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辉:什么是主权——一个历史的考察

发布时间:2020-06-08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内容摘要:主权是个历史概念,作者试图从主权的起源和归属角度来探讨主权概念演变的历史过程。这种演变的背后是掌握着世俗政权的民族国家一直在为自己寻找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论证过程,同时也是世界各国的宪政化过程。在混乱的主权定义中,我们为了尽可能地把握主权的概念,可以剥离掉主权的其他因素(主权者、治权、主权的内容),把主权看作是一种静态的、本质性权力。在此意义上,历史上变化的只是主权者、治权和主权的内容而非主权本身。

  关键词:主权 起源 归属 治权 合法性

  

  关于主权的的定义,并没有唯一的公认的标准,大多数不是直接去定义就是从主权特征的角度下定义[1]。这些定义可以反映出主权的大致概念。也即是一般所说的,主权可分为君主主权、贵族主权、人民主权;
对内主权、对外主权;
经济主权、政治主权、文化主权、外交主权;
立法主权、行政主权、司法主权等等。那么,为什么主权会有不同的含义,主权具有不同的分类,其意义是什么,有何功能?为什么总是有人不断对我们认为想当然而存在的主权提出质疑,质疑其最高性、不可分割性甚至存在的理由?主权概念在理论上和实践方面混乱的原因是什么?尽管现实中主权自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始终没有从地球上完全消失。

  以上问题的回答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并得出相应的答案,同样,答案也肯定并非完全等同。本文试从主权的起源和其归属的角度,分析主权概念在不同时代所呈现出来的不同样式,以回答上述问题。

  

  一、 主权字源考[2]

  

  此概念在英文作“sovereignty”,德文作“Souvernit”,法文作“souveraineté ”。此字源于古法文“soverain”,而“soverain”在古拉丁文则作“uperanus”,本意是“较高者”。

  “soverain”这个概念被普遍使用始于中古世纪的欧洲,用来称呼地位比自己高的人,而在这位“soverain”之上可能还有更高的“soverain”。如此形成层级分明的封建社会,较低阶者对其上位的“soverain”有种种义务,当在下位者与其直属“soverain”针对权利义务有所冲突时,可以上诉至更上位之“soverain”,请求仲裁。

  中古世纪是一个政教合一的社会,国教是基督教,尊上帝耶和华为至高的神并视为偶像。但在世俗社会中,并无任何独一至尊的“soverain”存在。这种情况的存在,恰好说明了欧洲封建社会特征的非集权性。例如领主之上的“soverain”为国王,而国王之上还有两个“soverain”: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和天主教教皇,至于这两者地位孰高孰低,则未有定论。[3]且强而有力、不太在乎皇帝和教皇的国王和领主也屡见不鲜;
而各王国内部也有大小贵族和自由城市挑战国王的“soverain”[4]。事实上,中世纪的欧洲并无任何独一至尊的“soverain”存在。

  在此期间,封建采邑制的发展促使了世俗政权的扩大,封建领主所有制不断增强,在一些交通和商业中心以及寺院和城堡附近,帝王驻地和逃亡农奴聚居地兴起了城市并开始繁荣,从而引起了世俗权力和教廷权力的冲突和加剧,世俗权力与教廷权力在实际斗争的同时,也在理论上为自己提供权力高于教权的正当性依据。因此,替皇帝和国王服务的俗世学者为了反制教廷扩权的新理论,乃钻研罗马法,而发现帝国时代的皇帝,才是拥有一切权力的立法者。

“Soverain”开始了其自身工具化的历史。

  

  二、 主权的出现

  

  本文讨论的主权,即“sovereignty”,与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是分不开的。16世纪的欧洲正在分裂为各个民族国家。并且,这一时期“正处在两个过程的十字路口:一个是打碎封建制的结构,从而建立巨大的领土意义上、管理意义上、殖民意义上的国家;
而另一个过程则是随着宗教改革和反宗教改革掀起的完全不同运动,使人获得永恒的拯救,得到精神上的统治和引导[5]”。此时,有关主权的思想也不断涌出。

  (一)布丹的主权观

  较为完整和系统的论述关于“主权”概念的第一人一般都追溯至法国思想家布丹(Jean Bodin)的著作,尤其是于1577年出版的《国家论六卷》(Six livres de la République)一书。

  1、主权概念出现的背景

  而要了解“主权”思想的出现,首先要明白欧洲中世纪的政治和社会格局。当时的政治和经济是封建式的,思想文化则为罗马天主教会主导。各地的国王由于受到贵族(包括不同层级的封建领主)、教皇领导的跨国性教会、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以至城市新兴商人阶级等各方面政治力量的抗衡,权力十分有限。中世纪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组织的有效性几乎完全局限于本乡本土。这种地方性的经济和政治组织显然不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因此,国家一方面反对教会对政治权力的干预,一方面致力于建立一个强大的、统一的世俗国家。

  另一方面,当时欧洲各国的具体情况是:

  在法国,路易十一在勃艮第这个中间国家消灭以后,终于在当时还是极为残缺不全的法国领土上恢复了以王权为代表的民族统一,以致他的继承者就已经能够干涉意大利的内乱,而这个统一仅仅由于宗教改革才一度在短期内成为问题。英国终于停止了他在法国的会使他继续流血的侵略战争;
封建贵族在蔷薇战争中寻找补偿,也得到了更多的东西:他们互相毁灭了,都铎王朝登上了王位,权力之大超过了以前和以后的所有王朝。斯堪的纳维亚各国早已合并。波兰自从和立陶宛合并以后,在王权尚未削弱的情况下,进入了他的光辉时期;
甚至在俄国,在征服了诸侯的同时,又挣脱了鞑靼人的压迫,这种局面由伊万三世最后固定下来。全欧洲只剩下两个国家,那里没有王权,或者说,他们只是名义上存在,这就是意大利和德意志。[6]

  布丹所生活的16世纪的法国在政治上已经完成了国家的统一,并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在经济上,尽管封建生产关系占有统治地位,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已经开始,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新兴资产阶级的力量日益壮大。而教会和贵族的势力在法国仍然十分强大。他们反对加强王权,反对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这种情况由于法国国王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争夺意大利的战争以及法国国内发生的天主教徒与胡格诺教徒的战争,而更加严重。因此,新兴的资产阶级与王权结成了联盟,并要求加强君主专制制度,维护国家的统一及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

  2、主权概念的提出[7]

  布丹主权论的目的或作用,便是为王权的巩固和扩张提供思想上的依据。故,这种早期的关于主权的的观点便集中于关注如何在一个地域范围内去分析其政治权力的架构,并研究如何集中政治权力和为这种集中作理论上的辩护。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为了避免困扰民生的武装冲突,为了给人民创造一个和平和安全的环境,就必须有一个强大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即主权。

  布丹在他的著作中第一次提出了国家主权的概念并给它下了一个定义。他指出,主权是国家的最本质特征,没有主权就不成其为国家。国家是具有一种最高主权的合法政府。这样,布丹首次把国家与主权联系起来并形成了国家主权的概念。布丹说,主权是君主不受法律限制的对臣民的最高权力,是在一国中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主权是永久的、非授权的、不可抛弃的、是国家的最明显的标志。国家主权具有永恒性,它本质上属于国家而不属于政府。政府是可以变化、更替的,但国家是不变的。国家主权具有无限性和至上性,主权不受法律的约束,恰恰相反,它是法律的渊源。

  但是,布丹同时认为,主权和主权者是有区别的。国家主权是绝对的和不受限制的,但握有主权的君主必须服从先于国家而存在并高于国家和国家主权的“神法和自然法”。如果君主不遵守神法和自然法,任意侵害人民的自由和财产,甚至残害人民的生命,则该君主就是暴君,人民有权推翻暴君,甚至可以杀死暴君。

  布丹认为,国家权力中最重要的是立法权,因为主权者就是立法者,法律则是表示主权者意志的命令。主权者的意志高于法律,是法律的来源。从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出发,布丹主张,立法权是不能分属于他人的,除主权者以外,一切人均不能拥有立法权,议会也无权立法。除立法权外,布丹认为,国家主权还包括宣布战争和缔结条约的权力、任免国家官吏的权力、最高裁判权、赦免权、对臣民提出忠实和服从的权力、货币铸造和度量衡的选定权以及课税权等。

  布丹的国家主权学说,为近代欧洲民族国家体制的形成起了推动作用。

  (二) 现实中的主权

  现实中,十六世纪宗教改革运动开始后,欧洲的政治和社会经历了长时期的动荡不安,宗教和政治的矛盾错综复杂,酿成无数纠纷和战乱。1618-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8]更带来前所未有的生灵涂炭。在这情况下,越来越多人觉得布丹等人的主权论是有道理的。于是,结束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The Peace of Westphalia),便成为近现代西方以主权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秩序的基础。

  在当时,《和约》的效力并非如现代的联合国宪章适用于所有的国家,《和约》只适用于“欧洲国家社会”,它并不适用欧洲国家以外的国家。[9]

  以此条约所开端的国际秩序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世界由主权国家组成,主权国家不承认任何更高的权威;
第二,立法与司法权以及解决争端的权力通常掌握在各个国家手中;
第三,国际法的目的是确立国家之间的和平相处的最低限度的原则;
第四,对超越国界的不正当行为的反应是相关国家自己的事务;
第五,所有的国家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
第六,国家之间的争端常常以武力的方式解决,国际法中几乎不存在对武力运用的限制;
第七,对国家自由的限制被降到最低限度。[10]

