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政府责任探讨

发布时间:2020-07-30 来源: 工作计划 点击:

 优化营商环境的政府责任探讨(现实价值与推进路径)

 摘要:营商环境既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综合效益,亦在较大程度上决定着区域招商引资的规模和水平。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主要责任主体,各级政府既是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者,也是市场利益的协调平衡者,优化营商制度环境具有诸多现实价值。不过在大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一些政府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营商环境建设的主要责任主体,未能及时有效履行相应的职责义务,政府不作为以及乱作为的现象同时并存,导致了营商环境建设的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实质,营商环境能否得到根本性改善,关键在于政府自身的改革是否全面彻底以及深入到位。从公共治理的角度而言,推进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在于深化政府自身改革,落实并强化政府责任,确保政府职能转变及时到位,巩固并深化各级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 40 年来,我国始终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基本取向,初步建立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但是,由于受到一些历史因素和现实体制障碍的影响,市场化资源配置方式并没有充分发挥有效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尚未真正确立,政府在经济发展以及资源配置中仍然担负着重要的责任与义务。一般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要以一定的商贸环境为基础,而特定的商贸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活力和经济发展的水平。营商环境反映的是一个区域的行政监管和市场体系对于经贸活动的便利性,既包括法治化程度、国际化水平,也包括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市场服务的效率。根据世界银行最近两年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对全球 190 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的评估显示,2018 年和 2019 年我国的营商环境排名分别位列全球第 78 名和第 46 名,2019 年总体排名比 2018 年上升 32 位,为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发布以来获得的最好名次。但是,综合 2003 年以来的历年排名看,我国的营商环境与当代中国的政治地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并不相匹配,既体现在一般性营商环境的政府行为和服务、金融、政策法规、创新和品牌培育等方面,也包括具体性营商环境中的企业间竞争、信用状况以及对未来前景的预期等维度,均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

 从一定意义上讲,营商环境不仅直接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的效率和效益,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区域招商引资的规模和水平,甚至将影响企业的研发行为模式。研究表明,就改善营商环境而言,政府虽然对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等因素影响有限,但却可以在产权、规制方式、税收、基础设施、金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运行,以及更广泛的经济治理等方面施加影响,极大地改善营商软环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入新的时代,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成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自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政府都将招商引资作为首要工作任务,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力改善投融资环境,营造良好的营商氛围。特别是,近年来在中央的统筹安排之下,各地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从率先实现商事登记“三十证合一”,到 300 项“不见面审批”;从建设项目总审批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到“企业办事不出区、市民办事不出街”的“全城通办”……深圳市密集出台了一项项便民利民措施,改善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活力。2016 年底,浙江省率先提出和实施的“最多跑一次”改革,其主要目的在于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政务服务,这一重要的政府创新实践到 2018 年 8 月已基本完成预期目标,并在全国 28 个省份得到推广。尽管如此,在各地政府大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一些机构和职能部门尚未真正认识到优化营商环境的价值意义,未能有效履行相应的职责义务,导致在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依然存在着政府责任失范的问题,使得营商环境建设依然存在不少“短板”。例如,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8)》,全国 100 个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一级指标,在满分为 60 分的

 情况下,平均得分为 34.70 分,平均得分率仅为 57.83%。其中,政府诚信建设状况、行政审批便捷高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化水平的得分率分别为 43.06%、46.80%、41.60%,得分率均不及格。

 梳理学界的研究成果,有学者对我国如何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探索,并对我国营商环境发展现状予以总结,但较少从政府责任的角度切入探讨优化营商环境的治理问题。基于此,本文认为优化营商环境与政府干预密切相关,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本质上是一个以政府部门为责任主体的公共治理过程。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主要责任主体,各级政府机构和职能部门既是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者,又是市场利益的协调平衡者。因此,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的政府责任仍有待继续强化和落实,各级政府机构和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作为营商环境治理主体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建设高质量现代化的经济发展体系,不断提高社会发展的综合竞争力,为构建稳定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奠定坚实基础。

 二、政府优化营商制度环境的现实价值

 2013 年 11 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2017 年 7 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时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18 年 1 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政府工作不仅要继续改善基础设施等‘硬环境’,更要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在‘软环境’上有新突破。”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意义上讲,优化营商环境是推进各级政府部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以及实现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因此,各级政府着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具有重要现实价值的公共服务

