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研究

发布时间:2018-06-22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摘 要:中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所造成的危害影响力大、波及范围广,关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食品责任保险是一种保护性设计,但由于食品企业分担风险意识不强、企业投保动力不足、我国保险方面的法律构建和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导致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供给量和需求量不足,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就显得必要。通过强制食品企业投保来分担风险、转变政府在食品侵权案件中作为“兜底者”的角色、督促企业提高自身食品质量、使得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及时的得到补偿救济、重塑人们对食品领域的信心,从而使我国食品领域的安全问题能够真正的得到缓解。
  关键词: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交通强制责任保险
  一、食品领域的现状
  随着现代物产的丰富和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人类寿命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这本应是值得高兴的事,但是随之而来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又对现代生活提出了新的挑战。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严重的危害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会造成消费群体的恐慌情绪;食品安全问题使消费者对我国食品领域一再丧失信心,要使消费群体重新对食品行业重塑信心难上加难;政府用来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需要付出的社会成本增加;更严重的可能会造成食品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导致我国食品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降低。而食品安全问题似乎在新世纪到来之后变成了历史遗留问题,此历史遗留意思是在进入新世纪这么多年该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并有愈演愈烈之倾向。
  二、实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一)企业无法承重突发的大规模食品安全事件
  我国食品领域现在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大多数食品企业将其经营成本的增加放在第一位考虑,并且企业对发生食品侵害事件都抱有侥幸心理,因此投保率并不高。但我们就社会上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来看,对其都造成了致命的打击,不仅需要对受害的消费者进行大额的赔偿,事故的发生往往还会导致整个下游环节的瘫痪,企业的破产以及成百上千的职工面临下岗,这种负担往往是企业无法承受之重。因此笔者认为在自愿投保失灵以及企业发生事故时损失惨重的情形下,有必要强制食品企业投保。
  (二)政府等部门的监管难度较大
  在食品领域中,政府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是食品企业生产、流通中一个重要的环节。理论上,可以通过加大监督力度来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但事实上,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难度举世无双,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各类食品涉及面广、涉及主体复杂,使得监管难度十分大。食品监管的不利、食品安全事件的多发也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使得重塑在公众中的公信力和威信变得异常困难。
  (三)受侵害消费者无法得到或者无法及时得到救济
  实施强制责任保险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使得受侵害的消费者尽快得到应有的赔偿,企业一旦投保,受损害的消费者就可以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第65条第2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规定,在被保险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是为受害者能够快速获赔的一种规则保障。
  三、交通强制责任保险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设立之启示
  (一)基础保费确定方面之借鉴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根据车型的不同分为八大类42小类车型,相同的车型的执行同一的价格。可以看出不同车型的保费有所差异,因此我们在食强险上也需要借鉴这一点。根据投保企业的规模大小、经营范围、营业收入额以及其产品可能会造成的损害程度等来确定其基础保费,根据其营业额在一个稳定范围的分为一个档,同一个档次的基础保费相当,同时,食品类型也要作为一个考量因素,特殊的食品类型领域如婴儿奶粉、学校食堂的经营,从事这类型行业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害较广,对受害主体的损害较大,因此在实施该领域行为时,对食品企业提出更严格的要求,食品企业自身也应当尽更多的注意义务,所以需要对其基础保费进行特殊的规定以区别于一般的食品企业。除此之外,在食品企业进行投保时要对其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和检测,企业产品评估的安全风险状况也应当作为一项确定基础保费的标准,产品越安全,基础保费越低,反之相反。
  (二)关于借鉴交强险浮动费率之思考
  交强险采用浮动费率,根据投保人上一年度、上两年度以及多年度的表现,来确定其下一年度保险費率的增减。发生的事故越少,其下一年度需要缴纳的保费就越少,依此类推,奖惩分明的这种方式使得投保人能够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并不断的加强内部管理,从而减少发生事故的频率。笔者建议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也同交强险一致而采用浮动费率,浮动的因素即依据是该企业上一年度以及上几年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率,发生事故的次数越少,浮动的比例越多。
  交强险通过多年的发展,相关制度框架、责任认定等已相对成熟,食强险与其相比,在食品企业分类、责任认定、责任限额等方面更为复杂,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的食品安全标准。
  四、域外关于食品责任保险领域的做法对我国大陆的借鉴意义
  关于食品责任保险领域,域外做法为中国大陆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意义,我们主要从各国在食品责任保险领域是否为强制责任保险、是否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赔付原则、承保范围以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经营原则等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美国
  在美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范围内调整,美国在产品责任制度中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不论侵权的企业是否主观上有过失都需要进行赔偿。美国产品责任制度的赔付原则采用的是惩罚性原则,赔偿数额巨大且项目繁多,特别是巨额惩罚性赔偿金。此外,美国公民维权意识高、维权成本低,一旦起诉,被诉的企业往往会付出惨重的代价,正是这些原因使得美国即使没有强制规定企业投保,投保率达到95%以上。在这里我们提到,美国产品责任保险的经营模式是完全的商业化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能最大的发挥市场经济的优点,节约政府资源和社会成本。正是由于美国高度完善的法律制度、良好的商业环境、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双高的民众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得美国食品行业运行良好,很少发生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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