  (三)小 结

  可见,主权在实践上的最初出现,其所体现的国家平等是有限的,解决冲突的方式也主要是武力。同时,这种逐渐演化的主权概念可分为对内和对外两方面。对内来说,主权者(最初是君主)在某范围的土地(即其领土或国家)内[11],对其中的人民和事务享有最高的、独有的管辖权,主权者与其子民之间有直接的命令和服从关系,这个概念以集权论取代了封建时代的互相重叠交错的多层级的管辖论。对外来说,每个主权者独立于其它地方的主权者,毋须听命于任何他人,也不受他人的支配,他可独立自主地决定其国家事务(包括在美洲新大陆进行殖民地扩张和贸易时不再受教皇的管辖权规限)。这样,欧洲便形成了主权国家分立、互相抗衡的国际性秩序。这也是近现代国际法的起点,因为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国际法便是调整各主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这种对主权的定义是把主权当作一种法律地位,看一个国家在形式上是否主权独立,进而推论它在理论上应该享有那些平等的地位。这种诠释把主权看作是一种规范性的原则,视主权为全或无的概念,罔顾国际现实[12]。客观上造成了“主权国家”对“非主权国家”或非国家(部落、无人区、所谓原始人或野蛮人居住区、所谓落后地区)行为的正当化。

  但尽管如此,相对于以前的混乱状态,主权概念的被实践所采用,还是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国际关系。

  另一方面,所谓的“内部主权”及“外部主权”的传统性的概念性分法,乃根据主权行使的范围(或对象),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上,两者是分不开的[13],因为国际社会的承认除了看外部是否有相互竞争的权威,也看内部的权威是否稳固;
相对的,国家对内的权威是否被接受,也依据该国是否有能力维护独立自主。

  上述理论的提出,其最主要的一个前提就是民族国家的形成,即“state”[14]的出现,“不论是哪一种观点,主权的观念都必须与国家的概念放在一起讨论,换言之,一个主权不能天马行空的凭空出现,主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透过以国家为载体才能彰显出其意义”。[15]

  政治思想家对“主权”的设计,其初衷是为了结束战乱,建立和平的国际国内秩序,民族国家内部有了一个最高的权威,它的权力集中在既定的中心,权力必须是绝对的、完整的、无限的和不可分的。

  从布丹关于主权的论述以及现实中《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对主权的认可,民族国家便有了合法的使用垄断性暴力的权力,这些权力的拥有者当然地属于主权者。而且,国家的概念也被推广到政府机构、政治集团和民族的代表,主权国家的出现成为欧洲殖民主义扩张的必要工具。

  自由主义认为,国家(state)本身就是一种必要的恶,但实际上,《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就是这种恶的体现,(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这些和约国是主权国家,则未签约的国家就不享有主权,两者之间就不是平等的,前者侵略、殖民后者也就有了正当性的依据。另一方面,这些主权国家(state)又往往滥用自己的权力,包括对国内和国外。

  因此,思想家们一方面设计出主权,来限制教权,并想结束封建割据的局面。当教权被限制后,另一方面又不得不设计出其它的制度对主权进行种种的限制。故,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来,在民族国家没有消亡之前,问题是,主权已为一事实存在,它与民族国家融为一体,限制主权的怎样行使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便成为了一个问题。这包括国内最高权力的运用以及最初国家对外扩张和战争的理论依据。

  因此之故,对布丹的主权论述,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布丹仅论述主权的本质,却未回答主权如何成为可能,其来源之基础何在?这一点成为在布丹之后的霍布斯、洛克等积极想回答的问题。二是布丹未指出主权在现实操作上需要依托而加以实践的载体是什么,是国家、政府还是其它机制?这些载体的活动操作范围有多大,若不加以规范,将侵犯人们的生活权利,这也是近代思想家所亟欲回答的问题。

  换句话说,其一即主权的合法性来源,其二即在使用主权时如何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设计出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去保护公民的权利,也即是主权的如何应用问题。

  后者其实在民族国家产生以前就已存在。从柏拉图的哲学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政体、伯利比阿的混合政体、西赛罗的法治等,但是他们仅仅把权力当作一种既存的事实,只是思考权力的如何应用,而并没有考虑权力的来源问题。

  前者即是如何为世俗权力提供一种高于教权、高于封建政体的理论基础和“公共舆论”[16],对于后者,按布丹的思路,尽管主权掌握在君主一人手里,但布丹并非看不到君主本身的恶,并非认为君主就是完人,所以他对君主权力的行使进行了一些限制,首先,君主应受到自然法的限制,其次君主应受到社会契约的限制,第三,君主应受到国家基本法的限制[17]。

  在国际法领域,第一个定义国家主权( state sovereignty )的国际法学者是伐拓, 他接受国际社会是自然状态的观念,亦即他认为主权国家就如同自由的个人共同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他最有名的一句话就是“侏儒和巨人都是人,小国和超强同样皆是主权国家”( A dwarf is as much a man as a giant; a small republic is no less a sovereign state than the most powerful kingdom )。因此,伐拓的观点可视为是国际法主权原则的滥觞;
根据伐拓的观点,国家应该独立于其它国家的控制之外,国际社会是由彼此主权平等的国家所组成的。国家同时也是国际社会的一员,所以国家应该遵守国际法。因此,伐拓认为国家主权概念必须在国际法的架构内运作[18]。

  可见布丹等人对这一问题只是在宏观上论述,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制度性措施。

  

  三、主权概念的发展

  

  可以说,主权自从形成也就是说自从有了民族国家,则主权的归属就成了一个问题,这就牵涉到主权归属的正当性问题:即,在任何一种制度下,由谁来统治?谁应该统治?主权者统治的合法性何在?[19]主权归属与主权的起源关系密切,后者可为前者提供理论性的论证。

  主权归于君主一人,不可能防止其滥用权力,尽管给他带上了诸多的辔头。而且,君主专制的合法性依据即君权神授论也越来越受到挑战。因此,主权的归属就必须变化,即传统主权的定义必须改变。

  (一) 霍布斯的主权观

  霍布斯的出现,给主权的起源问题提出了一个可能的解决答案。

  霍布斯生活的时代是“新大陆的发现、新航线的开辟推动了工商业的迅速发展,资本主义因素已经在封建制度的腹腔内不可遏制地生长起来,而新生地市民阶级也在悄悄地啮蚀着封建制度的腑脏”,霍布斯“从思想上反映了英国新贵族上层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20]。

  因此,霍布斯的“最终理论则认为,任何统治,仅仅只凭在统治着就是合法的。他好不踌躇的宣称,任何国家的权威,或者几乎任何国家的权威,都是建立在僭越簒权的基础上的,这丝毫无损于他们的合法性”[21]。

  可以说,相对于教权而言,从布丹以来,便是如何为世俗的权力寻求一合法性的依据,如何论证世俗权力高于教权的理由。

  霍布斯首次在世俗的、科学的意义上使用自然状态的概念。他认为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能力是平等的,但人人都很自负,能力上的平等就产生了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人人为了自己的保全和自己的欢乐,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竞争、猜疑和荣誉这三种原因造成了争斗。侵犯者本人也面临着来自别人的同样的危险。因此,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霍布斯认为,没有权力可以使大家全都慑服的地方,人们相处时就不会有快乐,人们便处于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22]。

  为了和平和保全自己的生命,人们之间订立社会契约,把所有权力都让出并交由第三者,第三者享有的权力为主权,第三者即主权者。但第三者不是定约方,可以不遵守契约,缔约方无法收回权力。霍布斯的第三者就是君主,君主享有的权力至高无上。

  霍布斯解决了主权的来源问题,却并没有解决主权的如何利用问题。霍布斯关于主权的合法性正如黑格尔所言 “存在的即是合理的”。这种存在的起源就是人民相互之间达成契约,成立国家,并且把自己的权力完全交给主权者。国家拥有暴力也是正当的,国家可以用暴力完成自己的使命。

  霍布斯的理论是为君主专制作辩护的,他的理论基础是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可以看出,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也可以作为君主专制的理论基础。但霍布斯的功绩在于他为后来的洛克和卢梭等人提供了理论平台,后者从霍布斯那里吸取理论营养并加以改造,并发展为后来的分权制衡和民主政体理论。另一方面,同以前的政治理论家相比,“他完全摆脱了迷信,他不根据亚当和夏娃堕落人间时的遭遇发议论”,“他是讲政治理论的第一个真正近代的著述家。他若有错处,并不是因为他的思想基础不现实、偏空想”。[23]

  (二) 洛克和孟德斯鸠的主权观

  洛克处于光荣革命的时代,其理论主要为光荣革命后的现实提供理论依据。因此,在霍布斯以后,对洛克而言,则是改造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关系,他认为人与人之间是和平的,且大部分人都有理性并都遵守自然法,只是由于财产权的争执,和平状态才变成了战争状态.他还改变了霍布斯关于君主不是缔约方的设想,而变成了先是人们之间订立了契约以后才与国家订立契约,并把自身的一部分权力交由国家,后者受契约限制,若违反契约(特别是保护公民财产方面),前者可以撤消契约。

  与霍布斯相比,洛克把主权归属于议会,人民的代表为议会,国王的行为受议会约束(即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分离)[24]。所以,洛克在霍布斯的基础上,在解决了主权起源问题的同时,对霍布斯的主权者的权力进行了限制,其方式就是主权的归属发生了变化,主权不再属于一人,而是属于一个团体即议会。尽管,议会在实际中运用权力并非全出于自身的意愿[25],但在对主权的演变方面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但洛克认为议会中的人民不包括妇女和不拥有财产的人)。

  孟德斯鸠在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方面并无新意,他主要发展了洛克的主权使用的理论,他认为以权力制约权力才能更好的利用权力,即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相互制约与平衡,这样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孟德斯鸠对主权行使方式的限制对后来的宪政影响深远,成为许多国家制度设计的组成部分。

