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阅读的自由及其他

发布时间:2020-06-10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我们正在致力于建设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这是确定并且是毫无疑义的。那么我想提出一个幼稚的问题:我们有没有阅读的自由?这个问题看来实在太过简单太没有价值。社会发展到现代,谁会怀疑公民应当具有的这一基本的自由权利?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阅读的自由”虽未明文,但显然应包含其中。所谓“自由”,通常的解释即是“自作主张便宜行事不受他人干预”的权利,唯一的限制也是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至此我们似乎能够对是否有“阅读的自由”完全释疑。但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12月31日颁布的《订户订购出版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又使我们从清醒重归模糊。

  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持单位订购申请书,直接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国内个人订户应通过所在单位办理订购手续。”第六条:“可以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和电子出版物的国内单位订户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由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订购进口报刊不是个人可以自由行使的权利,因为规定个人不能直接订购而要通过单位订购,单位订户需要特批,“由新闻出版署确定”。阅读进口报刊的自由在此仅成了少数人的特权,多数人“阅读的自由”被新闻出版署一纸公文轻轻地拿走了。

  再看规定的第七条:“国内单位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中央单位订户由所属中央各部委审批;
地方单位订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送同级党委宣传部审批。获得批准的订户持单位订购申请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前面的限制仍然意犹未尽,此处进一步提高审批规格和加大审批程序的复杂性。奇怪而且独特的是,新闻出版总署以规章的形式出台此项规定,本来属于行政权力的行使,第七条却又将此行政审批权力在省一级授予党委宣传部,由党委一个部门直接行使行政权。这种做法不但既无法律依据,也与党的执政理论完全相悖。众所周知,共产党的领导是通过方针政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以及共产党员的模范行动来实现的,并非党国一家。根据这一条规定,普通公民的阅读进口报刊的自由显然更加遥不可及。

  第八条是一个明显的不平等条款:“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外藉人士和港、澳、台人士订购进口报纸、期刊,应持单位订购申请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洋人的自由阅读权利已经习惯了,不便于剥夺,港、澳、台的人士也习惯了,不好剥夺,还是自己的公民对于各种行政管理司空见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不致过于敏感,有无“阅读的自由”无所谓。

  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和权利有广阔的行使空间,而处于法律金字塔低层次的规章却能够使这种广阔的空间变得十分窄小。根本法原则规定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低层次的各类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却可能实际剥夺这些自由和权利。某些行政管理部门出台规定时缺乏基本的宪法意识和公民权利保护意识。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第一条说明制订办法的宗旨是“为了满足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藉人士和港、澳、台人士对进口出版物的阅读需求,加强对进口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原来本意就不包括让中国公民开拓眼界,而是对外人放开,对“内人”加强管制。至于说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是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则查遍了出版管理条例也没有看到与上述五、六、七、八条规定相类似的规定或基本原则。

  由此想到关系到中国当今社会民主法治三个问题。一是违宪审查。宪法是根本大法,保证宪法的实施和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建立宪政社会的最根本的保障。现在社会生活中直接适用最多的并非宪法,而是低层级的政府规章和各种规范性文件,一般公民在现有法律框架中不能提起对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必须建立一种架构,一种救济渠道,使得宪法以下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违法侵权时,公民能够及时地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限制行政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才能彰显宪法的无上权威,而这是建立法治社会最重要的条件。二是解放思想问题。从邓小平提出解放思想的课题至今二十多年了,这个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各级领导在实际行动中都热衷于将全民的思想统于“一”,害怕各种异端,唯恐异端侵入影响中国公民的纯朴,希望禁锢国人的思想,说到底这还是封建落后的愚民政策,同时也缺乏泱泱大国放眼世界的应有气度。列宁说过,只有用人类的全部知识来武装自己的头脑,才能成为共产主义者。他还说过,为了研究问题就必须在肩膀上长着自己的脑袋。振兴中华,建设社会主义强大国家,都有待于全体国民思想上文化上的全面解放和进步,应当相信群众,相信当今社会的国民在放眼世界的同时能够自主选择、鉴别、吸收先进的文化知识,禁锢的企图是违反这一社会潮流的。三是要致力于建设有限政府。建设有限政府是建设宪政社会的必由之路,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政府是一种公权力,其权力运行不能不体现权力运作的一般规律,这就是,行政权力具有自我扩张的特点,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并不因为“政府”前冠以“人民”的字样而获得先天的免疫力。事实上,正是在正义和人民的美名之下,多少违法侵权行为假汝之名而行,又因为这是“人民的”政府自己所为,人民更加只能隐忍而没有救济之路。解决这一问题是一篇大文章。从根本上说,必须依赖切实有效的制度设计,人大的监督和司法系统的合法性审查应当名至实归,这些方面需要开拓的领域极多。新闻出版总署进口出版物管理规定侵犯公民宪法权利、剥夺一般公民阅读的自由而不知其违法,证明了公民权利保障的意识在若干行政部门中是何等缺失,这类规定能够堂皇出台又说明了什么?监督法的制订从上世纪九下年代初即开始酝酿,世纪末的一两年间传言即将出台,许多人庆幸这一重要法律十年怀胎终于一朝分娩,尔后的结果却是偃旗息鼓再无下文,说明中国真正在民主的道路上前进一步是何等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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