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观念与市场经济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摘 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民法观念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制度存在紧密的联系,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与民法中的自由平等观念相吻合,但是有关市场经济制度的规定笼统模糊,加上民法观念的抽象性等问题,传统的民法观念已经不能够适应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发展的需要,逐渐显露出一些弊端和内容规定不足的问题。因而加强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民法观念法律制度保护体系的深入探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样能够提升我国市场经济下民法观念规制水平,市场经济下的当事人应当不断规范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实现我国市场经济中民法观念对民事权利主体起到保驾护航的目标。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法观念;策略
  近些年来,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中一些民事纠纷的不断增多,使得市场经济下民法观念的功能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地肯定。由于市场经济下民法观念的相关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定中没有得到完整而详细的规定,加之我国法律对市场经济主体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且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充分的理论研究,使得我国传统的民法观念已经无法适应快速增长的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市场经济的随意性和较大的风险性以及民法观念的主观性与抽象性使得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侵害民事主体权益情形的日益复杂化,使得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案例已经脱离了传统的民法观念的法律制度保护框架,引起了社会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
  一、民法观念与市场经济的相关概述
  随着市场经济的形式多种多样以及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一些新型的通过网络进行市场经济活动的形式也流行起来。在司法实践中市场经济主体主要依靠一些传统的符合公序良俗的民法观念来约束市场的主体双方。[1]比如,在借贷关系中,借条或打欠条成为了充当借贷行为的主要凭证,而由于借条与欠条形式的多样化和不规范化,使得法院在审理市场经济纠纷时,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双方之间的笔误等常常导致市场经济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借条与欠条与我国合同法上的借贷合同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具有规范的合同形式,使得其在法律效果上不同于合同行为,因而仅靠传统的民法观念进行观念上约束与规制,不利于实现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进行有效保护。民法观念要求市场主体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即可。市场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考虑交易主体的能力和信用度,要核实对方的身份和资金用途。如果出现违法的市场交易行为最后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不被法律所保护。市场主体不仅不能通过法律的救济途径得到合法权益的保护,相反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民法观念是指导意思自治行为的一种思想,市场主体双方基于合意资源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一方的意思自治有瑕疵,比如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处分财产的,那么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这些都是民法观念对市场主体行为方面的约束。
  二、民法观念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作用
  民法观念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各项经济交易活动具有无形的指导作用,民法观念中的自由平等理念与市场经济的自由平等交易原则相吻合,民法观念所指向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受到相关法律制度的制约,受我国相关法律保护。因而,民法观念是一种法律现象,而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现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民法观念对我国传统的市场经济规章制度具有很好地补充作用,能够对社会发挥出积极的救助与引导作用。由于中国的资本市场面临着国际金融资本转移的重大机遇,现阶段中国资本市场的产业经济结构也存在产业基础薄弱、市场监管体系欠发达的问题,因而,构建完善的民法观念市场引导机制,提升市场交易主体的整体诚信能力,这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在重大机遇下合理利用资金资源,提升中国资本市场的产业重组效率,也有利于增强中国资本市场应对全球经济失衡的能力。[2]民法观念的确立对引导中国资本市场下的产业结构朝着开放型的资本项目发展,使得中国资本市场能够牢牢抓住发展机遇至关重要,有利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平衡、稳定、安全发展。加上民法观念有利于实现我国资本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具有简便灵活的融资手续操作手段。
  三、市场经济对民法观念的制约与影响
  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制度决定上层建筑的哲学理论告诉我们,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民法观念的不断变化与创新,随着经济发展形式的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传统的民法观念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资金随需随借的优点能够有效解决我国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不充足的问题,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十分有利于中小企业快速实现短期资金的周转。这使得我国民法观念在注重平等自由的前提下,还应当追求效率,市场经济中担保形式的多元化、灵活化,提升了市场资金的整体利用率,也增加了市场经济主体资金来源的取得渠道。为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先进的理念引导,一方面解决了市场资源闲置的问题,另一方面促进了我国民法观念在市场经济中的深入引导,弥补了政府宏观调控给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国现阶段民法观念受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与此相关的立法现状不是很乐观,尽管我国最高院出台了相当多的有关市场经济规范的相关司法解释,但其滞后性和局限性使得其与日益变化的市场经济发展步伐总是存在一定的差距。
  四、结语
  综上所述,实践中我国民法理念与市场经济的相互融合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虽然民法观念缺乏可操作性,相关的民事法律本身也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因而需要我们拥有开放的心态和衡平的精神平衡复杂的市场经济主体利益与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在我国未来的民法观念引导中平衡协调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行使权利过程中可能相互冲突的因素。本研究通过探讨民法观念与市场经济的相关问题,详细探讨了市场经济与民法观念之间的相互作用问题。笔者认为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离不开民法观念无形的指导,有效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这不仅有利于统筹兼顾权利人与义務人之间的利益,还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公平正义等多重价值目标,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蔡宏伟.浅析我国民法观念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研究[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70-75.
  [2]齐欣,于舒.浅谈我国民法理念的多元化问题[J].中国才智导刊,2013,(6):69 -70.
  作者简介:
  刘荣(1992.8~),男,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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