  (三) 卢梭的主权观

  卢梭是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他认为为了适当判断他那时候的状态,对自然状态仍需要有正确的观念,因此他带有“几分假定的口吻”。卢梭所处的时代处于法国大革命的前夜,他当然要批判当时的制度,他认为“人天生来是善的,让种种制度才把人弄恶”,他“并不反对年龄、健康、智力的自然不平等,只反对由传统惯例所认可的特权造成的不平等”。他的社会契约论也否定王权神授,该契约即是“每个结社成员连同自己的一切权利完全让渡给全社会”[26]。这种契约是在人民与人民之间签订,所有人都一律平等,并让出自己的全部权利,这样每个人都是主权者,所有的公民共同订立了契约,同时也是公民同自己订立了契约,根据契约产生了政府,政府是公民彼此订立契约的产物。政府的职员是人民的公务员,主权属于人民,而不是政府,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

  卢梭的政治思想对于西方主权思想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他提出“主权在民”的概念到了今天已变得不言而喻、不证自明,即国家的主权不属于国王,也不属于某个统治集团或统治阶级,而属于全体国民。他同时指出,自由和平等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在国家中,人的自由只能受作为人民“公意”体现的法律的限制,而“公意”则是在民主参与的过程中形成的,代表着社会的整体利益。在卢梭的思想里,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崭新的主权概念即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只是国家主权的一种合法性话语和论证方式而已。人民主权之所以会出现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其原因就在于,资产阶级必须转换国家政权合法性的论证方式。因此,如何用另一种论证近代国家的合法性秩序来代替传统的神学论证便成为必需。而诉诸“国家”之外的另外一个抽象话语则是一种非常有效力的方式。正如法国大革命期间各种法律以“人民”的名义颁布一样。另外,“人民主权取代了罗马帝国以来国家的神圣传统,国家的合法性不再是神的国在人间的模本,神的恩宠或者惩罚不再是国家合法化的基础。可以说,人民主权在某种意义上真正实现了奥古斯丁以及阿奎那所谓的上帝之城/地上之城的最彻底分离,国家的世俗化得以最终完成。”[27]

  (四) 小结

  尽管霍布斯为君主专制提供了社会契约的理论论证,但是君主专制在实践中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弊端。

  君主专制在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受到了许多思想家(特别是启蒙思想家)的抨击。因此,主权掌握在一个人的手中,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其正当性已无法稳固。若用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假定来说,即人虽有不同于动物的理性,但人从一生下来就有原罪注定了人不可能十全十美,所以人很容易犯错误,而一旦把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人手里,其后果可想而知,就如丹宁勋爵所言,“权力易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

  另一方面,若解决了主权的归属,则主权的实际应用在这一阶段并不是统一的。孟德斯鸠沿用了洛克的分权理论并转化为后来的制度实践。但是他们在这样设计权力的分配时,使用了主权的概念,认为主权是可分的。这种观点被卢梭所驳斥,卢梭认为他们把主权本身和主权的对象弄混淆了。[28]但是,卢梭的“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怎样才能限制掌权者权力的呢?卢梭的理论并不能解决这一问题,从后来他的理论应用于法国大革命的实践便说明了这一点。

  若比较一下转化后和转化前的主权概念,我们可以发现,主权的最高性、终极性等特征并没有变化,变化的只是主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理论基础。

  可以说,主权思想在十六、十七世纪的崛起迎合了某些社会需要——社会内部秩序的需要、国际政治秩序的需要,同样,主权思想在17、18世纪的变化同样适应了当时社会的需要,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

  无论是霍布斯、洛克、还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国家之所以能够获得合法性支持,都是因为公民授权的结果。换言之,国家之所以有主权,是因为它来自于所有的人民,来自于人民都同意的契约。尽管各个契约论者对国家违反契约的程度理解不同,但如果国家违反契约,则人民都有最终推翻政府的权力。这是所有契约论者的出发点,无论他们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社会事实还是一种理论虚构(如卢梭的“假定口吻”),无论国家是否是社会契约的一方当事人都如此。

  

  四、绝对主权观

  

  自十六世纪以来,主权概念化过程与近代欧洲国家在对主权意义的形塑上是一种亦步亦趋的关系。主权概念不断的强化和民族认同的出现与发展亦具有紧密结合的关系。

  另一方面,主权概念的演变并非单线向前,并非平行于时间。在不同的地域内,主权的概念亦呈现出与上述概念相同的内涵。在德国就是如此。

  历史上的德国长期以来就非一统一的国家,长年战乱,诸侯四起,邦国林立。因此德国人民渴望国家统一的思想由来已久。特别是19世纪德国进行工业革命,要求市场的统一,但政治上依然是封建的君主专制制度。同时,(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德国资产阶级力量弱小,无法摆脱封建统治阶级的控制和统治。经过拿破仑战争,德国的民族主义思想越发高涨。与这些背景相关的主权思想亦呈现出与上述人物不同的样态。其代表人物就是黑格尔。

  黑格尔认为国家就是“客观精神”,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国家只有通过一个人、通过君主的人格才能成为现实的国家,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必须通过君主主权来体现。黑格尔的主权理论依靠国家的性质获得了绝对的主宰一切的权威和特殊属性。成为国家成员是个人的最高义务。

  同时,黑格尔批评卢梭的意志说,认为卢梭“所理解的意志,是特定形式的单个人意志,他所理解的普遍意志也不是意志中绝对合乎理性的东西,而只是共同的东西”,“这些单个人的结合成为国家就变成了一种契约,契约的结果会搞成最可怕和最残酷的事变”。[29]

  否定了契约说,则国家的起源是什么呢?黑格尔认为国家的起源是或曾经是什么的问题与国家的理念无关,因为起源等问题都是一些现象,是历史上的事物。国家的权威的根据取决于国家的有效的法的形式[30]。也不要去问国家制度由谁去制定,而应该假定已经有国家制度的存在[31]。黑格尔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王权。王权是“作为自我规定的最后决断的环节,这种自我规定是其余一切东西的归宿,也是其余一切东西的现实性的开端”。王权高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行政权“执行和实施国王的决定,一般来说就是贯彻和维护已经决定了的东西”。立法权最低,“立法权是一个整体,在其中起作用的首先是其他两个环节,即作为最高决断环节的君主权和作为恣议环节的行政权”[32]。

  他把国家主权等同于王权,宣布国家的绝对决定性的环节就是君主,国家的统一体现在君主身上。国家的最高权力必须通过君主主权来体现。君主主权永远公正[33]。因此在事实上君主行使权力时不能约束也不可能进行约束。

  黑格尔的主权理论尽管赞同君主专制,但他的理论根据并不同于布丹、霍布斯等人。

  

  五、 此后——全球化之前

  

  霍布斯等人为所谓的君主主权、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所提供的论证有着共同的假定即存在着一种所谓的自然状态和自然法。但问题是,这种自然状态是否真正存在过,是否确实是一种事实呢?实证主义、社会法学、马克思主义和新托马斯主义都给予了否定的回答。

  (一) 奥斯丁的主权观

  在十八、十九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已经完成,各国也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主权思想在国际关系(即西方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得到进一步提升,变成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每个主权国家就其领土内的事务有绝对的管辖权,他国不容干预。

  与上述相适应的理论思潮也同时显示出,经过了法国大革命、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人们已经深切认识到,以前的启蒙主义和社会进化论思想及其所带来的乐观主义倾向是不现实的。于是,实证主义兴起。

  十九世纪英国国际法学者奥本海(Oppenheim)便说:“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它权威之外的权威。”由于主权的至上性,所以规范主权国家行为的国际法的效力,只能基于有关主权国家的明示(如缔结条约)或默示(如在国际习惯法的情况)的意愿,而不存在某些来自上天或自然的高于主权国家的规范,这便是所谓实证主义的观点。由于这种主张主权至上性的实证主义思潮在当时占了主导地位,所以有人把十八世纪中期至第一次世界大战这段期间形容为“绝对”主权概念的时期。

  实证主义提倡用科学的“客观方法”去研究社会科学,按照实证词义[34]的要求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作审慎缜密的考察,以实证的真实的事实为依据,始终坚持贯彻“以被观察到的事实为基础”的实证精神,并找出其发展的规律[35]。

  奥斯丁认为霍布斯在一定意义上绕开了神学,从契约论寻找主权存在的起源,但没有去限制这种权力。之所以不去限制是因为,霍布斯认为根据我的理解,十分清楚的是,主权权力无论是掌握在一人手中,比如在君主手中,还是掌握在一群人手中,比如在多数人以及贵族国家手中,都可以被运用得毫无节制,不论怎样想象都是可能的。对于一个完全不受限制的权力,人们会想象许多起可能产生的恶果,并且希望限制这种权力,但又会产生更多的恶果。除了臣民不服从约束之外,没有什么针对国家而言是一种更大的弊端。不论是谁,只要认为主权权力十分巨大,从而希望使其削弱,那么她就必须服从一个能够限制主权的权力。这是说,他必须服从一个比主权更大的权力。[36]

  所以,从逻辑上,主权的最高性是不受限制的,这种不受限制按霍布斯的意思是只是不受国家法律的约束或者是自己制定的法律约束,但主权要受自然法的约束。“而且,如果主张运用权力惩罚主权者,就是主张设立一个新的主权者,基于同样的原由,这是主张再有一个新的主权者有权惩罚第一个新的主权者,如此循环往复,以至无穷,最后国家变得混乱不堪,最终消亡”。