 现代政府致力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在于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政府要同时扮演管理者与服务者的双重角色,其责任目标在于实现公共利益。从公共物品的基本属性看,营商环境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良好的营商环境能够为一定区域内的市场主体提供同等公平公正的竞争机会和条件。营商环境是一种重要的公共物品,是一种兼具物质形态(如基础设施)和制度形态(如法规政策)的特殊公共物品。与此同时,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集中拥有者,应为社会供给良好的公共物品和维护程序正义。由此可见,改善营商环境自然成为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理应成为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责任主体。从公共治理的角度看,营商环境实际上就是政府管制环境,政府管制的越位、缺位和错位都可能对营商环境产生重要的影响。作为一种介入市场的具体方式,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政府管制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公共服务,其主要任务是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便利,使其能够更加自主地参与或退出市场经营。公共服务的本质在于能够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由此而言,政府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即通过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和社会公众办事难的问题,以社会满意作为政策选择的衡量标准,进而为社会提供高质量高品质的公共服务。

 (二)政府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营商环境是市场运营过程中经济、政治、社会与法律环境的综合反映,直接表现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资金、人力、时间与机会成本的高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实现区域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一方面,良好的营商环境既有利于大规模吸引外资,也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增加投资。事实证明,营商环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市场环境的便利程度,良好的营商环境能够有效聚集人才、资金、

 技术以及稀缺性资源等优质生产要素,通常会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决定性影响。世界银行曾在研究报告中提到,政府仅仅提高政策的可预见性,就能使社会新增投资的概率提高 30%以上。另一方面,营商环境的改善能够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活力。良好的营商软环境不仅有利于降低创新创业成本,为各种商业创意提供更多的实现机会和激励机制,而且有利于帮助企业经营者通过更为便捷的渠道来组织产品生产和销售。在市场化的环境中,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企业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以推动经济高速发展。生产要素的投入与优化配置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经济增长速度快的地区必然伴随生产要素投入量的增加与质的提升,而经济增长速度慢甚至负增长的地区也必然伴随生产要素的流失与配置的失衡。以良好的商业和贸易环境为保障,企业经营者能够更加集中精力专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更加便捷地聚集优质生产要素并提高其配置效率。因此,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形成便捷高效的营商氛围,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活力,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正向增长与快速发展。

 (三)优化营商环境是提高区域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营商环境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还直接影响和决定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发展前景和发展后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从高速度向高质量转变的背景下,区域竞争归根结底就是营商环境的竞争。基于此,各级政府都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政府工作的“头等大事”,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其根本目标在于营造良好的政策软环境。为营造良好的政策软环境,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必须在谋求职能转变的基础上深化“放管服”改革,凡是市场或社会组织能够自行调节管理的就放给市场和社会,凡是基层管理更为便捷高效的,就尽量将权力移交给基层,让基层部门承担更多的职能和责任。同时,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必须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尽可能减少事前审批给企业带来的障碍和负担,以一种更加包容和审慎的态度对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一来,政府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不仅能够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能够提高政府政策行为的有效性,大幅度提高区域发展的综合竞争力。营商环境体现为一种重要的生产力和竞争力。各地政府以营商环境建设为核心的竞争,持续影响着区域生产力发展水平,只要营商环境好的地方,基本都会呈现投资者不断涌入、地方生产总值不断增长、就业水平不断改善的面貌。营商环境还体现了特定区域的市场开放程度、市场发育程度以及政府政策行为能力,良好的营商环境既能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又能吸引和聚集更多的人才、资金、技术等生产性要素。因此,优化营商环境促使地方政府竞争的焦点从硬环境建设不断转向营商环境等软环境建设,纷纷致力于形成区域竞争新优势。

 三、优化营商环境进程中政府责任失范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营商环境建设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优化营商环境日益成为公共治理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升竞争力。但是,在各地各部门大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一些政府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营商环境建设的主要责任主体,未能及时有效履行相应的职责义务,政府部门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同时并存,导致营商环境建设的效果并不理想。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政府责任失范而引发的诸多问题,已经成为进一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严重障碍。

 (一)简政放权执行力度不够,行政审批效率依然低下

 众所周知,政府通过简政放权和转变职能实现自身改革,是改善优质营商环境的基本途径。但是,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一些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对简政放权执行力度不够坚决,推进简政放权还不够彻底,行政审批以及公共服务的效能都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一方面,重审批、轻监管现象依然存在。一些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习惯于通过事前审批的方式控制企业,将主要的精力集中在事前审批过程中,将大量的行政审批权力牢牢掌控在自己手中,导致行政审批缺乏合理性、规范性,给行政权力运行制造了大量寻租空间。另一方面,涉及企业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到位。一些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创新发展的政策审批过程过

