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7-20 来源: 工作计划 点击:

 安徽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6 月 1 日,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安徽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最新的安徽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是如何制定并且实施的呢?下文是我收集的安徽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安徽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 导责任制的决定》(皖发[1997]7 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信访 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的规定》(皖[20xx]62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实行分级实施的原则。

 省委、省政府及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市和省直部门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 追究;市委、市政府及其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市、区,下同)和市直部门的领导班子及领 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并报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备案;省直部门对其管理单位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并报省信访 工作领导小组、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县委、县政府及其信访工作领 导小组对乡镇和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并报上一级信访工 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和党纪政 纪处分。

  通报批评和责令作出检查适用于对下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所属部门的领导班子及 其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诫勉适用于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

  党纪、政纪处分适用于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同时责令被追究人或其所在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部署,不及时采取切实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对信访人反映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访问题,不及时认真妥善处理,敷衍塞责,被动应付,导致信访人长期、多次到上级机关上访的;

  (三)对信访人反映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访问题,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导致 发生 较大规模(到省 50 人以上或去京 20 人以上,下同)来省去京集体上访,滞留中央机关或 省级领导机关 48 小时以上的;

  (四)对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反映的问题或上级交办的重大信访案件,不实行领导包案,或包案制度不落实的;

  (五)中央和省领导同志批示及省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按期结案率低于 80%,或年终结案率低于 95%的;

  (六)对来省去京集体上访事先不报告信息,事后未按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大对来省 集体上访劝返、处置工作力度的通知》(皖信组发[20xx]5 号)等规定及时来省去京做劝 返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被列为年度全省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单位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检查:

  (一)连续两年被列为全省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单位的;

  (二)对信访人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处理不力或处理不当,导致一年内群众就同一问题发生 3 次以上较大规模来省或去京集体上访,围堵中央或省级领导机关,堵塞道路交通,造成不良 影响的;

  (三)对重大信访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重大信访事件是指因群众信访引发的以下事件:堵塞党政机关大门,冲击党政机关和重要场 所,严重妨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堵塞交通要道,严重妨碍交通秩序;拦堵、纠缠领导同志,妨碍领导工作,造成恶劣影响;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其他严 重影响社会秩序或损害党委、政府形象的事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

  (一)连续 3 年被列为全省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单位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合法问题无动于衷或敷衍塞责,压制民主,作风粗暴,导 致矛盾激化,发生大规模(到省 100 人以上或去京 30 人以上,下同)来省或去京集体上访,围堵中央或省级领导机关,堵塞道路交通,冲击重要会场,

 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发生的重大信访事件,不亲自过问,不靠前指挥,或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酿成事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受诫勉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诫勉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作为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其所在地区或部门也不得作为上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的评选对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阅批群众来信,不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应当解决而不予解决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的;

  (三)对上级领导机关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拒不查处,久拖不决,或者编报假材料欺骗上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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