  奥斯丁赞同霍布斯主张的政府的存在在于臣民的服从。但他不同意霍布斯“将政府的起源以及独立政治社会的起源,归于一个虚构的社会契约”,“将自己的政治体系建立在一个并无根基的虚构之上,而没有建立在终极功利这一基础之上”。从而虚构了这种臣民的服从义务和君主的相关权利。[37]

  奥斯丁是从考察法律的定义角度入手来分析主权。作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奠基人,奥斯丁认为法由主权者、命令和制裁组成,主权者具有绝对的权力,但他又不同意霍布斯的权力来源说,因此,如何重新建构呢?奥斯丁认为,思考政治政府和政治社会的大多数学者“并没有准确的设想,更没有精确地分析,政治政府和政治社会地真正目的或目标。这一目的或目标是政府或社会之所以存在的缘由。” 那么这一缘由是什么呢?奥斯丁尽管也认为是出于自然状态的考虑,但对于渴望进入政治状态的人们服从或不服从政府的出发点却是功利主义的原则[38], 而不是订立契约后是否遵守还是违约的问题。

  (二) 狄骥的主权观

  狄骥认为几乎在一切人类的社会中,都有一种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政治权力的分化,而国家就是指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所存在的这种分化,从而存在有一种政治权力的社会本身。因此狄骥视这种权力为一事实存在,并不研究其是否合法以及它的来源问题。[39]

  狄骥认为主权、政治权力、统治权都是同义语。而且,也可以在同一意义上都说成是公共权力即指合法干预的强制的强力,因为这种强力就是使用主权权利。由于国家主权是一种权力,因而权利只能是以一种上级意志的干预而得到解释的。但必须又有一种高于主权的意志来使这种主权成为一种权利,但因为主权又是最高的,因此就走回到神权的观念,则与科学研究无关。所以,狄骥认为“为什么若干世纪以来就对主权的起源问题引起了无数的争论,这个问题所以不能解决,是因为在实证科学上它是不成立的”。而人们之所以对主权的概念又争论不休,原因之一就是对主权的起源问题莫衷一是[40]。

  从起源上否定了主权并不能令人信服,因此狄骥又对主要的主权学说进行了批判。

  他认为,人们既然不可能对主权的起源问题作出回答,则不是借用产生主权的至上权力,就是把主权本身加以某种神化来解决,一切神权的学说都与后一种观念相结合,而国民主权(即人民主权)的主张则出自前一种观念。

  所以他批判黑格尔的主权观时说,

  “国家主权从人类本身是绝对解释不通的,绝对不可能用实证的方法从人类本身来解释一种主权意志的存在”,“不借用超自然权力就不可能证明国家主权,这种不可能性说明这些哲学家的学说,虽然与一切现实的宗教信仰无关,但这些哲学家为了使国家主权成为合法却把国家本身加以神话。他们并不说有神直接授予国家权力,而是把国家本身当作一种神,是他本身能够发号施令”[41]。

  同时对人民主权学说,狄骥也加以批判[42]。它以法国大革命的暴政事实为基础,认为人民主权论的提出是借助于一种毫无意义的社会契约论的假说,这种假说是用来解释社会的循环论法,并且,“社会团体的所有成员之间可能有一种默认的契约。而在社会团体中却产生不出共同而普遍的默认的公意和公我”。狄骥同时认为,“我们不能证明一个人的意志能强加于另一个人的意志”具有合法性。

  而且公共权力、命令的权力是属于强迫少数服从自己意志的大多数,然而,人们证明不出,也不可能证明大多数可以合法的把自己意志强加于他人身上。如果这个大多数是缺少一票的一致同意,那么承认大多数有权发号施令,可能是一种事实上的需要;
但这不能成为一种合法的权力。[43]

  虽然卢梭的主权论和在法国大革命中都宣称主权属于人民,但是“持有主权的是集体的人格,而以公民个体看,它是没有最小一部分主权的。因此,个别公民没有任何权利来参与主权的行使”[44]。最后狄骥得出结论说,

  为保护个人反抗以国王神权为基础的君主专制制度而进行的大革命,首先就是合法的。要提防它以建立在人民神权上的民主极权来代替君主独裁制。要知道必须提防人民议会暴政的主张,这种暴政也许要比反抗国王的暴政而建立的更加有力。这样,不管这种暴政是由人民或他的代表命令的,甚至是由君王命令的非正义的事情总是非正义的事情。[45]

  不管狄骥如何否认主权学说,但是作为“现实主义者”的他仍然“视主权为一事实”,所以他说,“全部的问题就在于明确:国民主权究竟是一种现实还是一种单纯的思想概念。”[46]

  狄骥在《宪法论》的结尾说,“主权观念的存在会产生无法解决的问题,产生永无休止而徒劳无益的争论,同时这种观念过去一直是而且将来也永远是国内的一种暴虐行动和独裁行动的根源,也是对外的一种侵略和政府政策的根源。”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统治者和其他的人一样,都要服从以社会连带关系为基础的法律规则”。

  (三) 马克思主义主权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专门论述主权概念的作品,但我们从他们的国家学说中可以看出他们对主权的观点。

  恩格斯在分析国家产生时说,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道德观念的现实,是理性的形象和现实。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必然产物。国家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出现私有制和阶级这个阶段上的必然产物。它在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产生,也将在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上消失[47]。国家是在的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兴起的。国家是通过部分地改造氏族制度的机关,部分地用设置新机关来挤掉旧机关,最后全部以真正的国家权力机关来取代它们这样一个发展过程[48]。

  由此,作为最高国家权力的主权,则也是一个历史范畴,也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分析国家和民族组织的区别时认为,国家与民族组织有两点不同,一是国家是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二是公共权力的设立方面,在阶级对立还没有发展起来的社会和偏远的地区,这种公共权力可能极其微小,几乎是若有若无的。但随着国内阶级对立的尖锐化,随着彼此相邻各国的扩大和他们人口的增加,公共权力日益增强。这种公共权力可以理解为国家主权。

  这种观点实际已经否定了启蒙思想家关于主权来源于社会契约论的假定。

  他们从人民主权论出发,对于资产阶级的国家制度进行批判[49],同时在对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制度批判[50]的基础上,认为必须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必须用民主制取代官僚政治,因为,只有民主制才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51]。这种议行合一的代表制在形式上根本不同于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议会制。它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与上述人民主权论相关的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论述。

  19世纪50年代起,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学术和政治活动中,对殖民地和附属国人民的历史命运给予极大关注。[52]所以,赶走外国征服者是殖民地人民的合法权利。

  列宁在反对帝国主义民族压迫的斗争中,将民族自决权的内容引入到主权的概念中,列宁说,“所谓民族自决权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应该承认各民族都有成立民族国家的平等权利”。[53]

  

  (四)马里旦的主权观[54]

  

  上述思想家不管是否承认主权,都有一个共同点,即认为公共权力是存在的,这种权力或者在国家手里或者在政府手里。都把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的地位放在很高的位置。主权当然的位于社会之上,(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因为主权的本身特点。

  马里旦把社会和国家的本质或本源归结为上帝。国家是人民建立的,国家的目的在于人民的福利,统治者的权威来自人民,国家只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工具,人民高于国家。

  从政治哲学的角度,马里旦认为政治哲学一定要摆脱主权一词及其概念。

  因为国家若拥有主权,国家就会受到损害。若有对外主权,就意味着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高于国际共同体并享有对这一国际共同体的绝对独立性。就没有什么可以约束各国的国际法。对于对内主权,因为国家享有绝对的权力,则国家也肯定会拥有统治政治社会和人民的绝对权力。主权国家将倾向于极权主义。由于权力本身的不断扩张性,因此,主权国家行使最高权力,它就会力求逃避人民的监督和控制,使民主国家陷入严重的矛盾之中。

  在世俗中否定了主权的概念后,马里旦认为在精神与思想领域里主权是存在的。由于主权本身的最高性和不可超越性,因此,只有上帝才享有主权,国家、政治社会和人民都不享有主权。

  马里旦的这种思想与二战后的社会背景分不开,因为二战主要是享有主权的民族国家发动和参与的,由于主权的本身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行为渡上了合法性的外衣。新托马斯主义从宗教的角度出发,为了防止类似战争的发生,便否定了主权的概念。认为最高的存在只有上帝。也即是说从神学的角度看,真正的最高者只有一个,其他的都是假的,或者是人伪造的。世俗社会中国家主权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被提升到上帝的位置。

  (五)小 结

  这一时期,关于主权的概念,不管是主张绝对的主权还是主张否定主权,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认为以前关于主权起源的理论是错的,或者是一种虚构,是为了论证某种理论的方便。从实际情况来看,以社会契约论为代表的自然法观念受到了实证主义的严重挑战,同时,自文艺复兴以来的理性传统和启蒙思想为代表的人类乐观主义以及达尔文的进化论遭受到了自法国大革命和两次世界大战的“冷嘲热讽”,其存在的合法性以及正当性受到重大质疑。

  18、19世纪伴随着工业化革命而来的是资本主义的对外殖民、侵略和战争以及他们之间为划分势力范围的斗争。此时,在如何为他们的对外殖民扩张行为寻找理论依据变得必需。此前的自然法和启蒙理念已经显得过于迂腐。因此,就必须在首先批判自然法和社会状态的基础上提出新的理论。他们或者从实证主义角度或者从神学角度去论证自己的理论。他们虽然否定了主权的概念,但是作为事实上的国家权力是否认不了的。从而,实证主义从实然的角度去论证这种事实上的权力。马克思主义在承认主权是一个历史范畴的基础上认为必须推翻旧的国家政权、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才能建立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国家。

  

  六、全球化时期

  

