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发布时间:2018-06-22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摘 要:国家监察制度改革后,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独立行使监察权,即监督、调查和处置,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行使范围包括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因此,为保证职务犯罪调查权的行使遵守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需要将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法进行衔接。
  关键词:刑事立案;补充调查;非法证据排除;审判权
  2018年3月1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监察权。2018年3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调查和处置的职责,监察委员会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监察委员会的职务犯罪调查终结后要移交司法機关审查起诉、定罪量刑,这就要求建立完善调查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问题。
  一、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与刑事立案
  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必经的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立案的任务在于决定是否启动刑事诉讼,即通过对案件线索和有关材料的审查,确定有无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是法律赋予公检法三机关特有的权力,其他机关和个人均无立案权。
  首先,根据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会是独立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察机关,因此,监察委员会无权就职务犯罪进行刑事立案。其次,《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办理立案手续。这里的立案调查包括职务违法和犯罪两种情形,并不必然涉及刑事诉讼。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比较赞同陈卫东教授的观点,即在审查起诉之前,检察机关必须依职权对监察机关移送的监察案件予以转化,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刑事立案。
  二、职务犯罪监察案件的审查起诉
  《监察法》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这就明确了检察机关拥有独立的审查起诉权。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对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案件审查起诉既要审查实体问题、证据问题,也要审查程序合法性。检察机关依法对监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法提起公诉,如果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严把证明标准关可以确保公诉质量,因此,检察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既要讲配合又要严格制约。
  同时,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监察机关的调查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有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如果存在该种情形就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从而保证职务犯罪调查活动在正当程序下进行。
  三、职务犯罪监察案件的审判
  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石,该原则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以具备证据资格并经法庭调查核实的证据作为裁判的根据。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职务调查活动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这就明确了该类证据材料具有证明力。同时《监察法》规定,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该规定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契合,体现出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但在法院审理阶段,非法证据排除有更为完备的程序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法院启动对证据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后,检察院应当对职务犯罪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在现有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时,启动让有关调查人员出庭的程序。职务犯罪调查具有秘密性和自主性,且律师无法按照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介入调查,因此严格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让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出庭有利于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倒逼调查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审判权的实质在于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公正地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人民法院的专属定罪权。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旨在实现对国家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其监察范围之广泛、监察权力之集中使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面临巨大考验,同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也强调法院坚守证据裁判原则、守住独立审判这条底线。因此,为防止监察权干扰审判活动,汪海燕教授提出了将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件,审判案件的法院可以提高一级的观点。笔者比较认同这种做法,这无疑保证了审判权最大程度地独立运行。
  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有效衔接的同时,还要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因此,调查权的行使还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职务犯罪调查程序要遵守法定程序,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调查权;(2)遵守保障人权原则,宪法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时应该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有机结合;(3)遵守比例原则,监察委员会在调查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一系列调查措施以保证收集案件侦破,但是有些调查措施如留置限制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应该考虑法益权衡,遵循比例原则。
  参考文献
  [1]陈卫东 职务犯罪检察调查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J] 政治与法律,2018(1)
  [2]龙宗智 监察体制改革中职务犯罪调查制度完善[J] 政治与法律,2018(1)
  [3]汪海燕 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J] 政法论坛,2017(11)
  [4]汪海燕 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J] 政法论坛,2017(11)
  作者简介
  唐亚男,女,汉族,河北省保定市,1992.10.09,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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