 于繁杂,政策执行效果不够理想,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不够充分,涉及税费优惠的政策措施长期得不到有效落实,使得企业难以享受实质意义上的政策优惠。相反,居高不下的审批成本以及维护各方面人情关系却消耗了企业经营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不合理收费以及违规收费给企业发展造成了沉重负担。此外,行政审批效率并未得到明显提升。一些行业部门行政审批流程不够完善,相关部门之间审批数据共享不够及时,政务服务平台资源整合力度还有待加强,使得这些行业的行政审批改革措施衔接不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审批效率,导致行政审批服务难以真正满足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

 (二)依法行政能力不足,行政管制随意性较强

 一般而言,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以法治化的政府管理为基础,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坚守依法行政的底线,合理规划行政执法流程,严格限制行政权力恣意。但是,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一些政府机构和职能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不足,行政权力被滥用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导致行政管制过程充斥着主观性和随意性。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意识不强,法治观念相对落后。由于受到传统层级节制的行政观念的影响,一些行政部门执法人员法治意识相对薄弱,没有充分认识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涉及执行具体行政事务时,完全听从上级领导指挥与安排,而忽视法律法规以及“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当依法行政与上级要求发生冲突时,盲目选择服从上级命令,而无视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导致行政过程中出现大量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乱作为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监督,行政管制缺乏合理规划。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保留必要的自由裁量权是确保执法行为灵活、高效的基本前提。但是,当自由裁量权行使超过一定限度,甚至完全不受限制和约束的时候,就会伤及行政权力的公益性,给企业及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严重伤害。同时,由于缺乏针对行政管制权力的有效监督和约束,使得市场监管执法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甚至脱离了法治化监管的轨道,从而造成了市场监管的困境。

 (三)政务公开力度有限,政府管制公信力有待增强

 通常而言,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是构建优质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设高质量的政务环境,政府部门必须坚持以透明化为基本原则,建立系统完善和公开透明的制度规则,及时向企业和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水平。然而,一些基层机构和职能部门相对保守封闭,政务公开力度有限,再加上一些机构部门缺乏诚信,导致政府管制公信力受到了严重削弱。一方面,政务信息公开力度不够,政策回应性有待提高。部分基层机构及职能部门政务信息公开意识不强,政务信息公开不具体、不规范,特别是一些涉及企业切身利益的重要信息存在着公开时效性不强、内容不全面、质量不高等问题,难以实现提高政务服务质量水平的目的。同时,在回应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及信息方面,一些机构部门的回应存在着“形式化”“空虚化”等问题,回应缺乏实质性内容,无法满足企业的信息需求,甚至还引发了更多的质疑和不信任,大大降低了政府管制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部门缺乏诚信,致使企业对政府管制缺乏信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是建设优质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但是,一些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普遍存在着朝令夕改、出尔反尔、言行不一的问题,尤其是随着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变动或职位更替,常常导致“新官不理旧账”、决策“翻烧饼”“一届班子一套政策”等现象,使得政府部门的公共决策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可预期性,从而给市场秩序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

 (四)政府部门服务意识不强,政企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互动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增强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是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环节。然而,从现实看,一些政府部门并没有完成角色与职能转换,仍然以“官老’”自居,对企业缺乏服务意识,无法与企业进行真正有效的沟通互动。一方面,“官本位”思想严重,公共服务意识相对淡薄。“官本位”思想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主导着政府官员的思维意识,使得他们常常表现出一种:指气使、高高在上的姿态,而对“服务至上”“顾客至上”等服务理念置之不顾,对行政服务工作缺乏基本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另一方面,政府职能转变不到

 位,大部门体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入。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一些基层政府部门由于承担了大量法定权限外的事务,而无法有效履行法定权限内的职能,从而导致政府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同时,传统僵化的行政体制使得不同的政府部门依然存在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使得公共服务的质量水平难以得到本质改善。此外,政企互动机制缺失,政企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互动。由于缺乏常态性、规范化的互动机制,政府与企业之间缺乏真正有效的沟通交流,政企之间信息不对称。尤其是各级政府部门习惯于从自身角度思考问题,对改善营商环境的认识和体会缺乏深度,对于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考虑常常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和盲目性,从而导致政企之间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理解存在差异,难以形成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合力。