  本文所言的全球化是从20世纪60、70年代的新技术革命开始一直持续到现在的时期。在此阶段,新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各国的交流和合作,各国的竞争不是武力和大小的竞争而是以科学技术为主的综合国力的竞争。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开始,国与国之间的距离缩短,领土已非最主要的障碍。传统的国家主权概念也在遭受到最大的挑战。

  全球化时代,由于主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主权的重新定义就成为必须。

   (一) 全球化时代主权遭受挑战的背景

  九十年代以后,世界进入了向多极化方向发展的过渡时期。这次国际格局的变迁,是在相对和平的状态下进行的,没有像一、二战那样的战争的硝烟,没有重大的旨在重新划分势力范围的国际会议和国际协议,也没有战胜国和战败国的区分。然而美国虽仍可能在一定时期保持世界第一位,但其相对实力和控制力从总体上将逐渐减弱,欧洲联盟和日本的实力将进一步提高,俄罗斯将逐渐恢复与发展,仍是全球大国之一,中国经济将持续快速发展,成为世界新格局中的一极,除此以外,印度、巴西、东盟等实力会有很大增长。

  从总体说,经济全球化促进和深化着和平与发展这一世界主题。丰富了国家主权的内涵,推进国际政治格局向多极化发展,拓展了全球竞争与合作的内容、形式,强化了国家政治关系的经济化趋势。

  但是,全球化进程给国家主权观念和主权原则带来了如下一些新的问题:

  第一、主权与非主权的界限有模糊的趋向。在过去,所谓主权领域的事务应该是非常明确的。通常的观念是说,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任何人或物都属于主权范围内的事,国际法上称这种观念为国家管辖权的属地主义原则。但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广度和深度日益加深,一些领域的国际标准也将日益扩大,有些事情到底是属于主权范围还是非主权范围,就越来越变得模糊不清[55],以前以地域为标志的主权范围管辖正在受到改变。从而引起国际社会关于维护本国主权的争议。

  第二、国家主动让与自己的一部分权力以获得更有利地位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从传统主权理论和主权原则的意义上说,国家的任何行为都与其维护主权有关,有损主权的事国家是绝对不会干的。但是,在当代国际社会,一些国家为了在国际上获得更为有利的国际地位,往往会作出主动让出自己部分权力的行为选择。事实上,在国际行为中尤其在全球化时代,任何国家都在或多或少地让与着本国的国家权力即经常进行着相互的妥协行为。如果没有国家的这些权力的让与,任何国际组织的成立和这些组织的行为以及国际条约的制定和遵守都是不可思议的。[56]这种情形之下,国家主动让出自己的权力,不论是否自愿,则就出现了被称为“主权是否可分”的问题。

  (二)全球化时代主权遭受挑战的各种理论

  就其本意来说,主权当然包含了至高无上的特征。但是,在当代的国际社会,经济全球化的态势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超越主权的行为。各国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地按照国际规范和惯例来运作;
国际间的资本大量流动,实际上已使几乎所有国家的货币政策不再拥有完全的自主性;
国际的联合已经越来越组织化、制度化,一些区域性和世界性的国际组织事实上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履行着“超国家”的职责。因此,在一个具体的事务上,是否让渡部分国家权力以获取更多的利益,就成了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考虑的问题,所有国家都面临着维护国家主权与全球市场带来的利益之间的矛盾,维护主权原则与主权的实现形式以及途径的问题有了新的发展。

  冷战后,挑战和否定主权的思潮泛起,危及国家主权原则和现存的国家体系。总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有关主权的论点[57]:

  主权演变论:这种论点认为主权是个历史的、因而也是变化的概念。主权的概念和内容随时代而变化。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主权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障碍。人类应该突破传统的“政治——领土”原则和不干涉原则,把国家主权转变为世界主权。在资本主义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主权应该让位于“世界资本主义的潮流”。  

  主权可分论:认为主权有多种表现形式,能够履行多种不同的功能,因此也可分为不同的主权。没有名义上和法理上都平等的主权。主权就像一个篮子,每个篮子里的东西不完全是一样的,大国和强国的主权要素较多,小国和弱国则要少些。  

  道德相互依存论:认为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国际政治的变化使主权和不干涉原则面临划时代的变动。其中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干涉者和干涉目标的变化,即干涉者不再一定是国家政府,干涉目标更多的是“人类共同利益”(如人道主义、民主、自由和法制等)。道德相互依存论者宣称,主权国家的政府曾经单独对人民的共同利益承担责任,而现在,它不得不与国界内外的其他行为体分担这种责任,这表明人类正在从国家或公民社会向“人类社会”过渡,正在由“物质相互依存”向“道德相互依存”过渡。

  主权弱化论:认为全球化和全球问题导致国家权能的“泛化和弱化”。“超国家权力”(如国际组织)的“国际化”,也创造了一些国际统治的形式。信息技术的发展在技术上使得主权边界形同虚设。政府效能的日益降低,自下而上地损害了国家主权的合法性和权威,而国际制度和国际管理活动又自上而下地侵蚀了国家主权权威。  

  主权让渡论:以经济全球化为理论依据,论证国家的发展是相互依存的,主权的让渡是必然的、合理的,是对国家有利的。认为全球化的规则正在成为国际法、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正在向干涉权、国际监护、有限主权等概念转化。国家只有相互让渡主权,才符合国家发展的总体利益。

  人权高于主权论:以人权的观念否定主权原则,强调保护人权是最高宗旨,人权问题不再被认为是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国家主权正在被全球化和国际合作的力量重新界定。声称“边界不是绝对的防线”,“各国政府绝不能躲在主权后面践踏人民的人权,而期待世界其他地方坐视不管”。

  (三)小结

  从全球化时代对主权的各种挑战的理论来看,可以发现,首先其否定主权或者认为主权的可分或者可受限制已经不是如以前那样从主权的起源的角度去分析。为什么?从他们的理论可以看出,此时主权的起源已经不是那么重要,因为目前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联合国成员国有180多个,而且联合国宪章以及其他国际性法律文件已明文规定这些成员国都是主权国家。特别在落后国家和第三世界,主权观念已深入人心。此时再从国家起源角度去论证主权的存在已显得幼稚和“不识时务”。但另一方面,全球化带来的现实在事实上的确对国家的各方面发生了冲击,因此他们认为传统上的理论在新形势下不能有效应对这种冲击和挑战。

  其次,他们指责主权的可分或限制时,不再像以前那样从主权属于哪些人(部门)拥有,而是从主权所指向的对象进行分析,如经济主权、政治主权、文化主权等。原因是目前的世界,除伊斯兰世界外大多数国家都主张人民主权。人民主权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政治家进行制度设计时[58],都号称权力属于人民。

  所以挑战主权的理论大多都绕过了以上两点,另辟蹊径。他们便提出主权的可分、自限、弱化。这样他们又弄混淆了两个概念:主权和主权的行使(治权)[59]。

  治权是指政府治理国家的权力。这种权力是法律赋予的,没有法律所规定的治权与暴力无异。运用法律规定的国家权力便有了利用暴力的形式合法性。而主权是超越和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主权决定国家最高权力的归属和分配,所以主权决定治权,治权是主权的派生权力。主权内容和对象分别派生出相应的治理国家和政府的具体权力,有什么样的主权就有什么样的治权,治权在性质上从属于主权,主权赋予了政府在国内行使权力的合法性,这与“国家一切权力都是主权的下属权力,主权是最高的权力”这一逻辑相吻合。所以,主权与治权在质上是对称、对应的。

  但是主权与治权在质上的对称并不能说明主权与治权在量上也是对称的。因为主权从来没有一个量的问题,一个民族国家只能由一个最高权[60]来体现其主权,这种最高权威一般来说是由民族国家作为代表的,如果介入另一个最高权威,那就意味着主权的丧失。所以,一国的主权是不能分享的。

  从主体的性质上分析,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主权具有统一的抽象性,是不可分的,因此很难认为它有一个量的问题。治权则是具体的统治和管理权力,它是由不同的组成部分构成的,政府的管理往往要通过分权的形式,由不同的权力结构来实现。也就是说治权是可分的,有一个量的问题。

  

  七、 主权概念与中国

  

  若从上述主权的概念演变以及主权本身的含义以及它所产生的的背景来看,我国从秦朝就可以说拥有了自己的主权,因为那时华夏民族早已形成,并有了中央集权的国家。

  但是,虽然如此,在当时的背景下,只有中国是一个大国,在她周围的其它小国是臣属于中国的。没有一个国家是与中国并列的。在中国人的的心目中,中华帝国是世界的中心。在统治集团中,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也几乎一直没变,在经济上不存在与其相抗衡或威胁其地位的阶级。当时不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只意识到治权而不知有主权。因为中国不存在世俗与宗教的二元对立[61],俗世的统治者也不用像西方那样去与教会争谁是最高,因为他本身就已经是最高的。所以在生活中只有所谓的“法术势相结合”,“外儒内法”而没有什么所谓的主权观念甚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所谓的主权。也即是说,“主权”问题在古中国不成其为一个问题。

  这种情况直到近代阶段才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62]。自鸦片战争后,我国的司法、行政、经济等权力受到外国列强的干涉和破坏,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家的内政外交都不能完全自主。那时,中国才意识到主权的重要性,它不仅仅是一个概念和词语,而是抵抗外侮和自强的有利工具。(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对中国人而言,“主权”一词是从西域而来,其实,中国人民的抵抗外敌侵略的历史,同时也是伴随国人有针对性的利用国际法律、国际通行术语以及其它能够为我所用的一切东西的历史。所以说不管在制度建设还是文化建设中的实用主义行为都是与救国不可分开。

