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采购规范

发布时间:2020-11-14 来源: 工作计划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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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05 浙 江 省 湖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XX/ XXXXX—XXXX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采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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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XX/ XXXXX—XXXX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实施要求 .......................................................................... 2 5.1 采购内容设置 .................................................................. 2 5.2 采购过程设置 .................................................................. 2 5.3 公示与信息披露 ................................................................ 2 6 评价与改进 ........................................................................ 3 参考文献 ............................................................................. 4

 DBXX/ XXXXX—XXXX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湖州市民政局提出。

 本文件由湖州市财政局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湖州市民政局、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湖州市社会工作联合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DBXX/ XXXXX—XXXX 1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采购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采购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实施要求、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的采购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8357 招标代理服务规范 GB/T 33493 零售商采购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政府采购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3.2

  政府购买服务 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服务提供者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3.3

  社会服务项目

 在教育、医疗健康、养老、救助、托育、家政、文化和旅游、体育、社区服务等社会领域,以社会工作有关技术为主体,在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处理社会矛盾、调整社会关系、改善社会生活方式、完善社会制度、减少社会发展的障碍因素等,以提供劳务的形式来满足社会需求的社会活动。

 3.4 社会服务提供者

 具备提供社会服务项目能力的组织或个人。

 DBXX/ XXXXX—XXXX 2 4 基本要求 4.1 政府采购社会服务项目采购过程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循证、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4.2 参与采购各方,应不断加强采购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招标文书应符合社会服务项目的实际需求。

 4.3 政府采购社会服务项目应遵循社会工作理念和基本价值观,为实现对人与环境的友好相处提供有效的服务。

 4.4 社会服务提供者应是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自然人等。

 5 实施要求 5.1 采购内容设置 5.1.1 采购人应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详细的采购需求内容,包括采购服务内容、服务数量、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服务绩效要求等。

 5.1.2 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作有关采购招标书,应符合社会服务项目中有关社会工作、基层社会治理、社会组织建设、民非会计制度有关特性的方式修订具体要求内容。

 5.1.3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进行征求意见时,应充分听取服务提供者或其行业组织的有关意见,以最终有利于服务对象问题改善和解决社会问题为目标。

 5.1.4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预先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5.1.5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自行采购可以采取网络政务平台、直接签署协议等方式。

 5.2 采购过程设置 5.2.1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的评分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殊性,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设置有针对性、精准性分值比例。

 5.2.2 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分占总分比例应不超过 65%;案例或实务操作的现场答辩分占总分比例不超过 30%,价格分占总分比例不超过 5%(人力资源成本占比较大的项目可不设价格分,并将相应分值分摊到技术或现场答辩分)。

 5.2.3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可能遇到的实务案例或者现实情境,要求服务提供者的拟任项目负责人在现场进行答辩,评分专家进行现场评分,形成案例演示分或实务操作评估分。

 5.2.4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现场答辩分的打分细则。

 5.2.5 社会服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联合行业组织共同建立专门的社会服务领域专家库,为社会服务项目招标和采购过程提供专业咨询和评分服务。

 5.3

 公示与信息披露 5.3.1 采购结果的公示应在网络和行业组织内进行公示。

 DBXX/ XXXXX—XXXX 3 5.3.2 实际服务水平和服务结果应在网络和行业组织内公示。

 5.3.3 公示的时间应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5.3.4 公示期收到异议的,应作出书面回复,并报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6 评价与改进 6.1 服务质量评价 采购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对社会服务供应者的服务提供能力、服务提供专业水平、组织信用评价等进行综合评价。

 6.2 服务满意度测评 应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测评,对于连续三次测评满意度低于同类服务平均水平的,可考虑取消同类服务的资格。评估前应发布评估实施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明确评估时间和评估流程、等级划分标准。

 6.3 服务优化与改进 6.3.1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抽查,提出改进意见。

 6.3.2 社会服务提供者应结合自我评价和外部评价的结果完善服务管理,了解、分析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提出改进措施,持续提升服务质量。

 6.3.3 服务供应方的行业组织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其改进状况。

 DBXX/ XXXXX—XXXX 4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 年修正)

 [2]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0月)

 [3]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2月)

 [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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