 (五)中小企业维权成本过高,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从本质上讲,政府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其主要目的在于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有效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是,近年来,在各地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中小企业仍然面临着维权成本过高、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以及创新活力不足等问题,使得营商环境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一方面,中小企业维权成本依然过高,权利救济面临现实困境。由于法律意识不强,维权能力有限,致使大多数中小企业常常在维权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难以针对实际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方案,维权成本长期居高不下。同时,许多中小企业缺乏专业性法律人才,不仅无法有效解决维权难题,而且在商业合同及劳动人事合同管理中也存在着意识不到位、管理不健全、程序不规范等法律风险,致使权利救济面临现实困难,亟需政府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帮助中小企业走出维权困境。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平等保护,企业活力激发不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通常很难获得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甚至连出资人应当享有的出资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都难以得到安全保障。同时,中小企业还要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与审核,被迫参与行政部门主导的各类培训、考核、评比、表彰等,为政府行为“买单”,以及完成各种各样的“任务摊派”。实际上,在政府部门的层层管制之下,中小企业运营的比较成本持续加重,导致其自身发展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难以有效激发其创新发展的活力。

 四、基于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政府责任的路径分析

 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当代中国一项事关全局以及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各级政府部门和职能机构都负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然而,针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政府责任失范的问题,必须坚持以政府自身改革为基本导向,积极推进政府部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管理体制,进而构建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稳定和谐的营商环境。

 (一)严格落实简政放权责任,建设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

 简政放权与优化营商环境紧密相连,通过简政放权实现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不仅有利于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而且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严格落实政府部门简政放权的责任,必须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核心内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制度,不断加大政府部门自身的改革力度。一是持续精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在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础上,将市场应当自主管理且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归还给市场,并确保政府该管的要管到位,该放的也一定要放到位,坚决杜绝以往审批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放小不放大、放虚不放实、放弊不放利、放内不放外等问题。二是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在大幅取消含金量高的前置性审批事项的基础上,继续简化企业登记事前审批流程,逐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充分运用随机抽查机制,促进企业自觉自律,依靠信用管理方式持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是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制度。创新行政审批流程,明确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建立规范化、便利化的行政审批管理机制,促使行政审批更加趋向于减少政府管制的压力和障碍,进而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便利。

 建设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关键在于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水平。一是提高政府部门的行政效能。全面推行政务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通过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积极推进集约化、协同化服务,切实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便捷的政务服务。二是推进政府部门廉洁自律。从源头上解决行政性资源分配和公共权力市场化问题,对权力运行进行严密监督,严格限制行政权力干预范围,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正义,防止权力寻租造成的腐败。三是创新政务服务模式和机制。以政务服务平台为载体,提高公共资源整合效率,推广业务协同办理,积极探索新理念、新思维,通过创新政务服务模式和机制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水平。

 (二)合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提升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

 合理规范的行政执法程序不仅能够提高政府部门执法行为的可预期性,而且能够防止执法过程中的权力滥用,对于改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一是逐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以限制和约束行政执法权力为目的,确立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职权法定原则、比例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等基本原则,构建规范化的执法程序,理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事实行为,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运动式执法,确保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二是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尊重法律法规权威,坚守依法行政的底线,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行使执法权力,有效控制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坚决防止行政执法出现越位、缺位及错位现象。三是健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违反行政执法程序行为的监督以及处罚力度,强化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确保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和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提升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应当严格依法规范政府的执法行为。一是大力增强行政法治观念和意识。在完善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广泛宣传法律法规权威,营造充满公平正义的行政法治氛围。注重培养政府官员的法律思维方式,自觉按照法规原则思考和处理问题,引导政府官员积极践行行政法治精神。二是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规范以及权力监督约束机制,坚持以法律法规基本原则为本位,确保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的公平公正,扩大行政民主化,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三是构建规范化的依法行政监督机制。明确依法行政的责任主体和具体责任,充分发挥审计、监察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形成依法行政监督的制度性框架。

 (三)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机制,增强政府治理的公信力

 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机制,促进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高政府政策的执行力。一是建立政务信息服务平台促进信息共享。逐步健全政务数据信息共享的领导机制、提供机制、协调机制以及监管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的政府制度及政策信息发布平台,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减少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确保政务信息及时公开和服务共享。二是提高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的回应性。各级政府部门及政府官员要及时转变执政理念,遵循以民为本、服务导向、及时反馈、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则,积极与企业、社会公众进行沟通互动,多渠道收集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提高政府政策行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构建自觉、稳定、可持续的政府回应机制。三是加强政务信息公开过程的监督力度。落实政务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完善政务信息公开的基本流程,建立程序化的政务信息公开机制。同时,对政务信息公开过程实现常态化的跟踪监督,督促责任主体认真落实完成具体职责,加大对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的违法及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讲,增强政府管制的公信力,关键是要以诚信政府为核心。一是要强化政府官员的诚信意识。大力推进和倡导诚信教育,培养政府官员的诚信观念,坚持以诚信为本,强化政府官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明确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以此为基础推行政府官员信用考评机制,积极引导政府官员坚守诚信底线,坚持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二是要保持政府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建立领导干部