  这一点同样体现在其他发展中国家,战后,很多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国家的自然资源和自己的民族企业,对发达国家在本国的企业和公司实行国有化和没收的行为就是以其损坏本国的主权为由的[63]。

  

  八、本文的结论

  

  思想家们设计出的主权概念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有其合理的一面。民族国家和世俗权力为抵抗封建割据和教权而使用了“主权”一语,后来的发展尤其是在实践中的应用并没有改变其当初的工具性质。

  是否是主权国家在开始之初在某种程度上成了下列分界的标准:东方国家与西方国家、进步国家与落后国家、文明国家与野蛮国家。这种二元的分析范式,造成了前者的一些行为的正当性依据。因为,在二元的世界中,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质上是不对等的。由此,享有主权的国家当然享有对其认为没有主权国家的一系列的特权包括侵略、奴役、“解放”、“教化”、征服等等都有了合法性的依据。后者在长期的斗争中也由自发转为自觉,逐渐学会并善于利用和转化主权的相关原则为己所用,“主权”在此意义上成了双方斗争的工具。这是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以及国际政治意义上的主权。但是在在民族国家内部,不管在理论上是否有否定主权存在的情况,在实际中,主权的最高性、至上性,不论是在传统主权、近代主权还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其性质都始终未变。

  (一)关于主权的起源

  关于主权的起源,在历史上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是:起源不是一个问题———关心其起源——不关心其起源(批判起源)——重新关心其起源——起源重新不再是一个问题的过程。伴随着这种过程,主权的概念也不断的发生各种演变。“起源不是一个问题”主要表现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关心起源”主要表现在霍布斯以降至启蒙阶段即资产阶级革命夺取政权时期;
“不关心起源”主要表现在资产阶级稳固政权后以及实证主义阶段;
“重新关心起源”则表现在新托马斯主义的理论中;
“起源重新不再是一个问题”主要表现在全球化时期。上述分析只是一种粗线条的描述。在某个时期可能是两种以上的观点并存。对于主权起源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与每个阶段的社会实际是分不开的。

  (二)关于主权与治权

  对于主权的可以受限制、可以划分的问题其实是混淆了主权和主权的行使方式即治权这两个概念。

  主权的绝对性、最高性注定了主权是一个整体且不可分割,但其行使的方式却并非如此。因此,卢梭在批评那些混淆了这一点的人说,我们的政论家们既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于是便从对象上区分主权:他们把主权分为强力意志,分为立法权力与政治权力,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分为内政权与外交权。他们时而把这些混为一谈,时而分开。

  卢梭认为,他们的错误在于他们一方面,把仅仅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例如,人们就这样把宣战与媾和的行为认为是主权的行为;
其实并不如此,因为这些行为都不是法律而只是法律的应用,是决定法律情况的一种个别行为。

  另一方面,每当人们自以为看出了主权是分立的,他们就要犯错误;
而被人认为是主权各个部分的那些权力都只是从属于主权的,并且永远要以至高无上的意志为前提,那些权力只不过是执行最高意志而已。[64]

  这种错误在全球化时代尤其如此,如经济主权、政治主权、文化主权、环境主权、法律主权等等术语的使用,实际就假定了主权的可分性,混淆了主权本身和主权的对象。如果作为研究的方便,笔者并不反对这样使用,但在这样概念滥用的年代,很容易变成自说自话。

  主权的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的独立自主和平等性从其产生之日起始终是主权的根本属性,只要这两种性质没有改变或丧失,则此国家就享有主权。主权是绝对的、最高的,但主权的行使方式却是相对的,并处处受到制约。治权的变化(增大或缩小)只要不对主权造成根本性的威胁,则主权就不会丧失。

  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可分割、可转让的只有治权。在某些条件下尤其在全球化时代,可以说某些国家的治权受到冲击或影响,但主权作为一个实体要么不变要么完全丧失。不存在“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借用王朔小说名)的情况。

  主权的丧失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第一:对主权国家的军事征服和军事侵略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结果是主权国家灭亡或被占领(武力控制),则主权当然丧失。如二战前的诸多实例,我国鸦片战争后的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社会的形成,二战后伊拉克占领科威特,目前美国占领伊拉克等。这种武力的征服或侵略往往伴随着巨大的经济目的。

  第二:在非武力状态下的主权丧失。即没有硝烟的战争,这种情况往往是经济的影响,经济的治权受到削弱并进而削弱其他方面的治权,治权对主权的影响尤如多米诺骨牌效应,若诸多的治权丧失确实对主权构成实质性的危害即越过所谓的“底线”时,主权也是岌岌可危的了[65]。但这个致命的底线到底为何?则是一个很重要又很现实的问题。对于它的回答,并没有唯一确定的答案,因为主权本身就是一个历史概念,在不同时期它的应用即治权有着不同的体现和范围。但至少有两点是不变的,这两点其实与主权所包含的两个内容不可分割:其一,主权所属的国家在国际上获得承认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66]。其二,主权者在国内获得公民的认可并实际控制国家。这两点缺一不可,否则,“国将不国”,谈何主权[67]。

  (三)关于主权的归属

  作为静态的主权是国家的本质特征,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主权=国家。在实际生活中,主权作为一种静态的存在并不对公民造成什么影响,相反,在享有一国主权状态之下的公民会受到特殊的保护,并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但作为权力存在的主权,其动态的存在方式即治权则往往侵害公民甚至其他国家。它表现在国家处理内部事务和国际交往方面时使用的武力和非武力的方式。

  因此,如何保护公民的利益,如何使公民不受主权行使方式的侵害,即如何限制主权行使的方式成为历代思想家所深思的一个问题。这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即从权力的归属方式上去限制主权的行使,如君主专制到贵族统治到多数人统治;
从集权到分权;
从权力专制到三权分立等,这些限制权力的方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试错的过程,是权力的所有者与权力的对象之间的一种相互妥协的过程。与第一个方面密切相关,第二个方面,即国家对他国的态度上,从俯视他国到平视他国的过程[68],这其实也是一种妥协的过程。同时,第三个方面,通过宪政的制度建构使上述的成果制度化、法律化。

  当我们在谈论主权的归属之时,不能混淆另一对范畴,即主权和主权者,后者则为主权的归属。我们只是从主权的归属之角度去看主权本身是什么。如上所属,我们把主权理解为一种静态的、本质性的权力。我们观察只能通过具体的表象即谁拥有它并如何去使用它去观察的。因此,不能把主权本身混淆成主权者和主权的行使以及主权所行使的对象。

  (四)总结——一种可能的解决途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们为了把握主权的概念,可以把与主权有关的因素进行剥离,即当我们不考虑主权者、主权的行使、主权的行使对象之时,我们可以把主权看作一种静态的、固定的、本质的东西。它本身的体现和实现不能通过它本身,只能通过具体的行为者(主权者)和行为者的行为(治权)并运用于一定的对象(治权的对象或卢梭所谓的主权的内容)。

  而一旦我们把主权等同于主权者、等同于治权或等同于主权的对象之时,我们就会产生概念上的混乱,就会产生在使用“主权”一词时,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所指。在具体的实践中始终会出现混乱的现象,这种混乱大多数时候就是对主权者、主权的行使和主权的行使对象所产生的争议引起的[69]。

  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又可以说,从主权概念的历史演变的过程来看,主权概念本身没有变化,变化的只是主权者、主权的行使对象以及主权的行使本身。也即是说,主权自产生起,若承认其存在,则它并没有变化,变化的是主权者 、治权和主权的行使对象。而否认主权的理论实际上是对主权者行使治权不当所造成的结果不满转而否定了主权本身。

  同时,全球化对也在改变着主权者行使主权的方式,在挑战着主权者行使主权的权威。大多数国家在全球化时代丧失或改变的只是治权[70]。

  

  What’s the sovereignty

  Abstract: Sovereignty is a historical conception . So the author tries to probe into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process of the conception of the sovereignty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the origination and the adscription . The backside of the evolution is that the nation-state has been searching the legitimacy and the justness for itself and the consititionalization of th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In the mixed conceptions of the sovereignty , to grasp the conception of the sovereignty precisely, we can peel off other ingredients(dominer, governing power, the content of the sovereignty), regard the sovereignty as a static, essential power . In this sense, only the dominer, the governing power, and the content of sovereignty change but not the sovereignty itself.

  key words: sovereignty、origination、adscription、governing power、 legitim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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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把主权分内外两个方面,对内又叫政治主权或政权,“可以说是一种国家决策过程中的最终负责者或权威”,就狭义而言,“主权即制定或变更法律的权力”,对外主权“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主权就是一个国家不受外来控制的自由”,在国际法上,主权意味着国家的自主或独立(转载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编:《人权与主权》,新世界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80页)。

  《牛津法律大辞典》主权条: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的概念,在每一政治社会里,必然有一些人、机关或机构作为主权者,否则就无法解决争纷。主权分为对外和对内主权以及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主权。在国际法上,法律人格者是拥有主权和独立的国家,而一个没有主权的国家就不是国际法上的国家,因此作为联邦一部分的州、殖民地和保护领地或依赖于其他国家的属地就不是主权国家,同时也不是完全的国家(戴维·M·沃克 :《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8月北京第1版,第842-843页)。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主权是“构成最高仲裁者(无论个人还是组织)属性的权力或权威,这类仲裁者对作出决策以及解决政治体系的争端具有某种程度的最终权力。具有对外部力量的独立性和对内部团体享有最高权威和支配权。具有地位性、次序性、效力性、自主性。(邓正来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第725页)。

