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正来:中国法律主体性的建构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3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转眼间,《律师文摘》已经平实地走过了她的第五个年头。作为这份民间刊物的学术顾问之一,我愿借此机向她表示最真诚的祝贺,祝贺她在五年中所取得的各项成就——而这些成就实是以国栋主编和所有编辑人员的智慧和汗水为支撑的。

  三年前,我曾在《律师文摘》卷首语——《中国法制的建构者:律师》一文中论及这样一个观点,即在人们当下对于律师的看法中,丢失了一个极其重要的维度:在中国法制发展的进程中,律师不仅是客户利益的捍卫者与专业法律服务的提供者,而且更是中国法制的建构者。

  我之所以这样定位中国的律师,乃是因律师职业之性质与中国特定情势之品格的缘故。具体言之,第一,律师既要在法律实践中遵循业已确定的法律条文,又要面对人们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各种新的利益主张,因此他们乃是中国法律知识与本土生活经验的最为直接的勾连者;
第二,律师既要在庭诉过程中根据具体客户的新利益主张就理解和解释法律的问题进行相互争辩或与公诉人争辩,又要面对法官提出自己的新解释,因此他们的解释经由潜在质疑法官、公诉人或其他律师的法律知识而成了中国法律试图回应社会变化而进行可欲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参照渊源;
第三,律师既要在法律咨询服务中捍卫客户的合法权益,又要根据日益变化的法律规定为客户提供有助益的法律建议,因此律师实际上成了日益发展着的中国法律所具有的最为重要的一种“活着”的形式。显而易见,以上所述的几个方面,在中国法制发展面对“移植法”于中国本土之情势以及制度转型和社会变迁之情势是否具有功效这个大问题的背景中,将更加凸显出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上述有关中国律师之第三项可能的贡献,可以说是我从三年前延续至今的对中国律师实践的最大期许。然而我们也必须承认,中国律师群体虽然在制度转型的传播与渗透方面以个案的形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并将许多地方性的复杂情势回馈给了公共空间,但是我们的律师群体尚未就我所谓的中国法制之“移植品格”与本土情势这一复杂关系获得足够清醒的意识,并据以做出某种自主性的反思。换言之,在维权律师的果敢行动中,在律师们每每对自己“人权捍卫者”的荣耀标示中,我们可以洞见到,律师们据以衡量或评价案件是非的参照渊源大体上是如下两个:一是中国现行的制定法体系;
二是这套制定法所隐含的西方现代性的价值理想。从总体上来看,这样两个参照渊源乃是随着19世纪末开始于中国并延续至今的一场“知识引进运动”而逐渐形成的,而这一“知识”本身的规定性则当然源自于西方世界对西方特殊之社会历史与经验需求的各项应对之策或理想图景。于是,这套西方价值体系欲在中国发挥同样的判准作用便有可能遭遇这样一个历史性难题:其在中国的“位置”迄今仍是一套未经有效反思与质疑便伴随着中国“发展主义”的政治经济进程而当然地获致了支配地位的价值体系。至于这套西方价值体系在中国究竟呈现为何种具体序列才是“可欲”的问题,亦即它究竟呈现为何种具体序列才会符合中国自己的社会历史与经验需求的问题,在我看来,答案绝非当然地源自各种西方模式的示范,而是需要我们的法律人(法官、律师、法学家等)以一种共同努力且自主独立的方式去探寻并切实地把握中国法制的现实结构,进而构建出我们各自所认为的适合于中国之善生活的“理想图景”。这一图景的获致,将不仅可作为我们处理个案时的适当的价值判准,更可以对西方价值序列的普世性以及其间所隐含的某些现代性倾向给出基于中国立场的批判与制衡。

  这一探寻中国法律主体性的设想,之于深陷各种复杂情势中的中国律师群体来说,或许有些苛求了,但是我仍想把它们表述出来,以表明我个人对于中国律师的信心与崇高的期待。因此,我最后祝愿中国律师离这一期待渐行渐近,同时也祝愿《律师文摘》在激励中国律师朝此一方向发展的方面发挥愈来愈大的作用!

  

  2006年岁末

  于长春小南湖寒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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