线劳动者的生存窘况已不容忽视。
  物价飞涨,劳动者对于体面生活的强烈愿望,不同行业和所有制企业之间过大的收入差距……生活重压之下,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开始苏醒,长期以来社会发展过程中积累下来的劳资矛盾开始凸现。
  
  工资协商制 从条文到落实
  2011年,全国总工会出台《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计划用3年时间全面推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规划》强调,将着重抓好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建制工作。特别是要在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和行业,重点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着力解决一线职工劳动报酬偏低的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从建国伊始即存在的工资协商制度,重新走进人们视线。
  原北京市人才中心主任、人力资源专家韩光耀认为,供求关系不是决定工资的唯一标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市场机制所倡导的协商机制是十分有必要的”。
   在市场经济初期,为了经济建设发展需要,一直强调企业自主分配,而忽略了职工参与协商共决的过程。
   北京市总工会权益部黄伟部长介绍,三年规划的根本点是建立起协商机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分门别类的协商对待;另外是探索行业协商,沟通产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制定出关于本行业劳动定额、工资标准等指导性的标准对外公布。
  2011年北京市总工会的工作重点是针对低收入职工群体所在的五类企业开展工资协商工作。在工作进行中,越到基层,工作进行的就越困难。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劳资专家对记者表示,“现阶段,我们国家进行的一系列推进工资协商的努力其实是一种‘补课’的行为。”单打独斗显然是不合适的,也就是说,代表员工利益与资方进行平等协商的工会必不可少。
  但事实上,我国的工会组织并不完善,工会的职能定位也不明确。中国的工会组织,特别是区县工会,整体上呈现出组织程度低、谈判能力弱的特点。在工资协商、劳动者权益维护等多个方面一直处在缺位的状态。
  “新的历史时期,工会要回归到作为一个社团组织最根本的职能,那就是维护会员的权利,归根结底就是职工的根本权益――劳动经济权利。”黄伟说。
  
  工资协商指导员
  为了缓解基层工会组织的困难,今年6月初,北京市总工会培养了首批工资协商指导员64名、第二批14人,8月1号全部到岗,分配到北京市下属16区县和开发区。
  工资协商指导员原则上在长期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工会、社会工作者;律师、会计师等具备专业知识人;以及具备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已退休人员中选取。
  工资协商指导员作为工会支持力量,由市政工会支付一定的工作补贴,与区总工会紧密的结合在一起,独立于企业之外,帮助区县来推进工资协商整体工作;利用他们的经验知识,直接参与到与企业的协商之中。
  另外,北京市总工会今年8月底准备筹建工资专业委员会,北京市总工会拟于多个行业的产业工会、行业协会建立一个定期的会晤制度,并逐渐丰富会晤内容,以期取得共识。
  而建立行业工会的预期目标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在行业协商方面,起到一定的指导和帮助;确定行业内的劳动定额,包括计件单价,基本标准行业工资指导线等;推动行业内的企业执行;稳定行业内的职工队伍,促进整体发展。
  主要涉及行业有建筑、环卫、餐饮、美容美发、制造业等。
  
  公众的迷惑和期待
  记者随机采访了北京市的一些从事餐饮服务、家政行业的一线劳动者,对于工资协商制度、工会以及最低工资标准,他们都表示“不是很清楚”、“和我没有什么关系”或者“老板给我多少,我就拿多少。”
  对于这些反应,韩光耀指出,从劳动者的角度上来说,我们现阶段的工作不是让他们得出维权的结果,而是唤醒劳动者维权的意识。
  事实上,在南方沿海地区出现的 “用工荒”就是市场机制下企业漠视工人权益时市场对企业的惩罚。很多企业开始认识到,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得不到平衡,最终受到损害的是企业本身。
  正如一些专家的担忧:“如果不断提高劳资,会不会影响到我们的投资环境,尤其是金融危机后,劳动力成本如果一味提高,会让一部分中小企业无法维持,造成更多的失业人口。”维护投资环境抑或牺牲劳动者利益,成为一个尴尬的命题。
  但是,一味提高工资是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误读。协商机制不是单纯的给工人涨工资。而是通过谈判协商,平衡企业的承受能力和职工的愿望。
  在具体实施中,要视企业的生存状况而定。实际工作中,面对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很多企业员工通过协商,选择短期内不上调工资与企业共东难关。虽然没有获取直接利益,但职工认为自己的工作成绩得到了企业的认可;企业方也觉得企业的凝聚力提高了。这就达到了协商的预期。
  黄伟说,“协商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随着社会的进步,各方面认识的提高,法律的完善,最终会作为一项制度而存在,成为企业的管理行为。”
  
  难以回避的现实困难
  由于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是非强制性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势必会遇到更大的阻力。有劳工专家表示,“工会手中掌握的最终武器,就是罢工。”然而这种激化矛盾的行为,即不被法律条文所认可,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要实现有效的集体协商制度,必须要建立游离在企业之外的独立工会。让公会脱离企业的管理,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发现,即使是实行了工资协商的企业,协商的内容和结果也不容乐观。很多五类企业中,协商的结果可能只比最低工资高一点,条款也很简单。比如奖金多寡等,这些都没有在现阶段的协商中体现出来。
  在协商过程中,“如果能从工资方案的起草从头参与,效果应该会更好。”也就是说,在协商过程中,资本的强势地位仍显而易见。加薪,怎么加,加多少,话语权仍掌握在资方手中。
  在政府层面,“政府也有作为的空间。”劳资专家对记者解释。“初次分配的利润,政府、企业分得多,员工自然分的就少。要让百姓分的更大的经济利益,一方面要减免劳动者承担的税费,另一方面,就是对初次分配的利润减税。”
  与此同时,作为政府调控强制手段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偏低,这一现象也令许多人感到不解。韩光耀指出,“最低工资维护的是我们的基本权利而不是合理权益。”
  据悉,国家“十二五”规划末期,最低工资会达到实行工资的40%到60%。以此满足个人基本的生活需要。
  从另外的角度考虑,普调工资标准,对于低端产业发展也是不利的,如果急于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规模比较小的企业,势必就要关门,劳动者需要面临的就不是“低工资”而是“失业”。
  
  □ 编辑 潘阳 □ 美编 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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