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培训材料

发布时间:2020-09-14 来源: 工作计划 点击:

 婚姻登记培训材料 一、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一)双方均无配偶; (二)双方自愿结婚; (三)男方已满 22 周岁,女方已满 20 周岁; (四)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应满足以下四方面的形式要件:

 (一)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三)提供《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四)提交 3 张大 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二、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一)男女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 (二)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三)男女双方必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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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四)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 (五)男女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且该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六)男女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七)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二、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 :

 结婚登记程序 :

 初审——{询问查验当事人双方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有无直系和三代内旁系血亲、自愿与否、合影照}—— 受理{核对身份证、户口簿内容是否一致(复印)、发放指导当事人填写结婚声明书和审查表、向当事人告知声明书和审查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审查{检查声明书和审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手续完备情况(签名、手印、日期)}—— 登记{审查无误后填写结婚证书}—— 发证{向双方当事人颁发证书确立夫妻关系}。

 离婚登记程序:初审——{查验当事双方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原结婚证、离婚协议、单人照片}—— 受理{发放指导填写离婚申请书和离婚审查表、核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 审查{核对当事人离婚申请书和离婚审查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手续情况(签名、手印、日期)注销结婚证(日期、盖章)}—— 登记{审核无误后办理离婚证}—— 发证{核对离婚证无误后当场发证。发还注销的结婚证}。

  补办结婚手续:与结婚登记程序一致,但需填写《补办结婚声明书》。

 补领(发)结、离婚手续:程序与结、离婚登记一致,但需填写《补领婚证登记声明书》和提交结、离婚的原始证明或能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如近亲属、单位)。

 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在婚姻登记中一般容易出现的问题作以下一些解答。

 1、办理婚姻登记要注意的一些基本事项? (1)不能用派出所出据的户籍证明、户口迁移证明来代替身份证或户口簿,一定要用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在集体户口簿上的要把单位的集体户口本翻开,找到自己名字的页码,复印提交,对于机关单位没有设置集体户口册的,户口由派出所管理的,可以用派出所的户口册常表来代替。(2)要核对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内容是否相符,证件是否过期,过期的不能用,过期的和不相符的必须要当事人到公安机关进行重新办理或更正,符合条件和相一致才可以办理。(3)声明书中一定要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任何人不得代替签名或按手印,手印用右手拇指。要有填写日期。一定要有监誓人的签名、日期。(4)在办理离婚手续后,要把原结婚证件注销,批注上日期,盖上婚姻登记专用章,复印装入档案,表明脱离夫妻关系,结婚证发还给当事人。结婚照片或离婚照片要张贴在规定位置,钢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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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在当事人的下巴以下。

 2、父母不同意女儿婚事,将户口簿扣留,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父母不同意女儿婚事,将户口簿扣留,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诉当事人持身份证到户籍管理机构出具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根据《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3、缅甸等外国人与我县居民结婚应该如何办理? 要有外国人的护照(身份证),该国出具的经中国住该国使(领)馆认证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书,到保山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登记(在基层政权科)。

 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与我县居民结婚怎么办理? 香港、澳门居民办理结婚要提交来往内地的通行证或回乡证,居民身份证,经过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本人无配偶和与另一方当事人无直系亲属和三代旁系血亲关系声明。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的则应该提交来往大陆的通行证、在台湾的居民身份证,经过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本人无配偶和与另一方当事人无直系亲属和三代旁系血亲关系声明。持以上证明到省民政厅规定的昆明市民政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婚姻登记处办理即可。

  5、妹妹未达到法定婚龄,用了姐姐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姐姐要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 此项案例,2003 年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弄虚作假的当事人可以撤销登记,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姐姐通知妹妹、妹夫,将结婚证交回婚姻登记机关,并对真实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说明书与结婚证一并存档。

 6、补领结婚证如何填写日期? 补办结婚证与补领结婚证的填写日期不同,补办结婚证的“登记日期”是当事人补办登记的当天日期,而补领结婚证则应根据结婚登记档案在“登记日期”栏填写原办理登记的日期,另外在备注中注明:“结婚证遗失,补发此证。xxxx 年 xx 月 xx 日(补发日期)”。

 7、对于婚姻登记档案被遗失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补发结婚证? 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被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为其补发结婚证。“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8、现役军人如何办理结婚和离婚手续? 结婚:

 要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军人所在团级政治机关提供的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书。然后到一方户口居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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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按照正常程序登记。

 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才能办理,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9、孕、产妇离婚问题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 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0、办理离婚手续中,一方或双方结婚证遗失(损毁)将如何办理? 如果是一方遗失(损毁),拿另一方的结婚证复印,遗失一方自己写个遗失(损毁)说明书,签好名字(手印)、日期即可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都遗失(损毁),则需要到原登记机关查原始登记档案,并复印交现在办理离婚登记机关。实在无法查找原始档案的,则双方需要写出遗失(损毁)的原因、查找的情况的说明书,签好名字(手印)、日期,然后在现在登记机关按照登记程序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办理完后,又再按离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

 1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明确告诉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离婚手续。因为男女双方只有依

  法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其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因此不存在离婚登记问题。如果要协议离婚,必须先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在协议离婚。

 12、离婚当事人双方都已经离开原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需要离婚将如何办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可以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申请离婚。也就是说,不受是否在原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限制,但是必须要出示和注销原结婚证。也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特别是对结婚证已经遗失的(限于本县居民),查找婚姻档案方便。对原婚姻登记机关已经撤消的就只有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离婚了。

 13、关于进行婚前“艾滋病”检测问题? 根据《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在新婚登记者中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06]203 号)精神,在全县新婚夫妇中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工作,婚姻登记员要做好新婚夫妇的宣传发动工作,让他们自愿到就近的卫生机构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保障新婚夫妇和下一代的身体健康。

 14、婚姻档案管理 2005 年前还没有装订档案的,要及时按照原来正常装订的要求进行,要有目录、编号、页码,从 2006 年开始,婚姻档案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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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第 32 号令《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执行(2006 年 1 月 23 日发布)。按结婚、离婚、撤消婚姻、补领(发)婚姻进行装订。档案盒要用档案部门规定的正规档案盒。

 办理结婚登记归档材料: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2)《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3)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归档材料:

 (1)《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2)《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3)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4)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5)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补领婚姻登记归档材料:

 (1)《补领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2)《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4)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正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

  施甸县民政局

 2009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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