  《布莱克法律词典》(第三版)主权条:最高的、绝对的和不可控制的权力;
最高的政治权威;
最高的意志;
国家的国际独立和没有外国干涉的规制国内事务的权力和权利。(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做任何不用顾虑的事情包括立法、执法、征税、战争、和平以及与外国签约等诸如此类。主权在最大意义上是最高的、绝对的不可控制的权力和不能统治的权利,与主权定义本身最近的词是意志(will)或应用于政治事务的决断(volition)(http://www.hawaii-nation.org/sovereignty.html)

  《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指出,主权是“一个国家所拥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2]本文对“主权”字源考的资料主要参考http://home.kimo.com.tw/santafeihung/work/polsci/ sovereignty.htm一文,在此表示感谢,但此文作者未署名。

  [3]二者地位之间的高低并非一成不变的。开始两者是互相利用,如法兰克王国国王克洛维于496年皈依基督教,接受洗礼,前者为后者成为“封建制度的国际中心”奠定基础,后者则为前者“绕上一圈神圣的灵光”。在教会的支持下,克洛维先后征服了高卢南部的勃艮第王国和西哥特王国;
800年,查理大帝应罗马皇帝之请出兵意大利,平服罗马贵族的叛乱,教皇给他加冕,号为“罗马人皇帝”;
奥托一世利用教会势力,抑制世俗领主,继续加固王权;
961年,教皇约翰十二世为了平息罗马贵族的反抗,向萨克森国王求助,奥托一世遂率军越过阿尔卑斯山镇压了叛乱,962年2月2日,在罗马圣彼得大教堂教皇为奥托加冕,称为“罗马皇帝奥古斯都”,此后840多年,德意志帝国便称为“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它集合着罗马帝国的传统、天主教会的特权和法兰克帝国的王权。教皇与皇帝地位高低的斗争可以说起于“主教叙任权之争”,在德意志封建化的过程中,罗马教皇拥有给德皇加冕的特权,德皇则力图控制教皇和教会,而地方封建主为了扩大权势,又往往借助教会的力量来削弱王权。从奥托一世起,德意志皇权处于鼎盛时期,完全控制了罗马教廷,教会主教由皇帝任命。11世纪中叶以后,教会势力增强,1073年,格雷格利7世即位.1075年,新任教皇颁布敕令,宣称教皇的地位高于一切,罗马教廷有权罢免教会贵族和世俗贵族,甚至皇帝。同年12月,格雷高利7世警告亨利四世,若不服从教皇命令,将受到逐出教会,废黜王位的惩罚。这样,两个封建大头领,为了争夺主教叙任权(授予主教和修道院长封地和职权的权力)进行了长达50年的斗争,直到1122年双方签订《沃尔姆斯协定》,皇帝放弃对教会的统治。(参见孙炳辉、郑寅达编著:《德国史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11月第1版,第5,6,8,10,11,12页)

  [4]例如宗教改革时保护马丁·路德的萨克森公爵就不理会教皇和皇帝的命令。在亨利三世统治时期(1039-1056),不断发生诸侯反对中央王权的敌对行动。亨利三世死后,1073年在萨克森又爆发了反对亨利四世的贵族骚动。诸侯的反抗活动还从罗马教廷找到了强有力的同盟者。同样,如前引2所言,教皇的统治也往往受到贵族和地方领主的挑战。对于自由城市挑战的代表性的例子是14世纪的德意志汉撒城市同盟加盟城市达80到100个,为维护自己的商业利益,同盟层迫使挪威(1285年),瑞典(1293年)和尼得兰承认其特权并于1368年攻陷哥本哈根,迫使丹麦承认同盟的贸易特权,根据1370年得斯特拉尔松和约,同盟拥有对丹麦的否决权。14、15世纪时,许多城市爆发行会起义,反对贵族得统治。汉撒同盟得以兴起反映了德国内部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和商业资本的形成。它“垄断了海上航路一百年之久,遂使整个德国北部脱离了中世纪的野蛮状态”(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参见丁建宏、陆世澄主编:《德国通史简编》,人民出版社1991年2月第1版,第89、90页)。

  [5] Foucault,governmentality ,in The Foucault effect:studies in governmentality,ed. by Graham Burchell Colin Gordon and Peter Miller,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1, pp.85ff.转引自聂露 :“人民主权理论述评” 载“公法评论”http://www.gongfa.com/nielurenminzhuquan.htm。

  [6]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系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第73-74页。

  [7] 本节内容请参见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西方法理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92-93页;
王哲:《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8月第1版, 第105-106页。

  [8]三十年战争是17世纪欧洲爆发的时间长而又很复杂的一场战争,主要战场在德国。它既是德国内部两个诸侯集团之间以及诸侯与皇帝之间的一场内战(起初是被压迫民族反抗德国封建统治阶级争取独立的斗争),同时又是西欧和北欧主要国家相继卷入的一场大规模的国际冲突。三十年战争可分为4个时期:捷克—普法尔茨时期(1618-1624)、丹麦战争时期、(1625—1629)、瑞典入侵时期(1630-1634)、法国参战时期(1635-1648)。关于此战争的性质,史学界众说纷纭,有宗教战争说,有封建主之间大混战说,有哈布斯堡和反哈布斯堡两大势力争夺欧洲霸权说,更有人笼统地称之为领土、王位、霸权和宗教之争。还有国际范围内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的斗争说(丁建宏、陆世澄主编:《德国通史简编》,人民出版社1991年2月第1版,第133页)。可以说三十年战争的结果在实践上为国内主权和国际主权的划分提供了依据。

  [9]李强:“全球化主权国家与世界政治秩序”载《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2期。

  [10]前引9,李强文。

  [11]即早期的主权以地域为特征。

  [12]施正锋:“国家主权独立的政治分析”引自http://www.wufi.org.tw/r05-07.htm。

  [13]即后面所讲的主权与治权的关系。

  [14] state 是政治术语,一般与nation并用,即民族国家。而country严格说来主要指一地理概念。

  [15]李英明:“信息时代下的‘国家’与‘社会’”载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 /ia/091/ia-r-091-024.htm。

  [16] 18世纪英国哲人休谟的如下名言依然适用,甚至更加适用于21世纪:少数人统治多数人之迷,不在前者的暴力,而在后者接受了前者创造的公共舆论。

  [17]前引6,张宏生、古春德书,第83页。

  [18]杨永明:“国际法中主权概念的地位与演变”,台大法学论丛,1996年7月第二十五卷,第四期。

  [19]邓正来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 ,第726页。

  [20](英)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9月第1版,出版说明第ⅲ、ⅳ页。

  [21] (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81页。

  [22]前引20,霍布斯书 ,第92-94页。

  [23] (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册),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6月第1版,第78页。

  [24] 1688年,英国爆发光荣革命,确立议会主权.

  [25]后人戴雪在其《英宪精义》中为解决这种情况,区分了法律主权和政治主权,前者即在法律上能决定国家所属分子的及国家自身的权利义务的权力;
后者就是在实际上,能决定国家所属分子的,及国家自身的权利与义务的权力,握有这种权力的个人或团体,就是政治主权的所在。转引自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1999年11月第1版,第48页。

  [26] 前引23,罗素书,第228-237页。

  [27]聂露“人民主权理论述评”载“公法评论”http://www.gongfa.com/nielurenminzhuquan.htm 。

  [28](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修订第2版,第36-38页。其实,这种混淆一直持续到现在,请参见后面的分析。

  [29] 因为“契约乃是一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心表达的同意为其基础的。此外又产生其他纯理智的结果,这些结果,破坏了绝对的神物及其绝对的权威和尊严。因此之故,这些抽象推论一旦得时得势,就发生了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不可思议的惊人场面:在一个现实的大国中,随着一切存在着现成的东西被推翻以后,人们根据抽象思想,从头开始建立国家制度,并希求仅仅给他以想象的理性东西为其基础。又因为这都是缺乏理念的一些抽象的东西,所以他们把这一场尝试终于搞成最可怕和最残酷的现实”。(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6月第1版,第255页。

  [30]前引29,黑格尔书,第254页。

  [31]因为国家制度的制定是一个毫无意义的问题。若制定国家制度,则要假定不存在任何国家制度,而只存在着集合一起的原子式的群氓。概念与群氓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其实毋宁说国家制度简直是自在自为存在的东西,从而应被视为神物,永世勿替的东西,因此,它也就超越了制造物的领域。同时,存在于精神整体中的一切本质的方面都在发展中达到他们的权利,因此,就不要去比君主制和民主制哪一种更好这样无意义的问题。前引29,黑格尔书,第290、291页。

  [32]前引29,黑格尔书,第308、318页。

  [33]王沪宁:《国家主权》,人民出版社1987年3月第1版,第33,34页。

  [34]实证一词有四层含义:一是与虚幻对立的真实,二是与无用相对的有用,三是与犹疑对立的肯定,四是与模糊相对的精神。实证据说就是按照实证词义的要求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作审慎缜密的考察以实证的真实的事实为依据,找出其发展的规律。(法)孔德:《论实证精神》,黄建华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12月第1版,出版说明1-2页。

  [35]前引34,孔德书,出版说明1-2页,又欧力同:《孔德及其实证主义》,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3月第1版,第28页。

  [36](英)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299-300页。

  [37]前引36,奥斯丁书,第301页。

  [38]“政治政府得以持续存在的惟一缘由,和政治政府起源的惟一缘由是完全相似的,或者几乎是相似的。尽管从某种角度看每一个政府的产生是来自具体或特殊的缘由,然而从另一角度看,几乎所有的政府的产生都肯定是来自这样一个普遍性的缘由:自然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组成了政治社会,当处于自然社会中的时候,他们渴望逃避自然状态或无政府状态,渴望进入一个政府统治的状态。如果他们特别赞赏他们所服从的政府,那么,这种赞赏,必然伴随着他们对政府所具有的功利意义的感性认识。反之,如果他们厌恶他们所服从的政府,那么,他们对政府的功利意义的感性认识,则控制着他们的厌恶心态”。前引36,奥斯丁书,第323页。

