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13 来源: 工作计划 点击: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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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

 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奖励正确积极的安全行为,惩处不安全行为,以保持和强化正确的安全行为,控制和消除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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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和安全生产检查结果的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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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

 3.1 安监部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安全生产检查和绩效考核的汇总,并及时传递给办公室。

 3.2 办公室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经济责任制和本制度的规定实施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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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程序及要求 4.1 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成绩大小给予奖励 4.1.1 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相关人员。

 4.1.2 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4.1.3 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4.1.4 对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人员。

 4.1.5 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4.1.6 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

 4.1.7 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

 4.1.8 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个人。

 4.2 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个人,公司严格追究其违章违纪和造成事故的责任。

 4.2.1 各种违章违纪的处罚 4.2.1.1 凡不按公司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视情节轻重罚进行作业的主管人员50-200 元/次,各种作业票证涂改、代签、越级审批无效。

 4.2.1.2 违反用火、用电和进入设备检修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罚:20-50 元/人、

 次。

 4.2.1.3 凡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区吸烟者,罚款 300 元。

 4.2.1.4 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不按规定着装,扣罚 30 元/人、次。

 4.2.1.5 各种车辆无安全措施入公司罚款 50 元/次,罚门卫责任人 20 元/次。

 4.2.1.6 凡不按规定持证上岗者,罚款 50 元/人、次。

 4.2.1.7 凡由于生产、基建或检修需临时拆除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完工后未修复的责令修复并扣罚施工单位 50-500 元/处。

 4.2.1.8 损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防、灭火器材、安全标志的,赔偿经济损失的50-lOO%。

 4.2.1.9 不按规定时间、内容对新工人进行入公司、调岗、复工教育的,扣罚责任人 100 元/人、次。

 4.2.1.10 各类事故隐患不按“隐患整改表”按期完成的,扣罚 50-500 元/项。

 4.2.1.11 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扣罚责任部门负责人 100元/次。

 4.2.1.12 各种作业票证等未经监护人、监火人、安全负责人本人签字的视为无效,扣罚责任部门负责人 20 元/次。

 4.2.1.13 发生事故后,凡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的,扣罚责任部门负责人 100 元/起。

 4.2.1.14 凡因安装、检修、采购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造成停机、停产的,根据相关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4.2.1.15 6 其它各种违章,视情节扣罚 20-30 元/人、次。

 4.2.2 各类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4.2.2.1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3OOO 元以下的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

 4.2.2.2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3OOO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 20-30%。

 4.2.2.3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 20—15%。

 4.2.2.4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30000 元以上的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5—10%。

 4.2.2.5 由于个人责任造成轻伤事故的,对事故责任者罚款 100 元/人、次,对责任部门扣罚 10-15 元/人。

 4.2.2.6 对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责任者处以 3OO 元罚款,扣罚重伤事故责任部

 门 15-30 元/人,发生死亡事故的责任部门扣罚 100-200 元/人,事故责任者及有关人员、单位主要领导等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4.2.3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严肃处理 4.2.3.1 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2.3.2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2.3.3 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2.3.4 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2.3.5 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2.3.6 对设备长期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2.3.7 对违章安装或不按设计施工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2.3.8 对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主要责任者。

 4.2.3.9 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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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说明 起 草:

 批 准: 实施时间:2011-8-6 版本号: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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