 承诺制度,严厉防止政府官员尸位素餐、以权谋私的行为,坚决杜绝政府政策朝令夕改、言行不一现象。依法规范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的招商引资行为,积极兑现政府政策承诺,严厉打击招商引资过程中的“骗局”。三是建立健全政府诚信监督和约束机制。加强政府诚信内部监督,支持审计、监察等机构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同时,加强企业和社会公众针对政府诚信行为的监督,限制和约束失信行为,建立健全质询制度、视察制度、信访制度等诚信监督法律制度,营造诚信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政企之间的沟通互动,推进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

 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大力促进政企之间的积极沟通和良性互动。一是建立制度化的政企沟通互动机制。各级政府机构和职能部门要主动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进行互动交流,如深入企业进行调研、邀请企业来访、开展网络对话、举办产业发展论坛等。政府官员要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多渠道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存在的困难,主动帮助企业解决现实难题,逐步建立制度化的政企沟通互动机制。二是构建和谐有序的政商关系。政府部门要广泛征求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诉求、意见和建议,深入了解政府管制及政策执行的效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企业发展提供针对性的政务服务,大力促进政企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以及情感沟通,进而构建和谐有序的政商关系。三是积极鼓励企业和社会公众参政议政。以公共治理理念为基础,吸纳企业经营者以及普通公众参与政府政策议程,以企业发展需求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鼓励企业和普通公众与政府部门加强政策沟通与互动,进而提高政府政策的有效性。

 推进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重在提升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的服务能力和服务品质。一是要增强政府官员的服务意识。增强官员服务意识,关键在于破除官本位传统及特权思想,坚持一切以提供优质服务为根本原则。同时,还必须做到忧民之所忧,处处为企业和社会公众着想,不断强化公仆意识和为民情怀,着力解决好“接地气”的问题。二是通过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加快政务服务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理顺部门工作流程,切实减少政务服务申报材料、前置条件和办理环节。合理调整政府部门以及部门内设机构的权责格局,尤其是明确窗口服务机构的职能定位,坚持科学合理授权,切实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三是大力推进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整合电子政务网络资源,实现政府部门网站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扩大政务服务平台的资源共享和信息开放。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大力推动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积极拓展网上惠企便民服务项目。

 (五)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依法维权,激发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依法维权,促进降低中小企业的维权成本,依法合理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一是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依法维权提供法制保障。在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小企业自身运营特点和发展规律,逐步完善有利于中小企业依法维权的法规体系,积极拓展中小企业依法维权的路径渠道,为中小企业依法维权提供全面的法制保障。二是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中小企业依法维权观念意识。深入中小企业内部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制培训,引导中小企业经营者及管理者自主学法用法,不断提升其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方式处理企业经营管理问题,将企业经营纳入法制轨道,实现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三是提高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针对性。积极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为中小企业推荐业务能力强、诚信度高的法律服务机构以及专业性的法律人才,满足中小企业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逐步提高中小企业自身依法维权能力。

 有效激发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活力,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一是通过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梳理整合涉及中小企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府财税部门的资金供给和政策导向作用,通过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等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增强中小企业投资发展的信心,激发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活力。二是加大针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政府知识产权部门以及工商、质检等职能机构的优势,建立健全涉及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针对中小企业开展专

 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培训,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逐步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三是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商事纠纷快速处理机制。逐步建立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商事纠纷调解机制,尽可能减少商事纠纷导致的利益损失。加强针对涉及中小企业商事纠纷司法案件的监督力度,在确保司法过程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商事纠纷快速处理的制度机制。

 五、结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规范与制约,主要是通过对特定产业和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进入、退出、资质、价格以及涉及国民健康、生命安全、可持续发展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来实现。实际上,政府干预的政策目标主要在于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不仅是区域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而且也是提高区域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政府推进优化营商环境能够有效激发企业创新发展的活力和经济增长的巨大潜力,从而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各级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既是主要的责任主体,也是重要的改革对象。从本质意义上讲,营商环境能否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和优化,关键在于政府自身的改革是否全面、彻底以及深入到位。因此,从公共治理的角度讲,推进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在于深化政府自身改革,落实并强化政府责任,确保政府职能角色转变及时到位,巩固并深化各级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成果。在当前背景下,“放管服”改革的实质是政府自我革命,是用政府减权、限权和监管改革,换来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充分释放。基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各级政府在推进优化营造环境的过程中,应当始终围绕“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的基本论断,以政府部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为核心,进而打造便捷高效和法治有序的政务环境。尤其是要通过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以便民利企基本原则为本位,严抓各项惠企便民政策措施的落实,实现政府管理模式和体制机制的创新,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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