  [39]“不研究这种强制权力是否合法,是不是服从一种法律规则并受这种规则的限制,我也不研究这种权力的来源是什么……把这种权力理解为一种事实,觉得这种事实的正确性是无可争议的”。(法)莱翁·狄骥:《宪法论》(第一卷),钱克新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2月第1版,第382、383页。

  [40]前引39,狄骥书第388、389页,“我……坚决否认主权,因为按照定义来说,主权是拥有发号施令权的权利的,人们越不能解释这种权利究竟是怎样产生出来的,也就越不能解决所谓主权的起源问题……。人们从数世纪以来就讨论这个问题,但一直没有获得圆满解决,人们将永远对他进行毫无结果的讨论,因为它全部都象自由意志的问题那样是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便更加坚持这个理论了”。前引39,狄骥书,第393页。

  [41]前引39,狄骥书,第397、393页。

  [42]他并非完全否定人民主权的积极意义,如他说,“没有比民主学说更动人的历史。的确,在这方面,人类的思想从各方面努力,企求对权力给予纯粹实证的证明,以使保护个人,(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保护个人的人身、精神和宗教的自由,来反对政治的独裁”。前引39,狄骥书,第407页。

  [43]前引39,狄骥书,第416-417页。

  [44]前引39,狄骥书,第418页。

  [45]前引39,狄骥书,第419页。为支持自己的论点,他引用圣西门和孔德话说,“由人民意志构成主权的说法,除了和上帝恩宠的主权对立之外,说不出任何意义……这两种相互对立的信条只有一种相互牵制的存在。这些都是西欧在宗教改革之后反对封建制度原则而进行的形而上学的长期斗争所留下的残余。教士们的形而上学激起了中世纪国王的御用的一向反对他的法律家的形而上学,但这种斗争今天已经结束了(圣西门“给国王的一封信”)。“我从事哲学三十年来,始终把人民主权想象为一种压迫的欺罔,并把平等想象为一种卑劣的谎言……。总之,这种法律(是道德政治性的法律)以同样的效力排斥神学上的霸道和国王的神权,以及形而上学的霸道和人民的主权。前引39,狄骥书,第419、420页。

  [46]前引39,狄骥书,第389、421页。

  [47] 李光灿、吕世伦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 ,第807-823页。

  [48] 前引47,李光灿、吕世伦书,第807页。

  [49]如他们认为,在资产阶级国家中,有各种不同的国家形式,有民主共和国,君主立宪制,君主专制,这些国家形式,有“比较自由”和“比较不自由”的差别,但这些差别丝毫不影响他们的实质,实质上,他们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劳动人民都处于受剥削受压迫的没有民主没有自由的地位。前引47,李光灿、吕世伦书,第629页。

  [50]如恩格斯认为在英国的政治生活中,王权实际上已经等于零,君王只是一种政治上的摆设。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荒唐可笑之处,就在于极度推崇君主这个统而不治的人物,向一个空空洞洞毫无内容的国王拜倒。这是君主整体登峰造极的表现。英国宪法是一座颠倒过来的金字塔,塔顶同时又是底座。这里是立法权的三位一体,那里是资产阶级的横行霸道,这里是两院制,那里是操纵一切的下院,这里是国王的大权,那里是下院选出的内阁。这里是世袭立法者的的独立的上院,那里是为老朽无用的议员设立的养老院。马克思分析了1848年宪法,认为它和1830年宪章一样,把分权制奉为神圣,并且把这种分权制引申到混乱不堪、矛盾百出的程度。因此就必须打碎资产阶级的旧国家机器。前引47,李光灿、吕世伦书,第204页,第348-349页。

  [51]前引47,李光灿、吕世伦书,第143-145。

  [52]认为殖民主义者的侵略战争具有强盗性质。指出掠夺是一切资产阶级的生存原则。马克思说,当我们把自己目光从资产阶级文明的故乡转向殖民地的时候,资产阶级文明的极端伪善和他的野蛮本性就赤裸裸的呈现在我们面前,因为他在故乡还装出一副很有体面的样子,而一到殖民地他就丝毫不掩饰了”。前引47,李光灿、吕世伦书,第371-372页。

  [53] 《列宁选集》第2卷,第509,523页。

  [54] 关于马里旦的主权观主要参考王哲:《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8月第1版, 第507-508页;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第86-91页;
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西方法理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300-302页;

  [55] 如沙尘暴、水污染、跨国犯罪等。

  [56]朱勤军“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家政治关系” http://www.heyunfeng.com/chinese/ faculty/forum/2001/wto-globalization/zhu-qin-jun.htm

  [57]以下理论,参见卢凌宇:“挑战国家主权的思潮”,《人民日报》 1999年8月8日。

  [58]不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不论是总统制还是议会制国家,其宪法条文大多都说明了这一点。

  [59] 本文对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参考了盛文军、王庆国、田银华:“ 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家主权”,载《社会主义研究》1999年第3期。

  [60]这种最高权威从历史上看,有的是宗教(如中世纪晚期),有的是世俗权力(如目前的大多数国家)或披着宗教外衣的世俗权力(如对伟人崇拜的国家,把人当神,用对待神的态度来对待人),有的是政教合一(如目前的伊斯兰国家)。

  [61]对于儒教是否是宗教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双方都有充分的理由支持自己的观点(参看任继愈:《儒教问题争论集》,宗教文化出版社 2000年版)。中国在古代可以说是政教合一,这种教其实已不是纯正的儒教,而是混有道教佛教的杂糅的一种宗教并与法家的思想相结合(秦晖:“吏治改革:历史与文化的反思”载赵汀阳主编:《论证3》,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它具有超越性并渗透入世俗世界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甚至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且这种合一自有自己的一套体系,即天人合一。有人也把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宗教(郑也夫:《代价论》,三联出版社1995版),则目前的中国亦为政教合一。即使马克思主义不是宗教,则如何区分作为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作为教条的马克思主义、作为哲学的马克思主义的关系并与对等的宗教对话(60年代以来,特别是1965年结束的第二届梵蒂冈会议以后,天主教斗争策略的明显改变,如容忍非基督教甚至无神论者,表示要使天主教向一切人一视同仁的开放,愿意同抱各种信仰和思想的人对话等。刘放桐等编著:《现代西方哲学》,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65页,又刘小枫:《走向十字架上的真》,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以及在实际中如何保持政治正确也是一个问题。不管怎么说,在中国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政教相争即二元对立。即使退一步来说,如某些学者所言,中国并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宗教,中国社会为一世俗的社会,其生活的方式为一种实用理性(李泽厚:《世纪新梦》,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

  

  [62]从主权一词传入中国可以看出。Sovereignty 与19世纪末期传入中国,开始被译为“萨威愣贴”。1905年同盟会宣言明确宣布“还我主权”。严复所译《法意》中明确的适用了主权一词。前引33,王沪宁书,第2、3页。

  [63] 把主权看作是一种工具或一种功能性(functional)存在,特别表现在发展中国家对本国的自然资源和企业国有化的过程中而利用主权作为依据,精彩的论述可参看Franz Xaver Perrez的 Cooperative Sovereignty(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0)一书。

  [64]前引28,卢梭书,第37-38页。

  [65]这种情况,目前还没有出现。不过对于欧盟的出现,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即如何看待成员国把原属于自己主权范围内的权力转移给共同体(详细的分析,请看朱景文:“欧盟法对法律全球化的意义”载《法学》2001年第12期)。但要指出的是,首先,成员国是主动让权,转让的只是部分的权力,虽有一个过程,但其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仍没有变化。其次,这种让权的过程究竟到何种程度,从现实来看仍在发展,但毫无疑问,主权的行使方式有一个底线,一旦越过这个底线,则主权也就丧失了。

  [66]这个时代,即成为联合国的成员国。

  [67]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刚成立时,尽管控制了国内局势,但并没有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承认,若说其是主权国家,则其应享有的相关权利无法得到;
目前的伊拉克,尽管在国际社会仍是一存在的国家,在联合国有其席位,但其主权者无法实际控制该国,若说其是一主权国家,则其权力归属于谁?

  [68]同时,对于弱小国家,则是一种逐渐认识到主权的重要性并加以利用的过程。其实就是打着主权的幌子更好的利用治权以追求本国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在行使这种权力的过程中,因为要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但又要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因此,对这些国家而言,不得不改变在国内的权力行使方式同时又不甘心失去在某些领域对权力的行使方式以及如何在改变国内行使权力的游戏规则的同时去尽量不突破那个致命的底线,这是一个很矛盾甚至是很无奈的过程,尽管并不排除自愿的可能性。

  [69] 如“谁应该拥有主权”、“凭什么拥有主权”、“怎样运用主权”、“应该对谁行使主权”这些问题所持的不同见解,相应地产生出了主权在君、主权在议会、主权在民;
主权来源于上帝、主权来源于契约、主权来源于人民;
全权统治(totalitarinism,此处借用郑也夫先生的翻译,参见郑也夫:《信任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128页,注释6)、两权分立、三权分立的实践。

  [70]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丧失了主权,而沦为别国的“殖民地”。当然,这样说并不是给那些想“抢占”别国治权领域的“强国”行为作辩护。因为,在实践中双方都在利用“主权”概念的模糊和混乱性作自己行为的理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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