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慈善中个人求助的法理分析

发布时间:2018-06-25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摘要:网络募捐作为募捐发展的新形式,其中的个人网络募捐与个人网络求助之间更是充满争议,相比于传统募捐方式,这的确是值得关注的涉及网络空间法律的慈善新领域。
  关键词:个人求助;个人;网络求助;权利
  2015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慈善法,与201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回应了对于个人募捐的问题,慈善法在慈善组织进行规范的同时,对于个人募捐的行为也做出了禁止性规定。由于对个人募捐和个人求助的概念不清晰,理论上对于个人募捐和个人求助行为的法律性质认识也是众说纷纭,有必要区分个人募捐和个人求助的法律性质,寻找规制此类问题的有效方法。

一、个人求助与个人募捐的区别


  (一) 个人求助的定义
  个人求助,表面理解是当个人遇到难处,需要向外界求助。也就是说,个人求助的行为是一种“私益”而非公益行为。社会生活中,人们可能会遇见个人或者亲属遇到困难,个人向社会募集一些钱来解燃眉之急,当有人自愿的、自发的捐款帮助。个人求助主要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同情等的心理对其進行帮助。这也是公益的一种体现,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平台的迅速发展,个人求助以出现了各种形式,最突出的是目前朋友圈出现的“轻松筹”,“轻松筹”是个人求助的一个典型的代表形式,本文也将以“轻松筹”为例来讨论有关个人求助的问题。“轻松筹”是由个人发起的,受捐赠人可以是发起人,也可以不是发起人。
  (二)网络募捐与网络求助的不同
  首先,在区别网络募捐和个人网络求助之前,让我们理解一下募捐和求助的区别,募捐在《新华字典》中的解释为“募集捐款或者物品,通常是以慈善目的进项的捐赠”。募捐是募捐财物赠与他人的行为。从法律意义上讲募捐应属于赠与的特殊形式,指一定的单位或者组织以公开的形式为特定目的的向不特定的人发出捐资钱财行为。求助的解释为“求取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为慈善法,在慈善法中规定的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它的受益对象是特定的大多数人,而是公益。而个人求助的受益对象是特定的,是自然人。个人而目前微信和微博等一些社交网站上发起的一些个人求助,号召大家发起公益、对有疾病并且需要帮助的人进行帮助、对出现困难的情况给予帮助。目前有学者认为个人求助属于个人网络募捐的一种,笔者持反对意见,个人的网络募捐应该是属于个人募捐的一种,只不过募捐的手段是通过网络进行募捐,慈善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并管理捐得款物。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的是,个人公开募捐的行为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如果个人想公开募捐,还是要通过有资格的慈善组织来展开。但是对于个人求助的行为,慈善法并不禁止。

二、个人求助的权利分析


  由于个人网络求助方便快捷,能够快速的帮助求助者,所以使得其发展迅速,然而却面临着立法缺失、行政监管不到位和司法物理监管等问题,那么对于个人网络求助的法理分析由以下几点。
  (一)个人求助的权利分析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是宪法第四十五条赋予其的权利。从这项权利上看,求助权是公民理应享有的。那么利用法律理论对公民的这项权利进行分析,首先要明晰的是求助权是不是个人普遍享有的一种权利。个人求助的权利实际上就是个人可以请求他人帮助的权利,在《英国牛津大辞典》讲言论自由表述为公民在任何问题上均有以口头、书面、出版、广播或者其他地方发表意见或看法的自由。在更宽泛的层面上来看对于求得帮助这个问题而言也属于一种表达自由。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人人应该有表达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面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者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的媒介。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基于人道主义的救助还是基于社会的善良风俗,个人在遇到困难时,都有权利发出救助。
  (二)个人网络求助的主体资格
  个人网络的筹款是目前慈善的出现,意味着我国慈善事业进入了网络时代的新发展,然而对其监管上仍是空白,造成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由于个人网络求助的发起者不限定,无论是需求帮助的本人、还是本人的近亲属甚至与本人毫无关系的朋友也可以发起求助,这造成了捐赠财物的归属问题成迷,人们无法确定所捐赠的财物是否全部给予被求助者,钱财的使用混乱,最后财物的剩余处理情况的混乱,这都是个人网络求助中出现的问题。因为匿名和虚拟是网络的首要特性,所以导致个人能够使用网络进行募捐的行为越来越不受限制。没有边界和限制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个人行为因很多时候没有合法的慈善机构介入,导致募捐者的身份、因由、事故情节等重要信息都有被隐匿和虚构的可能。对个人网络募捐的限制方面来说,针对个人募捐的准入和骗捐的惩戒机制是不完善的,仅依靠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进行处理而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定。更不像美国Indiegogo,GoFundMe,以及Kickstater之类专门的个人众筹网站,通过对运作机制和管理系统等多方面综合审查考核个人募捐者的信息真实性。对于求救的发起人的不限定,不能确定求助是由的确定性,所造成的“骗捐”“诈捐”的事情层出不穷,所以有必要确定个人网络求助的主体,方便网络平台和监察机构对其的监管,也方便网民对其监督管理。
  (三) 个人网络求助的监管主体
  个人网络求助的监管中,由于没有法律依据,监管不到位,这也是造成求助信息不确定、捐赠财物处理不当的问题所在,监管主体到底应该由哪些机构承担。首先,监督主体应该是网站经营者,作为求助信息的发布平台,网站经营者有义务确保求助信息的真实性,监督所捐赠财物的使用状况、确定所捐赠财物使用得当,确保剩余财务的去向。而作为最为主要和重要的监管主体之一的政府,也是分配资源和权力的行使者无论是对慈善组织的监管还是对于发布求助网络平台的监管,政府都是责无旁贷,对于捐赠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政府应尽早采取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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